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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写黄文的被判了十年,依据是20年前的司法解释,非法出版收入多少多少就是重大了,这个数今天看来这么点儿判十年显然有点过分
另一个司法解释是这样的:
可问题在于,随着社会发展通货在膨胀,也许五年过去2023年看三万,和今天看1997年的五千都是一个概念,为什么不能定一个与时俱进的标准,非要写个死数字呢?
以前看过一本《硬球--美国政治是怎么玩的》,说过一个类似的问题,美国政客故意把某个贫困标准的数字定得很奇葩,所以每过几年得修订一次,他们就可以把这个作为自己的政绩来宣传一下来哄骗选民,证明自己一直在为人民着想,在忙活着哪。本来完全可以定一个和某个指标比如人均月收入啥的绑定,水涨船高就不用经常修订了。
按理说社会主义没有这种政客,那这帮制定法律的不把这个数字弄成一个动态的是为啥呢?
比如说:定义每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国人均年收入/12为1个标准单位,贪污超过3个标准单位就是数额较大;超过20个单位就是数额巨大,超过100个单位就是特别巨大。再加上以起诉时间为准来计算刑期,运气好通胀严重,被抓出来晚了算犯罪分子赚了,万一通货紧缩也有他们赔的时候
这不就一劳永逸不用老改司法解释,闹出这种小额大罪的笑话了吗?
大概是搞法律的也是为了给自己和后辈留口饭吃吧,鄙视!
当然世界上似乎没有其他国家是这种做法,但是吃螃蟹也没啥不正常呀,苏联之前还没有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呢,没人这么干并不是不能这么干的理由。
毕竟改革嘛,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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