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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由“海娜号”事件,谈谈扣船的事 -- 水银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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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海娜号邮轮还是大陆政府持股的第一艘赌船(和云顶赌场合作)
家园 【原创】从法,沙钢无错。从情,沙钢的做法就仁者见仁了。

海商海事案件比普通民事案件特殊,主要在于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规则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的保护和约束。海事案件不仅受国内法管辖,还受国际公约的约束。

韩国和中国都是国际上重要海事条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选择在韩国扣船从法的角度没有任何问题。假如这条船挂靠朝鲜港口,那么在朝鲜扣船就有问题。

从情的角度,就看你站在哪方的立场上了:从乘客角度出发,明明可以在国内(天津)扣船,沙钢却选择在国外、游客行程进行到一半时、而且还是假日、放船手续很麻烦的时候扣留,不是通过绑架游客利益,从而造成国际影响,以逼迫被告交保是什么?客船和货轮不同处就在于船上的旅客不是货物?

思考题:如果不是客船,而是货轮,船上装的是救灾粮,晚到一天,就会饿死很多人,那么这条船也能扣吗?

沙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受害者,但其受害在前。如果站在沙钢的角度看:这次扣船很成功,海航老老实实交保,沙钢和其律师(事务所)扣船措施非常有效,从技术角度讲可谓完美。这种成功,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功。

反思..........

家园 从情理上看,我很同意您的观点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确实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地方。装了一船货还是一船人,对于双方的责任义务并没有什么影响。我还是喜欢说水果,如果海娜号上装的不是游客而是一堆桃子,被扣船一周,桃子全烂了。那么桃子是不是损失了,扣船的时候是不是也没有考虑桃子主人的利益在内。

话说回来,如果每次扣船之前都要了解船上所载的货物或者旅客的内容,势必加重了扣船申请人的责任,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民法有个原则就是权责相适应,也就是有多大权力,付多大责任。

我们正常的心理都是同情弱势的一方,这是情理之中。但法律保障的是基本公平。任何双方的合同都不应该损伤第三方的利益,不能说海航和游客之间有旅游合同就可以不履行或者暂缓履行他和沙钢之间的债务,这样受损的就是沙钢的利益。而由于海航未履行债务导致旅客利益受损也不能认为是债权人的责任。

这个事情的理想解决方式应该是,船刚被扣,马上付出担保。船和旅客继续旅游。或者马上空降一条备用邮轮,旅客继续旅游。这样游客还能多点谈资,纠纷也能按程序解决。但是从实际上看,海航没有准备任何应急措施,对于这次事件最让人不满的其实是这一点。假如不是商业纠纷,而是船舶故障或者天气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船舶滞留,我觉得海航一样会应对混乱。海事环境毕竟风险要远高于陆上,海航算是国内企业运营邮轮旅游的先行者,难免经验不足,也希望他们能吸取教训进行改进。

家园 多谢解惑。
家园 有些观点和您探讨一下

先澄清一点,现行国际公约中和扣船相关的有两个,1952年的关于扣船的若干规则,以及1999年的国际扣船公约。这个两个公约中国和韩国都不是缔约国,朝鲜也不是。本次扣船韩国依据的是本国的民商法。如果在中国则是依据海商法进行扣船。假如朝鲜有相关法律的话,那么扣船也不会有什么法律问题。这个就是对物诉讼,物的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关于沙钢,您的猜测是有道理的。不过我觉得沙钢应该无法控制韩国法院执法的进程。扣船是无法秒杀的,提交申请,提交反担保,审议到最后执行之间是需要时间的。这个时间点也可能正好是碰巧。

您的思考题,我只能说法律是无法假设,且没有例外。合法就是合法,非法就是非法。举个例子,假如巴布亚新几内亚发生饥荒,然后有条船从中国运了粮食,结果因为商业纠纷被扣留。船方对法官说,我们那里饥荒,要粮食,不能扣。申请方说我公司没有这笔钱就要破产,上万的中国员工就会失业。如果您是法官觉得应该如何裁决?救他们还是救自己人?还是依法裁决?更何况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一定要先还钱,即使你会饿死,我愿意的话可以给你些人道主义援助。就像您一样,中国人的精神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救灾是天大的事情,所以我们的宪法没有这一条。

法律实际上是一门技术,一种逻辑,没有感情可言。所以我们会碰到很多不近人情的判决。而您所考虑的其实是政治问题,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合乎大家感情的解决问题,或者说如何修改我们的法律以合乎多数人的需求。

家园 涉案双方都是香港注册的公司,约定由英国法院管辖。

事后有报道,很容易搜到。

家园 中国海事法院在武汉也有一个。

法律界很骄傲的。

家园 【讨论】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我不是从事法律专业的,只是工作中偶尔会接触到这方面的事情。在读书时,海商法及几门与海商海事有关的课程是必修课,因为时间久了,有的公约名称记不太准确,所以代之以“一系列公约”这样笼统的用语。

1、 关于韩国法院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问题

韩国法院有管辖权这点看来没有疑问,当事人和中国外交部没提出疑义就是最好的证明。

适用法律问题,韩国法院可以依据其国内法来扣船,前提是扣船这种诉前保全行为的起因一定要是国际海商海事案件。

中国有《海商法》这部法律,她的主要内容是符合中国签订的国际公约的,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只是在一些具体技术细节上有特殊之处,比如有的国家扣船只针对发生海事纠纷的具体船舶,不涉及这个公司的其它船舶。而我们国家的《海商法》按多数国家的惯例,可扣这个公司的其它船舶。这就是为什么有很多单船公司的原因之一。

韩国和中国没加入你提到的两个扣船的公约,但并不意味着韩国和中国不能行使与海商海事有关的扣船权力,依据其国内法也可以行使。还是那句话,前提一定要是国际间的海商海事案件。假如大新华欠沙钢房屋租金不还,沙钢向韩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船,韩国法院就扣了,那就有问题了。

我们这里说的扣船只是狭义上的扣船,广义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政府都有权扣留、留置外国船舶,比如某个国家的商船运载违禁货物,该港口国政府就有权扣留该轮。这就超出了海商纠纷范畴了。你提到的两个扣船条约,我没研究过,应该是不仅限于海商海事范畴的扣船。

2、 关于朝鲜

读书时,记得朝鲜没有签署重要的国际间的海商海事公约,所以有了上文的说法。这些年是否签署了,没认真查证。如果还没签,当事人首先不会上它那里去申请扣船,假如申请了,也扣了,那就是国际政治事件。

3、关于沙钢扣船时机的选择:您认为沙钢应该无法控制韩国法院执法的进程。这个时间点也可能正好是碰巧。------的确,控制谈不上,但沙钢委托的事务所一定做了细致的工作,否则不会有这么巧合的事。韩国那边办事讲不讲关系,这个不便评论。

4、关于您对我的思考的评论:我原文是从两个不同角度思考的。从法的角度,我肯定了沙钢。沙钢是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保全做的很精彩,效果极佳。

5、从情的角度,对该事件做了一些思考。这种思考,不是否定沙钢扣船的合法性,也不是对韩国法院扣船令的质疑。我原文的重点在于“为什么不在天津扣船”。

法律应该是维护所有守法人的利益的,维护法律的公正的过程不应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当然这只是理想,现实中只能无限接近,很难做到完美。

即使在以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著称的A国,要想实现这样完美的公平与正义也是一个理想。

6、海商海事法律很专业,不是所有律师都能接这类官司,也不是所有法院都受理这类案件。国内有海事法院受理。说到海事法院,曾经一度还归交通部管理过,中国特色哈。

网上很多评论极不靠谱,比如把韩国骂个狗血喷头,指责其狗拿耗子,这真是躺枪啊。

好在外交部并未指责韩国侵犯我国主权之类,只是督促其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云云。还是比网友专业哈,赞一个。

说了一大堆老百姓的大白话,教科书没翻一页,错谬一大堆是肯定的,轻点拍哈。

说到老百姓,想起英美陪审员制度,那不就是一大帮老百姓在决定重大的原则问题吗?有没有罪老百姓定,量刑等技术细节法官定。如果民事诉讼引入陪审员制度,这个船扣不扣,老百姓们会怎么判呢?

家园 道理是越辩越明

关于沙钢的运作,我没有想到这一点,可能确实如您所说。我只是从逻辑上觉得这样做完全是多此一举,实际要比理论复杂,一叶障目。受教了。

另外我说的两个公约仅仅是针对民事纠纷申请的扣船,公约是为了统一扣船的行为以避免不同国家不同规定造成的纠纷。和行政或外交上的扣船无关。

家园 在天津扣船怕扣不住

天津和海航关系不要太好,天津航空都放给海航了

家园 香港注册的难道就不能在中国法院打官司了么?那凭啥让韩国法

香港注册的难道就不能在中国法院打官司了么?那凭啥让韩国法院扣船啊。

家园 那凭啥让韩国法院扣船啊。
家园 你问得对,法院可能是协助执行。

韩国法院可以受理的话国内法院也行。这个我发完贴就意识到了,但是想想反正也不会有人察觉,偷偷懒算了。没想到被你看出,哈哈。

还有一种可能性非常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就是双方约定管辖法院,而不是约定仲裁。而约定的恰好就在这个济州法院。

家园 问题的关键在于沙钢可以在国内申请扣船

而没有这样做,后果有3条

1. 中国司法不公的影响

2. 影响1600多名旅客

3. 更高的法律成本

换一个角度,一个公交公司替别人担保,别人欠钱换不了, 法院同意暂扣公交公司车,但早上警察在半路上把车拦下,一车的上班客会骂谁?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

法律的判决必须跟谁大众利益,违反了就是错,无论是当事人的错, 法律的错还是执行机构的错。

家园 你说的这种可能性可以完全排除。你看报道就知道了,他们绝没

你说的这种可能性可以完全排除。你看报道就知道了,他们绝没有约定在韩国法院做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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