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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蓬
注册:2007-10-01 16:31:35
正九品上:儒林郎|仁勇校尉
正九品上:儒林郎|仁勇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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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人担心一条地峡挖开,南部地区更加离心离德了。
出事地点附近的小区是杭州的高档住宅区,他们不见得比肇事者穷。 所以把这个话题往“仇富”上靠,是没有意义的。
这几个疑点都是看过直播、或者在直播现场的人归纳的。 转播的都是截取的片段,里面我没有看到这一段。
从司法(法律适用)的角度,有法律(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当然只能适用该规定,你列举的几种情况都在司法解释里有。 而本案的情况是:首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只能适用较一般的规定;其次,在判断适用的时候,要依据行为本身的四个要件一一认定,而不能从类似或相关的特别规定里[B]推定[ ...
而是我觉得它本来就有很大可能是故意。 当然,这取决于对证据认定和法官的心证。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条款,法律有其他罪名明确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罪名(比如“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就不能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要适用“交通肇事罪”); 2、套的逻辑一样,但结果会不一样,因为具体案情各有不同。 ...
如果主观方面是故意(间接故意),就[B]不能[/B]适用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观方面为过失,而与是否撞死人无关。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我在前面一贴中补充了一些。 ...
而是主观方面的问题,即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去年,北京有过这样的判决:三青年酒后在三环上飙车,撞坏3辆车并逃逸,未造成人员伤亡;最后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案与北京那个案子的案情也有区别,但后者仍然有参考意义。 另外,“过于 ...
首先,我在前面指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1款),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2款)——事实上,由于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要求过失,所以作为一般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适用的余地。 其次,正如我前面所说,“以危险方法危害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大类,交通肇事罪是其中的一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交通肇事罪并列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罪名;所以一般出了交通事故,首先都会往比较具体的交通肇事罪的方向上靠;但正如我前面所说,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有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
所以仅限于个别得不到官方支持的候选人,而且即使是他们,也不敢随便用“竞选”这个词。 至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发展,你的这个思路有点类似于台湾地区的国民大会和立法院的关系(当然不完全一样),这两个机构关系的发展可以参考。 ...
作为死者的校友,第一时间就在关注这个事情,现在说一些我所知道的: 1、法律方面:“飙车”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在本案中,可能入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在本案中,没有逃逸,就很有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这个程度的刑罚还可以适用 ...
我来的时间不长,但翻过以前的许多“名帖”之后,也觉得现在“戾气”是越来越重。 不过自己的心态还是很重要。抱持学习的心态,在这里还是能学到很多别的网站所没有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