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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今后还怎么整治黄牛党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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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倒卖票证”的帽子岂能乱扣

“倒卖票证”的帽子岂能乱扣

时间:2008-09-10  作者: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因加价27元“倒卖”一张火车票,郑州男子胡峰(化名)被行政拘留五天。为此,他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近日,郑州中原区法院已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败诉,退赔胡峰各项损失594.55元。据称,这是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9月9日《新京报》)。

  尽管这个判决目前仍未生效,当事人是否上诉,二审会不会改判,尚不得而知。但仅凭本案“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的身份,就足以使它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和积极意义。笔者认为,本案最大的启示是,执法部门不能轻易给公民扣上“倒卖有价票证”的帽子并实施处罚――严厉打击“黄牛党”是应该的,但决不能伤害无辜。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铁路公安处适用法律不当,笔者认为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就公安机关提供的处罚依据而言,规定非常明确,公民构成倒票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胡峰的“倒卖”行为,我们没有理由认定他具有“营利”目的。因为他只是为妹妹返郑多买了一张火车票,多买票并非为了卖出,虽然在转让时加价27元,恐怕也只是想通过适当加价来弥补一下自己为买票退票而支出的手续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而已,显然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黄牛党”有着质的区别。从违法构成要件上看,胡峰既不存在构成违法的主观要件,而且从事件的前因后果看,其“加价”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本不能构成违法。上海铁路公安处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给予胡峰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显然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或许有人担心,法院的判决会不会有误导之嫌,让“黄牛党”倒票更加明目张胆?其实这种担心一没有必要,二没有道理。毕竟,严格执法、不枉不纵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严厉打击“黄牛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们既不能因为打击“黄牛党”而不分青红皂白伤及无辜群众,也不能为避免错误执法而放纵“黄牛党”,在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打击违法犯罪,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定性和处罚都不能简单化,更不能凭借惯性思维,混淆是非。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这正是该案的积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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