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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女大学生连刺师母两刀后被夺刀刺死 -- clath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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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女大学生连刺师母两刀后被夺刀刺死

    看了这样的新闻感觉是在是太荒唐。这样的案子都能给判成故意杀人,这是怎样高明的法官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01:3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孟宪峰)2007年12月15日夜,正在北京某高校读大学一年级的19岁女大学生张宁(化名),死在了她在武邑中学复课时的老师刘峰(化名)的家中,而刘峰的妻子袁天(化名)因刀伤住进了医院。据了解,血案的发生与张宁和刘峰之间的师生恋情有关(本报2007年12月26日报道)。记者日前获悉,这件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的案件于近日有了新的进展,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袁天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案件发生后,刘峰妻子袁天于2008年1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武邑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在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害人张宁(原系被告人刘峰学生,后来与刘发生性关系)自称刘峰的学生王某,来到袁天家中,询问刘峰下落,在二人谈话过程中,袁天接到刘峰弟弟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谈及刘峰及袁天和好的事情,张宁即从背后搂住袁天的脖子,朝袁天后背连扎两刀,后袁天边呼救边夺过刀,用该刀朝张宁胸部捅去,张宁随即倒在地上。120急救出诊之后,张宁已经死亡。法医鉴定:张宁系被锐器刺击左胸部,造成左肺及左心室贯通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袁天背腰部、左乳等损伤程度被轻伤。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天虽被张宁用刀捅伤,但其在夺过该刀之后,又用刀刺击张宁胸部,造成张宁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武邑县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审判结果将于近期宣判。

    • 家园 【讨论】归纳几点

      从上面的报道中得出以下信息

      1.人物:四人,刘峰,袁天,张宁,刘峰弟

      2.关系:夫妻关系:刘峰,袁天

      情人关系:刘峰,张宁

      兄弟关系:刘峰,刘峰弟

      3.地点:刘峰家中

      4.案发顺序:张宁去刘峰家询问刘峰下落,期间袁与刘弟通电话,与此同时,张对袁下手,不成,刀被夺,反被砍。

      5.动机:张宁去刘家的目的究竟是干什么。提前是否与袁通过电话,有没有约好。刀的主人是谁。

      6.刘峰和弟的证词呢,帖子上没说。

      证据太少,不好判断

    • 家园 争论是好的,但首先得搞懂这个报道的内容是否全面细致属实

      很多新闻媒体本身不懂法,但喜欢模仿法律的措辞风格,事实到底是什么样子,该案到底如何评判不是根据这个简单报道就能下结论的.否则,还要公安侦察监察院公诉干什么.

      关于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已经不能继续犯罪行为,也就不能针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包括特殊防卫.

      假设行为人的刀被夺走了,丧失了继续犯罪的可能,那么这个时候对其用刀就算故意犯罪了.

      刑法允许私力救济,正当防卫就是私力救济.但对私力救济是尽可能限制的.

      中国刑法甚至允许特殊防卫,就是针对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有就是考虑鼓励见义勇为的社会道德.

      要知道不是所有刑法都允许正当防卫的,因为犯罪人的行为有警察来管,这是公权力范畴.

      • 家园 刀被夺后女生的具体行为会影响到这个案子的性质

        如果刀被夺后女生企图逃跑,那么构成假象防卫。

        如果刀被夺后女生企图夺回,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夺刀和刺向女生是一个动作,那么应该按正当防卫处理,因为刀被夺的瞬间不能推定为女生犯罪中止,除非有证据表明当时女生对师母有绝对的体力弱势没有可能夺回刀.

        倒霉的记者在这个关键细节上一笔带过,引得大家浮想联翩....

      • 家园 补充一下,我觉得争论的基础在于明确的事实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我看了下面的争论,我有些不知所措.建议大家都心平气和的说话,好吧,咱们河里之所以吸引人,主要有一条就是理性吧.

        还是关于刑法,讲个英美法上的案例,不算著名,但是真实.前几年在英国伯明翰的真实案例.

        两个歹徒持枪入室抢劫,屋主成年人不在家,两个儿子,好像有一个超过16了,在家里,被抢了.然后歹徒一人看押此二人,姑且称之为人质,一人仔细搜索室内财物.过了16 的这个儿子知道他爸爸的枪在哪里,趁歹徒不备跑上楼去,拿下枪下楼.

        注意,此时歹徒发现情况不妙立即转身逃走,注意是转身逃走,搜索财物的那个这时已经跳墙离开,看押人质的那个也快到墙边,开始准备跳墙.

        枪响,看押人质的那个后背中弹,当场死亡.法庭结论就是故意杀人.主要原因在于当时行为人已经失去对两名人质的人身威胁.

        当然,具体的判决书我没有看过,这个案子是老师讲给我的.在英国也有争论,因为还有一个传统理论认为每个人的房子都是自己的城堡,如果外人不经允许进入就可以杀伤.

        讲这个案例,没别的意思,既然开始争论了.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信息.

        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可以说都有争议,同样的文字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下的理解总会不同,这个可以说算是公认吧.

        如果刀已经被夺,同时假定行为人在刀被夺后就老实不动了,那我认为这时如果对其用刀就是故意犯罪;

        如果刀被夺,行为人试图夺刀回来,或者继续试图用其他方式如屋子里的座椅等攻击受害人,那此时对其用刀就是正当防卫.

        有时候法律像方程式,不同的假定导致不同的定罪量刑.最关键的是,搞清楚事实问题,这才是不同意见争论的基础.

        事实问题非常重要,所以二审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而英美法的陪审团,干的事情主要也就是认定事实问题.一旦事实认定清楚了,法官就好审判了.

        • 家园 这样对被侵犯者是不公的~

          如果刀已经被夺,同时假定行为人在刀被夺后就老实不动了,那我认为这时如果对其用刀就是故意犯罪;

          正如您上帖的例子,罪犯已经开始离开现场,有明确不再继续伤害人的意图,此时的“反击”致人伤残,才能说是“故意”。

          据俺理解,如果国内的这个例子,初始伤害人者如果仍在现场停留,即使“停止”了继续伤害,仍无法认定没有继续伤害的意图。这种情况下,被伤害者完全应该有权力使用任何手段剥夺侵犯者的能力,如果原侵犯者的意图或行为造成了对别人生命安全的威胁,那么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俺觉得这样才公平。

          举个例子:我打你一拳,你必须在我出拳的同时反击我,如果我打了你一拳,你打回我,就是“意图伤害”,这种说法通吗?

          具体到国内这个例子,当然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被伤害人埃了俩刀之后,夺过刀来把对方一刀毙命,无论如何是正当防卫。如果对方倒地丧失能力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对其连续刺击,才可以考虑“有意”伤害的判断。另外,还要考虑,要求被攻击者在自身生命受到巨大威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冷静公平”的,而被攻击者是应该有这个“不冷静”的权力的。

          • 家园 嘿嘿,就象我举例的:东东狐这个法律高手是不需要“不冷静”的权力的

            为了坚持法律,所以很愿意被捅死。

            • 家园 您要是觉得法律错误找立法者好了,偶只说法律上怎样,么要尖酸刻薄!

              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没有受伤害危险。何者谓冷静?恩,伤害已经停止,既然无法认定有没有持续伤害的意图,就不能“假想防卫”。

              鳕鱼举得例子模糊了一个事实:犯罪人是否有继续犯罪的故意。他举得例子当中显然仍有犯罪故意,而报导中说法,犯罪人意图不明,所以此例不当。

              偶仅基于对法律从业者的信任,对检察院的信任,很怀疑有被报道漏掉的事实。

              除非能够证明犯罪人意图继续实施犯罪,否则您就是错误的。

              偶没有苛加以冷静的要求,只明确一点:防卫理所当然的是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是通过剥夺他人生命来维护自己。必须证明威胁的存在,所谓“要求被攻击者在自身生命受到巨大威胁的情况下云云”的假设前提没有事实依据。以报道内容看威胁是假想的。

              你要是总纠缠于各种可能,总在脑中凭空幻想,构造事实随便你,但是不要恣意以混淆事实,模糊概念手段质疑法律不公。

        • 家园 花之,很好,不过您说错了至少偶没动过气,(*^__^*) 嘻嘻…

          他也没针对偶,只是没想明白,罪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 家园 丧失了继续犯罪的可能这点很难判断哦

        小说里(电影有人用了)很多人第一次逼迫杀人都是把对方捅烂到自己没力气才呆滞停下的哦

        所以

        假设行为人的刀被夺走了,丧失了继续犯罪的可能,那么这个时候对其用刀就算故意犯罪了.
        这个是旁观者轻松说话,有这判断力的都是杀人老手或高手了

        就象你被人袭击反抗乱打王八拳时,你还有功夫能断定第几拳对方就已无力攻击你,你该停止还击对方?

    • 家园 好了,不要莫名惊诧了。

      按文中所述,至少是个防卫不适时,属防卫不当。

      夺刀之后按照偶的理解已经犯罪中止了,不需要再防卫了。

      大多数这类报道都有个臭毛病,就是记者不懂法,喜欢找焦点,新闻中间经常缺乏一些必要的判案依据。

      就以此文为例,疑点颇多,最重要的刀是从何而来一定要搞清楚。按文中所述是防卫过当。不过谁杀谁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 家园 夺刀后就犯罪停止了?如果是这样为啥还搞无限防卫

        你怎么知道对方失刀是否立即投降?多数夺刀后基本都是立即不假思索本能反击对方的

        • 家园 没有人身侵害的危险,便是正当防卫结束。

          按照偶的理解20条第三款就是对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特殊规定的防卫界限。以前人们争论防卫时是否应当以能够制止犯罪为界限。该条款就是这样的解释,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可以杀伤犯罪人以自卫。

          而在该案中很明显夺刀之后犯罪不能继续,侵害停止。

          • 家园 谁知道她带了几把刀?

            第一把刀也没放在明处吧?谁知道她口袋里还揣了几把?被人在自己家里捅了两刀,这时候还能理智判断情况?谁知道对面是不是疯子,会不会丧心病狂继续下手?本来就不认识,陌生人冒名潜入的。

            入室盗窃都要比在街上盗窃的量刑要重好多的。这年头,小三上门杀正室失手,居然还可以理直气壮打官司了。红楼梦那个不过是自杀,凤姐还想告人以尸讹诈呢。如今这公诉人都胡言乱语了。

            另外,我当初上法律课的时候,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人在犯罪过程中因为自己的主观意志而停止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比如良心发现啦,不杀人了,那是犯罪中止,可以少判点。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犯罪行为,那属于犯罪未遂。不是他不想,是不能。犯罪未遂等同犯罪,我们当初课上是说一样量刑的。小三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该属于杀人犯范畴。

            • 家园 是未遂没错。不该用这个会引起误解的词,不过那时没想这么多。

              不过偶只在考量女主人是否犯罪,没有去关心这个学生是否犯罪,因为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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