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夏楠律师对高一飞的回应 -- 闻砾

共:💬20 🌺16 新: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 家园 指纹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吧

                    内衣上还是可能有平滑部件。比如不显

                    肩带的胸罩,肩带不就是透明塑料的吗?

                    还有上面的一些塑料部件。。。

                    我也不懂,但是不能排除这个可能吧。

              • 家园 别胡搅蛮缠

                律师说有从内衣上检测到物证的著名案例,这个是不是事实?如果是,那些说不可能检测到的p话来批评律师就没有道理了。

                那么邓的内衣可能也可以检测的到,对不对?既然是重要的物证,应该送检没有错吧。

                引申太多,扯那些废话干啥

                • 家园 我顺着你说,结果成了胡搅蛮缠,好吧,事实上,我想说的是:

                  你就是在胡搅蛮缠,推论过程和你推论我是一样的。

    • 家园 邓的精神病问题的回答

      其实和河里的一些讨论相仿,不过更言辞可能更专业一些。

      阁下又放高论曰:“因为如果她有精神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律师了解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律师应当保持沉默。”

        阁下贵为刑诉教授,资深刑辩大律师,当知《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二十一条之分量:“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其时可证明邓玉娇遭遇强奸未遂的重要物证,未经提取、业已灭失。法庭之上,将仅存一言辞孤证。而以“无诉讼能力”五字,实体上可削弱直至抹煞其供述信度、程序上可越俎直至褫夺其诉讼权利;且刑法上防卫之抗辩,亦须以防卫人对非法侵害具备认知能力为前提。阁下“精神病有利于当事人”之高论,是否大智若愚的太过了些?

        阁下以为,冒充精神病人,即可一病永逸。而刑法十八条第三款强制医疗之规定,阁下知其然否?不妨一读三月十八日《南方周末》所载邹宜均案。广州女子邹宜均被绑架到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备受摧残凌辱。所幸朋友黄雪涛律师为她尽力奔走,几经波折,三个月后终于脱离苦海。然邹宜均已经身心受创,最终出家为尼,法号果实。在下抵鄂次日,果实师父及黄雪涛律师即辗转来电,直陈精神病院种种情状,千叮万嘱,务必为当事人利益谨慎权衡。言犹在耳,敢不甦惕?会见邓玉娇之时,其陈述在院期间遭遇虐待情况,惨不忍闻。邓玉娇精神状况,众多媒体相询,如不据实以告,岂非缺德之至?

    • 家园 沙发.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