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劳资问题的若干看法 -- 葫芦牛仁
最近富士康自杀事件以及本田罢工事件把劳资问题推到了公众的视界。对此我有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新一代的来自农村的产业工人和以前的季节农民工有非常大的区别。很多人来自于农村但是已经完全脱离农村(受益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和暂住证制度的放松),受过一定的教育(受益于免费的9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要求也有相较于第一代季节农民工有很大的区别。
2、政府和资方似乎还是停留在对过去农民工缺乏组织、任劳任怨的认识基础,以为通过打压和收买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3、对抗不可避免,但是如果事先没有充分认识,并且设计适当的解决渠道,目前的问题还只是冰山一角。
4、建议当局要考虑改革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深化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覆盖(至少我知道深圳就有很多和中央大法不一致的不利于农民工社保的土政策),包括面向农民工的廉租房制度。另外一方面,要吸取工业革命初期的教训,更多保障企业和员工间,保护员工居住和私人生活的自由(强制的集体宿舍是非常要不得的东西)。
什么都涨,就TMD工资不涨,就是老一代的也受不了,
关于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案例,并不因为资方通过工会与工人就加班时限达成协议(超过了每天3小时、每月36小时)就失去法律约束力,而是必须硬性遵守的,请问我的记忆是否符合法律解释?
(不好意思,那本书塞到哪里一时记不起来,偷懒请你给解释一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个是强制性的规定,违反的后果既包括行政法上的责任,也包括劳动民事关系上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便资方通过工会与工人就加班时限达成协议(超过了每天3小时、每月36小时),资方仍然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但是在工会、工人和资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员工是否仍然有权要求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赔偿,这个比较不明确。我的意见是约定无效,可要求损害赔偿,但数额较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