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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请教大家一个法律上的事情 -- pk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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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和您商榷

谢谢回复。同学你是P大04的?

1.夫妻间确实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然而,本案的情况是,姨父并不同意,也无意进行此种约定,甚至连过户给女儿都不愿意签字。因此,“夫妻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不适用。

2. 夫妻一方的不知情确实不构成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的有效抗辩;然而,在本案中,姨父的借贷行为有必要分辨是为了家庭的共同需要而借贷还是为了个人还赌债而借贷。(您举的例子里面卖汽车也存在买卖所得是否为家庭共同收益的问题。)如借贷为了个人赌博之用,姨妈的不知情至少有可辩之处。

3.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实可以为纯获利益的行为;然而,本案还涉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问题。若是赠与普通动产,比如电视机,女儿抱回家即可,当然如您所说不能以“乙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为由抗辩”(如不存在对恶意处分财产以躲避债务行为的撤销权)。但是,本案除了纯获利益的接受赠与的实质性民事行为外,还涉及需要登记过户以公示、生效。此登记过户的程序性行为(此行为是民事行为,也涉及和国家公权力登记机关的行政性质法律关系)。未成年人能否未经监护人同意,直接以受让人的身份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并不是向您所说的从事“纯获利益的行为”那般简单,尚有争论。

以下类似案件可供参考:http://www.law580.net/blog/?uid-134-action-viewspace-itemid-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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