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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美国的国货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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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美国的国货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以下为百度并组合:

众所周知,国货采购制度的基石是国货标准。美国国货采购制度以《购买美国产品法》和《贸易协定法》为支架,采取双轨制标准,前者一般性地规定了国货的标准,后者专门针对那些通过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等途径与美国签订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协议的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标准。两套标准的共同点就是国货的决定要素在于制造加工的地点,而非供应商的国籍,这显然是由国货采购政策的初衷——保护国内就业机会所决定的。那么,让我们看看,美国的国货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购买美国产品法》:加工标准+成本标准

这套标准采用两步检验法确认国货的身分:首先,产品在美国境内加工;其次,国内组件的成本应高于组件总成本的50%。这其中,有3个核心概念需要进一步阐明。

首先,如何理解加工的范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界定加工的基本准则是“实质转变”标准,即只有对进口物件的操作引起了原物件的实质性改变或产生了新的材料,才能成为加工。以此为准,零件的组装属于加工,但如果仅仅将进口制成品在国内分解后再组装则不属于加工;包装、检测及评估也不属于加工。

其次,如何区分制成品与组件?根据《购买美国产品法》的国货标准,制成品必须由50%以上的国内组件构成。至于组件本身,只要在国内加工即可,没有成分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区别制成品与组件之间的区别。举个例子,如果政府采购直升飞机,制成品是直升飞机本身还是整个直升飞机系统呢?在这一问题上,负责政府采购裁判的2个主要机关——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和法院之间产生了分歧。GAO认为,直升飞机本身应该被视为终端产品,而法院则坚持认为对于政府采购标的物的认定应尊重采购机关在采购文件中的定义,如果采购机关在合同文件中声明采购的对象是一个直升飞机系统,那么相应的终端产品应该包括:直升飞机、飞机系统测试与评估、系统管理、数据支持以及相关的物流服务这样一整套系统。显然,法院对于《购买美国产品法》的适用更为宽松,这是因为直升飞机作为整套系统中的一个组件,只要满足在国内加工这一条件即可。

最后,总成本怎么计算?只有当本国组件的成本超过全部组件成本的50%,制成品才能被认定为是由本国组件加工而成的。要理解这一规则的含义,关键是要厘清成本的内涵与外延。在“实质完全”规则中,只有与组件相关的成本才纳入考虑的范围,包括组件的购入价格、组件本身的加工费用。那些与组件本身不是直接相关的成本,例如,集成组件的劳动力成本、包装成本、检测成本、运输成本以及售后服务成本,均不在“实质完全”规则计算的范畴之内。因此,在计算全部组件的成本时,不能简单地用终端产品的价格减去供应商的利润。

《贸易协定法》:加工标准

《贸易协定法》是GPA义务在美国国内法上的体现,其主要目的是依照美国在GPA框架内承担的义务,免除《购买美国产品法》对来自GPA成员方的制成品的市场限制。因此,本质上讲,《贸易协定法》是《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一种例外情形。区别于《购买美国产品法》所采用的两步检验法,《贸易协定法》的国货标准较为简单——只要产品在适格国家境内发生了实质性转变,即为适格制成品。这一实质转变标准实际上就是《购买美国产品法》两步检验法中的第一步“加工”标准

根据《联邦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产品”(End product)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使用而拟获取的那些物品、原料和供应品。“美国制造的最终产品”是指美国境内开采、生产或制造的物品,或者在美国被实质性改制变更成新的和不同名称、不同品质的商品,或被改制成截然不同用途的一种或多种商品。“国内最终产品”是指在美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的尚未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者美国境内开采、生产、制造的工程物料,其组成部分的成本如果超过工程物料所有组成部分成本的百分之五十,则为美国所制造的最终产品;同类或同种工程物料的外国原产地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机关确定符合质量要求、合理可用的商业数量还不能开采、生产或制造,则视同国内组成部件对待;在美国境内的工艺过程中产生、搜集、备齐的零碎材料,视同国内最终产品。“工程物料”(Construction material)是指融入建筑物或工程而由承包商(即供应商)或分包商带进、运送工程场所的物品、原料或供给品;此款术语也包括利用物品、原料或供给品所预先安装带入工地的项目。“国外工程物料”是指工程物料中没有涵盖国内工程物料。“国内工程物料”是指在美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的尚未制造的工程物料;或者在美国境内开采、生产、制造的工程物料,其组成部件的成本超过工程物料所有组成部件成本的百分之五十,则为美国制造的工程物料;同类或同种工程物料的外国原产地的组成部件,被确定为美国境内不能获取的,视同国内工程物料组成部件对待。“组成部件”(Component)是指直接含有进入最终产品或工程物料的物品、原料或供给品[2]。“组成部件的成本”是指对所采购的组成部件,按供应商参与采购成本计算,包括从供应商营业所在地进入最终产品或者工程物料的目的地的运输成本,无论此类成本是否已经支付给国内公司,以及任何应适用的税款,无论是否有签发免税手续的证明;或者对于制造产品的组成部件,按供应商纳入的所有成本计算,结合产品组成部件的制造,包括前款所定义的运输成本,加上可分配的营业间接成本,但不应包括利润;组成部件的成本不包括与最终产品制造有任何联系的成本。“符合条件的产品”(Eligible product),直译为“合格产品”,是指根据贸易协定对具体采购的适用,不应当受到歧视待遇的国外最终产品、工程物料或者服务。“无符合条件的产品”,直译为“非合格产品”,是指没有符合条件产品的国外最终产品。“国外最终产品”是指不包括国内最终产品的最终产品。“符合条件的报盘”(Eligible offer),直译为“合格报盘”,是指符合条件的产品的报盘(包括投标报价、单一来源报价等)。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本土产品产品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规则均系相符的。中国还不属于WTOGPA成员,国家商务部认为,美国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企业存在着歧视政策,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且值得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学习。中国也可以拒绝美国产品和供应商参与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并不违反《WTO协定》的有关规则。美国在本国产品方面所揭示的系列概念给我们的政府采购立法有众多启迪,不论是否属于WTOGPA成员或者其他贸易协定的成员,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大门始终是开放的,实践部门几乎没有对世界各国供应商有任何限制。不仅如此,我们国内政府采购部门至今仍然喜欢外国产品和国外供应商,这显然不利于帮助国内民族产业的发展。我们一旦加入WTOGPA,如果没有任何限制而继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允许所有非WTOGPA成员的供应商参与国内政府采购活动,则对于WTOGPA成员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家园 长知识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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