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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王文军案处理不当,国家将丧失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 北大28楼
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周秀云对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所以警察的所谓防卫措施完全超出了必要。
而且我质疑的问题是文章中描述的:周秀云没有顺从警察,才造成脖子折断的后果。这个也可以用正当防卫来解释?
做人还是要有基本的良心。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1]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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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都毫无问题。周秀云一直在阻挠警察执法。
唯一有争议的,是第四条:是否超越一定的限度。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做一个最简单的类别,一个小偷,强了别人的包,正在逃跑过程中,你看到小偷在跑,伸脚绊倒了他。如果这个小偷不小心摔死了,你是否是正当防卫?
在这个例子中,绊倒小偷,并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你在用合理的手段,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小偷之死,纯粹是意外死亡。
最讨厌有些人对法律错误理解,一知半解。这个小偷明明不该死,他又没有犯死罪,他罪不至死,你居然杀了他!!!
幸好法院不是你们这种人开的。
仔细看看,是颈部被外力折断,和小偷摔跤磕碰是一个概念吗?巧言令色虽然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不能让人信服。
你的良心的,大大的,大大的坏了坏了的!!!
周秀云在保安室内骂保安的话,简直不堪入耳。
周秀云在暴力抗法过程中,有明显的过错。周秀云保住警察的大腿6分多钟。我看到很多张照片,周秀云报住了警察的大腿根,在撕扯过程中,把手放在一个陌生男人的裆部。
西西河有不少的女网友,你去问问她们,她们在撕扯过程中,会随便抱住一个陌生男人的大腿根部吗?她们在撕扯过程中,把手放在一个陌生男人的裆部吗?
不仅男人会流氓滋事,女人也会。
一个男人,如果跟一个陌生女人在撕扯过程,把手一直放在她的胸口6分多钟,他算不算流氓寻衅滋事?
女方如果在胸部被骚扰的情况下,如果痛击男流氓的下体,造成男流氓严重伤害甚至对方的死亡,女方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同样的道理,男人如果被女流氓保住大腿根,命根子被威胁被骚扰,扭断女流氓的脖子,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我之所以支持警察,是因为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女泼妇把手放在我身体的那个部位,我还会毫无犹豫的扭断她的脖子。就这么简单的道理。
姑且不论你说的那些是否事实,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事实也是减轻处罚的理由,而不能更改事情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