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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茗谈201:海上余绪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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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茗谈201-13

在中国有 35 个日本领事馆。总领事或主管领事各自驻在天津、上海、奉天、青岛的总领事馆,并且在诉讼多的地方,都附有专门处理司法事务的领事或副领事 。该领事或副领事从日本国内从事司法服务的法官中挑选、任命。

总领事、领事或副领事有权自行审理和决定案件。检察官以及书记官的职责由领事馆的外交秘书或武官执行。

负责司法事务的大法官一般是从曾在日本法院担任过书记官的人中任命的。

司法程序:日本在中国的领事管辖权一般按照日本国内法院的司法程序行使,但在当地条件不允许领事管辖权直接引用日本国内司法程序的地区,可以例外。如果某领事官员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认为影响与其他国家或多个国家的友好关系,日本外相可以指示该领事官员撤销案件的管辖权,并将犯罪分子送交位于日本的监狱;同时,可由长崎上诉法院(或长崎地方法院)、关东地方法院、汉城地方法院、 (台湾)太北州法院,根据案件的管辖权和性质,分别接管。

适用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在日本国内执行的所有民事、商业和刑事法律、法令和条例,均适用于由领事官员审理的案件。但因案件性质而不适用者,得以皇室裁决或外务大臣令定之。

领事官员受权就行政事务,特别是警察事务下达必要的命令。领事裁决可裁定处以不超过50日元的罚款或拘留。

缓刑:民事和商业案件在判决后,由领事馆的一名警官执行。

刑事案件在领事馆附属监狱执行;在监禁或刑期较长的情况下,囚犯将被送往位于日本的监狱。

罚款由领事馆的一名警官按照检察官的命令收取。

司法协助:如果在中国的日本人犯罪,并在日本警察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潜逃,日本当局必须得到中国有关当局的协助才能逮捕被告。目前的惯例是,如果被告人在中国境内避难,在中国当局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逮捕并移交给日本当局;如果被告人在域外国家的专属租界内潜逃,则在有关市政当局的协助下逮捕。在中国的日本人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列强租界内犯罪的,由该地区的管辖机关按照司法互助的原则逮捕被告人,并移交给日本当局。外国人(包括中国人)犯罪后潜入日本租界或日属铁路区域,或外国人在日租界或铁路区域犯罪时,日本当局应按有关外国当局的要求,将被告人逮捕并交给他们。在外国或国际定居点对日本国民执行民事判决时,或在日本定居点或铁路地区对外国人执行外国法庭的判决时,需要司法协助。但日本和外国当局之间这种互助的例子很少。所谓的委托调查虽然很有必要,但并未成为中国法庭与日本领事官员之间以及日本领事馆与其他域外国家当局之间的普遍做法。

(8) 荷兰

根据1863年10月6日在天津签订的条约,荷兰为其在中国的国民获得了治外法权地位。为了赋予荷兰领事官员行使司法职能所需的法定权力,议会于1871年7月25日通过了被称为《领事法》的法案。它包含有关领事官员在民事行为登记和领事管辖权方面的权力的规定;该法经过多次修改,最后一次在1918年2月23日。

《领事法》第1条规定,只有经议会授权(女王的一般命令和国务委员会)后,领事应有权在分配给他们的地区内行使司法管辖权。1872年9月19日的议会命令,最后一次于1917年3月28日修改,授权在厦门、广州、上海和天津的最高领事官员在中国行使司法管辖权。

根据《领事法》第20条,上述四个地区的司法权可以单独授予领事官员,也可以授予领事法庭。领事法庭由担任庭长的领事官员和两名由荷兰公使任命的陪审员组成。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适用荷兰法律;在商业案例中,还必须考虑在领事馆所在地区或交易发生地已确立的贸易惯例。

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程序,除了一些小的例外情况外,都遵循荷兰的法律。然而,法院的组织却大大简化了。经公使批准,驻华领事官员可以制定警察条例;违反这些规定的,可处以不超过6天的拘留或不超过25弗罗林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根据1913年3月的法律,外交和领事官员也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发布更重要的规定,但在颁布之前必须得到荷兰外交部长的批准。违反本条例的,可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拘留或六百弗罗林以下的罚款。

在民事案件中,领事官员单独审理所有针对荷兰人的索赔,最高不超过75弗罗林。在荷兰,民事案件中委托给治安法官或区法院院长的所有司法外职责,在此也由领事履行。在刑事案件中,领事单独审理所有可处以不超过六天的拘留或不超过60弗罗林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的罪行,不得上诉。

三人领事法庭审理所有针对荷兰臣民超过75弗罗林的索赔;当索赔额不超过600弗罗林时,其判决不得上诉;但如果超过,则允许向巴达维亚法院上诉。

三人领事法庭还有权履行在荷兰国内通常委托给区法院的所有职责,比如涉及监护权、策展人、婚姻等事项,以及破产、拖欠付款等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领事馆不受理对所有可处以6天以上拘留或60弗罗林以上罚款的案件。它还可以对所有可判处四年以下监禁的罪行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但允许向巴达维亚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还可以下令将其管辖下的中国公民驱逐出境。如果量刑的最高刑罚预计将超过四年监禁,则只有荷兰殖民地的巴达维亚法院可以充当一审法院。

除领事官员的判决和领事法庭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外,允许上级法院撤销荷属印度群岛高等法院(巴达维亚法院)根据领事法作出的所有最终判决和决定。

巴达维亚高等法院根据领事法作出的刑事案件判决,无论是作为初审法院还是作为上诉法院,都可以由荷兰本土高等法院修改。根据领事法作出的判决或登记的行为记录,在王国及其外国殖民地和属地有效。

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者,可在其他国家的监狱服刑;死刑犯,可能会被送往荷属印度群岛服刑。从最近五年(1920-1924)的司法统计来看,在此期间,厦门和广州地区似乎没有审理过一个民事或刑事案件,只有1924年在天津地区审理过一个案件。在大部分荷兰人居住的上海市区,这5年间领事法官分别审理了12件、22件、14件、24件和54件民事和刑事案件,主要是轻微民事或轻微犯罪;其中大部分涉及荷兰臣民或其他外国公民。

(9) 挪威

1906年3月29日的一项法律规定了挪威在中国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根据该法,领事法庭由担任庭长的领事,(除下文提到的一些例外情况外)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挪威驻上海总领事必须担任领事法官。因此,有必要任命一名接受过与挪威普通法院法官相同培训的领事。陪审员是为每个案件指定的,他们不是受过训练的法官,而是非专业人士,他们是有商业经验的人、具有航海知识或视情况而需要的其他专门知识的人。为方便起见,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开处理。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领事法官还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国内分配给公诉人的职能。

在可能只处以罚款的情况下,领事法官单独开庭(没有陪审员)。同样,在刑罚不能超过三个月监禁,且被告同意不传唤陪审员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在没有陪审员的情况下开庭。在其他情况下,必须有两名陪审员与法官同坐。

对刑期超过三年的案件,领事法庭没有管辖权。如果超过三年,则必须将案件提交挪威法院。对领事法官或领事法院判决的上诉由挪威最高法院(在奥斯陆)提出。

民事案件:所有民事案件,包括离婚案件,均由领事法庭(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审理,前提是当争议标的物价值不超过110美元时,法官可以单独审理案件。

上诉:领事法庭的上诉由挪威最高法院(在奥斯陆)提出,但对价值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案件的上诉由奥斯陆市法院提出。当导致诉讼的索赔价值不超过110美元时,不得对判决提出上诉。

领事法庭执行的法律是挪威的法律。应该记住,根据挪威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违反市政条例的行为将根据上述刑法受到惩罚。例如,违反上海市交通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惩罚。挪威领事法庭经常设在上海。如果法官愿意,他也可以在上海以外的地方巡回开庭,他可以授权他认为有资格的其他人在其他地方听取证人的证词或履行法官的其他职责。但是,此类“其他人”从未被授权作出判决。

(10) 葡萄牙

对在中国的葡萄牙公民的司法管辖权是1887年中葡缔结的条约。该管辖权包括民事、商事和刑事,由领事和领事法庭、驻华领事官员行使。条约机构在刑事案件中单独审理,在所有民事和商业案件中有或没有陪审员。

考虑到外交公约中可能包含的内容,葡萄牙法律适用于所有情况。

民事和商事管辖:对所有民事和商事事务的领事管辖权,在现行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领事规定行使。《领事规定》第523条至第620条中包含有关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全部细节。

在尝试调解之前,不得向领事或领事法庭(视情况而定)提起诉讼。

担任治安法官的副领事负责处理所有调解案件。领事独自判案,他的裁决在所有涉及金额不超过200埃斯库多(400 美元)的案件中都是最终决定。任何其他价值超过200埃斯库多的案件需提交领事法庭,由领事担任庭长,外加三名陪审员组成。

领事单独出庭和领事法庭出庭的程序是相同的。主持法庭的领事在作出判决之前,必须向陪审员提出有关事实的必要问题。法院的裁决可向葡萄牙殖民地印度果阿 (Tribunal de Relacao de Goa) 的高级司法法院提出上诉。

刑事管辖权:领事和领事法庭对在中国海域的葡萄牙公民和海上的葡萄牙商船行使管辖权。在所有情况下,领事可单独裁决以下内容:

1. 警告

2. 暂停政治权利,期限不超过 5 年。

3.最高罚款 1,000 埃斯库多( 2,000 美元)。

4.驱逐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5.监禁不超过六个月。

领事法庭有权审理所有比上述刑罚更重的案件,但凡是《刑法典》第55条至第 57条涉及的,相当于:判处2年至8年有期徒刑并流放8至25年;或驱逐出葡萄牙本土;或被流放至西非的葡萄牙殖民地服刑的重罪。这些案件必须送交澳门司法法院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官员的职责只是收集所有犯罪证据,并尽快将其送往澳门。

葡萄牙法律没有死刑。

收到澳门司法法院作出的判决后,当事人可向果阿高等法院上诉。当事人可以更进一步,就法律和程序问题向里斯本最高法院(Supreme Tribunal de Justica)提出上诉,该法院的裁决是终局的。

以下是现行的主要法律: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商业程序守则。刑法。 Novissima Reforma Judiciaria(刑事诉讼程序)。破产法典。家庭法和离婚法等(民法典的最新补充和修改)。

(11) 西班牙

西班牙在中国的领事管辖权的依据见1864年《中西条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西班牙在中国的领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载于1854年11月18日的条例。

领事独自组建领事法庭,为了宣判广为公正,他有必要提名两名25岁以上的西班牙人,或者非西班牙国籍的两名外国人, 同意他的裁决。如果他不能如前所述找到两个西班牙人或两个外国人,领事可以单独宣判,并在宣判前说明这一情况。适用的法律是西班牙文。

在民事案件中,当索赔的物品价值未达到 100 美元时,领事法庭将不接受书面申请。

轻微案由将由领事指定的仲裁员解决。如果仲裁员之间出现分歧,领事将是第三票。

如果受害方提出申诉,领事将首先辨别西班牙臣民是否使用武器且是否导致流血。如果罪行导致流血或使用武器,以及其他罪行和轻罪,领事将正式审案,与他自己联系到的两名西班牙人------或者,如果无法找到,则是两名有声望的外国人-----来协助他完成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判决。

在非诉讼管辖权的事务中,领事具有与一审法官相同的资格并履行其职责。西班牙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涵盖所有西班牙人。当利益不超过400美元时,领事宣布的判决在民事事务中为最终判决,并且此类判决可以通过扣押货物甚至在合法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12) 瑞典

瑞典在中国行使领事管辖权的依据是瑞典+挪威为一方,与中国于1847年3月20日缔结的条约,其第 21 条内容如下:对瑞典或挪威臣民有任何犯罪行为,由中国当局根据中国法律逮捕和处罚;瑞典或挪威的臣民,在中国可能犯罪的,只能由瑞典或挪威的领事或授权的其他公职人员依照其本国法律受审判和处罚。

瑞典与中国于1908年7月2日缔结了另一项条约,确认了瑞典获得的特殊权利。本条约第10条详细论述了这一特定主题:唯一授权的瑞典当局应审理和裁决瑞典臣民或任何其他外国势力的臣民或公民对瑞典臣民提起的所有案件,没有中国当局的干预。

然而,由于中国目前正在改革其司法制度,因此在此同意,一旦所有其他条约大国同意放弃其治外法权,瑞典也将准备这样做。

1909 年6月5日生效的瑞典领事管辖法包含了关于这一主题的现行规则,该法律于1910年1月1日生效。受此管辖的人是瑞典国籍人,即受瑞典保护的个人( pro-tégés);就在瑞典船只上犯下的罪行而言,还包括瑞典人以外的其他国籍的公民。关于受保护人,上述法律尚未适用,技术意义上的(中国籍)“受瑞典保护者”在中国不存在。瑞典法律的适用是基本的领事管辖权。瑞典法律在这里被理解为瑞典境内有效的所有法律和皇家法令。

例如,领事法庭是否能够使瑞典人在上海拥有的房地产抵押契约合法化,可能会受到质疑。驻华领事法庭由瑞典总领事担任庭长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总领事任命,每次任期一年,由在上海的瑞典居民担任。然而,领事仅以其领事法官的身份被授权受理和裁决某些不重要的案件,即民事诉讼,涉及价值不超过300克朗(150 美元)和轻微刑事诉讼。不得施加比罚款更严厉的处罚,或起诉的损害赔偿不超过300克朗。

这同样适用于由瑞典的省级法官和下级法院处理的申请,以及有关编制清单和照顾死者的遗产、任命和解除监护人和受托人、婚姻登记等事项,并证明遗嘱认证。领事法官进一步被赋予行政权力,是最高警察权力,并担任法警,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替代人员(由他在特殊案件中任命)。因此,在中国的整个瑞典司法组织必然高度简化。在瑞典,职能分布在几个独立的司法和行政机构之间,在中国则集中在领事法官手中。

因此很明显,瑞典法律的规定不能总是严格遵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当地的情况。此外,必须适当注意形式上和物质上的现行习俗以及正义观念,无论是中国人还是那些从主要的盎格鲁-撒克逊背景来到中国的人。

法院和法官可自由在中国任何地方开庭,但据查明,从未在上海总领事馆以外的地方开庭。在其中一方当事人居住在上海以外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为了确保对案件的全面调查而到当地去。

相关法律授权:领事法官处以不超过500克朗的罚款。然而,这些“警察犯罪条例”须提交给国王陛下批准。对法院和领事法官的判决和决定的上诉应提交给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该上诉以及本法院向高等法院提出的进一步上诉均受瑞典案件中通常的程序规则的约束,对这些规则进行了一些小的正式修改,由于离本土的距离和当地的特殊情况,这些规则被认为是可取的,已体现在1909年 6月5日的法律中。

诉讼程序用英语进行,偶尔用德语而不是瑞典语进行,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记录也用英语或德语写成。当涉及不懂英文的中国人作为当事人或证人时,瑞典总领事馆中方秘书以翻译的身份行事。

当一名瑞典人被警方拘留并带见领事法官时,他的案件通常会立即由领事法官单独审理,或在必要时由合议庭审理,通过电话召集评估员加入并坐在替补席上。当通过传票开庭时,案件通常会在第三天(有时甚至更早)进行审理,前提是被告明确同意更早的日期。

如果在第一次庭审中无法做出最终决定,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准予休庭;无论如何,不​​超过法院认为当事方可以合理地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的时间。

瑞典领事管辖区为当事方提供的另一个优势是,他们应支付的费用是根据瑞典国内省级法院规定的非常低的费用标准确定的:传票 0.50 美元,证书 0.50 美元,摘录记录和副本,第一张 1 美元,后面几张 0.65 美元。

在中国的瑞典人数量相对较少,近几年大约有 700 人,其中大多数是传教士,他们的妻子和孩子都居住在各省。在上海,只有一百多个瑞典人。因此,领事管辖权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而且由于领事法官一直致力于法庭外调解,因此更是如此。在1922年至1925年的四年中,领事法官根据现有记录处理了以下数量的案件和申请:

索赔到期借款----4 案;

再婚,争取更好的权利给离婚后的孩子----3案;

遗嘱认证、听证----25案;

盗窃、挪用公款----4案;

袭击和殴打----3案;

公共赌博、下流、无照销售麻醉品---- 3案;

酗酒和扰乱治安---- 3案;

违反交通法规和其他警察违法行为----3案。

在所谓的轻微记录中:

再婚、移居----2案;

遗产的重新盘点和遗产义务----23案

附录:中国现代监狱一览

THE MoDERN PRIsons, THEIR Location AND CAPACITY Location Prisons cº º Province City

名称/地点/容纳犯人数量

Peking First Prison/ Peking/1, 000

Peking Second Prison/Peking/1, 000

Peking Third Prison/Paoting/500

Metropolitan District First Prison/Peking/250

Metropolitan District Second Prison/Chochow/150

Chilhi(直隶) First Prison/Tientsin/500

Chilhi Second Prison/Wanchuan/300

Tientsin Branch Prison/Tientsin/700

Paoting Branch Prison/Paoting/200

Fengtien First Prison/沈阳/1, 000

Fengtien Second Prison/Fengtien/500

Fengtien Third Prison/Tiehling/400

Fengtien Fourth Prison/Yingkow/400

Fengtien Fifth Prison/Changtu/300

Fengtien Sixth Prison/Chinhsien/100

Fengtien Seventh Prison/Antung/200

Fengtien Eighth Prison/Hailung/100

Fengtien Ninth Prison/Taonan/100

Fengtien Tenth Prison/Liaoyuan/500

Fengtien Eleventh Prison/Sian/100

Fengtien Twelfth Prison/Fuhsien/300

Fengtien Thirteenth Prison/Hsinming/300

Fengtien Fourteenth Prison/Hingking/300

Kirin(吉林省) First Prison/Kirin吉林市/500

Kirin Second Prison/Changchun/500

Kirin Third Prison/Harbin/500

Heilungkiang(黑龙江省)First Prison/Lungkiang/300

Shantung First Prison/济南/500

Shantung Branch First Prison/Tsinan/100

Shantung Second Prison/Chefoo/500

Shantung Third Prison/Tsining/300

Shantung Fourth Prison/itu/300

Shantung Branch Fourth Prison/Tsingtau/100

Kaifeng Prison/开封/300

Kaifeng Branch Prison/Kaifengful/100

Shansi(山西) First Prison/太原/1,000

Shansi Second Prison/Yuncheng/300

Shansi Third Prison/Tatung/300

Shansi Fourth Prison/Taiku/300

Shansi Fifth Prison/Fenyang/500

Kiangsu(江苏)First Prison/Nanking/500

Kiangsu Second Prison/Shanghai/500

Kiangsu Third Prison/Soochow/500

Kiangsu Fourth Prison/Nantung/300

Anhwei First Prison/Anking/300

Anhwei Branch First Prison/Anking/100

Anhwei Second Prison/Wuhu/300

Anhwei Third Prison/Fuyang/300

Kiangsi(江西)First Prison/Nanchang/500

Kiangsi Branch First Prison/Nanchang/200

Kiangsi Second Prison/Kiukiang/200

Chekiang(浙江)First Prison/Hangchow/500

Fukien(福建)First Prison/Foochow/300

Fukien Branch First Prison/Foochow/200

Hupeh(湖北)First Prison/Wuchang/500

Hupeh Branch First Prison/Wuchang/300

Hupeh Branch Second Prison/Ichang.200

Shensi(陕西) First Prison/Changan/300

Shensi Second Prison/Nancheng/200

Shensi Third Prison/Yulin/200

Shensi Fourth Prison/Ankang/200

Shensi Fifth Prison/Fengsiang/200

Shensi Sixth Prison/Kanhsien/200

Kansu(甘肃) First Prison/Lanchow/300

Kansu Second Prison/Wuwei/300

Yunnan First Prison/Yunnanfu/300

Kweichow(贵州) First Prison/Kweiyang/300

Kweichow Second Prison/Chenyuan/300

Kwangsi(广西) First Prison/Kweilin/500

Kwangsi Second Prison/Nanning/300

Szechwan First Prison/Chengtu/500

Suiyuan(绥远)First Prison/Suiyuan/300

Chahar(察哈尔) First Prison/Kalgan/300

Harbin First Prison(Special District)/Harbin/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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