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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各位:对于公司间私下挖人的情况各地法律怎么处理? -- 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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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问题好回答,也不好回答

说它好回答呢,是因为,铁手老大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首先,得纠正一点,是“秘密”而不是“机密”(我自己也经常混用)。

第二,为什么要强调是“秘密”呢?因为,“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名词,(和“专利”、“个人隐私”的地位是一样的),法律是严格规定了它的定义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没有公之于众,仍处于保密状态,如同样具有实用性的专利,就不是商业秘密,因为它已经公之于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自己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会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有实用性”简单说就是有用;“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确实精心地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而不是自己泄密或者放任泄密。这是关键的一点,如果没有这一点,即使前几项都具备,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般指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等等。

所以,这几个框框一套,仿佛就很好回答什么是商业秘密了。但这是法理上的,在现实中就麻烦了,因为涉及一个取证的问题。

如何证明自己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如何证明别人窃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证明给自己造成了多少的损失?如何获取证据?

俺只能厚着脸皮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好理解,要都很容易说明白了,律师同志怎么A钱呢?

关于所谓“潜规则”,还是那句话,这是个职业道德和行业道德的问题,这个商业秘密是由恶意挖角引起来的,而劳动关系是调整人的法律关系,法律是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的,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约束,就像夫妻二人,尽管有《婚姻法》,但小两口要是闹到法院去了,这夫妻也就差不多了。企业想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根子上得善待员工,而员工也要恪守职业道德,大家都这样,风气才会好。

国内的情况咱也不多说了,长远目标、长远目标,会好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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