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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美张文忠改判无罪了 -- 潺潺流水
这是要给民企大佬们定心丸么?
看ccav2采访,柳传志是大大松了口气啊
不要混为一谈,看最高法的文件
张文中判13年,其中诈骗罪10年,故只摘录诈骗罪分析,如下
问: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再审改判张文中等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的政策不符。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投向国有企业,但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国债技改项目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国债技改贴息政策也已有所调整,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符合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虽然,物美集团在距申报截止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为了申报的方便快捷而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程序上不规范,但物美集团始终是以自己企业的真实名称进行申报,并未使审批机关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
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物美集团虽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但并没有侵吞、隐瞒该笔资金。
综上,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无罪成立。
民营经济不是各个都有原罪,不要一棍子打死一大片。
咋就不送给我呢!所以我觉得没那么无辜吧
引一则分析。
人民日报的评论:
主要是表达民营企业的行贿叫不规范,要宽容。
今天你宽容了吗?
从张文中案的改判可以看到,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在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为企业的经营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记得有一笔30万是送给关联企业的办公室主任,按我的逻辑,这应该就是行贿了。至于其他的点,我不敢判断,这30万是确认送出而对方又接受的。
过去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是没错,
比如没有理由,就是不审批,你就不能上项目,不过检查,就不能继续经营,,,
因此,企业行贿大多是逼良为娼,,,
谁真愿意送钱?
就是说,钱是送了,对方也收了。但是,这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大概就是很单纯很单纯的朋友情谊,张文中的钱可能花不掉,他的朋友帮忙花一点,但绝对是单纯的朋友帮忙。我们只需要相信这一点就好。
这种事并不难理解,蔡京为联想站台也好,张文中无罪开释也好,都是在安抚国内的资本家,大家安心呆在国内,别老想着把资金转去国外,你们都是党国的自己人,是当家做主的,和低端人口不同。
那受贿的呢?它们不无辜吧?
哪些大老虎的钱都是有人送的,但行贿的目前放过多,,,
就是贪官行贿,都没有严究,就是这个道理,
上梁不正下梁才歪的,,,
前排还是清楚知道根源所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