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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今后还怎么整治黄牛党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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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类似的尝试,太多了

                            善良的人们一次又一次的认为制度,检查,监督,法律,教育甚至杀头剥皮等等等等能震慑XXXXX

                            结果如何?

                            短缺不解决,面对300%的利润,马克思教导我们,XX敢于XX

                            实名制我就能想到突破之法,压票不放,黄牛带你上车,车上补票去……

                            抱歉,我是‘人之初,性本恶’的信徒,类似这种事,我不喜欢给他带枷锁,直接刨坟掘墓

    • 家园 也许那张票是他排队几个小时得来的

      加价27块, 也是合理的辛苦钱, 算不上什么倒卖吧。

    • 家园 【文摘】“倒卖票证”的帽子岂能乱扣

      “倒卖票证”的帽子岂能乱扣

      时间:2008-09-10  作者: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因加价27元“倒卖”一张火车票,郑州男子胡峰(化名)被行政拘留五天。为此,他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近日,郑州中原区法院已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败诉,退赔胡峰各项损失594.55元。据称,这是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9月9日《新京报》)。

        尽管这个判决目前仍未生效,当事人是否上诉,二审会不会改判,尚不得而知。但仅凭本案“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的身份,就足以使它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和积极意义。笔者认为,本案最大的启示是,执法部门不能轻易给公民扣上“倒卖有价票证”的帽子并实施处罚――严厉打击“黄牛党”是应该的,但决不能伤害无辜。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铁路公安处适用法律不当,笔者认为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就公安机关提供的处罚依据而言,规定非常明确,公民构成倒票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胡峰的“倒卖”行为,我们没有理由认定他具有“营利”目的。因为他只是为妹妹返郑多买了一张火车票,多买票并非为了卖出,虽然在转让时加价27元,恐怕也只是想通过适当加价来弥补一下自己为买票退票而支出的手续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而已,显然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黄牛党”有着质的区别。从违法构成要件上看,胡峰既不存在构成违法的主观要件,而且从事件的前因后果看,其“加价”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本不能构成违法。上海铁路公安处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给予胡峰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显然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或许有人担心,法院的判决会不会有误导之嫌,让“黄牛党”倒票更加明目张胆?其实这种担心一没有必要,二没有道理。毕竟,严格执法、不枉不纵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严厉打击“黄牛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们既不能因为打击“黄牛党”而不分青红皂白伤及无辜群众,也不能为避免错误执法而放纵“黄牛党”,在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打击违法犯罪,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定性和处罚都不能简单化,更不能凭借惯性思维,混淆是非。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这正是该案的积极意义所在。

    • 家园 不论法院如何判决,责任首先在铁路一方!

      铁路系统是企业,而企业拥有自己的执法、司法甚至部分立法职能是极为不合理的。

      财产权与人身权共诉案件: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当事人在其所在地起诉当然不存在问题。

      上海铁路公安处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

      何谓“倒卖有价票证”,车票本身就是商品,铁路系统为保护其集团利益至今还抱着这些计划经济的余孽实在令人鄙视。不知道倒卖股票算不算违法?

      这第一条,中原区法院认为主体不适合。上海铁路公安处不能证明查处胡某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这就有点蛮不讲理了。
      关于这点,我倒是觉得兄台有点蛮不讲理了。“谁主张,谁举证”,既然上铁公安处认为其有管辖权,那就证明吧,如果不行,耳熟能详的“疑点利益”这里也适用。

      对于胡某,其车票要么按扣除20%退票,要么废弃,要么买出。关于铁路质疑其加价27元,为什么兄台不质疑20%手续费?你可以按你自家的规定做,为什么人家就不能按“市场经济原则”做?

      郑州地方法院在这个案件上带了个好头。像铁路系统这类行政企业怪物,实在是没有任何道理再纵容下去了。要知道,你们是用纳税人的钱来攫取暴利,同时还用纳税人的钱来暴力维持你们的暴利,合理吗。

      • 家园 来,让我们为黄牛党们喝彩平反

        他们不过是遵照市场规则办事,所以,以后别再打击他们了,市场万岁,加价合理

      • 家园 铁路没什么责任

        如果质疑铁路体制本身的问题,就从立法上去推翻他,但在此之前,仍然只能在现有框架下谈问题。

      • 家园 铁路系统可不是企业

        铁道部《铁路法》摆在那里呢。至于票贩子,《铁路法》明文规定,

        第六十六条 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全文可以在这里找到。

        http://www.huochepiao.com/about/rules/Tielufa.htm

        • 家园 铁路系统还真的是企业!

          象广州局早几年就改称广铁集团公司,其他局据说也有改为集团公司的趋势。铁路法是90年代初颁布实施的,其中第六章第七十一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兄台看书不精啊,哈哈。不过呢当时铁路系统除了没有银行外,什么都有,从政治部到干部部,从医院到学校,公检法劳改农场预备役,林林总总,俨然一个独立王国。给地方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误解

          另,胡某对上铁公安一案,涉案仅一张票,显然不适用铁路法!

          • 家园 就算是企业,也已经有法授权了
            • 家园 铁路法不适用!

              铁路法规定的是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巨大的或集团,因此对胡某一人一票不适用。这也是上铁公安按治安处罚法处理的原因。要按铁路法,那得是上铁公安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您说至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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