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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王文军案处理不当,国家将丧失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 北大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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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王文军案处理不当,国家将丧失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以下是山西两律师在警方微薄上发表的意见书,可能代表重要动向。建议各位网友积极讨论,并将相关内容广为传播

正确处理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依法保护一线警察的合法权益

——关于对太原12.13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12月13日,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依法处置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生周秀云因袭警导致意外死亡事件。该事件被人有组织的策划、利用,通过散布虚假消息的方式 制造舆论,欺骗领导、蒙蔽群众,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该事件发生后,引起山西省委和太原市委的高度重视,将此案定为12.13事件。在公安机关未及时公布周秀云等人阻挠执法和袭警的事实真相,未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民警采取措施是否适当出具调查报告的情况下,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对王文军等人进行逮捕。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此事处理不当,若照此发展,国家将丧失对警察队伍的凝聚力,人民将丧失对政府的信任。为此,我们经认真研究了此案的具体情况后,提出了对12.13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2014年12月13日,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警察执法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不明身份的妇女死亡事件。事后得知这位死亡的妇女名叫周秀云。据当时工地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和王氏父子公布的手机视频得知:在12.13事件中,因王奎林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不带安全帽强行进入工地,继而殴打保安引起治安纠纷。随后王奎林纠集其父母和工友从工地内穿行至工地北门外保安室,周秀云在保安室内嘲弄保安是“临时工”(保安室第一段视频视频2分0秒)、辱骂履行本职工作的保安是“看门的狗”(保安室第一段视频视频2分4秒)进一步寻衅滋事。另据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调查资料显示:工地与王家父子不存在欠薪问题。工地的监控视频显示:王奎林纠集其亲友后,曾进入工地门内张望、等候;其父母亲友皆从工地内穿行到工地外事发现场。因此,这起治安案件不存在讨薪被保安阻拦之说,而是王氏父子一家有意扰乱单位管理秩序。

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任务到达现场后,被打保安现场指认了三名违法嫌疑人。在出警警员落实违法嫌疑人身份遭到拒绝与抵制时,拟将三人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但四名警员又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围攻。 周秀云先是坐在警车门口,阻拦警车回派出所,对王文军进行辱骂,不断骂“你娘个屄,靠你娘”等。后又暴力袭击警员,并挠伤王文军脖子、捏伤王文军的下体、撕烂王文军的警裤,抱住王文军的腿长达6分钟之久。王文军及同事在7次要求放开遭到拒绝后,将周秀云按倒在地,并为了防止周秀云再次发动袭击而踩住周秀云的头发,使周秀云失去了反抗的条件。23分钟后增援警察到达,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发现周秀云身体出现异常,经求助120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周秀云之死是因钝外力使颈椎骨断裂致死。

我们将这起事件称为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是因为周秀云死亡超出了正常人的逻辑思维:

1、周秀云40余岁,正值壮年,不应当死;

2、周秀云未预料到因阻挠警察执法和袭警、不听劝告会付出生命代价,不然她不会一直抱着警察的腿与警察对抗;

3、警察王文军预料不到因徒手制止周秀云袭警会造成周秀云死亡。不然,他绝不会制服周秀云后,因害怕周秀云突然采取新的袭警行为而踩着她的头发。

4、现场与王文军共同处警的警察、周秀云的亲友、四建工地的工作人员及在场围观群众也未预料到王文军将周秀云制服后,周秀云会命丧黄泉。不然,他们断不会在周秀云躺在地上的20分钟内起哄的起哄、摄像的摄像、围观的围观,而不拨打120急救电话。

5、周秀云之子王奎林如果知道他母亲有生命危险,绝不会向不同对象拨打了三个电话,都不拨打一个120急救电话。

我国古代有为民请命的“强项令”董宣,董宣因为民请命不向皇权低头没有断颈而死;现代暴力抗法的周秀云却因护子抗法断颈而亡。因此,颈部受力并不是都会死亡,周秀云死亡应为意外死亡。

现实没有如果,但必须反思如果:

1、如果王奎林等人遵守安全规程,不与保安发生争执,就不会有这起治安案件的发生;

2、如果王奎林等人配合警察调查处理,就不会使矛盾升级;

3、如果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不阻挠警察执法,就不会被警察视为犯罪嫌疑人;

4、如果周秀云不采取袭警行为,警察王文军就没有抓住周秀云头发采取制服措施的机会;

5、如果周秀云在听到七次警告即松手放开警察王文军,警察王文军绝不会为摆脱周秀云纠缠将其按倒在地;

6、如果王文军按倒周秀云时,周秀云顺势倒下,其颈椎绝不会断裂。

二、王文军对周秀云之死不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的处警措施,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1、警察王文军等人是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任务,开警车、着警服、佩戴警号依法履行处警职务。在被打保安现场指认了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下,要求违法嫌疑人出示身份证时,违法嫌疑人不予配合,故意隐瞒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因此,王文军等人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正确。

2、在处警警员传唤违法嫌疑人时,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强制传唤遇有危险时,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四名出警警员面对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妨害公务,给王友志使用约束性警械符合条例的规定。

3、王文军在共同出警警员遭到周秀云袭击时,为避免同行警员年轻冲动反击伤害周秀云,还采取了隔开同行警员的措施。难以预料的是,周秀云转而袭击执行公务的王文军,对王文军百般辱骂,不断骂“你娘个屄,靠你娘”等,挠伤王文军脖子、捏伤王文军的下体、撕烂王文军的警裤。此时周秀云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周秀云是妨害公务罪的现场实行犯。警察王文军抓住周秀云的头发,并将其按倒在地的措施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之规定。

4、警察王文军在被周秀云抱住大腿限制行动六分钟之久,并7次要求警告周秀云松手后,方才拽着周秀云的头发将其制服放倒在地。周秀云是一位女性,王文军是一名男警察,本身制服周秀云可接触的地方就有限,拽着头发放倒已经是现场最可行、伤害可能最小的一种制服手段。且王文军制服周秀云后,为防止其再次突然发动袭击而踩着其头发,并对起哄的周秀云亲友保持警惕,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五条 “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的规定。

5、事发当晚6时20分许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发现周秀云身体情况不好时,即已立即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要求大夫对周秀云全力抢救。警察王文军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规定。

鉴于,警察王文军的一系列处警行动皆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 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故其对周秀云之死不承担责任。

三、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小事引起大漩涡,有人借机制造社会混乱

周秀云之死只是警察在处理诸多治安案件中发生的一个意外事件,但有人以“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为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

1、2014年12月13日事发当晚7时,公安局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便已及时介入,进入法律程序。但自2014年12月24日起,王氏父子通过无法核实身份的“记者”捏造“讨薪”、“警察打死女民工、强制没收十余部拍摄有警察违法视频的手机、狂奔两公里才躲过警察”等谎言,包装成“讨薪农民工被警察打死”的受害人亲属,来煽动群众对警察不满。

2、2014年12月28日美国犹他大学经济系副教授李民骐给李成瑞、张勤德、巩献田的公开信表明:“利用12.13事件为契机,为群众用正常方式(如上访、请愿、罢工等)向党和国家表达意见创造环境。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东方红网、乌有之乡、大地微微网、中国红旗网、红色中国网、《红色年华》杂志等左派网刊共同募捐赞助”。

3、李成瑞就12.13事件公开发文,将12.13事件上升为资产阶级欺压无产阶级的典型事件,并引用毛泽东语录“制造舆论、夺取政权”。自此,王文军及其同事所代表的警察被有组织的、系统的形容成万恶的资产阶级爪牙。

4、2014年12月29日红色中国网站登文《抓住太原警察暴行事件,展开全面的、群众性的反警察暴力斗争》“太原市警察的暴行,不是孤立事件,是习当局依靠警察暴力加强对劳动群众镇压的具体表现。所谓‘依法治国’,无非就是‘依法镇压’……”。

5、2015年1月22日工评社在汇总《2015年1月10-11日律界大佬栾少湖律师关注太原讨薪命案并做出具体指示》时,加按语“……应向HK占领群众学习……”,煽动群众破坏社会秩序。

6、工评社把王文军之母发布的要求依法治国的呼声,捏造成习近平总书记与江泽民总书记的政治斗争,指出“王(王儒林书记)是江派的人,去年8月从吉林空降山西有平衡派系斗争的考量;而王四平八稳的政治风格似乎使其在政治风浪面前显得无所适从,从而更可能被强势的政治势力所攻击”。不久王文军之母要求依法治国的公开信居然被屏蔽。

(二)警察头上的雾霾

各大网站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文章进行广泛转发,“恶警”的舆论铺天盖地的被制造出来。中央媒体和各界政要遭受舆论绑架及蒙蔽,被迫给警察头上笼罩了一层雾霾。

1、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被迫于2015年1月2日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发表公开讲话:要求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2、太原市公安局长汪凡被迫公开表态“清除害群之马”,将该事件定为12.13事件,12月13日定为警示日,要求全体干警以此为戒;

3、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被迫不惜抽调本院的正、副处长等13名骨干到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兼职任助理检察员,并公开表态:要将意外事件办成警察故意伤害务工人员的“铁案”。

4、中央电视台《新闻1+1》、《新闻面对面》等栏目不做全面调查,继续塑造违法犯罪嫌疑人王奎林、王友志、周秀云的“受害人”形象。将“警察替资产阶级卖命,打死善良农妇”的错误舆论推向高潮。

5、2015年2月7日,太原市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周茂玉、谢宏江、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反渎职局副局长孙权等控方司法人员,依然不顾公平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利用王文军及其辩护人等辩方人员不能看到证据、不能发声的时机,通过中央电视台对外发布未经质证的、对王文军不利的言辞。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场处置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已经引发争议,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现场处置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参与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及其所属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宣布调查结果;对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不当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但太原市的公安机关至今未依法进行调查,更谈不上宣布调查结果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正义在呼唤

2015年1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后,大众看到周秀云等人的暴力抗法行为,舆论渐有反转。社会公众透过雾霾开始看到了阳光。2015年2月1日,王文军母亲给习近平总书记、孟建柱书记、郭声琨部长的要求依法治国的信被公开发布后,不足24小时便被数十万人转发,引起广大警察群体的共鸣。网友“标准大撬杠”发表《当真依法治国,则应认定太原王姓警察无罪》、温州律师徐雪芬发表《人民为何如此逆反》、网友guoguo67发表《我是如何看待周秀云死亡一事的》、网友hnzzyn发表《应当用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来理性分析山西太原民警王文军案》等等许多文章表示对王文军行为的理解与支持,对王文军的母亲表示同情,一股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力量正在呼唤中凝聚和兴起。

四、意见与建议。

(一)意见:

这是一起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发生的普通意外死亡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无法预料会发生而实际发生的社会事件,普通的就像因闯红灯出现交通事故一样。对这种事件,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周秀云的意外死亡,对她和她的家庭都是一种不幸。但她的家人应当知道:这是由于自己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悲剧,以后一定要遵法守法,重新生活。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政治事件。

政治事件是指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策动社会公众参与的与国家政治有直接联系的事件。这起涉及全国的政治事件不该发生,是指如果每个参与人都客观、公正、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全国波动的事件就不会发生。

这起警察正常执法中的意外事件被国内外一小部分人策划成一场沸沸扬扬的警民关系严重对立的政治事件后,真相被蒙蔽、公众被欺骗、政府被裹挟。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若不重视,一旦全国170万人的警察队伍人心涣散,社会秩序必将混乱。

(二)建议:

人民检察院撤销对王文军故意伤害、滥用职权及郭铁伟滥用职权的立案决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是:

1、周秀云的死亡非王文军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故意伤害罪;

2、龙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仅对王友志一人造成轻伤;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4、王文军等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个专门性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和建议,望能引起有关决策部门的重视与支持。

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克俭

律师 王大瑞

二0一五年二月一十四日

通宝推:东海后学,慧诚,hwd99,渔樵山人,海峰,
家园 中共当官的骨头都太软

宝推。

王文军案,最大的感触,第一就是当官的骨头都太软。只要能保住自己头上的乌纱帽,拿别人当垫脚石,根本就不当回事。

第二就是,伪右跟伪左都是一路货色,都是搞颜色革命的两枚棋子。

第三就是,王文军案才是颜色革命的真正大棋。前苏联解体之前,也这这样,当官的把维护国家秩序的强力机构人员,随随便便用来顶罪。几次三番,当国家倒台的时候,强力机构在旁边冷眼旁观。

另外,多说一句,内蒙的呼格案也是如此。呼格虽非杀人凶手,但其破坏现场的行为,本身也严重误导了警方的破案。

抓获真凶本来是好事一件,对呼格平反和补偿也是应该的。但是上纲上线到,多公检法相关人员全面株连打击,后果不堪设想。

(呼格在口供中,始终无法解释,他怎么会知道,没有灯的女厕所内有一具女尸。而且女厕所中有呼格的脚印。)

相比之下,浙江对于冤案的处置,平反及补偿被冤枉者,但保护好相关的公检法人员,才是最正确的处理方法。

家园 良知何在?

其他的不好评论,但是看到这一句:

6、如果王文军按倒周秀云时,周秀云顺势倒下,其颈椎绝不会断裂。

俺确实想说一句,真的可以为了某些目的而泯灭起码的良知吗?拧断了别人的脖子,怨别人不顺从?那是不是可以开枪打死人怨别人没有躲开呢?俺是没有权力投草,真心希望河里有人能给你投草。

家园 难道请她倒下?

难道请她倒下?这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换在美国可能早都动枪了!

家园 理由可以找很多,但是不能没有良知

你可以说失手、你可以说没有主观故意,但是你说因为警察控制住了她的头部,她自己挣扎把脖子弄断了就有些无底线了。

可以拿美国弗格森的事情来说,也是警察锁喉致死,结果不是民众上街吗?结果不是判断有种族歧视吗?这个律师也是想通过这么处理让民众上街吗?

家园 锁喉致死之前的那个人并没有激烈攻击警察

周秀云对警察激烈攻击,已经是暴力妨碍公务执行。警察不过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中国警察如果连正当防卫的权利都没有了,真的是国将不国。

通宝推:海峰,
家园 我一直认为呼格是凶手,虽然我无权裁判。

赵志红犯罪的证据远远不如呼格的证据扎实。

家园 别说正当防卫了,就是把人拷起来都合法

别说正当防卫了,就是把人拷起来都合法。您倒是仔细看看俺写的是啥?别自己立一个靶子自己打。

家园 人家质疑的是这句话会起到反作用,还不如不写

要求“顺从的倒下”这样的描述反而把自身的合法性给削弱了。

家园 【讨论】王文军违法,公民有权不配合

150307 律师张海: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兼论徐某某对周秀云的名誉侵权

来源:律师张海微博http://weibo.com/3122647581/C7vQ6o4c8

http://weibo.com/p/1001603817906768104351

我发表了文章《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http://t.cn/Rwulf28 温州司法局徐女士将王文军的徒手杀人美化成了徒手制止,将合法的公民周秀云污蔑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种说法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的名誉侵权。鉴于该女颠倒黑白已经及其严重,由此可以发现对此有必要将本案的事实进行一下梳理,以正视听。

3月7日 23:50 来自 百度浏览器 转发 271 评论 8 赞 14

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

律师张海 发布于2015年3月7日 23:49

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

——兼论徐某某对周秀云的名誉侵权

本人在发表《关于依法严惩太原公安故意伤害(杀人)犯罪行为的律师联名信》后,针对一位温州的司法局女干部徐某某(下简称该女),撰写的《人民为什么如此逆反?警察应依法无罪》文章进行了批判,撰写了《驳太原警察打死农妇无罪论》,揭露驳斥该女同志法盲普法的严重问题后,该女又连续撰写《为什么涉警事件总不能就事论事-谈王文军案一二三》,《是谁要致王文军于死地-警惕王文军背后的法律怒火》,文中继续充斥了情绪化的宣泄。今日该女又撰写《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从标题风格和文风来看这位女作者的雄性荷尔蒙分泌显然过剩,字里行间充斥了歪曲事实的大棒和政治诬陷的大帽,在这篇文章中,作者首次谈到了笔者最早提到的处警程序规定,其及时补课学习的精神值得肯定,但是严重的问题在于,又将王文军的徒手杀人美化成了徒手制止,将合法的公民周秀云污蔑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种说法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的名誉侵权。鉴于该女颠倒黑白已经及其严重,由此可以发现对此有必要将本案的事实进行一下梳理,以正视听。

一、徐某某污蔑周秀云系犯罪嫌疑人属于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王文军徒手伤害周秀云而非徒手制止。

1月29日焦点访谈的视频可清晰看到拧脖子和清脆骨折声,综合法医物证和证人证言,周秀云死于拧脖子基本可以确定。

《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一文中,这样认为:“警察徒手制止妨碍公务行为,导致一犯罪嫌疑人死亡。”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论述清楚,周秀云是为了阻止警察违法带人去派出所而撕扯王文军,王文军等人未经盘问直接要求民工李康等去派出所是违法的做法,公民有权不予配合。这个不予配合的正当行为却被徐某某说成是妨碍公务,显然属于栽赃。此外,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刑事立案后的称谓,周秀云等人连治安违法都不存在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公民出现了治安纠纷,和警察有冲突不能想当然就成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刑事犯罪,经过初查证据基本确定,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后的侦查对象。徐某某擅自称周秀云是犯罪嫌疑人是对当事人名誉构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版规定,徒手制止规定: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但最行为。2、使用限度。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人的头部、裆部等重要部位。3、约束。当违法犯罪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

经过调查实验,被妇女扯住衣服或者抱腿的人,可以通过拉扯头发,进行挣脱。显然王文军通过拧脖子的方式已经超过了制止的动机和目的,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在周秀云倒地后的20分钟,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明显违法。在周秀云失去反抗能力明显受伤的情况下,踩住头发不仅是犯罪而且是极不人道的做法。

二、如何处理本案现场?

徐某某可笑的通过随机采访来征求一些警察意见,如果你在现场你会怎么做?要知道,本案的问题在于,现场警察应当盘问清楚事件来龙去脉,如果不盘问清楚就带走显然不公,必然激发冲突,冲突发生了,两方自然都处于激动状态,这个时候的行为失当也是难免,但是这个责任在谁?毫无疑问是应当由未尽盘问义务随意带人走的警察承担。

任何一个警察如果不知道怎么处理现场我会告诉他的:

1、现场盘问清楚为什么与保安产生纠纷?2、确定是工资问题,责由双方调解,可以在现场也可以自愿到派出所调解。3、双方如不愿接受调解,告知双方不得违法不得扰乱秩序后,撤离现场。

如果,一个警察带着要违规执法的目的,一定要将讨工资的合法公民带走,那我相信合法方案是不存在的。

如果,周秀云当场打伤了保安,伤势明显,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人带走。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周秀云等人并无打人的违法犯罪,双方仅仅是口角和轻微性的撕扯冲突,这些纠纷显然不构成违法犯罪必须强制带走的程度。

关于带到派出所的危险,已经通过本案的事实有了最好的证明。外地人到了异地,警察明显偏袒当地人,这时候带走外地民工,即使在没有防卫意识的人也知道应当拒绝。我们可以这样想想,如果没有手机视频证据,周秀云被打死,其他人被打伤还会有人知情吗?社会舆论还会关注吗?司法机关还会介入吗?

徐某某可笑在于,明明去派出所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明显带有恶意,还声嘶力竭呐喊是农民工阻挠属于妨害公务,这不是公然混淆视听颠倒黑白吗?

三、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一事不实

前方的律师经过了现场模拟,发现女人(或长发男人)抱住男性大腿,男性自然反应是揪头发挣脱,被揪住头发后,抱腿人自然松手。

通过对证人的了解,和对视频的仔细观察,发现周秀云只是抓住了王文军的腰带和上衣衣襟。证人们均未看到周秀云抱住王文军的大腿。从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播放的视频,都可以清晰的发现周秀云的手并没有环抱王文军的大腿(附图),所谓的抱腿一说,是新闻解说员的误读和社会的以讹传讹!相反的是,王文军却是一直揪住周秀云的头发。(详细过程附后)

因此,王文军采取了扭脖子的方式伤害周秀云完全没有合理的理由。

四、经过程海、李劲松等律师团队认真的调查,走访了当场的所有民工,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观察了视频,对事实的发生次序笔者做以下的概括(与程海律师微博不一致的以程海律师微博为准)。

1、王文军骂李康还打了李康一下,让后拿走身份证不还,李康拍照,让郭铁伟拷李康。后来引发王友志的阻拦。

2、王文军把王友志压在地上反拷起双手要押上警车,周秀云上前阻拦。

3、王成拍视频手机被警察抢,抢回后,警察揪住王成头发。

4、此时车上四人被押,车下周秀云强烈阻拦,王文军先揪住了周秀云的头发,之后周秀云又扯住王文军的衣襟和裤腰带(不存在徐雪芬所说的抓下体)

5、王文军采取了暴力行动,致周秀云倒地。

6、倒地后踩头发二十分钟。周秀云直到上车处于昏迷或已经死亡状态。

五、其他工友被害人的控诉事实。

在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孟林的行政起诉状中,工友对事实经过描述如下(参加程海律师新浪博客):

保安队长报警后,被告所属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均见照片)4人于17时许到达纠纷现场,未出示警察证,未向原告调查纠纷情况,查看原告李康身份证时辱骂,并要拷李康,李康拍照时王文军抢夺其手机;王文军等人辱骂王友志并按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背拷;郭铁伟等警察抢走证人王成拍照的手机(是原告孟林新买的);警察郭铁伟、王文军强行把四原告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押上警车;4号警察在警车上用木镐把戳打原告王友志、控制四原告并辱骂,阻止原告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并抢走其报警手机。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警察郭铁伟和3号警察一起追赶抢夺原告孟林现场拍照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地显示屏损坏。18时多四原告被押到龙城派出所,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分别对四原告实施辱骂、殴打,殴打时原告王友志的手机显示频被损坏,王友志被打断6根肋骨(已按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并强令脱去棉衣、腰带、鞋子,不给喝水吃饭实施虐待;长时间关押在留置室光脚抱头蹲地进行体罚;扣押四原告的钱包、衣服、身份证、手机、充电宝,返还时被告删除了原告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中的现场录像。

六、整体过程如下(综合各方视频、四被害人和7位现场证人证词):

2014年12月13日下午近4时,被死者周秀云儿子王奎林和工友从工地宿舍上街返回时,到工地项目部询问尚欠本组的工资2.9万多元何时支付、工地门口保安说没戴安全帽不让进。因此前所有工友不工作时不带安全帽都可以随便进去,他认为保安刁难,拉门进去,被保安拉拽,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有推搡、被紧随其后到达的被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拉开。保安电话叫来保安队长,他到场打110报警。接到王奎林求助电话后,周秀云、王成、王友志以及班组其他工友也陆续到场(工友怕保安人多王奎林被打)。双方争辩约5-10分钟关于在停工期间、保安队长不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工人进去石是否要戴安全帽,保安队长答应不戴安全帽可以进,纠纷解决,双方已无任何冲突。之后双方安静等待四五十分钟警察才来。

17时左右,来了一辆警车(7座面包车)和四个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王文军与保安队长用方言交谈几句,在没有依法出示警察证和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对保安人员指认的李康说,操你妈的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说没犯法为什么出示身份证,你态度能否好些,王文军说对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态度好,还要打你呢,伸手打了李康。王文军看了李康身份证后未还,李康拿出手机拍照留存证据,王文军就抢手机。王文军要郭铁伟拷李康,李康没让拷上。王友志过来问王文军没犯法凭什么拷人,说你是共产党员说话能不能文明点,王文军说不但骂你,还要拷你,于是要郭铁伟拿来手铐。录像显示,之后王文军强行把王友志按倒在地,用腿压住其身体,把他双手拷到背后,要往警车上押。王成用手机(孟林刚买的新受i)拍照,被郭铁伟等3警察抢走。王成和他哥哥王广伟把手机夺回。王文军一把抓拽住王成头发,因为疼痛他双手本能护头,郭铁伟等3 警察又乘机把手机抢走。 周秀云上来说,你们凭什么抓王友志,我们人又没犯法,还要拷人和押上车,拦着不让把王友志等人押上车。王文军就粗暴地揪住周秀云长发用力向后把她拽到一边,其他警察把四名被害人推上警车。王奎林在车上先后打114查询后,又打市政府热线03513044451投诉,接线员称此事不归他们管,要打110。17时20分左右王奎林打通110,车上看押的4号警察不让他与对方通话,打了王奎林一耳光,斥责不许打电话,说看我到派出所怎么收拾你。4号警察一直在警车上拿着镐把控制着四名被害人,王友志蹲在车地板上支持不住,4号警察用槁把戳打他并呵斥不要动。车下,1.7米高约90公斤体重的王文军,抓住约高1.6米体重仅46公斤瘦弱的周秀云头发, 她本能双手抓住王文军衣服。王文军抓她头发用力把她按坐到地下,为抵抗被抓头发拉拽的疼痛,她本能地抓住王文军裤袋和上衣衣角上边,以便头发被拉拽时调整用力,减少疼痛。王文军要周秀云松手,她不松,王文军就抓住她头发用力左右摇甩她头,还是没松手。王文军用力把她拽头发按到在地 ,他用腿膝顶压着周秀云胸部,用胳膊压着周秀云脖子,持续了约2分钟。后她坐起来,王文军仍然抓住她头发不放,她还是先前那样双手抓住王文军的裤袋和上衣 ,这样双方僵持了约5分钟。后王文军发现自己裤袋被拉开线了,恼羞成怒,说我让你打警察,就抓着周秀云头发用力往右侧斜拽,把她右脸斜拽按贴到右胸上,另一只手推扭她脖子,听到脖子被拧断的声音,这样持续了一会,他又猛力往后拽头发,周秀云倒地后。周秀云平躺在地,王文军站起用两脚轮换牢牢踩住周秀云长发,此情形持续了约40分钟(央视的录像是23分钟)。录像显示,周秀云倒地后不久左上肢向外不自主地移动了一次(仅一次),约5厘米,后来身体和四肢松弛,没有任何声音、一动不动。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目前检察机关对于王文军打人致死的案件定性是准确的,周秀云李康等人并无违法行为也无妨害公务行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完全属于名誉侵权,因此,本文希望徐某某一定悬崖勒马,强化法律意识和加强专业学习,不要在以其官方职务立场混淆本案的是非,更不可以任意的践踏污蔑本案中因讨薪而受到侵害的众多农民工群体。

明天就是三八节了,我衷心希望徐女士以正确的女性心理来看待此案,好好调整内分泌不要再误导社会。维护警察权益我本人一贯是支持的,但是你这样背离事实的激动文章只会让涉事警察在本案中愈加被动,鉴于你的身份也不合适在这个时候为公权为公职人员无底线的辩护,希望你冷静思考。

青岛律师张海

2015年3月7日

家园 不同意你的看法!

呼当时去偷看女厕所,因此会有脚印,而且去之前还约工友同去。实际上呼无罪证据是很明显的,呼当时在上夜班,他是无法人鬼不知的情况下,去女厕所作案。还有口供是最靠不住的。

公安机关目前问题权利太大,同时又不遵纪守法,一旦出事就说不清楚。而且那些冤案几乎没有人去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呼案据说有个领导进去,但这也是传言而已,到今天也没见到谁受到处罚。

王文军案关键是老太太是因外伤死在派出所内,如果是中风、心肌梗塞到还好说。

家园 就凭派出所视频监控故障就可以判那些人死刑了

人在派出所被打了,人在派出所死了,当时的摄像却蹊跷地坏了。这是已知事实。就凭这3条,就可以断定这些涉事警察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行。

扯袭警不袭警,都是枝节。警察处理治安纠纷,理当把双方都带到派出所,录取口供,再断是非曲直,违背这一条,明显偏袒一方,才是激起另一方反抗的主因,这时一个农村妇女用搂抱这样的纠缠动作,根本就不应该上纲上线。

家园 欢迎投草

我是把两方面的意见都拿出来讨论。

如果有利于建设性讨论,被冤投一两颗草也绝无怨言

家园 团派祸国,前有彭宇案,今有呼格吉勒图案

团派祸国,前有彭宇案,今有呼格吉勒图案

团派真是祸国。前有李源潮的彭宇案,导致社会道德的大沦丧。

今天团派的周强,借口呼格吉勒图冤案,将会彻底摧毁中国的法制体系。

呼格案的起因,是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报案,发现女厕内有女尸。一个很正常的疑问,就是你两个男人,怎么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警察因此对两人进行了询问。害死呼格的,其实是工友闫峰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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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com/zh_cn/history/all/11025807/20141216/19109801_all.html

在分局里,两人分别被领进了两个办公室。

“你叫什么?”

“我叫闫峰。”

“你说说,你是怎么知道公共女厕内有女尸的?”

“我和呼格吉勒图都是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我俩今天都上中班,到后半夜两点下班。上班后,我一直在干活,大约八点多钟,呼格吉勒图找到我, 悄悄地对我说,‘嗨,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我出于好奇,便跟着他去了厂外的公共女厕内,我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的矮隔墙上,我转身向外跑,说,‘赶紧报案吧',我们就报了案。”

“有谁能证明你一直在车间工作呢?”

“有!从上班到出来都有人知道。

另一个办公室里。“我叫呼格吉勒图,蒙古族,今年19岁。上班后,我出厂外买点东西,突然想小便,听见女厕所内有女人喊叫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里面没动静,我便跑进女厕所,见那女的横仰在那里,我便跑了出来。但又一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我又返回去,见那女的真的死了。闫峰说,报案吧,我嗯了一声就跟他出来了。因为厕所太臭,我买了五块泡泡糖,见闫峰朝治安岗亭走去了,我怕他抢了先,我也就跑过去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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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手上有受害者的血迹。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856166-1.shtml?event=rss|rss_web

我们可以看到,上面清楚的写着,呼格进厕所以后,摸了死者的胸部和yin部。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他手上会有受害者的血液。

有人肯定会说,这有什么好奇怪的?

换了你进去让你承认什么你都得认,屈打成招的口供你给我们看什么?

呵呵,请注意,这份口供【不是】他承认杀人的供状!

而是他【翻供】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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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办案,本来就是根据口供和痕迹,通过推理重建案件的过程。控辩双方,在法庭对证据和推理过程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庭进行定罪。

呼格吉勒图案件中,呼格有明显过错,遗留大量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厕所的脚印,手上的血迹。在没有其它嫌疑人的情况下,呼格遗留的证据,很容易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

同样在团派的周强下,还有一个非常瞩目的案子:薄熙来的法国别墅,薄熙来只不过看了一眼电脑上的别墅照片,就变成了薄熙来贪污了法国的一栋别墅。

呼格吉勒图案件,如果真的有真凶自首,证明呼格非凶手以后,按规定对呼格家属进行国家赔偿即可。

团派的周强,借这个案件,对依照工作职责无明显过错的公检法人员严厉打击,逮捕了大量的相关公检法人员,对中国的法制,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天涯的谁是谁非任凭说,有一个很精彩的评论:

http://bbs.tianya.cn/post-law-695058-1.shtml

法学界有句话,叫做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以证据为依据还原的符合逻辑让人信服(心证)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以有很大差距的,这一点与中国的概念也是不同的,法律党也是故意不说的。这包括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可以认定出不同的事实,比如辛普森案件,在刑事程序上他是无罪的,不认为他是杀人犯,但在民事程序上则认定他杀人要赔偿!法律事实是唯心的,客观事实是唯物的,而心证则是唯心的表现,西方的疑罪从无是唯心下的疑罪从无,不是唯物下的无罪推定!在唯物的情况下要全完探究客观事实,则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的,非这样做就要放纵太多的罪犯社会是承受不了,但他们就是要拿这个破坏中国政权

家园 陈王切不可随便妄言

re:人在派出所被打了,人在派出所死了,当时的摄像却蹊跷地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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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是在现场死亡的,有执法摄像机取证,网上有很多的照片。

周秀云抱住警察的大腿根,从网上的照片看,不能排除周秀云攻击了警察的阴部。(我看了几张照片,周秀云的手,都在警察裆部的位置。)

警察一下子扭断了周秀云的脖子。

在派出所被打的,是周秀云的儿子。而且,周秀云的儿子也没有被打死。

如果法律追究警察在派出所殴打周秀云的儿子,我一句话都不会替警察说的。本来就应该追究。

但是,法律追究的,是警察打死了周秀云。这就是我们要出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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