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案例,并不因为资方通过工会与工人就加班时限达成协议(超过了每天3小时、每月36小时)就失去法律约束力,而是必须硬性遵守的,请问我的记忆是否符合法律解释?
(不好意思,那本书塞到哪里一时记不起来,偷懒请你给解释一下)
🙂劳资问题的若干看法 14 葫芦牛仁 字843 2010-06-04 02:17:28
🙂请教个条文解释
🙂劳动法的规定 4 葫芦牛仁 字586 2010-06-10 01:30:49
🙂多谢解释, 纹石 字206 2010-06-10 01:41:11
🙂抢个沙发先, 小学一年级 字77 2010-06-04 04: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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