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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李案想到的与法律相关-回方解石mm -- abu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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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从李案想到的与法律相关-回方解石mm

这本来不是我能写的,本人一不是学法律出身,二没从事过法律相关职业,可以负责任地说:本人算半个法盲。可河里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很少,或者不愿意发言,那么,我就试试看吧。特别回方解石mm,律师的法律文书是很有看头的,我就是看了您引用的链接想起写些什么。

特别声明,本人所有的法律知识来自二十多年前随手翻的几本法律或法理书,和平时与法律人士聊天时得到的见识,会有错误,请多多指出,特此感谢。从哪里写起呢?

一:律师身份的变迁

二十多年前,我们所熟知的公,检,法系统里面的“法”并不特指法院,最少包括司法局,而律师就是司法局系统下面主要的子系统,按现在说法:也是国家公务员系统。为什么这样设立,和国家建立初的建国者的设想有关。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公检法的设立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暴力工具,其主要职责就是合力把犯罪份子和反人民份子送进监狱的。所以,当时的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惩戒犯罪份子和反人民份子。(这和现在律师的角色不一样吧,嘿,确实不一样。)所以,有网友认为:律师就是走走法律程序的而已。确实,在当时,不负责的律师就是走走法律程序,能够在走程序的同时为嫌疑人争取争取权利就是好律师,能够在程序中看到公安局侦察有出现的冤案嫌疑,那就是为民请命的律师,注意,一定要是冤案啊。

写的我汗都出来了,这肚子里没货就是不成。写东西需要很多资料,我真没那工夫,也没有资料,所以大家凑乎看吧,我争取这三天假期写完。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律师身份的变迁二

律师的角色转变成现在的模式,是从八十年代末开始,具体是什么时候,对不起,请baidu吧,我马上要睡觉了。

具体转变的模式是从人民专政的工具变成彻底代表诉讼人或嫌疑人的利益。为什么会这样转变,对不起,我也不知道。

由于当思想的混乱,和经济活动的增加。刑事和民事案件大量增加。解放以来延续的由司法局指定律师的传统造成大量律师的缺失。(我记得当时很多市,县只有一个律师所。)政府允许曾经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士获得律师资格。(是直接获得资格,不需要考试的哦。)我们市当时最有名的律师就是曾经司法局的一名行政退休人员,法律专业知识根本不懂,以敢于在法庭和法官吵架著称。法庭也没电视上想的那么庄严,就一个破房间,10平米左右,几张破桌子椅子。

家园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法理上的区别三

民事案件全称民事纠纷案件,注意,这里特别重要的是纠纷,按通俗说法,这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我的理解,经济纠纷案件在大项上,是民事纠纷案件的子系。)

而刑事案件在法理上就是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我还是举例说明吧,如:例一:吵架产生打架,这是人民内部矛盾,可处于行政处罚但不是刑事案件,但你要天天无理由找人打架,那就是寻衅滋事罪,是刑事案件了。例二:如果按交规开车,不管造成多大的车祸,那是民事案件。如果喝酒开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那就是刑事案件了,因为喝酒开车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例三:杀人,你要时不时有这念头别人还怎么活?当然是刑事案件了。

其实普通人不要了解那么多,只要知道刑事案件必然是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那么既然是公众事件,就必然是公众负责。所以刑事案件诉状必然是由代表公众利益的检察院出具。民事案件,得,你要自己能写自己写,不能写花钱请律师写。

所以在李某某案中有人造谣说杨某要撤诉,这人连一点法律常识都没,轮奸是重大刑事案件,必然是检察院代表公众利益出具诉状,这里杨某只是公众之一,她说要撤诉能撤诉的了?就像杀人案,苦主的家人要撤诉撤诉的了?造谣得有知识。

(满头的瀑布汗,二十岁前看的书,理解错误专业人士多多指点。)

家园 一桶浆糊的中国法律四

起这个题目还是我昨天看到的新闻,新闻内容是吴法天在微博上说任志强在某案件中有行贿事实,质问任志强如何逃过法律处罚。

看到这个新闻我就笑了,吴法天这个法律教授既是法盲又不是法盲。

吴法天可能故意遗漏了刑法中的行贿罪中关于索贿的司法解释,(具体我记忆不清了。)大概就是只要有合同就属于索贿,行贿人不处于刑法,只罚没相关金额的几倍罚金。但按法理来说,吴法天又不是法盲,任志强有行贿事实,无论是否有索贿情节都有行贿事实,必须按照行贿罪量罪,尼玛,这司法解释不是要人穿裤子拉屎吗。

所以在此事件中,任可以鸟都不鸟吴法天:法院早处理过我单位了。

家园 很高兴 您跟我们分享对法律工作者的认识

楼主虽然是不专业,但反映了对国内法律工作的变迁的认识,也是很有意义的。惭愧的应该是国内的专业人士们不去做这方面的普及知识工作,跟美国的公民普法教育实在差距太大了。

不过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中国文革之后文化是个新生儿,法律方面长期外行领导内行。近年来才要求法律工作者(律师、检、法)上岗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英美的法律系统已经延续进化百年了。

随着一批批学法律的大学生走入社会,中国的法律系统越来越正规化。一批批法律系学生漂洋过海,在欧美法学院学习,国外法律系统工作。这批海外学子回国也带回了一些理念和经验。未来的中国司法必定是光明的。

家园 一桶浆糊的中国法律四续—李案律师个个都有串供嫌疑

法理说破天,不抵成文法一条文。就是俗话说的:成文法最大,扯其它的都是白扯,所以吴法天扯什么都是白扯。

回到李案,中国法律基本是师从欧美,按欧美的法律,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嫌疑人的代理律师是不能有任何联系的,也是不能雇佣同一律师事务所的。

而李案中的梦鸽不仅能够和其它嫌疑人代理律师沟通,其中二个嫌疑人还是雇佣的同一律师事务所人员,嫌疑人律师之间还能沟通,还能讨论案情,还能就辩护方法沟通,这就是赤裸裸地串供了。这些律师还恬不知耻地写博客上,欺负国人都不懂法律么?

如果刑事案件都这样的话,稍微有点疑点的案件基本都能逃避法律责任。

公安可以根据微博,把梦鸽和李案中的嫌疑人律师全部收监,中国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不严。

家园 一桶浆糊的中国法律四再续—李案律师个个都有串供嫌疑

我记得河友曾经写过一部关于欧美律师的电影,电影讲述一位律师好奇一位杀人犯的藏尸地点,求杀人犯告知,然后自己好奇去看,又因为自己的律师职责必须为杀人犯权益进行辩护,进而未告知法院藏尸地点,最终因同谋罪入狱。

这一电影既告诉了我们:欧美律师必须天然维护权益人利益。

还告诉了我们:律师在法律中是有明显边界的。

回到李案,梦鸽的辩护律师为何敢于肆意妄为是有一定依仗的,但这界限虽然模糊,但也是清晰的,他们已经逾越了边界。

由于中国当时的国情,律师的稀少。司法部曾经做过如下规定: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

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

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

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

这是李案中律师的依仗之一

家园 说几点:

1,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普法”一说。人家那是判例法,判决所遵循的原则都在一个个具体案例中,想掌握就得翻烂一本本判例汇编。你想“普”也没法子。英美的律师业发达就是这个原因。甚至一个律师,干刑事的,对离婚基本外行,自己想离婚弄不好也得请律师。你觉得他们“普法”好,应该是因为他们多有法庭电视剧而造成的误解。其时那种肥皂剧基本起不到任何作用。

2,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师承大陆法系,但现在出去读法学院的,去的多是美国。去法国、德国的少。很“隔”。

3。就法律体系而言,不可把“欧”、“美”混为一谈,两者相去太远。

家园 这个我得说下

国内也有利益回避的规定,但是好多边远县,只有1个律所,你要严格执行,这就没法搞了

家园 说几点:

1,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普法”一说。人家那是判例法,判决所遵循的原则都在一个个具体案例中,想掌握就得翻烂一本本判例汇编。你想“普”也没法子。英美的律师业发达就是这个原因。甚至一个律师,干刑事的,对离婚基本外行,自己想离婚弄不好也得请律师。你觉得他们“普法”好,应该是因为他们多有法庭电视剧而造成的误解。其时那种肥皂剧基本起不到任何作用。

2,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师承大陆法系,但现在出去读法学院的,去的多是美国。去法国、德国的少。很“隔”。

3。就法律体系而言,不可把“欧”、“美”混为一谈,两者相去太远。

家园 你的说法有问题

英美法律从历史起源来说,他们是没有成文法的,但近代以来法律条款已经完善,以往案例往往用来条款解释,原因美国是没有司法解释之类,只有特大事件才会有大法官裁决,判例是个很好参考,但你不能说美国是没有成文法的.

家园 你所谓串供不是严格说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相关条款.

请你注意律师们言谈和文章,他们从未直接改变公检法提交的证据,是用一证据来否定另一证据,以免触及伪证范围.

再说正式起诉后,所有案卷材料必须交由被告律师阅览和复制.

此外,在庭上翻供几乎没有用,至多表明一个态度,不然就没冤案发生.

顺便说一下,关于司法局,我百度了,只有在司法局恢复后几年,法院和律师都是其下属单位,但八十年初法院就独立管理,律师每年年审与司法局有关,具体业务是不管的.

家园 我都屏蔽了100多位

怎么还能在我写的下面回复,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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