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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昆山骑车男反杀黑社会案尘埃落定——属于正当防卫 -- 大胖子
公安部门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案件。
群众监督终于起作用了。
@抱朴仙人之真正老王麻子:这次昆山案件,社会迅速全面动员起来,却只是为了从专业人员手中夺回常识。人民的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压力不容忽视!此案必将载入史册,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群众威武!!!
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这是最关键的,因为第一刀肯定是正当防卫,既然第一刀是致命伤,后面砍多少刀已经没必要深究了。
虽然我自己也是半瓶水,但这么一个直截了当的正当防卫,还有那么多所谓律师在那里说是防卫过当转化为故意伤害。。。。。8月30日连德国法律人都看不下去了。
德国刑法专家:若骑车男身上有枪 可以向宝马男开枪_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8/0831/09/DQHEO46I0001875P.html
德媒于8月30日刊文称,因中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幅度的参考了以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德国《刑法》在第二章第四节第32-35条中明确规范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并就此采访了德国柏林布泽·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师事务所的刑法案件专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他指出,若按照德国刑法定义,杀人者于某某的行为明确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格隆斯特还表示,根据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若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正当防卫的范畴
报道称,格隆斯特分析说,评估杀人者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刑法第32条看宝马车车主是否采取了对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进攻性行动。
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宝马司机回车取刀后直接向于某某奔去的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攻击性行为,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可以被归为正当防卫范畴。
格隆斯特特别分析指出,当然正当防卫也不能过度。德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一般来说,受攻击者应该用最有效的办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在昆山市砍人的视频里,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一个人需要面对三四个人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于某某夺过宝马司机手中的刀之后虽然将其刺倒在地。但当时他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已经结束了攻击性行为。最关键的是,宝马司机选择了返回停车处的方向。
格隆斯特指出, 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断宝马司机要返回车上拿出其他的武器,而这种武器有可能是枪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继续追逐,将宝马司机砍倒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他有权力采取有效手段终结对方的进攻能力"。
针对于某某可能涉嫌正当防卫过度杀人的指责,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他指出,如果宝马司机当时被夺刀砍倒在地后,倒地不动,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发起攻击的动作。那于某某将其追砍致死就是防卫过度。但关键问题是宝马司机没有原地不动,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凶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国的宪法的第33条还对"防卫过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出: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专家格隆斯特就此分析称,于某某当时自己也身受刀伤。所以说,就算当时宝马司机当时不是跑回停车方向,于某某继续追赶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断他是在陷入慌乱、恐惧、惊吓时防卫过当,但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中国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看法。他指出,发起肢体攻击的是宝马车主,回车拿刀的是宝马车主,拿刀后又直接向于某某发起攻势的还是宝马车主。因此格隆斯特认为:按照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如果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综上所述,我不明白中国某些律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到底来自何处,是法律的理性还是自己的想象,甚至是某种特别的固执?按照他们的思路,对正当防卫者的要求应该比对行凶者高出一百倍!
我还没有猜测这是故意的误导。
另外恭喜下龙哥终结者白衣大汉,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你不需要赔偿龙哥一分钱了。
刚在群里讨论这个问题。
在重发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写的,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分析文章之前,法律界一边倒的防卫过当。
这次只不过是舆论干扰司法的又一例子,和人大校友事件一样一样的,不值得高兴。
真还有点值得高兴的,就是某些势力目前还是没能公然直接与人民对抗。
他们不是“认为”龙哥终结者是防卫过当。
他们是希望龙哥终结者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那是一群法律商人。
是非分明的法律对他们是不利的,只有混淆不清的法律才对他们最有利。
它们还要法无规定则可。希望啥都立法管管,并美其名曰“依法治国”。
我看有官媒上也提到“不要让舆论干扰司法”
我还是有些疑惑,这样有什么问题?
为什么舆论不能作为参考?
这跟美国的陪审团有没有相似之处?
是不是原则性问题还是也许可行的?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和以往案例,连砍多刀致死就是防卫过当。凡是说根据法律是正当防卫的,不是没正经念过法律,就是想借此刷存在感。除非有本事把之前的同类案例全翻案了。
只不过此案舆论压力太大,警方才糊了稀泥:第一刀是致命伤,就双方都有交待了(当然,也有可能这的确是第一刀,碰巧了)。因为后面砍的到底是几刀,有没有杀人故意都不重要了。而第一刀,根据以往案例,妥妥的正当防卫。
真要和稀泥,把决定权交给检方就行了。
反正结果不错,大快民心
相关的还有两条,在法律上应该本来没有争议。
一条是龙跑向车意图不明,又再拿出武器的无可争议的危险,不能认为是放弃。二是在有被杀危险时,防卫的界线不像一般冲突。当然后来法医认为致命在第一刀,自然简单,但没有上面那两条,在民事上还有的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