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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求助】求助大家,讨论一下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 s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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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求助】【求助】求助大家,讨论一下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关于如何和街道工作人员互动来解决问题。

我现在住的小区大概有30多小高层,共3个垃圾亭,其中两个设置在前后门,最后一个设置在我们这栋1单元南面,前段时间我们这栋的邻居签名希望把这个垃圾亭迁走,主要是由一位一单元的邻居在跑。现在街道发一个文给物业要求恢复我们楼2单元北门前的临时垃圾收集点,我们楼的邻居就吵翻了,1,2单元的邻居互相埋怨,我感觉这是街道在挑动群众互斗这样他们就可以置身事外了,请问一下大家这种问题应该如何入手解决,主要感觉街道的工作人员的手段也够阴的。闲暇学习主席的著作,但碰上这种小事也没什么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家园 街道办有有这个权利吗?

小区内部事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该业委会定吧?

建议在业委会上达成一致,对街道办,要求拿出法律法规来。

家园 我查了一下,按照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街道有指导的权利义务
家园 街道是以小区垃圾亭数目小于规定

要求恢复已撤销的临时垃圾收集点。问题是撤销的临时垃圾收集点有好几个,现在只恢复我们这栋的。对相关法规也不清楚,不知道主要的问题是出在业委会,物业,还是街道。

家园 没看原文,不敢发表观点

这些事,有时候就成了语文题目了。“指导”是个啥意思?“指导”了是不是就必须服从?数目不够可以增加,但是位置是否应业委会自己决定呢?这都是可商榷的。

正如成立业委会,要去街道办“备案”,这个“备案”又是啥意思?很多地方把这两个字发展成了一套程序,要先申请,再评议,然后出意见,再提材料,然后批准。一套一套的,就是想办法阻挠你成立。

国务院曾经有意见出来,“备案”就是备案,也就是说告诉你街道办一声就行了。但是实际也落地不下去。

对《关于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5]4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转来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说白了,一方面是这里面有利益在内,另一方面就是,还是不相信群众,害怕群众组织起来。

所以俺现在看到什么说当今走群众路线的,通通付之一笑。

具体到这个问题,建议两点,1,找根子,街道办为啥要这样?2,一切事宜通过业委会进行。

一定要有理有节,不要过激。俺们旁边的小区,也是因为垃圾堆积问题,物业不作为,几个业主一时冲动,把垃圾袋仍在物业办公室门口,竟然被按“寻衅滋事”算,行拘了两天。

家园 无产阶级铁拳……堕落……变质……资产阶级打手
家园 言重了

还是人民内部的小冲突,矛盾都算不上。我其实是有点好奇,在实际生活中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一直理工科思维,这不是在学习主席著作么,不也得下手做个习题。

家园 抱歉,我指的是我楼上说的作出行拘决定的官员:

一定要有理有节,不要过激。俺们旁边的小区,也是因为垃圾堆积问题,物业不作为,几个业主一时冲动,把垃圾袋仍在物业办公室门口,竟然被按“寻衅滋事”算,行拘了两天。

家园 文件是不是你们“文明城市”的要求?

领会精神按条款要求一一对应处理,比如若垃圾及时清理是不是不用增设?

原先城管(综合执法)的部分权力下放到了街道。

比如交管执法,你办错了他就会罚。街道平时是指导意见,由物业与业委会商议。

家园 以大家买时位置为准

你买房的时候什么样,你看到了,购买了,就是同意和接受了当时的位置。原来没有的变成有垃圾亭了,显然不公平。

现在不好的可以改善,但不能以伤害以前没有问题的住户为代价,否则,就应该维持原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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