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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维权记(1)战斗号角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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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维权记(1)战斗号角

维权记(1)战斗号角

这个是近期发生的真实事件,近日已经闹得沸沸扬扬,我们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事件还未最终结束,可能还有很长的维权之路要走,因此这个系列也许将是一个很深的坑,只能视事件进展不定期更新。因为斗争还在继续,所以有些细节,比如说内部如何分工,各种应对预案等只能略过不提。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1)战斗号角

大约两年多以前,南大四附医院就开始打在小区里建门诊部的主意了。熟悉情况的人都知道,所谓的南大四附院就是铁路医院,被从铁路剥离出去后挂在南大名下,给了个四附院的招牌,还是换汤不换药。

说起铁路医院,铁路职工们都观感不佳。为啥?因为它的技术太臭,有兽医院之称。连他们本院的医生护士要开刀都坚决不在本院,要生孩子全跑到妇保去。要不是能刷铁路医保卡,这铁路医院可早就倒闭几回了。

近几年,在职工们的强烈抗议下,铁路医保卡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这下四附院可急红了眼,要是这一块固定收入没了,那它可就更惨了。于是打定主意想小区里建门诊部。为啥偏偏看中本小区,那是因为这个小区是新建的,升值很快,号称铁路上的“富人区”,集中了大量机关干部和高层领导,几千家住户,总人数数万人。更重要是这个小区出偏门就是九四医院,比四附院还近,而且医术远强于四附院。所以四附院拼命要在这个小区里打进个楔子,指望着小区的住户们不愿意多走路,一般的病就在小区门诊部里刷卡拿药。

最近情况又有了新变化,因为本市要修地铁,按规划四附院的门诊部可能保不住了,于是四附院在小区建门诊部的规划一再修改,不但规划面积从开始的八百平方增加到了两千平方,而且科室齐全。据内线报告,四附院最新的规划里甚至包括了住院部。好家伙,这还哪里是个打打防疫针,拿点感冒药的社区小诊所?活脱脱一个医院的分院嘛。

要命的是,四附院居然看中了咱家楼下的那两层店面。按照开发时的规划,咱家楼下一楼、二楼是超市,三楼以上是住户。但峻工几年来,没有哪家超市肯进来,于是一直就这么空置着。现在四附院打算把一、二楼全买下来做门诊部(其实就是个完整的医院),这栋楼里104户居民可就炸开了锅。

凭心而论,医院开在谁家楼下恐怕谁都不会乐意。不仅存在病毒污染源,而且车水马龙,哭天抢地的,居住环境也变恶劣了,成天那股消毒水的味道呛得人难受。而且有抢救室就意味着有死人的可能,一旦发生这种事,家属哭、放鞭炮,你都不好说个不字。

所以,在小区里开门诊部,小区里绝大多数人都同意。可要在我们家楼下开这个,我们这栋楼绝大多数居民可就不乐意了。小区里还有许多门面没能租出去,为啥偏偏要开在居民楼下呢?

因此,本栋楼的居民在楼长的召集下,多次聚集在楼下开会,而且多次到业委会和物管去闹了。

对这件事,我和小静都是极不赞成的,但前几次会,我们都没参加,而是一块散步去了,让岳父岳母去听了听,了解了解情况。

面对愈演愈烈的形势,小静非常焦急,可此时的我却只想打酱油。

小静问我为啥这样?难道这不是事关我们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吗?咱们的孩子就要出生了,小孩子抵抗力差,能天天住在医院楼上吗?

我说,没错,这的确是咱们大家的事。可是目前这样一盘散沙,根本形成不了合力,而且说出来的话都说不到点子上,一帮乌合之众能成事吗?这得要有人出头组织、得能服众,得能分工协作,红脸白脸一块上,这样才有成功的可能。可这栋楼里三教九流都有,能人有得是,哪里轮得到我出头?我人微言轻,哪里有我说话的份?所以,我想打酱油。

小静对我这种态度和说辞非常气愤,一个劲地直埋汰,说就是因为有你这样想法的人太多了,都巴不得别人出头,自己坐享其成,所以中国的事往往就搞不成。

我心里颇不以为然,任由小静埋汰。

可某一天,这一切都改变了。

那天傍晚,我照例陪小静散步。回来时突然发现小区公告栏里贴了张告示,还盖着两个鲜红的公章。

小静好奇地凑上去,借着昏暗的路灯吃力地看着,大致是说什么在本栋楼下建门诊部的事。小静还有六个星期就要生了,弯着腰脸贴在公告栏上看得非常吃力,草草看了一会儿就已经非常累了。第二天晚上,小静发现本栋楼下贴了几张群众的回应,字都写得不多,而且叫骂多于讲理,内容也非常凌乱。于是小静更好奇了,非得弄清楚究竟不可。转身一看这公告还贴在了本单元楼下,于是揭下来一份回家慢慢看。结果一看不要紧,小静被气炸了。

啥玩意儿能气着小静?哦,就是以下这份东西。

关于在小区拟设门诊部经过及问题解答

一、 拟设门诊部经过

2005年业主相继入住小区,现入住率在95%以上,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考虑到90%以上业主是铁路职工、家属,且家家均有老人、小孩,就医不方便。2009年业委会书面报告市卫生局,请求在小区内设置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2月,南昌市和青云谱区卫生行政部门到实地调查了解了情况。4月21日,书面批复同意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在小区内设置门诊部。

为慎重,物业管理处于6月23日将开设门诊部的位置及相关说明公示在小区内。6月24日,X号楼部分业主以在购房时看到的示意图及宣传图上标明X号楼下是店面而不是医院,否则就不会在此购房,并以医疗排污不能与生活排污共同和医疗卫生机构肯定会出现病毒传染源(通过蚊子、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传播)直接影响业主的身心健康为由,不同意在其楼下开设门诊部。

7月8日,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了楼(栋)长会议,就小区内要不要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设在何处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会议举手表决,参加会的39名楼(栋)长有37名同意在小区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设在X号楼一、二楼的东侧),2名不同意。

8月3日,X号楼业主又以书面形式要求天集房产公司、业委会、物业管理处和医院与X号楼业主召开协调会。天集房产公司和医院等单位同意择时召开,界时,X号楼可按每门栋选派2名代表参加,请X号楼业主将要提的问题、疑虑一并收集,由代表带来。

二、 门诊部拟设科室

一楼设:急诊室、内科、外科、处置室、妇科、儿科、皮肤科、西药房、挂号收费。

二楼设: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更衣室、五官科(眼耳鼻喉科)、心电图室、B超室、理疗科、化验室、注射室、输液(吊针)、中医科、中药房、药品仓库、杂品仓库、计划免疫室(小儿打预防针)、慢性病管理室。

三、 问题解答

为妥善处理好此事,依法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对X号楼部分业主提出的问题,我们分别咨询了省卫生厅、省卫生防疫站、省环境保护厅、法制办、法院、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他们分别答复如下:

1、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能否开设在住宅楼下的答复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江西省人民医院、省交通医院等医院的门诊部都是设在住宅楼下,南昌市有五十多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四百多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诊所,约有70%以上是单位或个人租用住宅楼下的商铺开设的(医院注:铁路三村卫生所也是在住宅楼下)。

2、对医疗垃圾处理的答复是: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垃圾由各地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违规随意处理。南昌市设立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由该单位统一回收、处理,现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都是这样执行的。

本门诊部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凡医疗使用后的废弃物(医疗垃圾),如外科换药室的纱布、棉签、棉球、一次性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均用专用的黄色医疗垃圾袋存放在门诊部符合国家要求的固定暂存点,每天由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欢迎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给予监督。

3、对污水排放的答复是:国家规定,设有住院病床的各级医院的污水要在院内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当地的排污管内(各级环保部门对此会进行严格检查与监督);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能否与排污管共同,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无论是哪一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在颁发执业证前,环保部门均要到实地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准予发证,否则,一票否决。

4、对医疗卫生机构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病毒传染源(通过蚊子、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传播),直接影响业主的身心健康的答复是:病毒(细菌)传染源不仅仅是出现在医疗卫生机构,而是无处不在;医疗垃圾只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存放,由南昌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就不存在蚊子、苍蝇、蟑螂传播医疗垃圾中的传染源。

5、对楼上业主坚决不同意将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在楼下的答复是:开设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第一、要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建筑面积(自建房、自售房、租房均可);第二,要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科室设置数量;第三,要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医疗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第四,要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资质的相应卫生技术人员;第五,要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相应环保标准;第六,要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服务人口数;第七,要有相应的制度、职责;第八,要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注册资金。只要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发证、开诊。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均不能凌驾于国家规定(标准)之上,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与否。

6、对楼上的业主会采取一切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后果与X号楼业主无关的答复是: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合法权益就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社会权利和利益);其次,要搞清楼上业主与楼下开设医疗卫生机构有什么权益关系?再次,楼下开医疗机构是不是伤害了楼上业主的权益,伤害了哪方面的权益(要有法律界定)?第四,所开设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验收、发给执业证书依法执业的。如是,这个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是合法的,不存在伤害了他人的权益。假如,业主以维护所谓合法权益为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业主(当事人)自己承担,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反之,如属非法行医,业主(他人)有权干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开设门诊部(卫生所)方承担。

7、对X号楼部分业主以我们在购房时看到的示意图及宣传图上标明X号楼下是店面而不是医院,否则我们不会在此购房,要求开发房按现在的市场价收购此房的答复是:医院是由门诊部、住院部、机关后勤和医技科室四大部分组成。门诊部只是医院的一部分,不能等同医院。门诊部可以开设在住宅楼下,如江西省人民医院,省交通医院等医院的门诊部就是设在住宅楼下。

业主确想出售此房,可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市场交易;如一定要请开发商帮忙(开发商没有此责任和义务),并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开发商可按原价收回;也可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后按评估价请开发商帮忙联系购买客户(评估费、过户费、税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业主要求开发商按现在市场价收购此房,是强买强卖,是法律不允许的。

8、对二楼或顶楼屋面、沉降缝及个别卫生间出现渗漏需要修补,业主以办医院为由不予配合的答复是:屋面、沉降缝及其它部位出现渗漏时,楼上的住户有义务为楼下提供维修方便(因业主装修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渗漏更应提供方便),若经交涉后仍不愿提供方便的,开发商、承建方、购买方或承租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搂上信房为维修提供方便,并因此耽误维修时间而造成的损失由楼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南铁天集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2010年8月13日

看完这个,小静气炸了,这不是满篇胡说八道,颠倒黑白吗?尤其是第七条、第八条,话讲得那个难听呀!

小静转身指着我的鼻子大骂:你这老混蛋不是很能写吗?不是隔三岔五挣稿费,成天在网上和人瞎掰吗?你的能耐哪去了?这种正经事就蔫了?看看邻居们写的东西哪里是人家的对手?你好意思再打酱油吗?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明天早上我醒来要是看不到你写的东西,那你就死定了!

我看完这份材料,心中一阵冷笑。笑啥?笑天集和四附院没人,这么一篇充满了BUG的东西盖上公章公开贴出来,不是找抽吗?按理说这东西应该经过了领导审核,领导们的水平咋就这么低呢?

其实不用小静吩咐,我看完这份东西后已经按捺不住手庠庠了。得,现在既然小静下了指示,那咱也就不客气了。

于是,咱这个一开始的酱油男正式插手此事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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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零字节哈
家园 我根本发不出贴来
家园 我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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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报告脚丫: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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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送花做记号
家园 没有么?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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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唉,品牌效应啊,啥都没有便得花5朵

羡慕得口水嗒嗒

家园 一直想看这个贴就是看不到,急死了
家园 只能发标题,发内容只要超过一百个字节就发不了
家园 【原创】维权记(2)檄文

忘情:【原创】维权记(1)战斗号角

当晚小静气愤难当,熄灯后一直在与我讨论写作细节,并严正指出我开始的一些细节构思恐不妥当,一些比喻可能会招致一些正统的老头老太的反感,可能会有反效果。

我一个劲地安慰她:亲爱的,请放心吧,写这个对于我来说是小菜一碟。当然了,这份东西既然要作为公开信发出去,那就不能写成打官司的状纸,有理有利有气势的同时,只求大的方面不让对手抓住把柄,不必追求细节的完美,主要是得有感染力,得让广大群众觉得有道理就行了。明早醒来我要是拿不出来,或者你不满意,你直接把我从楼上扔下去。

那晚一直讨论到凌晨两点,小静方才沉沉睡去。

第二天一大早,我起床查了下相关法律条文,就开始下笔了,仅耗时一小时,就写了以下两份东西。

就增设门诊部问题致天集暨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开信

今年六月以来,关于在小区增设门诊部问题,X栋业主与天集起了一些争执,天集于8月13日在小区内公开张贴《关于在小区拟设门诊部经过及问题解答》,在这份盖有天集和四附院公章的正式文件中,天集口气强硬,不但刻意扭曲事实,而且妄图通过卑劣手段达到分化瓦解业主,挑动群众斗群众的目的。为了澄清事实,特写此公开信以正视听。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盖有天集和四附院公章的那份《解答》中的第7条答复中,天集事实上承认了在业主购房时所出示的示意图及宣传画上标明X号楼楼下是店面而不医院,却又苍白无力地辩解说“门诊部只是医院的一部分,不能等同医院”。

试问,医院的一部分难道就不是医院?这是一种可笑的,“白马非马”的逻辑,试图用局部来否认整体。

既然天集承认了X号楼楼下原先是店面,现在想将其改为门诊部,那么就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参加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亦有与此完全相同的明文规定。

天集声称小区内建门诊部系业委会的书面请求。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件事情应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很显然,有关方面并没有这么做。而且如果不是X栋业主集体反对,小区业委会也不会召开楼长会议举手表决。也就是说,在决定在X栋楼下建门诊部的问题上,天集方面一开始就是违法违规。

至于那个所谓举手表决的楼长会议,对不起,它不能代替业主大会,因此它所作出的所谓表决是无效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在是否在X栋楼下建门诊部的问题上,必须取得X栋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这个问题上,天集玩弄了一个偷换概念的伎俩:即将“X栋业主不同意在本栋楼下建门诊部”偷换成“X栋业主不同意建门诊部”。玩弄这种伎俩,用意无非是将矛盾焦点转移,挑动其他业主与X栋业主对立,以达到孤立、瓦解X栋业主的目的。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指出:全体X栋业主是赞成在小区内建门诊部的,我们所反对的是天集在这件事情上违法违规,在本栋楼下建门诊部将危害本栋业主健康,因此要求天集将门诊部改建他处。

业主朋友们,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大家将心比心,如果天集执意要将门诊部建在你们楼下,你们也会和我们一样坚决反对。如果界时作为利益无损害方的我们也纵容有关方面的违法违规,试问你们是不是也会觉得寒心呢?

现在小区内的情况大家都清楚,还有大量的门面没有租出去,为什么偏偏一定要建在居民楼下呢?为什么不能设在明珠广场呢?如果说门诊部设在明珠广场会影响到其他承租店面的利益,那么天集也可以利用小区南面那块现在充当临时停车场的空地建门诊部。现在却执意要建在7栋楼下,我们认为这是天集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不顾7栋业主死活的极端自私行为。

在天集和四附院联署的那份《解答》中,答复了8个问题,在我们看来,你们的解答是何其荒唐,你们的辩解是何其的苍白无力,现逐条驳斥如下:

1、 天集声称门诊部是否能开在住宅楼下国家无明文规定,许多门诊部都开在住宅楼下。

请天集告诉我们,那些门诊部开设于什么年代?那时候国家是否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律法规是逐渐完善起来的,群众的维权意识也是逐渐加强的。天集企图拿无相关法规年代形成的历史旧帐来证明今日做法的正确,这是典型的视法律为无物的行为。天集的这个解释,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站不住脚。

2、 四附院声称医疗垃圾的处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欢迎业主监督。

问题在于,国家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并不能简单等同。如果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那么中国早就实现了共产主义。所谓欢迎业主监督,试问业主和门诊部之间并没有法律或利益上的约束关系,门诊部完全可以不必理睬业主抗议,可以用各种官僚程序推塘。

3、 天集声称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其他医疗机构污水能否与排污管共用。

这是典型的撒慌。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第3.2规定“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第2.0.5条明文规定:在采用一级处理流程时,医院污水应与生活区污水,雨水分流。在采用二级处理流程时,部分生活污水与医院污水合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一级处理是由格栅、沉砂池和初次沉淀池组成。其作用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染物。二级处理系统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核心,一般采用生物处理法,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

很显然,天集的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且作为一个社区门诊部,它的污物处理装置也绝不可能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核心”这样高的标准。

4、 天集声称只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回收医疗垃圾,就不存在传染源。

且不说这样的国家规定在执行中是否会被打折扣,即使是真能按规定执行,但也根本做不到随时清理、回收医疗垃圾,只能是垃圾积存到一定程度再回收,或者在每天规定时段统一回收。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存在病毒传染源。试问,无论是天集还是四附院,你们有能力约束蚊子、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只能在你们每天回收完医疗垃圾后、新的医疗垃圾还未产生前的时间段里造访门诊部吗?能保证你们能将造访过门诊部的有害昆虫全部就地消灭,不让一只漏网出去传播疾病吗?

5、 天集声称只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与否。

那么我们就奇怪了,天集在这里说的是“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与否”,那么为何建这个门诊部需要南昌市和青云谱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批复呢?为什么环保部门能一票否决呢?难道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不属于“任何单位”之列吗?此其一。

其二,天集认为符合国家规定,那么《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是否也是国家规定?很明显,天集的这种行为就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得到利益相关方业主“三分之二同意”,天集所谓“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意与否”的说法本身就是违法的。

6、天集在第六条里扯了一大堆合法权益进行诡辩。可是不要忘了,在这件事情上天集是违法在先,X栋业主是维权在后的。作为率先违法一方,天集有什么资格来界定什么才是合法权益?既然天集违法在先,那么这之后发生的一切问题追本溯源皆是由天集违法所引起,因此天集才应该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至于说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则更是好笑,天集是什么机构?是司法机关吗?不是司法机关凭什么说出这样的话来?不客气地说,贼喊抓贼岂不怡笑四方?

在这里我们再次重申,鉴于天集违法在先,那么X栋业主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维权,这些措施自然也包含法律武器。

7、 天集声称门诊部不能等同医院,说业主要求开发商按市价回收房屋是强买强卖。

试问,医院的一部分难道就不是医院?这是一种可笑的,“白马非马”的逻辑,试图用局部来否认整体。至于说业主强买强卖,这是天集的污蔑。请拿出业主提出这种要求的确凿证据,例如有业主签名的书面要求,录音、录像等。

其实前往交涉的业主代表的本意是说,由于楼下建医院,本栋楼居住条件恶化,将导致房产贬值,低于现在的市价。如果业主需要转让房屋,那么经济利益将直接受损,这个损失天集能负得了责吗?

天集在理屈辞穷的情况下,抓住部分业主一时激愤的口语,进行断章取义和歪曲,并在公开信中公开写明。其用意是在群众中造成X栋业主所提要求无理过份这一错误印象,并将这一点无限放大,混淆视听,妄图将业主依法维权抹黑成无理取闹。其潜台词是:这条要求如此无理过份,所以他们的其他要求也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作为他们对立面的天集是有理的。

8、天集声称楼上住户有义务为楼下提供维修方便,否则承担后果。

义务从来就不是单独存在的,是和权利相结合的。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交涉未有最终结果的情况下,楼上住户不为楼下提供维修方便是维权的一种手段。鉴于天集违法在先,损害X栋业主利益在先,那么这种行为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天集在这里又一次贼喊抓贼,声称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楼上住户赔偿责任。既然你们那么懂法,为什么自己却故意违法在先呢?我们难道就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吗?殊不知法律并不保护非法取得的利益吗?我们7栋业主随时恭候天集诉诸司法手段,我们坚决奉陪到底!

第二份是写给本栋楼业主的:

友 情 提 示

朋友们:

目前我们就在X栋楼下设门诊部一事正与天集方面交涉。但是希望大家在交涉时注意言辞,不要被天集抓住把柄断章取义。13日天集在小区内公开张贴《关于在小区拟设门诊部经过及问题解答》,其中最后两条声称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按市场价回购房屋及拒绝为楼下维修提供方便,这在小区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妄图将我们依法维权抹黑成无理取闹。

我们的交涉应该是先礼后兵,有理、有利、有节。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我们X栋业主众志成城,而且需要争取其他业主的同情和支持,天集在《解答》中最后两条的说法是挑拨群众斗群众,我已经公开信中进行了澄清和驳斥。

特友情提示大家千万不能中人家套圈,今后在和天集交涉时注意控制情绪,注意言辞分寸,过头的话不要讲,万勿再让天集有可乘之机。

小静起床后看过这两份东西后非常满意。吃过早饭就立即拉着我到外面打印出来数份。忙完这个,已经是中午十一点半,小静不辞辛劳,顶着烈日,冒着三十九度的高温坚持要张贴完才回家休息。我建议她回家休息,剩下的活让我来。可小静坚决不肯,说这是大家的事也是自己的事,她得为此出一份力。

我们将公开信和友情提示在本栋楼的电梯里各贴了一份,然后跑到小区的几个公告栏里贴出了公开信,而且这个公开信没有将天集的公开信覆盖,只是贴在它旁边,好让大家有个对比鉴别。

我和小静本来打算就此作罢,可没成想,后面发生的事让小静非常非常生气。小静一生气,后果自然很严重,于是我们的行动升级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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