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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来说点伊斯兰教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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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信仰与务实的交融:结婚是瓦直卜,结婚是逊奈

结婚是瓦直卜,结婚是逊奈

在阿拉伯语中,“瓦直卜”意为“当然”,“逊奈”意为“圣行”。阿拉伯人将结婚称之为“瓦直卜”和“逊奈”,也就是说,结婚是当然的事,结婚是一种圣行。在各民族的生育文化中,阿拉伯人的风俗习惯与思考方式也是别具一格的。给择偶婚配赋予宗教圣行的意义,是阿拉伯穆斯林婚姻观念的一大特点。圣行,就一般人的理解而言,它或是指圣人之行为,或是指神圣之行为。圣人,是仅次于神的在道德和智能方面都水准极高的人。神圣,也是与崇高、圣洁联系在一起的;把结婚尊崇为圣行,也就是把结婚视为高尚、纯洁、神圣之事。所以,在阿拉伯穆斯林中,不嫁不娶者极为罕见,父母一般都将关心女儿的婚事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儿女到了结婚年龄,一旦他们自己还未选择配偶,做父母的必定到处张罗,为子女联系婚姻。父母在世时都尽力为适龄儿女订好亲事。一旦父母双亡后,没有订亲的弟妹长大成人,他们的同胞兄长及亲属中的长辈也必定会关心和过问他们的婚事,并帮助他们成亲。这几乎在穆斯林中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显然,结婚既然是圣行,那么帮助别人适时婚配,也必然是一种德行了。穆罕默德把独身女郎找到对象的事情,称之为要“忙办,不可蹉跎”的事。阿拉伯民间谚语说:“结婚是柱子,顶天立地;不嫁是椅子,任人蔑视”,所表达的正是阿拉伯人对婚配的赞赏。在民间故事《沉默的公主》中有这样一段情节:有个寡妇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当女儿长大之后,起初由于没有一个人来向她们求婚,而使她们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故事说:“在她们眼里,世界是漆黑一片,因为她们不是命运的主人,觉得活着毫无意义,悲伤笼罩着她们的心。这种悲伤的情绪在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上都反映了出来,包括母亲和哥哥在内。”这时,哥哥就下定了决定,把妹妹们许配给第一个向他们求婚的男子。结果,沙漠里

的狼娶走了大姑娘,二姑娘作了山鹰的妻子,而海中的鲸鱼,成了三姑娘的终身伴侣。三个姑娘随着他们的夫婿回到了大自然的怀抱,结果都生活得幸福美满。故事以童话的色彩,描绘了阿拉伯人把婚配看作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人生大事的认识。自然,这是《古兰经》教导的结果。

《古兰经》中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 : 32)“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将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因此,婚配被认为是一种神圣的诫命:“婚姻为人道之端,古今圣凡,皆不能越其礼而废其事也。废此,则近异端矣”。――中国的《天方典礼择要解》中的《父道》对阿拉伯穆斯林的婚姻观作如是说①。美国著名的阿拉伯史专家在谈到穆斯林的婚配观念时,也发现:“在伊斯兰国家,结婚几乎被

普遍认为是一件积极的义务,忽视这种义务,就会招致严峻的责备。”②这种义务,就是安拉规定的每个穆斯林的社会义务,也是每个穆斯林对安拉应尽的宗教义务。由于伊斯兰教实行“自修自得”、“不修有罪”的“天命善功”。一个

穆斯林必须实践《古兰经》所规定的对国家、人类、社会、家庭..的一切义务,才能算一个真正的穆斯林。显然在婚配问题上“自行其是”,不尽义务,受到责难是理所当然的。上面故事中母亲的三个女儿,因没人向他们求婚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也是因不能尽安拉所规定的社会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极度负疚、自责心理的结果。这一点,与佛教和基督教是极为不同的。佛教作为出世的宗教,它自然不把婚配和生育放在“人道之端”,基督教盛行时,修道院、修女、修士遍布各地,而且还规定了实行禁欲主义的神职人员如有性行为或结婚,这是一种对神的亵读行为,不但不被允许,违者还将受到严惩。霍桑的《红字》,就是对这种反人性教条的揭露与控诉。所以,在佛教和基督教里,禁欲与终身不娶或终身不嫁,反而是被视为圣行而大加赞美的。阿拉伯穆斯林正好与此截然相反,穆斯林世界不仅没有修道院,没有出家的修士与修女,没有牧师、僧侣,连“阿訇”、“伊玛目”等宗教职务也是世

俗性的,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与普通的穆斯林毫无二致,这又一次体现了把宗教与人生社会并重的伊斯兰文明的特色。这种视婚配为圣行的观念,对于保持阿拉伯民族世代绵延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古代阿拉伯,由于地理环境恶劣,游牧生活的艰苦,人口繁殖缓慢,加之部落间连年不断的“血

族复仇”和“争斗”,更加遏制了人口的增长,至伊斯兰教诞生之后,其顺乎自然、顺乎人性的婚育观念以及通过“教义教规”用创造文明的做法,使其人口在数量与质量两方面都较原来有了很大改善。为日后阿拉伯帝国的兴(①

② 转引《中国伊斯兰教研究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第399,391 页。)盛强大准备了基本条件。坚持信仰标准第一,是阿拉伯婚配观念的另一个特色。穆斯林的婚姻是以双方都是穆斯林为首要条件,其他民族的女子只有改尊了伊斯兰教之后,才能作一位穆斯林的新娘。但穆斯林女子一般不外嫁他族,这是在《古兰经》

中明确规定了的。《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 221)这就规定了穆斯林宁可娶(嫁)自己家中的奴婢,也不能同异教者通婚,除异教者皈依伊

斯兰教之外,别无他途。但是,伊斯兰是允许穆斯林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女子结婚的。这又是与伊斯兰的基本教义有关。因为伊斯兰认为,基督教的创始人耶稣是穆罕默德以前的列圣,也受过“安拉”的经典,穆罕默德只是众先知中的最后一位而已。因此,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女子同穆斯林男子结婚后,可以享有穆斯林妇女同等的权力。限制自己的信仰者同异教徒婚配,这在基督教和佛教这二大世界性宗教中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唯有伊斯兰教,夫妇信仰同一,是其坚持的一贯原则,加之禁止穆斯林女子嫁给异教徒,这种信仰第一的择偶婚配标准,产生二个显著的后果,一是由于本族女子不外嫁,以及娶入的外族女子必须改宗,这无疑加快了穆斯林世界人口的自然增殖。在冷兵器时代,人口数量是一种巨大的战争优势,它既为平时提供劳动力,又为战争提供了兵源;二是由于坚持了信仰标准,使穆斯林世界通过人口的繁衍,不仅没有淡化人们的宗教信仰,而且强化和纯化了人们的信仰,

这日后成为穆斯林世界崛起的基础条件之一,因为人口是按几何级数增长的,I00 对穆斯林夫妇,以每对生两个孩子计算,经历三代之后,如无死亡即可达到600 多个穆斯林。况且,阿拉伯世界,向来是以多子女著称的。在人类的生育文化中,是“为性”还是“为后”婚配生育,是两种明显不同的生育观念。“为性”择偶婚配,将求异性婚配放在第一位,婚配是为了满足性的需要,至于是否生育,或生多生少、生优生劣都属于次要地位。这在早期人类以及现代享乐主义者身上都可以找到它的踪迹。“为后”婚配,则是为了繁育后代,将娶妻生子放在首位,婚配是为了满足传种接代的需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随处可见的,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以及“多子多福”,都是这种生育观念的反映“为后”择偶婚配是阿拉伯人婚姻观念的第三个特色。《古兰经》中就说:“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这种“为后”的婚配观,在《卡布斯教诲录》中说得很明白:“娶妻应视为家庭生活

的需要,而不单是为了满足生理的要求。如果只想满足自己的性欲,完全可以去买一个奴婢。既花钱不多,也免除了这样多的烦恼”。①在伊斯兰的宗教故事中,有一则《易卜拉欣父子和宰牲节》的故事是很有名的。故事中易卜拉欣之所以将女仆哈哲尔(即易司马仪之母)娶为第二个妻子,就是因为易卜拉欣与萨拉这对已双鬓染霜的夫妇,膝下无儿承欢。当时,是萨拉主动劝易卜拉欣再娶女仆哈哲尔的,为的是要一个孩子。阿拉伯人的一夫多妻制是闻名于世的,如果将之与阿拉伯穆斯林“为后”的生育婚配观念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理解这种习俗为何能得以流传了。这种观念与中国传统社会的传种接代意识有很大不同的是,有时候,它不仅是指为本血族的后继有人,而且还(① 《卡布斯教诲录》,商务印书馆,1992 年,第97 页。)推而广之,为整个穆斯林社会的后继有人。在这种扩大了的“为后”观念影响之下,阿拉伯人有与寡妇缔结婚姻作为承担起照顾她们生活的义务的习俗,因为每次天灾人祸之后,都造成了大量的孤儿寡妇。对圣战阵亡者的遗孀,穆罕默德鼓励生还者通过婚姻担负起照顾她们和抚育遗孤的责任。他自己就率先作出榜样。他先后娶了赛吾黛、赛里曼、梅蒙娜三位为妻。以赛吾黛为例,她早期皈依伊斯兰教,与丈夫一起受迫害而逃到阿比西尼亚,在返

回阿拉伯半岛时,不幸丈夫死于途中,她为了寻觅庇护之所,而求于穆罕默德。这样,穆罕默德娶了她,赛吾黛并不年轻美貌,只是一名平凡但忠诚于伊斯兰教的孀妇。由于这种习俗,产生一夫多妻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夫多妻是阿拉伯人的生育婚配观念与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办法。不过对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个如何对待众妻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妻妾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是大户人家的常事。《大红灯笼高高挂》不就对此作了淋漓尽致的刻划吗?人们至今还会记得那些由互相嫉妒而引发的唇枪舌剑与阴谋诡计,是何等惊心动魄。阿拉伯人的生存智慧,又是如何去化解这种矛盾的呢?原来,他们实行了一种与中国传统社会极为不同的婚姻原则,即在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中,众妻室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没有正室与偏室的差别。因此,妻“多”到多少,就看他公平对待的能力。富裕的“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没有能力去“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 : 3)。《古兰经》中的这些教导,表明一夫多妻制是以财力为基础的。公平对待众妻,是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十分强调的原则。因为在人们私生活的领域内,

当财力允许时,人们在物质上做到这一点并不很困难。在世界各地的大宾馆中,人们至今可看到富有的阿拉伯商人进门后,他的三、四个妻子也跟在后面鱼贯而入,从眼饰到神情,很难看出其中有什么高低差别。但是,在感情生活方面,要做到公平就复杂得多了。它不但涉及有形的可以计量的物质方面,还涉及无形的难以计量的情感方面。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由于种种原因,人或有爱,或有所恨,也是人之常情。《古兰经》早已洞见了人性中的这种弱点,经文中告诫做丈夫的“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4:129)。在此,穆罕默德首先为大家做出榜样。当时,穆罕默德虽然喜爱活泼、开朗的阿伊莎,然而他决不因此在她房里多宿一夜,只是他的另一位妻子赛吾黛同意“转让”一次以后,才在阿依莎那里连续度了二夜。这种婚姻制度的原则,在岁月的长河中一直被保存下来,在阿拉伯的历史中,好几位哈里发的母亲都是女奴出身,这也算是这一婚姻制度的“成果”之一

了。其实,世上绝对公平的事大概是不会有的。同胞姐妹之间都会因利益不同而发生争斗,更何况众妻之间呢?一夫多妻使多位女子共同争夺同一位男子,而这位男子亦是凡人而非神仙,怎么可能“端平一碗水”呢?显然,阿拉伯人是遇到此类实际问题,所以才有以《古兰经》的名义订立的婚姻原则。这些婚姻原则的确立,虽然管君子难管小人,但至少它在应当、正当、不当这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层面上,向世人指出了应当与不当的界限,这一方面给人们立起了道德标尺,另方面也给弱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根据。说穿了,这是一种以承认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公平,尽可能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也许正是这种思维的合理性,使阿拉伯的一夫多奏制能延续到如今。如果结婚被视为“圣行”,那么,如何对待离婚?在《古兰经》中,曾反复地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希望和对离婚的种种限制,并且明确说明:离异是真主最讨厌的解决办法。因此,对穆斯林来说,一个家庭一旦组成,往往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离婚现象是比较罕见的。伊斯兰文化,把美满和睦的家

庭看成是社会安定的一个主要因素,把婚姻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古兰经》教导男人要慈善友爱地对待妻子,即使妻子有了过错,也要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此来保证夫妻之间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的生活。但对于那种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的,并且经公证人调解后仍无效的,则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但这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阿

拉伯人为此以《古兰经》的名义,作出了许多限制。首先,如果一方提出离婚,阿拉伯人会“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进行调查,“如果两个公证人欲加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 : 35)。即使是感情到了破裂边缘,男子“盟誓不与妻子交接”,也不能立即提出休妻要求,而是要“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只要释放一个奴隶,就可以和妻子同床共枕了。如果调解无效,休妻的过程也很独特,阿拉伯人的务实和精明,在此又一次得到完美体现:一是发明了待婚期,就是允许被休者在原处居住三个月。待婚期的目的在于观察是否有孕,以明确血统。如果有孕,还得延长,“以分娩为满期”(65:4~6)。如果分娩后被休,母亲“应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生父“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如果“另雇乳母哺乳婴儿”,生父也“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也可以双方“依协议而断乳”。同时,规定了在待婚期内,男方“不得把她们驱逐出门”,也不得“妨碍她们,使她们烦闷”。其他的男子可以“向待婚的妇女求婚”,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也“不要缔结婚约”(2 : 235)。如有一线希望,还是鼓励他们“重归于好”,“男方应主动而善意地挽留她们”(2: 228)。如果破镜不能重圆,待婚期满,女方没有身孕,便可以依礼而去,男方不得“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 :232)。二是设立“离仪”。《古兰经》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

例的离仪”。“离仪”是“休妻”必须履行之“礼”,正像结婚必须有“聘礼”一样。而且“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一毫”(4:20)。这也是《古兰经》的规定。除了“离仪”之外,当初结婚时

的聘礼也是“丝毫不得取回”(2: 229)。它已属女方的财产。上述二条,第一条可归于“冷处理”手段,第二条可归于“经济”手段,

通过“冷处理”与“经济”手段面对离婚进行限制,这既符合人们心理规律,又符合经济规律,在实践中自然会行之有效。因为按阿拉伯人的习俗,“聘礼”与“离仪”,都是一笔可观的数目。穆罕默德与赫蒂彻――他的第一位

妻子结婚时,尽管作为孤儿的穆罕默德并不富裕,但他给赫蒂彻的聘札是20头幼驼。

据《伊斯兰教文化》一书记载,突尼斯政府虽在法律上规定彩礼为1000突尼斯第纳尔。但是实际上,彩礼总要在2000 第纳尔左右;摩洛哥的男女青年,如果双方签订了婚约,男方就必须送给女方一条重约1 公斤的金腰带,腰带表面刻有精巧的花纹;在沙特阿拉伯,当女青年结婚时,岳父母会向女婿索取一笔“姆泰艾希尔”。一旦妻子同丈夫离婚,这笔钱就归女方所有,以作补偿损失之用。交付的方式,一般有先付和后付两种;大多数岳父母都要求女婿“先付”,即婚前付给;少数通情达理的则允许“后付”,即离婚

时付给。很清楚,这些钱财成为婚姻契约的保证金。聘礼归于妻子,以及“离仪”的存在,都对男子离婚的行为,在经济上加以牵制,同时,使女子一旦在离婚的情况下,生活上仍然有所保障,这不啻是保护妇女利益的一种经济措施。在伊斯兰文化产生之前,阿拉伯人在婚俗上颇多陋习,如有些人和妻子离异之后不久,又重新与之和好,然后又第二次离异,其用意无非折磨与虐

待妻子而已。男人死了,其子有继承他妻室的权利。寡母或留或嫁,得由他们来作主。这种卑下的行为是普遍流行于当时的阿拉伯的。伊斯兰教产生之后,它能在不长的时间里,把如此强大的旧的习惯势力改变过来,纳入新生活的轨道,这种历史性的转变,如果单靠信仰而没有灵活与务实的方法辅之,也是难以完成的。穆罕默德一方面通过强调“认主独一”而使穆斯林认识安拉指引的正道,另一方面,又通过翔实的具体规定和经济手段规范穆斯林的婚姻行为,从而在伊斯兰兴起后的不长时间里,改变了当时阿拉伯人的婚俗习惯。这样一次用智慧和力量对游牧生活旧传统的征服,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这样的成就,连一向对阿拉伯的婚配制度微词颇多的西方人都认为“不应否定穆罕默德一生以尊重妇女、努力改善她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为标志的成就。穆罕默德实施了一些规定来限制一夫多妻制和离婚,并规定要照顾离婚妇女。在7 世纪的阿拉伯半岛,这些规定无疑是重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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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is和should be是两回事

伊斯兰教在经典中刻画的自身形象,和他们在当下与历史的现实中做过的事情是大不一样的。任何教派都有这样的大差距,天主教,新教的各个分支都是这样。不过以前的基督教国家成功实现政教分离,国中的旁人可以自由地揭发基督教过去的恶行,基督教也没办法否认。伊斯兰教国家可就不一样了。严密地控制全局,不承认,不让人知道,就是他们隐藏恶行的大法宝。这样的事情,我们中国人并不陌生,因为我们也经历过什么都不准知道的年代。纸上说的共产主义和实际上行出来的共产主义,也差得很远。人性相似,统治者的人性也相似,美国政府,或者说政府的某些部门,也未尝不想控制全局。只是他们的制度限制了这些行政权力把手爪伸到国家的各个角落。如果有人了解七十年代时美国国防部起诉纽约时报发表越战机密的案例便可见一斑。国防部不仅没能成功诉赢纽约时报,连自己内部将机密送给纽约时报的雇员都没能诉赢,因为他们在采证时用了不正当的手段。

家园 作为我朋友的一位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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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日本兵不是为日莲宗而战,阿拉伯恐怖分子是为回教而战
家园 【文摘】石刑人道主义”

尼日利亚北部一家伊斯兰上诉法院8月19日裁定,对非婚姻状态生下女儿的阿米娜?拉瓦尔?任美维持原审判决,一旦其哺乳期结束,将立即执行死刑,行刑方式为乱石砸死。

  阿米娜还有两次得免一死的机会,一次是向州伊斯兰法院上诉,另一次机会是诉诸联邦最高法院。今年早些时候,尼日利亚妇女萨菲娅?侯赛尼也因通奸生子被判石刑,在尼日利亚政府、民间团体和国际人道机构、媒体的努力下,由上诉法院改判无罪。阿米娜是否能够像萨菲娅那样最终逃脱一死,现在还只在人们的期盼之中。

  在阿米娜所在的那个地区,非婚生有子女,成为女性犯下通奸罪的证据,按照萨菲娅案件中检察官的说法,“离婚数年的萨菲娅生下女婴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她曾与人通奸”。与之相映成趣的是,孩子的父亲却因为“通奸证据不足”而不受追究,虽然依靠科技手段,要检测出谁是婴儿的父亲没有任何困难。从这里可以看出,严厉惩罚通奸行为,真正要惩罚的只是妇女。

  按照当地法律,即使女子遭受强奸而生下子女,也很可能被作为通奸论处。女子指控强奸或供述通奸,都需要4名以上的目击证人,而众所周知,强奸犯一般不至于傻到让4个人看到自己实施暴力的程度,通奸也不可能公开进行。这就难怪检察官要大义凛然地阐述“离婚数年而产下婴儿就证明女子有通奸行为”的伟大思想。

  为什么维持社会风化的法官会特别关心妇女的通奸问题,而并不在意男子的通奸行为,可能需要到法官们的思想库里去找。他们用的是什么样的思想武器,这种思想武器是否如文化相对主义所言,可以与我们通常所接受的观念体系在价值上等量齐观,我看是可以打上一个问号的。

  实际上,尼日利亚政府今年3月曾宣布,通奸判石刑和偷盗判截肢等惩罚违反宪法。但北部地区10多个州对这一宣布不以为然,他们严格按照宗教习俗对通奸和偷盗行为执行审判。舆论认为,石刑判决引发尼日利亚宪法危机。在法律制度上,尼日利亚北部地区成了“国中之国”,它属于尼日利亚,却不执行尼日利亚的宪法,它有自己的习俗和审判标准,当地法院把执行宗教教义放在比执行现实国家法律更高的位置。

  在萨菲娅案件审判的发生地索科托州,一位大学法学院院长说,如果法庭裁决要他去石刑现场扔石头,他毫不犹豫地去做,而且会感到“相当高兴”。这位院长参与了该州法律的起草,同样相信“萨菲娅怀孕就是应当处以石刑的足够证据”。院长还说,贪污受贿并不严重,而偷一只羊或者生一个婴儿危害则要大得多,所以贪污受贿是绝不会砍手,不会执行石刑的。他的办公室贴着联合国人权公约,被记者问到这一点时,院长坚定地认为石刑和截肢并非酷刑,“你们必须明白这里的人民是不是把它视为酷刑和不人道”。

  完全可以想象,在这种独特的法律观和人道观下,整个世界都差不多是有病的,只有他们才算得上健全。偷盗不砍手、通奸不砸死,怎么配称之为人间?他们的法律就高级得多,社会也清洁得多。现在世界上大概再找不到说自己不讲人道、不讲法治、不尊重权利、不崇尚自由的地方了。但同样一个词,意义的差别又何止十万八千里,你说人道的法律不要砍手,他说砍手正是法律的人道,你说自由就是自己能够决断自己的事,他说自由就是能够自觉地服从另外一个大脑的指挥,这不是因为语言产生的差异吧。

  劲头十足地推行石刑和砍手的人们,暂时还没有“走向世界”的雄心。在这处于弱势的当口,他们所要求的只是“理解万岁”,要求大家“必须明白这里的人民是不是把它视为酷刑和不人道”。也就是说,他们在要求把他们作为一种完全平等的文化和制度来看待。假如这种文化和制度“蒸蒸日上”,恐怕就没有这么好商量,大家如果不去砍手和搞石刑,那斧锯和石块就要立即飞来。

  存在于当代世界的观念、习俗、制度有很多种,但是否每种都是“世界财富”,应当作为“特色”来各加保持,这才算是“国际民主”?从“石刑人道主义”、“砍手人道主义”,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家园 说的好 ,加一点就是

多民族的宗教里惟有伊斯兰教从建教时起到现在为止始终号召对非成员进行暴力活动,这使得伊斯兰教充满了原罪,而且也应为今后的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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