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让我们讨论新雨丝上的这篇文章吧 -- 山寺桃花
作者blackbox在这话题上很活跃。 老实说我已经出离愤怒了。我虽是学医的,但对黄的工作也不了然。他的工作也充满了争议。然而,就文章发表上的学术伦理来看,我深信blackbox的洋大人是错了。其实抛去新华社记者文章里的套话空话,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guest 在工作的原创者对论文署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单独发表了论文。在这种情况下,论文中的鸣谢,只能被理解成去有意误导人们以为手术医生对这篇论文背书了。
送交者: blackbox 于 2006-7-09, 18:55:45:
美国迈阿密大学Guest有无剽窃黄红云医生的成果?
本文仅根据两篇有关当事人的公开报道[新华网]及[Spinal Cord]作出评论。
[新华网]:一个中国医生的跨国知识产权之争, 2006年07月07日, 新华社记者朱玉、吴晶
[Spinal Cord]:Rapid recovery of segmental neurological function in a tetraplegic patient following transplantation of fetal olfactory bulb-derived cells, J Guest, L P Herrera and T Qian, Spinal Cord (2006) 44, 135–142.
[评论]:Blackbox
1. 黄红云对Guest的指责
[新华网]:
“黄红云忽然冷静了下来:这两个有头有脸的美国科学家,为什么冒着在国际上身败名裂的危险,来剽窃一个中国医生的成果?唯一的解释只能是,这个成果太重要了,它对全世界医学界都很重要,它首次在临床上证明了神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再生修复和功能重建,这是非凡的甚至划时代的认识!有人根本不愿意中国的医生在这个领域走在世界的前面! ”
2. 什么是剽窃
[Google] 曾任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唐纳德.肯尼迪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比较集中地论及相关问题,美国民法的剽窃定义主要指对表述的盗用;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所(NIH)科研诚实委员会则定义为:“在没有适当方式说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词句或观点表述为自己的词句或观点”。
[评论]:Guest有无用了黄的表述? 显然,黄没有指出这一点,黄指责的,是Guest拿了黄的病人的数据去发表。根据剽窃的定义,剽窃一词不适用于Guest所做的行为。既然[新华网]提到了知识产权问题,那就不妨讨论一下。
3. 什么是知识产权
[Google]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评论]:看来,知识产权这一大问题应该由法院去解决,超出了学术研究范围。这样的话,那就回到[Spinal Cord], 看看Guest有没有文章中病人原始数据的使用权。在此,强调的是使用权,病人住院期间的一切病历资料,所有权归病人及医院,研究人员 获得IRB同意后,仅有使用权,可调阅分析病历,发表结果。研究人员应该做到,一切研究活动都不会造成病患的伤害。
4. Guest一文包括了哪些原始数据及获取方法?
[Spinal Cord]:
“Materials and methods
ASIA/IMSOP neurological scale. Immunostaining of cell cultures.
….He was examined according to the criteria of the ASIA neurological assessment scale
….. The presurgical MRI showed
Cell culture and preparation for transplantation”
[评论]: Guest一文报道了病人手术前后的临床表现,采用常规临床疗效评估方法, MRI 以及实验检查方法。仅手术方法由黄独创。
5. Guest一文的原始数据由谁提供?
[新华网]:
“两名美国科学家亲眼目睹日本男孩子手术前后的变化,向黄红云要求合作写论文。黄红云同意了:他们毕竟是来自世界顶级的研究中心,由他们出面独立评价,说服力远胜于黄红云自己的论文。”
[Spinal Cord]:
“...The first and third authors of this case report acted as observers of this transplant series over a 12-day period and wrote this report. These authors systematically examined the patient prior to surgery, observed the operative procedure, and followed the patient clinically for 8 days post-operatively.
….. Immunostaining procedures were carried out in Miami on a cell culture
”
[评论]: 显然,双方确认了一个事实,Guest亲自参与了病人手术前后临床检查与记录。细胞学实验由Guest在美国完成。可以这么说,至少部分原始数据由Guest自己采集。
6. Guest能否发文章?
[新华网]:
《中华医学》杂志副总编辑燕鸣燕鸣为记者提供了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的中英文资料,…标准对作者身份有着严格的限定:在研究构想和设计、数据获得、数据分析和解释中任一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草拟论文或对论文中的重要学术内容做出了关键性的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稿件做出了最后的认可——生物医学研究文章的作者必须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
[评论]:Guest一文所用的数据包括Guest与黄共同采集的部分,可以说,双方共享原始数据,双方都有发表文章的权利。而且黄让Guest出面独立评价,黄更应该让Guest一方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 不然,怎么叫独立评价。而且,Guest仅评估黄的成果(即嗅鞘细胞移植手术),根本谈不上占有黄的成果。美国药厂开发出来的新药,都请大学医院科学家做临床试验,所发的文章,药厂科学家名字放在不重要位置,或者不当作者。
7. 黄不同意发文章,Guest应不应该自己发文章?
[评论]:几年前,美国医学会期刊JAMA有一文章,报道美西一药厂出资请大学医院科学家评估其开发的抗癌药,数千病人已服用此药,(通常,药厂资助科研项目,药厂科学家参于研究设计)研究结束时,数据分析结果出乎药厂科学家预料, 对药厂不利。鉴于结果的发表会对药厂有负面影响,药厂科学家不同意发表。最后,大学科学家还是发在JAMA上,并说明药厂的立场。大学科学家有无吃官司是一回事,这种行为起码表现了科学家应有的良知。研究人员应该以病人及研究对象人群的利益为首要考虑。这第7问题,留给读者回答。
8. 最后,患者的知情同意
[Spinal Cord]:
“The patient receiving the tissue provided consent for both the transplantation procedure itself and the injection of the fetal cells. We certify that the procedure met all applicable institutional guidelines of the Chaoyang Hospital, Capital University of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China, and Chinese government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ethical use of human volunteer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is research procedure.
”
[评论]:Guest的文章说明了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但未说明整个研究项目有无经北京朝阳医院IRB审批。不知道国内有无IRB,做人的研究,必须报IRB通过,发的文章须写明这一点。IRB的申请表,必须列出所有研究人员。知情同意书内容应有解释研究结果的用途,比如发文章。
IRB=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伦理审查委员会
ASIA/ IMSOP= American Spinal Injury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Medical Society of Paraplegia
[新华网]来源:http://www.xys.org/forum/db/1/111/254.html
[Spinal Cord]来源:http://www.spinalrehab.com.au/Updates/Rapid%20recovery%20of%20segmental%20neurological%20function%20in%20a%20tetraplegic%20patient%20following%20transplantation%20of%20fetal%20olfactory%20bulb-derived%20cells.htm
---END---
Objective: Report rapid neurological changes in a complete tetraplegic following a cell injection procedure.
Setting: Beijing, China.
Methods: ASIA/IMSOP neurological scale. Immunostaining of cell cultures. Cellular transplantation to effect functional restoration following spinal cord injury (SCI) has been hypothesized to cause improvements through axonal regeneration, increased plasticity, or axonal remyelination. Several human trials are in preliminary phases. We report a rapid improvement in motor and sensory functions in the segment adjacent to the level of complete SCI within days following cellular transplantation of cultured fetal olfactory bulb-derived cells. The patient was an 18-year-old C3 ASIA A complete tetraplegic 18 months post-injury who had been neurologically stable for more than 6 months.
Results: Within 48 h of cell transplantation, the patient improved one ASIA motor grade in the left elbow flexors and began to show right wrist extensor function. Descent of the sensory level occurred within 4 days and then the rate of change slowed. He is now a C5 motor and C4 sensory complete tetraplegic. Cellular cultures prepared in the same facility showed viable human cells that labeled for nestin and GFAP.
Conclusion: We hypothesize that improved transmission in intact fibers subserving the zone of partial preservation accounts for these early improvements. We emphasize the need for further independent analysis of the outcomes of this and other preliminary cell transplant studies.
Keywords: spinal cord injury, cell transplantation, olfactory ensheathing glia, stem cells
以上是摘要全文。可以看出来,作者一上来,就先表明,这是一起病例报告。而且明确表明这是在中国北京操作进行的。读者只要是一看到作者的通讯地址,如下,就会马上想到。这个案例,肯定是合作的,而且评价的成分居多。
2The Miami Project to Cure Paralysis, University of Miami, Lois Pope LIFE Center, Miami, FL, USA
3The Miami VA Medical Center, University of Miami, Lois Pope LIFE Center, Miami, FL, USA
Correspondence: JD Guest, Department of Neurological Surgery, University of Miami, Lois Pope LIFE Center, 1095 NW 14th Terrace (D4-6), Miami, FL 33136, USA
接下来的方法与结果,结论,都是说的病人的术前术后的评价的方法和结论。由此可见,整篇文章主要集中在评价这个病例上面。并不是针对手术的操作而言。
接下来,是前言介绍,原文如下
请注意其中最关键的引文14,这个引文直接牵扯到了具体的手术问题。引文14如下
我认为,到此为止,作者的写作完全是符合业界内的规矩的。就是把所有的关键操作都给明确地指出来了。没有任何的含糊之处。因为本文主要是评价病人手术前后症状变化,所有的该给黄的credit都已经给了。
下面我就不再引用全文了。只是进行评价。
接下来的材料与方法,都描述得很详细。问题是,对于所有的手术操作,试验步骤,以及结果的获得,都是以被动语态写的,没有提到操作者。这就给大家一个错觉,感觉好像是作者们进行了手术,以及亲手获得检测的结果。关于这一点。我不知道内幕,因此不好评说。但是,按照惯例,如果的确是他们亲手检测的话,除了手术操作那一段,还要再加一次引文,并注明操作者是来自北京的合作者,无论是匿名还是说出姓名,这种写法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
如果在这一段不写,在文章的最后,补注一个,也是可以接受的。或者用感谢的章节来声明也是可以的。文章的作者没有写,有些不合乎惯例。我不知道在医学杂志上发表是不是跟理科杂志上有些细节的不同。但是,这些漏洞,或者是缺陷。是很明显的。而杂志的几个审稿者和编辑都没有指出并加以更正,我认为这或许是业界的一个共识也难说。
就这篇文章来看,整个都是对于黄红云这种新手术的一个病例报告和评价。最后的结论也倾向于赞成这种新的手术方式。对于读者来说,他们看完之后,如果对于这篇文章感兴趣,那么第一件事就是要去找黄的具体操作文章来看。我绝对不认为这是对于黄的手术方法的一个剽窃。对于文章来说,除了没有在具体操作中提到他,或者应该在作者里面加上他的名字以外。整篇写作几乎是无懈可击。
黄认为这是剽窃的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是不是原始的检测资料是出自这两位作者的手,还是他们一起完成的,还是完全出自中方。就作者在摘要中提到的,我想,大家一起做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如果是新英格兰医学学报,我倒是要怀疑一下几个作者的人格问题。为了这么一个不是很出名的杂志上的一篇文章,来拿自己的职业冒险,是不值得的。如果是大家一起做的,这也就是资料共享的问题。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作发表的。
依照blackbox提到的第8个问题。我想,有可能是黄不同意发表,认为写作有问题,或者对于发表的杂志不满,所以合作者决定撇开他自己干。或者是作者有点混水摸鱼,打擦边球的意思,让人误解自己也可以做类似的手术,为自己打广告。如果抛开国界问题,这只是一个合作者闹崩了之后的一个小纠纷问题。没有必要提到那么高的程度。这并不是真正的剽窃。
从新华网的报道来看,要么黄红云是真的一点也不了解杂志出版的规则,要么这就是一起人为的炒作。呵呵,我可是碰巧看了点别的东西,而且我对于国内的这种炒作也已经习惯了。
所以,大家姑且看看好了。
GUEST 品德极为恶劣。 他根本没有单独发这篇文章的资格。
这决不是医学界的通常做法。
但是,如果实施一个中国人反过来这么做,事情会怎么样?我觉得是guest利用了自己语言上的优势,霸王上硬弓。基本上如果主要数据提供方不同意排名,合理的结果是废掉这篇文章。我们系里一个教授发过一系列的文章。他雇的一个postdoc作了实验结果与之相反。他就按住不发。这个postdoc 离开他这个组想单发,因为杂志要这个教授点头, 还是发不了。这个事情上,Spine 编委明显疏忽了。
你所说的神刀的唱反调文章我也读了, 诚如我所言,我们不是讨论学术,但就合作者之间学术道德来说,guest 太过分。他根本没有单独发文的资格。
我相信其他的行业里,也不会有人把原始资料拱手相让,让你予取予夺,而丝毫不加以控制。
黄的工作,我最早是1-2年前在美国的电视里看到的。 美国这些手术限制很多,特别是小不是上台后。电视节目里是艳羡的的口气说美国人到北京接受这些治疗,得到了很大的好转。最后强调政府要给美国研究机构松绑。实话说,美国的医生受制于法令,protocol,早就在那里咬牙切齿,摩拳擦掌了。这里背后真是有很多的利益和荣誉。
神刀的评论我无从置评,它应该把他的学术质疑投到学术杂志上去,如同我读到的一些英文医学杂志上发表的类似质疑文章。我能说的是,患者症状有改善,这是双方都不否认的。通常的反方论据无非是黄的细胞移植无效,真正的有效是因为术中过程中作了减压。以我粗浅的脊柱外科知识,也知道,很多病人伤后当时就做了尽可能及时的减压手术。难道几年以后的陈旧患区减压效果还要好?更不要讲,受压迫的神经可能已经液化粘连,根本无从减压。
国内基础研究是差一些,但是临床上由于病源丰富,医生客观上限制少,敢想敢做,在这方面走到国外前面,完全有这个可能。60年代国内基层医生报道用抗生素治疗胃溃疡,被国内学术权威斥为荒诞。可为教训。
有了临床资源,与国外合作,加强治疗机理方面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应当强调的是,黄披露了所有的原始资料给GUEST,说明他对自己的工作时有信心。说句难听的话,神刀应该在专业会议上去跟黄来个脸红脖子粗。
问题的焦点,在我看来,是这篇文章里面所用到的图片和结果,是否是属于合作范围内的,还是属于黄私下里提供给他们的,属于内部交流的。
如果是属于内部交流的,很多实验室间有这种合作关系,就是在发表之前,甚至在投出文章之前,相互间传递一些结果。那么,这就是不折不扣地剽窃。但是从新华网的报道来看,应该是属于合作范围内的。那么应该属于打得擦边球。虽然Guest的确有剽窃的行为,但是他的这种剽窃,并不是完全否定了黄的工作,而只是没有提到而已。就是你说的,就道德方面,Guest的品质低下这一点我同意。
解决的方式很简单,直接给Guest去信,要求要么添加自己的名字,并做出相应的更正;要么撤销文章。同时给spine cord杂志社去信,提出上述要求,并要求他们组成特别小组,做出调查。是不是你的东西很简单,直接去查原始病历就可以了。如果是合作的项目,那么拿出合作协议书来。这种事情应该据理去争,而不是去媒体哭诉。我不知道国内的情况,但是这应该是常识性的东西,也是很通常的程序。不要总是以为外国人欺负我们,很多时候,游戏就要有游戏的规则,要按照规则办事才行。
你说的那个例子,我也见过类似的情况。这个时候,不能单纯的怪老板。设想一下你做了一系列的实验,就一个与众不同,其他的都吻合得很好。那么,你要发表那个与众不同的时候也会很谨慎的。而且,博士后理论上是没有自己的data的。因为有协议,就是卖身契。最后一点就是,所有的文章发表,须得到所有作者的书面同意。任何一个作者认为不合适,都可以在任何时间撤回文章。
我没有怀疑国内临床的意思。同仁的眼科和阜外心外,我都见识过了,果然不凡。
lab 之间除非一起报课题,或很大的项目,多半是口头协议。黄这一次虽不至于吃闷亏,拿出协议是只怕力有未逮。一般大家都在意自己的credibility, 不会如此行事。君子之交嘛,谈不拢,都不发了。以后觉得你难打交道,不合作就是了。
道长是至诚的君子。不过我倒以为适当给媒体曝光,也无可厚非。美国人这方面可是厉害得很。记不记得前几年,有一个中国人从lab里拿了一些菌种,大阵仗出动FBI 逮捕他。被媒体说成菌种价值几亿。其实是前提如果它能变成新药。鬼都知道那是8字都没一撇的事。FBI 的大嘴捕快 将冰箱里的食品meat ball 故意捅给媒体说是人的眼球。最后连法官都觉得无聊。这次捅给媒体, 不过是与国际接轨罢了。媒体暴力和话语权,美国人玩得比谁都好。这不,深受美国人教育blackbox已经条件反射般并且煞有介事地在以打假著称的新雨丝上为guest 辩护了。通篇只读出了洋人会来抄你吗?差点就说出抄你是看得起你。 我愤怒的是,他一点道德是非观都没有。这么简单的事情都文过饰非,如我乡下的奶奶说的,“读书都读到屁眼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