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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替我们家老爷子求砖来了,各位进来掌掌眼。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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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替我们家老爷子求砖来了,各位进来掌掌眼。

这篇文章是我们家老爷子想往刊物上投的,征得他老人家同意后发在这里。尽管不算应景,但鄙以为还有讨论的价值。有意见尽管提,不过谢绝投草,还是那句话:don't shoot the messager。

处理好影响工会发挥作用的几个因素

加强工会建设

最近我国接连出现了富士康事件、本田事件。在民营、外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个别企业的资方以低廉的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完全不顾工人的生存和工作条件。诸如恶意欠薪、劳动安全、过度剥削、侵害人权、违法用工等现象频发。类似事件触动我们的是,在矛盾集中爆发以后,工会本应及早介入,代表劳方和企业进行谈判,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但是在透露出的相关信息中,我们看不到工会发挥应有的作为,在整个事件中工会明显缺位。从媒体报道来看,南海本田罢工事件持续十几天,未见企业工会的任何行动。在富士康跳楼事件中,也看不到工会有何举措。人们不禁要问,在这些极端事件的背后,这些企业和当地的工会做什么去了?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目前形势下的劳资搏弈中,劳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健全的职能完备的工会组织,工人没有组织、形不成合力,只能是任由资方肆意而为。企业忽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提升,必然会引发工人自发的反抗,工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忍耐力积聚到一定程度,最终导致自杀、暴力事件甚至演变成大规模的罢工等群体事件是毫不奇怪的。

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最权威维护者,应该把立场稳稳站在劳动者一方,将职工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总结起来,代表他们与资方谈判,与政府交涉,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但是在最需要工会组织出现,发挥作用的时候,工会组织没有了自己的声音,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地方的工会究竟做什么去了?这些企业究竟有没有健全的工会组织,这些企业的工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为了避免“富士康事件、本田事件”的在别的地方再次发生,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的反思: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件?在这此事件中,工会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责任?目前许多地方工会组织被边缘化、工会基本职能无法正常发挥的原因是什么? 痛定思痛,亡羊补牢,工会组织应做些什么?在民营、外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工会组织应如何调整变化角色,维护职工的利益?

在认真审视这一系列的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现在工会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会工作上需要厘清的几个理论概念

1、工会的职能定位

理论界对我国工会的职能的论述: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论述虽然阐明了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但言明工会首先要“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只是“同时”而为之。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是不是工会这个群众组织所能够维护得了的,暂且不论,“全国人民”的概念,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包括其中,自然也包括了企业主阶层。这样人们就不禁要这样理解,工会的职能就是要同时维护相互矛盾的两个权利主体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工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里,工人和企业主的利益却未必一致,企业主和国家的利益也未必一致。按照上述职能定位,当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工会组织究竟应维护哪一方的利益。当“维稳”、“维权”和“维护企业主利益”三个选择同时摆在工会面前时,工会如何应对?这不能不让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徘徊、踟躇。要求工会同时维护两个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这样的规定使许多工会组织不能有效地履行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的基本职责。

2、工会特性体现不充分

我们过去讲工会的特性,主要是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工会结社的自愿性。这些特性的主要内容是,工会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工会是群众组织,工会会员具有广泛性,只要是工人群众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职工参加或组织起来的。经常被忽视的是工会的独立性、对抗性。

工会的独立性、对抗性是指工会在组织上和经济上,都不从属于任何部门或其他组织,经费自筹;工会组织天然就是资方的对立面,天职就是代表工人的利益跟雇主对抗,不能成为资方管理工人的工具。只讲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忽视工会的独立性、对抗性,是造成工会日益与行政或政府部门趋同,造成等级森严、脱离群众的现象,这些病症的重要根源。工会独立性的缺失,工会财政、人事的不独立是制约工会发挥作用的最基本的因素。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如受到企业主的控制必然会丧失工会的对抗性,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或者回避推诿、坐视不管、任由事态激化,或者硬性压制抗争、胁迫利诱、迫使工人屈从。没有工会的相对的独立,没有了工会的对抗性,必然会导致工会宗旨难以实现。而这一点在工会工作的理论论述中,没有充分体现。

二、相关法律方面的制约

1、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

《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这里工人只是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却没有自发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组建工会却需要由与工人处于利益对立面的企业主来进行。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工人的利益存在利益矛盾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对建立工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制,这时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就成了一句空话。

2、保障工会干部维护自身权益的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

赋予工会干部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会干部保护制度,是解决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提升工会维权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工会法》在确立工会干部的独立地位、加强工会干部保护方面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工会需要依赖企业才能生存的制度。

此外,现有规定也存在不足(仅限于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这样的规定缺乏刚性的执行标准,对工会干部保护的时效也仅局限于其工会干部的任期内。在工会干部的独立地位和自身权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工会干部不可能心无顾虑、放手维权。干部受制于企业主就难以独立开展工作。在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签订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制度就难免不流于形式。一些工会干部怕“得罪老板丢饭碗”,怎么能大胆为职工维权。

3、工会经费来源渠道法律规定使工会依附于企业主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工会的经费来源,但这种方式很容易使工会丧失自主性。此外,工会经费的这种拨缴方式,实际上也割断了工人与工会的经济联系,形成了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纠葛,并造成了企业主和工会双方的心理定式即工会就是靠企业养活。企业主成了工会“衣食父母”,工会在与企业的维权谈判中难免会底气不足。

4、违反《工会法》没有明确必须承担的违法责任

《工会法》在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对于一些违法责任规定较为抽象,对有的违法责任则存在规定上的缺失。例如:对工会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利行为和不作为没有规定其应有的责任。对资方的某些违法行为或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或责任追究可操作性不强,或追究力度不大。

三、工会维权没有“抓手”,搏弈没有“筹码”

工会工作包括许多方面,诸如:职工教育、协助政府工作、听取意见、关心生活、解决困难、民主管理、劳动竞赛、技术革新、组织生产。这些工作和企业的管理基本上没有大的冲突,相对起来工作难度不大。要代表职工行使“基本劳动权”,维护工人权益,情况就不这么简单了。要制止企业主损害工人权益,为工人伸张正义,就必然会和企业主发生利益冲突。工会要维护工人的权益,就不可避免这一场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地位不对等、势力相差悬殊的博弈。

在这场搏弈中注定要涉及到时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不能不说是工人唯一可以利用的手段。但《工会法》对这些核心权利并未作明确规定,对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只是轻描淡写到,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其实重点还是后一句: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面对损害工人权益的情况,工人没有罢工权利,本来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而成为不法的行为。而企业手握各地优惠政策的“尚方宝剑”,既可以向当地政府施压,也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与工会谈判。面对出现工人罢工事件的事实,工会难以有所作为,无法介入,从工人的主心骨变成了旁观者。 工会手中没有“筹码”,腰杆子不硬,难与企业主“正面交锋”?

由于《工会法》未能具体规定企业主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工会在维权实践中也经常陷于“隔岸空喊”的尴尬境地。在GDP导向的作用下,政府往往偏袒企业,将工会与劳动部门拒之门外,造成企业与工会交流不畅、职工无法得到权益保障。

四、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工会作用

1、要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的工会组织构架、经费渠道、人员工资关系。

要改变工会组织行政化的倾向,避免工会干部的官员化、任命制,切实改革工会干部的产生方式。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着力做好新生代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群体的会员发展工作,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立的强制措施。

在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探索建立职业工会干部制度,建立一支由具备法律常识的人员组成的职业工会干部队伍。这些工会干部的工资由被委托的工人支付,工人与干部之间是雇佣关系,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这些工会干部依照相关法律去与企业或政府交涉。职业工会干部的资格由政府审核,他们与政府的关系是协助管理的关系,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业务指导,统一调度协调,保证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职业工会干部与企业主的关系是中间人的关系,他们不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障企业投资方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约束工人的非法行动,消除劳资纠纷,化解劳资矛盾。

2、 修改相关法律,从理论上、法律上为工会切实发挥作用奠定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制订违反《工会法》的相关更详尽的、可行的制裁措施,明确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由财政拨款成立的工会组织作为行政组织有责任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引导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对于不按规定设立工会,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进行制裁。在明确工会组织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责的同时,赋予工会组织对抗企业投资方的手段,给予工会代表职工与资方谈判、搏弈的“筹码”。

3、解决工会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工会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在实践中多学习、多调研、多思考,探索、总结在非公企业中建立工会、开展工作、突破难点的有效思路,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应根据国家规范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工作方式,使工会工作融入企业管理之中。

工会在损害工人权益的大是大非面前工会要有自己的声音,要敢于行使《工会法》赋予的权利,要勇于承担责任,敢于介入,要倾听工人的声音,转达工人的合理诉求,让劳资双方有一个对话平台,使争议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下得以解决,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

家园 呵呵,河里的大拿们会告诉你,你太不懂事了。
家园 光靠工会不行的

要把基层党建平台利用起来。鼓励工人写入党申请书,学马列主义,跟资本家争夺基层党建权力。这里还是有抓手的。比如说党员转正还是要群众测评吧?

家园 人资本家自己一个党支部,没辙吧。
家园 至少他挡不住工人写入党申请书吧

写了申请书,就是积极分子。积极分子要求组织学习马列主义资本论,他不能不让吧。想安插走狗入党,群众意见大的话,也是有障碍的吧。

如果把一个个的话语系统看成斗争平台,那么马列主义、党纲党章显然是最先进,阶级性最强,最有利于工人的阵地。放着这个阵地不去利用,老想跟在普世派屁股后面搞独立工会或是法律维权,不怕变成民主炮灰吗?

家园 我的意思是资本家自己开个党支部。
家园 呵呵,那么这个最先进的党纲和党章的执行者

执行的到底怎么样呢?

如果6kw的先进分子都只能让事情如此糟糕,那么再增加几个又能如何?

家园 花,感谢令尊的辛苦。但这个感觉象国企的工会

尤其是“独立于企业的工会组织构架、经费渠道、人员工资关系”。

而且,我觉得不仅是维护正常权益,也要防备工痞对多数人的正常劳动秩序的破坏;要为良民争取利益,也要为刁民设下限制。

家园 最现实的,钱从哪来

搞党的活动要地方要时间要经费,归根结底就是一个钱的问题,不过这种事上级根本也不关心就是了。前几年不是搞改制,搞国有企业私有化嘛,俺们省的省委书记特地跑到俺老爹的局里搞改制动员,还说什么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后党的活动不能停,到了问答阶段,俺老爹胆子大,就提出这个实际问题:私有化了,搞活动就得看老板眼色了,老板如果不出钱上级出钱不?没想到这么现实的一个问题竟然把省委书记给问住了,那叫一个尴尬,敢情这位说了这么些空话具体问题却根本没想。因为这事,省委及时出了规定,改制的企业,党活动的经费仍然要由企业出,做不到就别接这个盘子,这个政策后来被一些省借鉴,另外一些省改制过程根本就没想到这一点,据俺老爹说现在企业基层组织基本瘫痪了。至于那些老板自己办起来的企业就更没理由这么干了,貌似到现在也没个好的解决方案。这个党脱离群众的情况可见一斑,别说普通群众了,竟然连自己的基层都不要了,苏联倒台千万党员没反对,我看土共倒台的时候也得这样。。。

家园 能不能把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考虑进去

不说其他,光说眼下。眼下的形势,很多企业并不景气,能不能考虑工会在这种情况下的角色?

家园 吾有一计,只怕无人敢用,嘿嘿

在工人中建立党组织,工会就是党支部,象TG当年那样,白天劳动,晚上学资本论,挖穷根,嘿嘿嘿......

家园 前面说的两难境地应该是工会现在的主要问题

不过从理论上讲,既然现在连律师都可以放开,再捆住工会的手脚毫无道理。从实践的角度讲,由于工会可以是全国性的强力组织,也可能将来会造成美国工会希腊工会那样的僵局,不过现在正是应该逐步提高工人地位的时期,工会的力量还微不足道,将来的事只能将来再说。

家园 北京已经开始强制收取工会费用,由税务机关代收。有工会组织

的,可以给基层工会返还一定比例。没有基层工会的,则全部交给上级工会。

家园 工会可以这么干

工会是普世组织,西方也有嘛,而且西方也是有工会的企业大家都要被收钱,所以这么干没问题。党组织要是也这么干试试,强制每个人交党费,那还不得闹上天。。。

家园 我认为开篇应该更加突出现行工作方式的无效性

现在有些维稳方式只是为了掩盖问题,其实质是变相鼓励工人把事情闹大,因为不闹大就没法解决。这样只能是越维稳越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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