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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请教大家一个法律上的事情 -- pk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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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求助】请教大家一个法律上的事情

    想请教大家一个法律上的事情。河里牛人云集,说不定就把我这个棘手的问题解决了。

    我二姨在国内,想把家里的房子留给自己的女儿。

    但是姨夫不争气,欠了一屁股赌债。二姨担心要债的人把房子要走了,想签字把房子直接赠与到未成年的女儿手里,但是姨夫不肯签字。

    房产证上是二姨一个人的名字。但这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吧,如果姨夫不签字,过户不了吧?

    有什么稳妥的方法,在姨夫不签字的情况下也能过户房子给未成年的女儿吗?

    听说可以让二姨给我妈写个欠条,然后起诉二姨家,法院能强制执行没收这个房子给我家?然后我们再给表妹?但是觉得闹到起诉和法律执行,有点闹大了,姨夫要面子会很生气。

    有没有别的好法子?

    多谢多谢~~ 有回复的,俺挨个花~~

    • 家园 类似案件

      以下类似案件可供参考:http://www.law580.net/blog/?uid-134-action-viewspace-itemid-350

    • 家园 另外要担心这样一种可能:

      有可能欠的赌债是假的。

      “姨夫不肯签字”很奇怪,为什么不愿意将房子赠与给女儿呢?

      会不会他想把房子卖掉,然后拿着钱去还假的赌债,然后离婚?

      曾经有过类似案例。

      • 家园 多谢提醒~也很有这种可能哦

        其实这不是我自己的姨夫,是我最好朋友的姨夫,所以对这个姨夫人品,我并不熟悉。。。

        这个姨夫的确有点奇怪的,家人问他到底欠多少债他都不肯说。不知道他是要面子不愿说,还是根本就是想把房子自己卖了拿走。。。

        哎,他具体打的什么鬼主意,谁都不知道。

    • 家园 插个队,也问个法律问题

      1.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结婚后,卖了,卖房所得款项算是这原房主的?还是算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2.如果算共同财务,是否可以采用立协议之类的方式确保卖房款只归原房主所有?当然,如果还算原主儿的,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3.所谓赠与合同是可以赠房产,也可以赠钱,是吗?

      谢谢.

    • 家园 法律意见

      1、赌债属于非法,债主无法律上的返还请求权。

      2、如果以其他名义借的钱,姨父必须归还的话,则姨父、姨妈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返还欠债(也就是说,和上述部分网友所说的份额无关。供家庭居住的房产,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写谁的名字以及份额无关)。然而,稍微好一点的是:根据法律,为了保障居住的目的,自住房屋属于不能被执行的财产(如果属于仅有的一套房屋为了保障居住需要的话)。但是执行起来也不太容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另外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或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如果仍然坚持需要过户给女儿的话,关键在于女儿的年龄。

      (1)若女儿成年,则无需姨父签字,直接去过户即可。因为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只有姨妈一人。

      (2)若女儿未成年,则也可以过户,但是必须取得监护人的同意、代理进行并签字。上述部分网友忽视了女儿的年龄这个关键因素。关键问题不在于姨妈是否有权直接过户给女儿,毫无疑问,因为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只有姨妈一人,则完全可以过户给任何他人。但关键问题在于女儿是未成年人,在接受过户时需要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也就是说,问题不是卡在”给予“的权利,是卡在”接受“的权利上。实践中要看是否需要监护人一方签字,还是需要双方。如果当地实践需要双方的话,则存在一定困难。参考以下做法:

      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

      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近几年来,我国以未成年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见,少年儿童的增多反映了人民胜过的改善社会法制观念的加强,同时也体现了长辈对子女的一片关爱。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有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权,在登记时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但是在办理转移登记时,这种房屋与一般的房屋情况有所不同,就是这类房屋在行使处分权时出现的问题,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因未成年房主的增多带来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是如果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法定代理人是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则需取证。如果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关于此项的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则由该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社会诚信程度较差,登记机关无法轻信所有监护人的保证。一些城市的做法是:除了以产权交换形式为未成年人更换更好的房屋外,均要求当事人在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中说明理由,并要求对该合同进行公证。

      结论和建议:

      你考虑的过户给女儿的做法存在一定困难,另外有个办法是由姨妈直接过户给值得信赖的亲属(比如哥哥姐姐弟弟妹妹、表兄弟姐妹、父母等)或者朋友。当然方法有赠与(即以赠与合同直接过户)和买卖两种。更加稳妥的方法是,如上面有朋友所言,由姨妈给值得信赖的亲属(缺点是需要交相关税费给政府;并且风险是,如果不是真正买卖,而是”演戏“的话,是违反法律的,严格追究起来是无效的)。

      实际上,无论是采取赠与还是出售的方法,严格从法律上说都是逃避所欠债务的不合法行为。如果严格执行法律的话,该还的钱还是应当还逃不掉。

      如果姨妈真的不想负担这笔债务,并想做一个完全合法的公民的话,那只有采取以下办法:证明所欠款是姨父一人所欠,姨妈不知情————离婚————分财产。当然这样做的后果需要好好考虑呀。

      • 家园 关于只有一套房屋,听说是这样子滴:

        假如执行人可以提供一套其他的房屋供被执行人居住,当然要符合一些最低的标准哦,那么被执行人的房屋是可以被执行的;

        另一种可能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较大,可以在留出被执行人合理居住的地方后,余下的地方归执行人所有。

      • 家园 有三点跟您商榷,

        先花后说,鼓励一下您的钻研精神,

        1、夫妻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

        2、夫妻一方的不知情不构成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的有效抗辩。

        具体的说,某甲卖其妻某乙专属汽车一辆予第三人丙,合同签订且生效,某乙可否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向丙交付该车?

        答:如丙交易时已知该车所有权专属乙,则乙可以此抗辩;如丙不知且不应知前述情况,则乙应向丙交付该车。。。

        3、不考虑精神因素的话如以10周岁为线划分还有些意义,18周岁基本没有意义,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纯获利益的行为。

        具体的说,某甲赠送给15周岁精神正常的小姑娘乙一座房子,过户前反悔,以乙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为由抗辩,可否获得司法支持?否。。。

        • 家园 和您商榷

          谢谢回复。同学你是P大04的?

          1.夫妻间确实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然而,本案的情况是,姨父并不同意,也无意进行此种约定,甚至连过户给女儿都不愿意签字。因此,“夫妻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不适用。

          2. 夫妻一方的不知情确实不构成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的有效抗辩;然而,在本案中,姨父的借贷行为有必要分辨是为了家庭的共同需要而借贷还是为了个人还赌债而借贷。(您举的例子里面卖汽车也存在买卖所得是否为家庭共同收益的问题。)如借贷为了个人赌博之用,姨妈的不知情至少有可辩之处。

          3.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实可以为纯获利益的行为;然而,本案还涉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问题。若是赠与普通动产,比如电视机,女儿抱回家即可,当然如您所说不能以“乙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为由抗辩”(如不存在对恶意处分财产以躲避债务行为的撤销权)。但是,本案除了纯获利益的接受赠与的实质性民事行为外,还涉及需要登记过户以公示、生效。此登记过户的程序性行为(此行为是民事行为,也涉及和国家公权力登记机关的行政性质法律关系)。未成年人能否未经监护人同意,直接以受让人的身份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不是向您所说的从事“纯获利益的行为”那般简单,尚有争论。

          以下类似案件可供参考:http://www.law580.net/blog/?uid-134-action-viewspace-itemid-350

      • 家园 非常感谢这么详细的回复

        看起来的确很难。。。

        他女儿今年16周岁,不算成年人吧?必须得到监护人(父亲母亲)同时批准?

        呵呵,肯定不想离婚了。我姨还是很想和姨夫往下过日子的。

        看来只能试试卖房子这条路了。。。

    • 家园 如果该房产是生活必需住房的话,这些担心一般都是多余的,

      因为除非债权人脑袋短路了,否则申请查封生活必需住房,绝对是下下策,根本起不到收回债务的作用。被执行可能性很低。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赌债的话,下面也有人提到法律问题,当然,实际情况未必是这么简单。

      • 家园 怎么证明这是唯一住房?

        怎么证明这是唯一住房?要把什么手续吗?

        如果法院可以查封,那么表妹没有所有权了?将来她不能处置这个房子?

        • 家园 这个应该是债权人证明有第二处房产,

          否则的话房子一般来说法院是不太会动的。楼上的回复已经很全面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全文)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查封尽管严重,但是由于又规定了“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我想了半天这个最多只能是督促还款的手段……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法院处理债务时,一般也是由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如果有两处以上住房,而想逃避债务的话,只要向债权人隐瞒自己住房的真实情况即可。因为债权人如果不清楚这些情况的话,他们是无法向法院申请查封的,就算查封了,程序上也是无法拿来抵债。我好像有点

          =================================================

          补充一下,能还上的债务想赖掉还是很难的,但是还不上的债务,想赖掉真得是太容易……

          • 家园 多谢!明白了

            就是说,他们家如果没有钱,法院不会把他们赶到大街上。

            但是一旦有点钱,得马上督促着还钱是吧。。

            这个估计赖不掉,这个家伙好像借了不少高利贷,放高利贷的人肯定心狠手辣。。。

            只是可怜阿姨了,辛辛苦苦一辈子。

    • 家园 瞎说几句

      第一,看房产证上的日期,如在结婚证的日记前,则是你二姨的个人财产,赠与行为无可厚非。如在婚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二姨只有一半的处置权。

      第二,如确定为婚后财产,若你二姨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女方父母出钱或女方婚内个人购买的,也可视为女方拥有全部产权。

      第三,就算是完全的夫妻共有产权,可以由你二姨书写赠与书,最好是姨夫签字,如不签字,也可以按上他的手印,然后有不相干的人能作证,赠与行为完成。

      说明:赠与行为与遗嘱不同,后者有先决条件,还可以修改内容。赠与行为不同在只要受赠者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就完成了。

      这里,关于受赠人的年龄没什么关系,就好像我们要助养贫困的学生,只要签订了合同,除非有重大变故,不然,在合同期内是不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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