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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法律分析得花率低,那我换个思路 -- 121g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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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法律分析得花率低,那我换个思路

    法律分析得花率低,那我换个思路。

    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如果这样还拿不到花,

    看来大多数河友对法律真的毫无兴趣呀。

    ----------案例-----------

    甲乙两人是夫妻,甲是丈夫,乙是妻子。

    某日,乙的父亲杀死了甲、甲的父亲、甲的母亲一共三人(灭门,无其他亲属)。

    乙的父亲(凶手)案发后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受害者的家属积极赔偿。

    作为甲的唯一亲人/法定继承人/妻子,乙在庭上出具谅解书,表示原谅凶手,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

    如果受害者家属谅解凶手,且凶手有积极悔罪(积极赔偿)的行为,则可以从轻处罚(不判死刑)。

    现在问题来了:人家投案自首+老实交代+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谅解,这BUFF几乎叠满了。

    判死刑的难度很大。

    假如你是法官,你怎么办?

    【混个脸熟】

    【氨基酸浓汤】

    【是不是这种太晦涩的东西在河里不受欢迎啊,可我看大家讨论立法、司法积极性很高呀,什么原因?】

    通宝推:燕人,铁手,桥上,
    • 家园 那个谅解,估计也是人类司法史上的奇葩了。这搁古代谋杀亲夫。

      要剐的。现在女的决然免死,抱着老公的财产继续嫁人,尼玛,我天朝奇葩司法实践实在让人惊喜。

    • 家园 先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再奢求检察院法院水平不迟

      先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再奢求检察院法院水平不迟

      小地方黑恶势力单项轻微罪行被公检法纵容司空见惯

    • 家园 这个话题有意思啊。我觉得从情理上讲乙的谅解不应完全有效

      从法理上,也许乙既是被害家属,也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要搞清楚乙的父亲的做案动机什么的。除非能够完全确认和乙完全没关系,也许可以谅解一些?但乙的谅解似乎也只能用到乙父对甲的作为,而不能免除对甲父甲母的作为?

      • 家园 这个案子的确特殊,把亲属关系利害摆到了法律明面上

        妻子是受害者的核心婚亲。同时,她又是凶手的直系血亲。所以,对她的谅解书的裁定考验法官的水平。

        就像那个“古老”的困境,老婆和老妈同时掉水里,救谁?在婚亲和血亲之间冲突时,选谁?

        抛开妻子邀父亲谋杀亲夫的情况,妻子的父亲杀了自己的丈夫,妻子应该站在哪一边?公众应该站在哪一边?法官如何引导社会正义?

        我觉得法官只走了程序,没有顾及到社会正义。

    • 家园 脑补一下这个案件发生在黑暗的封建时代

      被害人亲属(其实是自己女儿)的谅解根本未入大人法眼。杀人偿命是唯一解决方式。

      清官大显威风,拿下杀人犯严加刑讯追问杀人动机。杀人犯并无明显杀人动机。遂承认与被害人亲属(其实是自己女儿)串联,为女儿杀人图财。

      被害人亲属(其实是自己女儿)在杀人犯吐实后被严刑逼供,最终供认与父亲串联。(或者坚决不认罪名。然并卵。观感是不是更好。找周迅来演。)

      父女双双被预谋杀人罪名砍头。人心大快,皆夸耀清官大人明镜高悬。

      其实福尔摩斯探案集中寻找潜在罪犯的一个原则很有用。潜在罪犯必然是犯罪行为的获益者。

      • 家园 在“黑暗”的封建时代初期,还真有这么个类似的案子

        不过.....那个case里面,杀人的老爹直接赶走了法官😁并且诞生了一个成语:人尽可夫

        左传 桓公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夏,厉公出奔蔡。六月乙亥,昭公入。

        春秋时,郑大夫祭仲专权跋扈,郑厉公和祭仲女婿雍纠商量 打算杀掉祭仲。雍纠之妻雍姬得悉后十分为难,求教于母亲。其母晓以「人尽夫也,父一而已」之义,雍姬便舍夫妇之情而向父亲告密,祭仲先发制人杀掉雍纠,郑厉公出奔。

        所以,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法官,如果他真的饱读儒经,是可以 春秋决狱 的(《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东汉时期的应劭也撰有《春秋断狱》。而引述春秋来判案子,离不开左传等 春秋的注),就可以引述以上的示例

        通宝推:看看,铁手,
        • 家园 春秋时代是封建时代开始解体的时代

          抱歉歪题了。

          所谓封建时代,就是封邦建国,封建主管理社会的时代。我国标准的封建时代,就是周朝。更早的商朝,历史资料很少,就很难说了,更可能是独立的部落成为诸侯,共同尊奉商王的时代,是联邦式的诸侯时代,而不是周朝的封邦建国式的封建时代。到秦始皇建立郡县制,彻底抛弃了封建制度。

        • 家园 可见我国也有判例法的传统

          以春秋断狱。哈哈。

          说到雍纠妻之无情,显然这对夫妻关系太表面化。“一夜夫妻百日恩”哪里去了。

          雍纠的岳母也够呛。估计女婿平日里对岳母态度也不咋样,否则岳母连“人尽夫也”这样的话也说出来。虽说那时么有贞操概念,可是夫妻感情也不能和父女感情相提并论吧。否则“女生外向”这话是怎么来的。

          环宇兄渊博。真正有趣有益的帖子。

          • 家园 大概也可以这么说,现代社会面对的问题,春秋战国时期都经历过了
          • 家园 应当说是祭仲和老婆感情深厚

            雍纠的岳母也够呛。估计女婿平日里对岳母态度也不咋样,否则岳母连“人尽夫也”这样的话也说出来。虽说那时么有贞操概念,可是夫妻感情也不能和父女感情相提并论吧。否则“女生外向”这话是怎么来的。

            雍纠对于祭仲的女儿是“夫”,固然可以“人尽夫也”。祭仲对于自己的老婆难道不也是“夫”?反而不能“人尽夫也”吗?

            可见归根到底的问题是祭仲的老婆和他感情深厚,不能“人尽夫也”。自然只好是女婿“人尽夫也”了。

            • 家园 亮点。说来就算雍姬她妈说“人尽可夫”,毕竟是她自己怎么看雍纠

              同样对待“夫”,雍姬她妈对她自己的“夫”看得比较重要,雍姬则对自己的“夫”看得不那么重要。

    • 家园 这个谅解书居然能认,法院不是眼瞎,是丧天良、背人伦

      目前还要等最高法审核死刑。

    • 家园 引用回避原则,赔偿和原谅都无效

      中国古代 都知道子为父隐.....这个case里面的女人 既是受害者的妻子又是加害者的女儿;她对加害者的谅解无效

      当然......如果这个case里面,杀人的是 这个女人的 狂热崇拜者兼蓝颜知己,那可是啥都没法说的,除非你能找出奸夫淫妇的证据——亦即 如果有舔狗愿意替梦中情人杀掉 比方说虐待她的老公,为此不惜冒生命危险(而且至少也要蹲上十几年.....即使不死),那么法律还真就没啥办法

      • 家园 【原创】这就涉及到该案中非常诡异的一点(习惯了) -- 有补充

        开庭的时候,法官都会问原告被告,是否需要回避。

        受害者家属完全可以提出来。

        受害者的老婆和凶手是妇女关系,这是完全的利害关系,所有证词证据依法都可算无效(谅解书自然也算)。

        就算受害者家属没注意,他们的律师也该提出异议。

        不知道是律师也没提,还是提出但是被驳回,或者干脆法官就没说。

        当然,也可能是受害者家属没有请律师。

        或者,就像我往最坏的地方猜的。

        这就是懂法的受害者媳妇,撺掇她父亲杀对方全家,

        以此谋求继承夫家财产。

        理由有5:

        1、有预谋:老公、公公、婆婆同时受害;

        2、有决心:三人无一生还;

        3、有利益:继承夫家80%以上财产;

        4、有风控:由其父一人动手,罪由一人承担,且其父起码50岁+,轻易不会被判死刑;

        5、有操作:

        A、自己出面做“谅解书”;

        B、受害者家属方(包括律师,其实律师肯定有问题,他都不看对方提交的证据吗?)没有提出异议;

        C、法院也认可了对该谅解书的法律效力(呵呵,法院问题更大)

        D、二审并非发回重审,而是合议庭重审(同上)。

        该案从头到尾都是走在“正确的程序”中,最后做出了“最不可思议”的判决。

        【混个脸熟】

        【氨基酸浓汤】

        【所以说,欧美搞什么“程序正义”就是扯淡。坏人想利用程序,太简单了。朴素的结果正义最好。大家上班迟到就扣钱,你正义“迟到”了,就没事了?灭人满门,手段残忍、蓄谋已久、社会影响恶劣,三个DEBUFF叠起来居然不是死刑,不愧是出了孙小果的我大四川】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判了 -- 补充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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