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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TG 应对 Google 的几个可能 -- ◎※◎
从松到紧,几个可能。
选择一:最不可能。什么都不做,任 Google 撒野,大不了开放互联网。
选择二:最有可能。关了 google.cn,Google 的其他业务照常。这个选择对 Google 最有利,在华的盈利影响大概不会超过 20%,但是不知 TG 是否咽得下这口气。
选择三:关了 google.cn 和 google 赚钱机器 AdSense。这个大概断了很多针对中国用户的网站的生路,影响太大了点。对google 在华的盈利大概是 100% 多 ,不知 Google 的在中国的盈利是否包括外国网站在中国的用户,Google 有可能损失更大。
选择四:顺势连 GMail 一起封掉,这个对 TG 控制言论最有利,以后再也不用担心 独毒们利用 GMail 了,把 email 控制在几家听话的营运商可为意外收获。这一招估计要让 google 损失 20% 的用户,更别说谁会用一个不能寄到中国的GMail了。
工商税务卫生消防……公司跟政府斗,只能是活得不耐烦。
如果 google 撤出的中国的话,那 adsense 中国部分肯定是被放弃的,大不了以后用网络维持这方面的业务,所以这招跟脱裤子放屁没什么两样。
封 GMail 、 google reader、 google code、 google api ? 唯一可能,但是这种报复面子上好看不?这可相当于把自己的身段降到跟 google 齐平的程度。真这么做的话,与脑残没什么区别。就算这么做了,对 google 也没太大损失,整个中国分部都放弃了,还会怕这个?这么做只是不得人心,另外帮 google 减轻一下服务器的压力。
政府到现在还没做出反应说明问题很棘手,现在的“间谍”流言肯定不是空穴来风。无论政府怎么反应 google 明摆着已经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这个时候进一步加强封锁只能激化矛盾。不要真以为一些人只是端起碗来吃饭,放下筷子骂娘,向 google 献花已经是个危险信号了。
结论就是,政府现在不可能有有效的应对手段。最合理的不过是现在不出声,过上几个月,风头过去,再逐步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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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作为一家不太听话的外企,肯定这两年没少犯规。如果ZF这两天加紧时间把这些证据收集一下,回头全放出来然后宣布google在华期间屡屡触犯中国法规,从此彻底禁止google进入中国。这招如何?估计女克也没法说google有精神问题,要求中国ZF不予追究吧?
可以随便限制公民言论的。宪法可是说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对吧? google 触犯的,说白了就是一些潜规则。潜规则知道不?拿到台面上,那政府不光是脑残,精神也一定有问题了。
现在担心的反而应该是政府。
中国从来没有根据宪法上诉成功的先例。Google能开这个先河?
google触犯的,不是宪法,而是写的明明白白,但却不是清清楚楚的各种法规条例。这些法规条例给了法院和法官大人非常宽泛的解释权,也给了某些机关很大的执行余地。但这些确实是中国的法规,也是在华企业,个人都应该遵守的。
你在国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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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不会有任何明显的下文
政府不会理会
google也不会有啥事
TG又不靠谷歌过日子
google又不靠中国挣钱
关不关g.cn是谷歌的事
政府不会关gmail
但是group什么的时不时reset就说不准了
一拍两散
ps。
我觉得python.org/download上不去太奇妙了吧
到底什么时候恢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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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非常宽泛的解释权?法律懂不懂?学过没?法规一板一眼,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明明白白,执行的时候有理有据。
别的不说,你要拿得出 GFW 的路由节点,由哪个机构管理,从属哪个部门,依据哪条法令设立,我就算你有理。
还我在不在国内?
GFW是TG实施法律的一个工具而已。你能说某某法官跟法律共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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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规好坏是一回事,要说它们不存在,就属于睁眼说瞎话了。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4月24日)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具体依据条款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地方立法
2007年12月2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通过《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其中规定: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太多了,你自己慢慢查去吧。
你脑袋是不是XX了? Copy 的太 High 了不是?
你既不是从业人员,也不是法律人员, C&P 一下就说我没学习过?你未免太单纯了一点。实话告诉你,政府就是不敢如你所说反攻倒算,不信咱骑驴看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