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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ZT)分久必合为何只出现在中国?(原作:孔门弟子) *** 强烈推荐!*** -- 煮酒正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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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ZT)分久必合为何只出现在中国?(四)、(五)

(四)思想因素之基督教

下面我们探究精神性或说思想性的因素。首先我们可以有一个预设:如果我们排除系统性的思想的指导因素,那么,在一个分-裂割-据的人类社会中,在利益的驱使下,两种相反的力量同时在影响局势的发展:每个独-立势力的统治者首先会追求自保和不被吞并,其次,较为强大的势力的统治者会追求扩张。第一个驱动因素是优先的,第二个因素必须以第一个因素为前提。如果割-据势力足够多,追求均势比追求统-一更加容易实现,割据并存而不是统-一更加符合自然的状态。

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原先的蛮族日耳曼人在废墟上建立了新的国家。原先罗马的文明与文化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日耳曼人的文化是非常落后的,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更多得受到直接利益而不是精神性的思想的支配。这是欧洲长时间分-裂的一个因素。

从我们的问题角度考量,中世纪影响欧洲人精神领域的主要是两方面的思想,一为基督教,一为自然法。也就是说,正是在中世纪的欧洲,来自希腊和希伯来的两种传统开始汇合。

基督教预设了尘世与天国的区分,对应于社会层面,就是世俗国家与超国家的教会的区分。基督教虽然是一个促进欧洲整合的因素,却不是一个促进统-一的力量。一方面,它在理论上宣扬的是个人的灵-魂得-救,而不关注世俗国家统-一与否;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基督教会为了不使自己被世俗国家所控制,更倾向于支持分-裂割-据的局面。事实上,正是由于中世纪欧洲政治上的分-裂才使基督教会的影响空前强大。

(五) 思想因素之自然法

自然法的思想来源于希腊-罗马传统。古希腊斯多亚等学派都论述过自然法思想,这一思想在罗马时期得以现实化,并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罗马统治下的各民族都对罗马的法律印象深刻。

自然法之最重要的意义是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理念,自然法认为法律并不只是人制订出来的,它有深刻的根源,宇宙本身有固有的规律,人类社会也同样如此,制订法律者是在模拟、体现、展现那些本有、固有的律则,所以法律是高于国家及政权之上的。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按照从根本上说是相通的法律来处理彼此之间的事务。因此,割据并立的势力之间就有了大家都认同的游戏规则,并且他们都认为这一游戏规则具有高于国家之上的神圣性。

正是因为有了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同盟与条约才有基础。而均势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相关的势力或国家对条约的信守程度。如果没有自然法的观念,相关的国家随时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背盟,均势便很难维持,这正是中国战国时期所出现的局面。

我们还应该看到,对中世纪欧洲精神世界影响最大的这两个因素在理论结构的深层是相似或说相通的。

基督教最重要的文本是《旧约》和《新约》,所谓约,就是上帝与人所订立的约定,而约定就是法,约定因为有上帝做保障而确认其神圣性,这与自然法的论述是类似的,只是在自然法那里,自然和宇宙规则替代了上帝的位置。

在基督教和自然法的论述中,世界的结构都是二元的,在自然法中,法律来源于超越于物质世界之上的理念世界,与基督教中超越于世俗世界的天-国相类似。

同时,基督教和自然法都落实于对个体的规约,并以规约为个体提供基础与保障,所有个体正是因为站在同样的基础上(不论是相对于上帝还是相对于自然或自然法),所以才确立了个体之间相对的自由与平等。而这样一种基础,不仅形成了平等并立的个人,也形成了平等并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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