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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院副院长开了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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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最高法院副院长开了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媒体上对正在进行中的许霆案重审公开发表评论。

那让处理该案的法官如何作为?是按最高法院副院长的公开评论做,还是。。。?

姜副院长这样做,是否以后地方法院的领导也可以照此办理?

No professionalism

外链出处

家园 呵呵,这不是个人影响判决,而是

高院内部已经定性,此公出面做个铺垫

家园 如果许的律师将高院副院长的评论拿道法庭上辩护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很显然,这次姜兴长对“许霆案”的评论,违反了“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的规定,因为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是“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

  

  现在我们还没等到许霆的最终判决,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广州中院还是没有改变许霆的定罪量刑,许霆家一定会把这个案子一直上诉到最高院,他们心中会很坦然:不是最高院的副院长都说我的案子量刑明显过重么。

家园 那就让两位讼棍玩去

如果今后不想吃这碗饭的话

补充,那已经是另一回事了,就算抓住小辫子,也和许霆本身罪行无关

家园 刚才是针对两位讼棍说的,对于质问本身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貌似他没有强行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这个是指该案件参与审案的法官,姜不在其中吧?

  

  

  至于他的话能对下级法院造成什么影响就不好说了。不过最高法又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表达一下个人意见或许也没什么……

家园 不必当真

政治家的言行不必过于计较,玩玩而已,因为我们的历届元首都说过很多很多话,其中包括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笑资。

家园 最高法副院长谈这个确实有点不妥,但也仅限于不妥

说“不妥”是因为容易授人以柄,但我不认为比一些法学家和媒体的所作所为更加恶劣。

我倒是更愿意将之理解为一种“吹风”。

此外,我觉得严格来说,这位副院长恐怕并未违反《道德准则》

“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这个要看怎么去理解了。许霆重审已经结束了,并不是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广州法院已经报高院了,我相信高院肯定已经收到了材料,只不过最近都忙着开两会,这种事情只能放一放了。我的理解是,既不是“正在审理”的案子,也不是高院已经开始“复核”的案子,而是正好处于两者之间的“真空”地带。

但无论如何,用《道德准则》里的去套,怕是套不上。我前面就说了,能混到这一步,本身又是刑法专家,行里的这点规矩不会不懂的。

家园 这个案子的上诉可以到最高院吗?

现在我们还没等到许霆的最终判决,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广州中院还是没有改变许霆的定罪量刑,许霆家一定会把这个案子一直上诉到最高院,他们心中会很坦然:不是最高院的副院长都说我的案子量刑明显过重么。

家园 这个案子上诉不到最高法院。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不能越级上诉,二审后即为终审(定案),不能上诉。

  但终审后还可申诉,最高可向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申诉。最高法院如果发现案子有明显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人大也可以责成最高法院做某些动作。

  还有就是可以请检察院提提抗诉。

  作为此案来说,广州中院已经向最高法院提请司法解释(这可能是那位最高院副院长开口的原因),中院二审肯定会按最高院的解释判决,所以再申诉可以说毫无意义,除非全国人大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错误。而此案在全国影响甚大,最高院不会随便出个有漏洞的司法解释。

  此案本来就是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对此案来说除非法院认定不是盗窃罪,检查院认为判得太轻,否则不会抗诉。

  所以此案二审判决后基本上不可能启动再审,再申诉是白费工夫。

家园 讲的真清楚,花谢
家园 同意这个看法。

  此案已经向最高院在请示,说明审理正在“休息”,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应该已经定性,因开两会向后拖一拖,(因为拘押时间算进刑期,只要不拖过实判的刑期就没什么问题)这位副院长先来吹吹风,缓和一下中院改判的“XX”(不知该用什么词)。

  如果司法解释出来与这位副院长的意见一致,那就不存在什么不妥或恶劣,只是提前透露了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不一致那才是恶劣,那就是企图利用舆论影响最高院做出司法解释。

  他这个吹风十有八九是经过授意的。

  中院等到司法解释后应该就直接作出判决,不会再开庭,两位律师也没机会用这位副院长来做什么辨护了。再说如果最后司法解释的后果与这位副院长的意见一致,也就不成为辨护的理由了。

家园 不要默认领导的水平就高

实际上现在的法院往往第一线的都是法律科班出身

当领导的则往往是官而优则法

家园 可能还有有点波折

现在看来,广州把案子报到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可能就定个普通盗窃罪,这样许霆也能判轻点,基本争取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以后类似的事情只好再说了。

不过我个人很不赞同不按“盗窃金融机构”判,一旦认定盗窃ATM机中的钱款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那以后砸开ATM机拿钱的,也不能算是盗窃金融机构了。这个还要看最高院是怎么解释的。

不管怎么说,许霆有罪基本是跑不掉了,但很有可能两个讼棍还要撺掇许霆上诉--这是权利,不上白不上,没办法的,但这只是这两个讼棍有利,许霆案拖的时间越久,曝光越长,这两个讼棍停留在公众视线里的时间就越长,就越能捞取个人的名利。至于许霆究竟是吃几年牢饭还是回家娶媳妇,根本就已经无所谓了。

家园 想起领导们常用的批示语 按照法律办

哈哈 啥也没说

不过 该说的基本上都在里面了

家园 不是默认的

我查过那篇谴责姜兴长的文章,里面也说其本人也是刑法学专家。我在网上有查了下简历

姜兴长,中国共产党党员,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1946年6月8日出生,1968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有志的学子常常喜欢用“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样的格言来勉励自己。但是,真的要从一名士兵成为一位将军,并不是人人都能轻而易举的事情。然而,从姜兴长校友的简历上,我们形象地解读了由战士到将军的全过程。

生于云南牟定的姜兴长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念完小学、初中、高中,然后以优异的成绩考进了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4年的大学生活结束后,正赶上“文化大革命”。于是,本该走上司法战线的他,却被分配到了云南,在设在开远县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14军的农场,当上了一名种庄稼的普通士兵。

在部队里,他任过副班长、班长,当过14军政治部的学员,步兵18团1连2排代理排长,还在陆军40师政治部当过宣传干事和理论教员。在部队摸、爬、滚、打了整整10年,当了10年最本质意义上的普通士兵。在大学本科毕业生极为稀有的年代,对于一个从政法大学本科毕业的青年而言,那真是蹉跎岁月。可贵的是,姜兴长没有因此丢掉专业,更没有怨天尤人地哀叹命运多舛。他积极面对人生,在十年军营生活里,积累了很多东西,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78年9月,应该是他人生一个重要的转折。为了揭批“四人帮”的需要,他从部队来到了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处。这才结束了他用非所学的状况。

1979年,姜兴长参加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恢复重建,他从秘书工作做起,再任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一旦用为所学,姜兴长的才干就充分地展现出来,所学的专业知识,充分地派上了用场。终于,他插上了事业腾飞的翅膀。

姜兴长校友的人生轨迹,可以用他干部职务、学术职务等的变化直观地描述出来:

1983年7月至1989年7月,任中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员会副书记、州委政法委书记、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1989年7月至1993年5月,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纪委委员;

1993年5月至1995年8月,任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党组书记,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劳改局)第一政委;

1995年8月至1995年11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委员、省委政法委书记,继续任省司法厅厅长、党组书记和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

1995年11月至1997年8月,继续任中共云南省委委员、省委政法委书记、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继续任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1998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机关党委书记,大法官;

2002年7月至今,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1993年至1998年,任云南省法学会会长,并先后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云南省公证员协会会长等;

1999年至今,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

看来也是从基层做起的,具体业务水平怎么样不敢断言。何况我也不是说他的业务水平高低。

而是能做到这个位置,固然在业务水平上至少不能一片空白,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人对行里的规矩肯定是知道的,知道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什么话该什么时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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