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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 不打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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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回陈郢客mm一贴,觉得没有说明白,补论。

    去年水淹银座时,我和一同事有过一次争论。根据天涯网友的尖锐质疑,我认定银座撒谎;同事认为这是天灾,银座绝无必要也无胆量隐瞒。我认为因网络言论抓人损害言论自由,起码算银座危机公关失败,应该找有公信力媒体或者市民代表一起看现场,或调阅超市录像自证清白;同事认为银座利益不该受谣言损害,报案也是自证清白,如果银座里淹死人他也绝对不敢报假案。捉放红钻帝国是知道的,对死没死人一直存疑。卡尔·波普尔指出证伪和证实不对称。的确,证伪“银座没死人”只要一具尸体或一个苦主即可,证实“银座没死人”必得打消所有怀疑,否则证实的证据再多也没有用。如果南方报业这个怀疑最力的媒体能出来打消民众的怀疑,它勇于怀疑、勇于认错,并不妨碍继续言论自由的讨论,还为社会排掉了一颗“地雷”,说明这个媒体有社会责任感,令人钦佩。但他们没有,或许觉得犯不着自毁名誉为“侵犯”言论自由的济南市政当局洗刷冤情吧,不洗刷倒也罢了,长平的一支“妙”笔重重地在济南市政当局脸上画了几笔,一个王八图样若隐若现,自己想办法洗去。

    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由红钻事件引起、在网上热议、又被“南方”报道,这不是第一次事件,也绝非最后一次事件,讨论还会继续。套用冯象的话(原创者是苏力),这是一桩“容易引出坏法律”的“难办的案子”,

    因为当事者的权利(本案是银座的名誉权和红钻的言论自由权)冲突而不可两全,故而法院(这里是警察局,同属政法机构)必须权衡利弊,配置权利,即站在“社会权利的制度化配置”而非追求个别案件的最大效益的角度分析事理,做出富有“实践的智慧”的决定。

    济南警方如果接到报案让银座息讼,走危机公关的路子是巧妙回避了法律问题,抓红钻把事件纳入法律程序处理才引起权利配置的争议。红钻不过是认定银座淹死人的万千济南市民之一,都不是亲眼所见,不过口耳相传,即使有恐慌也不是红钻引起的,济南还有很多市民不上网呢,有的是上公共厕所听说的,有的是打酱油路上听说的,银座也说当时报案针对的不是红钻一人。大量民众质疑,或真或假的传言,是不是该个个都抓起来?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这种情况下,用法律武器是不是合适?

    网友们对此事的焦虑,超出了红钻事件本身。如果照此办理(当时红钻是否“造谣”还未知),揭露一个腐败官员、一个大企业污染环境、一次违规拆迁、一次瞒报事故,只要有一个数据引用错误,是不是就可以据以入罪?或着套用亚伯拉罕问耶和华有几个义人才能让索多玛免于毁灭的提问方式,如果两个错误呢?三个错误呢?界限在哪里?红钻就一个错误就抓捕,会不会让天下钳口、重足而立、侧目而视,更积累了矛盾、埋下了地雷呢?社会效益到底如何?

    有人权利得到伸张就有人权利得到压制。有旅客在飞机开玩笑要炸飞机被拘捕,因为他言论自由的伸张,就意味着其他旅客安全顺利乘飞机的权利被压制,这是一种取舍。林肯在战时还终止了宪法中的人身保护令,以防间谍破坏这也是一种取舍。从历史上看,有的集团的权利伸张了,有的集团的权利被压制了,甚至爆发革命,有的集团消失了。一种代表社会进步、反应集团之间力量均衡的权利配置终将会不断打破原来的配置方式。不疏导只压制是没有用的,只会积累大量的矛盾。东欧各国爆发颜色革命一夜之间变了天下,那政权何其脆弱?如果不是积累下了大量不可调和的矛盾,有三百五百个CIA支持的小青年闹事会让士兵警察倒戈、让一个政府倒台?马基雅维利说,“指控权对共和国多么有利,谣言就对他多么有害。”我很佩服李敖,他的斗争精神我做不到,很多人也做不到。你举报一个贪官、投诉一次违规拆迁,自己所得有限,付出的代价会非常惨重,到天涯上看看,这样的例子有的是。中国人不是被逼急了,有几个能做到“舍身取义”,革命者最好没有家庭,有家庭你就有顾虑,利益集团什么事儿干不出来?自己不怕死,不担心自己的家人?现在说言论自由三条件不如保护匿名举报者、保护网上匿名发帖者安全实在。当然界限在那里摆着,谁要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杀等等有更大危害的另当别论,我就是宁可不要言论自由也要安全。但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毕竟是少数吧,政法机构量裁上自由度也不要那么大总应该吧,郑恩宠律师揭发周正毅危害国家安全了还是红钻危害了?关于李敖,还有一个不知真假的故事。李敖对大陆某人说:“我敢骂李登辉、蒋经国,你敢骂毛泽东、邓小平吗?”某人说:“我敢到台湾骂李登辉、蒋经国,你敢到北京骂毛泽东、邓小平吗?”情势不同而已。

    中国近代吃了无数的万能药,差点亡国灭种,无论如何不能再吃错药(维舟语)。马基雅维利总结有两种类型国家都很伟大,一种如斯巴达,开国立法就非常完美,不需要改动就可维持独立强盛,但决不能开放移民,也不能扩大,罗素也提到过斯巴达人贫穷却很容易收买。一种如罗马,立法并不完美,但善于利用各种事变不断改进。毛泽东时代中国就像是斯巴达,关起门来自己搞,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没有搞成,连温饱都解决不了,只好改革开放,改革开放解决了温饱,可人心大“坏”,回头路绝走不成了。李慎之鉴于89之痛,晚年还苦苦思索,我们的制度是刚性的吗?如果他能活到现在看胡温的表现应该会松口气吧,刘晓波都承认“政府比想象的更灵活”。改革开放要提一百年,可见就要走罗马的路子,就要利用各种事变完善自己,不待别人说什么普世价值。现在的世界各国拉的如此之近,恰如近代欧洲。一种新的好的观念产生,各国争相采纳,谁跟不上谁就会被淘汰。法国大革命率先把“自由、平等、博爱”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每个成年男人既是公民又是战士,老欧洲君主和贵族多么恐慌,如果不能像法国那样,就等着被打败,像法国那样革命岂不是要革到自己头上来了。中国无力在外面取攻势,必须先优化自己,包括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在内的“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都要为我所用,“汉屈群策,群策屈群力”,复兴中华民族才有望。方式上,我相信一种渐进主义,就像英国一样,小步不停慢慢来,要用拿来主义不是被动填鸭主义。好东西人家会主动送上门来让你强大?美一联邦法院对东突裁定该给大家开开眼了,人家根本就不相信什么普世价值,只相信美国利益,还很无耻的把国内法看的高于国际法呢。

    小心点别被各路人马忽悠了,有左有右,有的腐败集团为了保住既得利益,有的为了颠覆这个国家,打垮这个民族。

    有人问耶稣,神的灵与言啊,谁最能诱骗世人—以为答案是恶魔撒旦—不料耶稣回答:歧路上的学者,一个学者误导,无数人跟着堕落。

    -----不是《新约》里的,口传于穆斯林福音书,冯象《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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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红钻并不是适合发挥“言论自由”的例子

      从法律上来说:

      如果她真的有一个朋友,告诉她这句话(倘若有供词如此);那么警方是难以治罪的。

      法律上要求证据链的完整。一个人无心撒谎,另一个人信以为真,传播谣言;那么警方是难以追究的。金田一案件里有人谋杀,一系列看似偶然(其实每人充当进程的一部分,中间以网络联系)。若警方找不到这根纽带,那么的确可以谋杀而不用负责的。这个案件,最后是受害者的亲人无奈自己执法。

      可是红钻并没有经验,也没什么权势,——直接承认:没有这样一位朋友。

      银座报警,但是警方追究的只能是源头,红钻是源头之一,但自认是“造谣”,追究是没有问题的。警方拘留4天,也合乎情理。

      其实我们的确享受着相当的网络自由。第一,你可以合理质疑,警方无权抓你,红钻案警方观点即如此;第二,若有人为你提供有力的证词,使证据链不完整,警方亦难以处理。我愿举出另一个有名的案例:北大女生“裸奔”图片再现 警方暂不受理因为源头没有指明“真实姓名”,以“张某”代替;后面等于网民的人肉搜索引擎自发或被人引导顺流而下;受害人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可是警方却受困于“证据链不完整”,难以处理。

      这意味着什么?这其实意味着一件相当可怕的事情。造谣伤害别人或搞砸某人生活的成本在网络时代相当低廉。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及时跟上。现在并不是网络时代初兴,“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是——“除了你自己不肯相信,大家其实早知道你是哪条狗”。

      说到网络实名制,其实网络说匿名是匿名,是实名亦是实名。(天涯曾短暂出现显示ip的要求,很快不了了之。可是,管理员绝对能看到你的ip的。)如果你在国内,除非网吧一次性操作,警方想找到你,总会找到你的。但是,另一方面,服务器在国外,你在国外的一台电脑前不管造多少谣,伤害多少人,警方亦只能徒呼奈何。网络跨越国境,就境外的“网络违法或犯罪”,警方鞭长莫及。

      我有不少文章被网站管理员出于“和谐”目的而删掉。说不痛惜,是假的。很多时候,管理员因为生怕警方敲打,已先“严防死守”,这也是无可奈何的。若有特别的利益,像天涯有时勇于突破尺度,那自有“商业”利益驱使;很多小网站,出于国人天性,不想多事,格外敏感,这亦情有可原。

      “言论自由”,在划分边界的时候,有个人和个人间的越界;个人于社会整体的侵犯……。个人和个人间,即使银座和红钻间(说起来银座很有背景),这亏亦是吃定了的。报警以证清白,最后效果得不偿失。大家说:除非有人民监督员进入,方信其清白。当时若刻不容缓,等选拔出人民监督员,会不会耽误事情?银座一事,其实反映出我们每个人都在为“信用缺失”付出高昂的代价。“重建信用”必须得有个头儿吧。南方在此案中实可以充当如此角色。可是南方出于私利,宁可把路引到“言论自由”上,一时人心惶惶,误传更生误解。不少筒子是现在才敢确定银座没有死人的,让人不由一叹。

      现状就这么复杂:

      1.全球化网络时代,警方的辖权相当有限。那些造谣的网特,伤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警方是无可奈何的。

      2.网络时代“修理”一个人甚至毁灭一个人的生活,成本相当低廉。目前法律亦是空白,难以救援。

      ……

      这就是我说的,“言论自由”的漏洞必须要堵住。否则,洪水再次淹没稻田。

      我什么引申李敖先生的“三条件”,无他,这是恰当的公民教育。李敖先生敏感地意识到网络时代,现实颇为复杂,令人敬佩。

      并不是说违反了,法律就一定可以惩戒你的。……很多时候,法律是无可奈何的。所以,我还原“红钻”案,便是希望还原这一法律实践,正如许霆案,最后的法律实践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选择,亦是很好的普法教育。

      正因为警方对跨国势力鞭长莫及,胡佳是“颠覆政权”罪,郑恩宠是“泄露国家机密罪”。就法律来说,没有一个是“因言获罪”的。政治上的较量,最后整治你,向来是“合适”的罪名,即使“言论自由”,你亦无可奈何的。

      南方系其实注重的是这部分利益,可是,伸张“言论自由”的悖论亦在于此。胡佳、万延海都牵涉复杂的国外基金会,此中内情,只有他们和警方清楚。2002年,万延海被拘留是因为“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萬延海將非法獲取的國家機關標有機密級標識的內部文件,向境外人員、媒體、網站非法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八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對其拘留審查。經審查,萬延海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主動認罪悔過,並積極協助國家安全機關進一步追查非法供密人。鑒於萬延海認罪態度較好,能夠主動交待問題,有法定從輕處理情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已對其教育訓誡,於九月廿日依法責令其具結悔過,並予以釋放。”

      你看,这涉及《保密法》的问题,《保密法》是否需修正,这是个问题。亦不是“言论自由”这句空话所能解决的。

      根据最近新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2007年8月25日邀请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同志担任该中心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工作咨询顾问,任期二年。

        万延海1988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就读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专业。毕业后,万延海先后工作于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北京现代管理学院等单位,并于1990 年初开始性病艾滋病防治教育和相关研究工作。1994年初,万延海创办北京爱知行动项目;该项目于2002年9月注册为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现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万延海长期从事中国同性恋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其创办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为中国最早倡导同性恋者权益的组织。长期以来,该组织和多个国内外的相关同性恋者健康、权益和科学研究的机构保持工作关系。

        本次,万延海受邀请担任国家艾滋病中心的工作咨询顾问,是中国政府卫生部门首次对其长期在该领域工作的一种肯定。1993年中,万延海当时在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开展帮助男性同性恋者预防艾滋病的工作受到阻扰。

      资讯来源: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7-08-27”

      万延海已经相当程度上获得官方主流的认可。还享有国外基金会的认可。很多人看不到我们国家究竟有了什么样的进步。万延海在“藏独”上是签字表态“支持”的,国家也并没有找他的麻烦。

      以万延海可揣摩,胡佳“颠覆国家政权”罪后面想必是有些内幕的。我们并不知内情,一味被人诱导思考,亦是不妥。我的态度是:客观记账,将来定夺。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粗粗看过,普通百姓是可以拿上身份证,要求政府公开一定信息的。冯象的《木腿正义》为我们揭示了“实践”的重要,我们自己都当虚文,一味抱怨,中国哪里会有进步?李敖说过:每个人应该努力把法律变成“真的”。当年有王海,有为厕所收费告到法院的律师,正是这些“众人以为哗众取宠”的人们,为我们的法律实践做出了扎扎实实的贡献。

      中纪委近日公布了举报电话12388,当天打爆。如怕打击报复,可以到公共电话亭,戴上帽子、墨镜。时代提供给我们的环境是绝对好于《地雷战》的农民的。

      政府目前的趋势很明确,我们自己脚踏实地做过些什么,只有自己心里清楚。

      “言论自由”不仅关涉政府和个人的关系,更关涉到大量“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利益。大家必须群策群力,堵漏洞,几害相较取其轻。

      红钻案本来是恰当的底线,“权责相衬”应成为共识;“证据链完整”的时候,方是法律施用之地。

      可是南方和尚们令人遗憾地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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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其实“传谣”也会付出试法代价的。转个新闻帖子

        在网上造谣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www.dzxw.net 达州新闻网 (2007-01-26 12:30)

        “1·17”事件发生后,家住大竹县竹阳镇的曹某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22日下午4点,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曹某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曹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行政拘留7日,收缴电脑主机和拍摄照片的手机。鉴于曹某未满18周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公安机关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曹某进行教育后,公安机关于当晚将曹某释放。

        2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谣言的曹某。曹某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很后悔。他说,我散布传播这些道听途说的谣言,实在是不该。通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我认识到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记者:22日下午,警察为什么要找你?

        曹某:

        我在QQ群里与其他人群聊的时候传播谣言。

        记者:17日下午和晚上你在干什么?

        曹某:

        下午在网吧打游戏。“莱仕德”酒店燃火后,我到现场用手机拍了些照片。晚上10点多,我在一个QQ群里复制了“三个高官要杨代莉陪酒,随后在酒里下毒,将她轮奸”和“在杨代莉死亡之前,莱仕德酒店还有人遇害,这些都被当地政府包庇了。”这些谣言。然后,我把这些谣言和我在现场拍的照片发到了其他的QQ群里。

        记者:你这些谣言是哪里来的?

        曹某:

        完全是道听途说的东西,我现在已经不相信了。

        记者:在网上传播这些道听途说的东西之前,你自己没有想过要鉴别分析一下真假吗?

        曹某:

        当时没有考虑这方面的事情。因为好奇,想都没有想就转帖了出去。

        记者:你清楚这样做的后果吗?

        曹某:

        当时没有想过,也没有学习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考虑到会带来严重后果。现在想起来实在是不应该轻易相信那些没有依据的事情,给自己的家乡大竹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记者:在公安局,民警对你的态度怎么样?

        曹某:

        对我很好。给我介绍了很多法律知识。我现在已经知道了,网络上的行为和现实中是一样的,都要遵守法律。

        记者:对网友说几句话吧。

        曹某:

        大家不要像我前些天那样信谣传谣。不管是转帖,还是自己写帖子,都不要去传播那些道听途说和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在网上造谣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转贴分割线====================

        详见:

        达州新闻网:在网上造谣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家园 他是源头,是“造谣”,“虚构事实”,还没收了他拍照片的手机

          “传谣”是难以处理的。法不责众。

          而且,真这么搞,亦容易被人利用公权处理某人。

          媒体没说明白。

          “散布”和“传播”若单独比较,法律上处理是不同的。

          曹某是“散布并传播”。拘他的证据正是“虚构事实”的“散布谣言”。即“造谣”。

          • 家园 这个案子可能是有问题的

            因为在刑法中相类似的条款无一例外的都应该是故意犯。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虚假信息而传播。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是有相对应行为但后果不构成犯罪的人的处罚。

            因此单纯的转述应该不触犯这一条。不知道在曹某具体的行为中有没有对信息加工的情节。即根据自己的想象加上一些细节,如果有应该是不冤枉的。如果没有,那么曹某是不该受到处罚的。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执法机关一家从侦查到确定处罚的权力,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如曹某确定没有任何编造行为,是可以申请复议乃至诉讼的。

          • 家园 原来法网是这么被触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散布

            sànbù

            (1)

            [disseminate]∶分散到各处

            种子随风散布到一片很大的地区

            (2)

            [scatter]∶分散传布

            敌人在我们的队伍中散布流言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的要害处是:1、以法定不当行为的,2、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也就是说:说什么不是第一紧要,“为什么说、怎么说、并且造成了多大的不良后果”才是重要的。

            曹某是“参与制作多条虚假信息,并大规模传播(群聊散布)”。拘他的证据正是“到现场用手机拍了些照片”并且“把这些谣言和在现场拍的照片发到了其他的QQ群里”。然后,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官方认定的“严重”不良社会后果。所以触犯法网,根据。。。。。。

      • 家园 背景实例举得好。花
      • 家园 非常赞同!

        造谣伤害别人或搞砸某人生活的成本在网络时代相当低廉。

        这我没有意识到的。你说的例子我也第一次看到。惭愧!

        每个人应该努力把法律变成“真的”。

        要声援那些“以身试法”把条文变成真正权利的好汉。

        银座一事,其实反映出我们每个人都在为“信用缺失”付出高昂的代价。

        言论自由地位之所以提的这么高,也是无奈的现实。民众把媒体、网络当成了廉价方便的上诉法院。一件冤案如果关系到黑幕,人家占据了司法政治资源,貌似“程序正义”,正常途径根本动摇不了分毫,只好上访、请媒体曝光,闹的尽量大,引起更高层注意,获得一个公正处理的机会。

        “信用缺失”这也是我想说的。话语权不是只有自己说话,别人不能吭声才是权力,不仅能说话,说话还有人信才是权力。作为“喉舌”的媒体,因为平时报道选择性太强,在危机时刻说话也没有人信,济南媒体在水灾的时候被抛弃,多次澄清银座真相也没人信。我们必须承认南方报系赢得了民众信任,这也需要反思啊。四川大地震期间是新华社和中央台,少有地夺回了话语权。池田大作说过,“信用是青年的最大财富”。对一个组织、一个媒体也是如此。

        陈mm对“红钻”事件的反思,最大的意义是指出,南方也有自己选择性的失明和失语,指望他们的社会良心是不可靠的。设若有一个主流媒体之外的“北方”报系,也建立了自己信用,对“红钻事件”各选各的角度,你“南方”不报红钻回家,我“北方”报,是否可免偏颇?

        • 家园 再三的被揭露出猫腻

          媒体的公信度一样会下降,反复几次以后,对媒体对公权机关监督作用的建立不利,CNN就是先例,如果一座楼的楼基底层是歪的,盖出来的高楼尽管再华丽,也是危楼。民众对媒体的监督作用正是让这座楼还没有成型的时候把基座扶正。

          • 家园 世界上最怕认真派和记账派。

            必须旗帜鲜明的追求真相!

            • 家园 真相这个词本身就有主观的成分

              对于一件事情,不同人心中的真相标准不可能一样,网友的批判只是让更多的朋友不要简单的接受他人即使是公权机关或者媒体的真相认定标准,而是学会从自己的角度来分析思考,这同样也是开启民智。

        • 家园 兄台,市场主导即资本主导,不符合资本利益的报纸是活不下去的。

          我对于理想的“北方”报纸,持悲观态度。

          市场放开,所谓的“新闻自由”真能带给民众“真正自由”,立场一定客观中正吗?哪怕有一家也好。

          可是,真未必的。

          南方符合跨国资本的利益,符合特权精英、资本大鳄的利益,自然能够占据有利位置的。

          靠卖报纸谋生,倘若熟悉报业,那是活不下去的。因为根本是亏本的。

          “广告”,“资金”,这些资本大鳄干嘛给普及民众常识的你好处呢?(其实是有损人家利益的)

          而不给手上利器南方?

          推理一番便知,倘若有人坚持报纸开发民智的理念,多半是要被人打压下去的。

          尤其网络时代,你的市场只在于大众买报支持,可是网络化,买报纸的人是越来越少了。——你看,新闻自由,得利的必然是南方;而不是兄台心目中理想的“北方”。

          陈郢客:【补】“谁都别想蒙网民”?!

          为什么这位美国法律学者把希望宁可放在“政府亦可能是言论自由的朋友”也不敢把希望抱持在“资本大鳄”上呢?

          因为政府尚可能整体考衡民众利益(为了统治);“资本大鳄”却多只会考虑自己利益的。

          史量才那是特例。因为他办报是为了“国有国格”;他恰好是理想主义者中赚了大钱的主儿,痛心国家衰亡,人家办报,真是有所信仰的。——指望今日资本大鳄慈悲,那是难于上青天啊。

          从南方周末看《征途》公关能力

          南方周末之《系统》与中国媒体之“系统”

          从向权力下跪到向金钱下跪,对市场化商业化进程中的中国媒体来说,那是易如反掌、顺其自然的转化。新闻审查和网络过滤对任何一个有点文化的中国成年人来说,都绝对不是新闻;但是当金钱如此轻易地操纵一家报纸(而且是号称中国很牛掰很有风骨的那家)、更多家网站论坛的时候,当“巨人”式“脑白金”营销无往不利的时候,我们是不是都应该想一想,责任在所谓的“系统”,还是“系统”后面的人,还是也包括我们自己?

          有人总是向我们画饼:好大的一张饼;

          事实上,这些人知道,他们能从饼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而我们所幻想的那些好处,在新图景中,其实是难以拿到的。

          我们必须脚踏实地走自己的路,辛苦拿到自己应拿到的利益。世界上从来没有救世主。很多打着“救世主”幌子的势力,其实无非是抢夺“羔羊”,自己宰杀才痛快。小心“吃人”!救救孩子!——鲁迅的呐喊言犹在耳,并没有失去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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