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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官僚社会主义到官僚资本主义(一组文章) -- 包子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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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挂羊头卖狗肉的股份制改革

挂羊头卖狗肉的股份制改革

刘宇凡

中国国有企业的亏损,一直以来差不多是同改革成正比的。所发布的改革文件越多,所采取的措施越大胆,则亏损越严重。自然,不能简单地从中推论亏损源于改革。但是,反过来,就实际成绩而论,中共的十五年国企改革是失败的。如果中共还有一点羞耻之心,早该下台以谢国人了。不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是不时兴这种作法的。它不仅丝毫没有谢罪的表示,相反,还坚持继续「深化改革」。它去年开出的药方,就是要同资本主义的公司看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曲解公司制的背后原因

这是中共去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决议可视为中共全力推行股份制的讯号,因为只有股份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具有的法人地位才算是最完备的,它同股东的区分是最明确。而公司制改革,当然是仿效资本主义公司制的。不少人认为,资本主义的公司是真正的自负盈亏,所以才有盈利;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如果实行公司化,就必然可以起死回生。过去曾经把承包制捧到天高的中共理论家,现在照例要对之弃如蔽履了。他们认为,承包制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是不能真正解决政企不分的老问题的。要解决问题,除非实行产权改革。过去国有制名义上是「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不负责,这就是所谓「产权虚置」的问题。承包制据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产权虚置;只有实行企业法人财产权才有可能;「只有在明确界定了国家与企业的上述产权关系之后,才能有效地进行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体制的改革。」过去十多年搞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改革之所以失败,是因为「这种提法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基本线索和内在要求。……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恰恰是在企业层次上要求两权合一,即企业必须拥有实际上的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等。我国十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也在于始终没有给企业以应有的法人所有权。……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宏观层次上,应当实行国家的终极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在……微观层次上,应当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而不是国家又当『老板』又当『婆婆』。」(注一)但是,这位理论家强调,这种产权界定并非私有化,而是「要找到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其核心是改革原有体制下的国有资产权虚置、资产经营责任不明、资产运营低效的产权制度」。(注二)按照这种意见,中共之所以弃承包制而取公司制,是因为前者只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不及得后者要划分股东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那样「彻底」。但这种理解根本错误。资本主义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以来恰恰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而著名的,并非以股东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开而著名。中共在八十年代为承包制制造吁论的时候,也反复指出这点。而现在他们却刻意忘记了。说股份公司有法人所有权,又有股东所有权并非完全错误,但是单提这点却非常片面,把二者对立起来就更加错误。请问:公司本身又属于谁呢?当然是全体股东。然而,恰恰这一点是那位作者所刻意隐瞒的,或者至少有意淡化。他们反复强调两个所有权,完全分离,而且往往是拿法人所有权去抗衡股东的所有权,更规定股东的所有权只是属于「终极所有权」。请问:何谓「终极所有权」?从何处体现这种「终极所有权」?公司的法人产权自然并非「终极」了,但不是「终极」,又是什么?是「眼前的所有权」么?二者有什么分别?界限何在?连界限也不知道,谈什么「明确产权」?岂不是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划分更模糊十倍?岂不是自打咀巴?

财产权神圣

根据资本主义的法律,公司股东与公司本身自然是有区别的。公司是虚拟的独立法人,不因个别股东之死亡或退出而终结,具有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但不能把这种区别夸大到公司有公司的产权,股东有股东的产权,二者对立起来,更不能夸大到一旦作了这样的划分,便能令国企起死回生。毕竟,公司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决定着公司的生,也可以决定它死――清盘。所以,股东产权是第一性,而公司产权不过是股东产权在法律上的延伸而已。谁是主谁是客是一目了然的。自然,由于股权的分散,数量庞大的股东使他们不可能直接经营,而只能由股东大会所选出的董事会负责经营(这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但是,这种分开从未像那些主张「经理革命」学说的人所描绘的那样,已经发展到经理完全控制公司,股东(包括大股东)只能靠边站的地步,更未发展到股东的产权被一分为二,他们只享有「终极产权」,而公司产权归公司自己的地步。在股份制下面,小股东的所有权的确大大受到限制了,差不多变成只有收益权(股息),但不能因此推论整体的股东的产权都这样缩小了,而同时经理的权力却相应地、按同等比例地扩大了。因为小股东所失去的权力,并非全由经理接收过去。其相当部份是由大股东所取得。事实上,股份制就是一种方便一小撮垄断大资本家通过有限股权去控制别人的(主要是小股东)财产的制度。占有两成股权,却可以控制全部股权,真是何乐而不为!诚然,在一些最巨大的跨国公司(如通用),最大股东也很难取得超过百分之五的股权,但这只说明,一个大股东很难取得控制权,却不表示大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控制权,因为完全可以、而事实上也是由几个最大股东来实行联合控制,并由他们组成董事会。自然,这种控制是战略性的控制而非日常性的,但战略性控制已足以证明,股东产权并未分散到「失控」地步,并未发展到股东完全变成只能坐待收益的地步。每一次经济衰退以及由此引起的种种危机(破产、兼并、收购战等),都经常看到董事、经理被最大股东「炒鱿鱼」的情事。所以,我们可以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是,若说股东所有权跟所谓法人所有权完全分开了,以致股东已经无权干预企业的经营了,那是不符事实的。

「企业家」的狼子野心

实行这样的改革并不能「明确产权」,不过中共的理论家还是那样热心褒扬,个中原因,就是这种改革另有妙用。早在八十年代初,国营企业的经理们已经为缔造中国企业家阶层而大造舆论了。后来尝过承包制甜头的经理,胃口就更大了,梦想有一天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享有比外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有更大的权力。而现在所谓产权改革,其背后利益动机就是完全架空国家这个大股东,好让经理们完全独立经营。这方面的野心简直到了毫不掩饰的地步了:「必须大力推进法人相互持股,使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大幅度降低国家直接持股比例。……按照上述设想,作为终极所有者的股东被架空了,在企业经营上起决定作用的,归根到底是经营者而非个人股东。」(注三)这位作者所描写的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他这种描写的逻辑结论等于说,由资本家虚拟出来的法人,已经反客为主,剥夺了主人的财产控制权,并且将之交给了经理。整个资产阶级即使还存在,却已经完全靠边站了。

真是匪夷所思的奇谈怪论!无数事实表明,在资本主义国家,多数股票仍是操纵在几百甚至更少的富豪家族手中,因而许多大公司的董事会也一样操在他们手中。股权的分散和非人格化的公司法人制度,恰恰便利了大资本家支配了广大小股东的财产(例如通过金字塔式的控股公司),便利了他们把别人的财产集中在自己手中,而不是相反。经理始终只是仆人,而不是主人。毕竟,经理的任期是有限的,而且仰赖大股东的信任;反过来,财产权相比之下简直是永恒的。资本主义的财产权是权力中的权力。不过,这位作者尽管立论荒谬,但好处是让我们知道了,他们搞什么「明确产权」的改革,原来并非要物归原主,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公有制企业真正交还人民控制和监督,而是反其道而行,正式「架空」他们,把这几万亿财产全都交给「经营者」去任意支配!这样一种所谓公有制的改革,难道不就是变相的私有吗?而且是一种化公为私的、最反动的私有化呢!这位论者反映了中国的「企业家」们的野心。不过,要整个中共接受「企业家」们的方案,恐怕也是不很容易的。首先,那些自命是国有财产的监护人的政治官僚,就不会轻易让「企业家」去架空他们的。所以,中共的改革决议在最后落实时会变成怎么样,还要有待政治官僚与企业经理之间的明争暗斗,发展成怎么样。但总之,不论哪一派,都不值得人民支持,因为不论哪一派的方案,都不是真正符合人民的利益。

大陆上越来越多人认为,公有制根本行不通,因为公有制名义上人人所有,但由于无法划清每一个人对公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实际上是人人不负责。只有实行私有制,让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是财产所有者,才能使经营者真正关心企业的成败得失。

公有制也可以实行两权分离

但是,要知道,经营者又是所有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只有中小资本家的企业才是这样。而占国民生产总值最大比重的,乃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恰恰不是两权统一,而是两权分离。既然这样,那请问:通用公司那三百多万个股东,又何尝是「人人负责」经营?何尝不是把经营权交给经理?既然这样,为什么中国国企不可以一面保持全民公有,一面把经营权交给有关的工人和经理具体负责?为什么非要将之拍卖、变成私人的、同样是两权分离的股份公司不行?既然外国的月亮跟中国的一样圆,为什么非要跑到外国赏月不可?有人说:「但过去十年不是已经实行过两权分离的改革,而结果不是已经证明失败吗?」不,事实决不是这样。过去十多年,中共的两权分离的改革从来就没有真正落实过,因此谈不上证明失败。其次,中共经常说国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欺骗。在一党专政下,作为「主人翁」的人民连过问一下经济状况都有可能被控以盗窃国家机密,又那里谈得上「全民所有」?可以说,大陆只有国有制,而且是专制主义的国有制,并无什么全民所有制。所以,只能说专制主义的国有制彻底失败,不能说全民所有制或公有制本身失败。自然,当我们说全体十一亿人民都是公有企业的「股东」,并不等于十一亿人都来直接经营。但他们可以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民主程序选出董事和经理去负责经营。我们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同八十年代在大陆所实行的承包制,主要不同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们主张这种分离是在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每一个公民都有充份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才谈得上监督公有企业;而只要公民有这种权利,就一定会有人行使监督。真正的公有制必须以民主为前提。二、全体公民的所有权体现在如下机制:就宏观而言,他们通过民选代表去决定整个国民经济的积累和分配;就微观而言,民选的代表、消费者的代表等,都在企业的董事会中有一定数量的席位。但一般公民并不直接行使经营权;三、我们主张经营权不是全部交给经理,而是交给企业的全体职工;全体职工的代表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再由他们选出的经理负责日常的管理,而不是像承包制那样让承包者独揽大权、压迫工人。

实行真正的工人自治

没有人会说上述的假设就是一字不易的定见。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企业,应采取何种模式;如何在防止政府的调控权力过大、妨碍了企业的自主性之余――同时又防止企业职工为了一己利益而损害全体公民的利益,总之,整个国民经济如何达至适当的集中和分权,那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而事实上近年来许多西方经济学家都在作有益的探索。但是,现在至少可以这么说:中国没有必要盲目仿效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没有必要恢复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如果这样做,不仅意味着官僚首先会乘机侵吞国家财产,而且意味着上千万工人失业,以及工人阶级整个经济及社会地位的急剧下降。中共基本上已下了决心走这条路线了(虽然具体办法仍在争论不休)。在这个历史关头,中国的工人阶级没有理由逆来顺受。事实上,各地的零星罢工亦在不断发展。但是,中国工人阶级如果要真正挣得生活保障,就必须认识到:过去那种命令经济虽然把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口号喊得很响,实际上是连人身自由也没有的工奴。而现在的资本主义改革呢,虽然多了点人身自由,但却同时失去一切起码保障。所以,必须同时反对上述两种制度,争取把政治和经济的最高权力拿到手中,实行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工人自治。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注释:

注一:《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管》,张德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一九九三年,第八十页。

注二:同注一。第八十一页。

注三:《论企业制度的改革》,吴家骏,载于新华文摘,九四年五月号第五十三页至第五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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