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BT上传跟开租书店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 铜猪
听说有人传文件被抓,那么出租书和录像带的犯法不?本人想不通本质区别在哪,达人请不吝赐教
出租音像制品一般要有特别的license,要给出版商或作者付额外的费用(比如按照租阅次数计算),不是随便买个零售的DVD就可以收租子的。我不记得在美国见到有租书的生意,图书馆是公益事业,不太一样,不过我怀疑图书馆买书的时候也是要额外付费的,不是你我在书店付的价。
象BT之类的P2P之所以侵犯版权是因为个人用户/读者的license只允许个人使用,不得复制传播--当然我觉得不许复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买的不是那张CD,而是CD上的内容,我应该有权备份我自己拥有的数据。
利用互联网传播文件的行为起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这些都是著作财产权。
而出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呢?应该说,这在法理上有争论的,各国的规定也都不一样。因为出租者通过购买正版书籍或dvd,已经取得了该书籍和dvd的所有权。这里有一个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
所以在知识产权的立法上,各国都用了一个比较折中、模糊的办法。大致上,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唱片是不允许未获授权的出租的。但这有2个前提,一就是出租行为是商业性的;二就是出租行为导致了大量复制而严重损害其复制权。
故而不能武断地说开租书(碟)店是非法的。
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算是现在法学研究的一个前沿问题,可以肯定地说,现在世界上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都是不完善的。我个人更激烈些,认为旧有的关于复制权与发行权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发展了。
这次关于百度案和香港bt案,是有争论的,不一定就正确。
《美国著作权法》将出租权列为了发行权的一项,是著作人的财产权的一种。
我国其实在这一点上和美国的规定是一样的。
完全不懂著作权法,不过这个解释听来颇有道理
兄弟喜欢做套中人,仙长手下留情,不要一声不吭就起人家的底
俺只是套用了一般物品的出租与转让里的概念,想来书籍也是包括在内的。
赶明也去博物馆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