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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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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期待河里大牛们的见解。

我个人觉得这个事件“很傻很无奈”。

网友撰联:

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横批:这事不能说太细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不可能

所谓“面临无期”是媒体夸张、吸引人眼球的报道手法,所以引起了很多人关注。这个女工不可能判无期的,无期只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而已。从“是否盗窃罪有争议”到“最高可判无期”到“可能无期”到“面临无期”,整个事情的本质就被极度的扭曲了。

为了达到吸引人眼球的目的,媒体起了很不好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记者难辞其咎。

反对扭曲性、耸人听闻型新闻报道!

家园 很有意思,这个案件公安居刚刚侦查完毕

报送检察院,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简单的说,女工现在只是被拘留,还没有被批捕。现在网络上,有人就叫嚷开来。媒体更是“可能”“或”“恐”之类的,唯恐不能吸引别人眼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显然媒体根据公安局的立案请求,炒作此事。

家园 “无期”只是理论上最坏的结局,不过她真的该以盗窃论吗
家园 网易和腾讯大多评论也只是从“最后一道防线”角度思考
家园 这个案子对梁丽很不利

她没有主动归还“捡到”首饰,更要命的是她还藏匿了部分首饰,什么意思?就是要据为己有。公安局以盗窃罪也不是没有道理,检察院也没有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检察院有权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进行审查。

至于最后一道防线,我的看法是,应该密切关注,出言谨慎,仅仅是从道德或道义上而鼓吹是没有意义的。

家园 我觉得现在网络舆论起到了类似英美“大陪审团”的作用
家园 从理性到中立,离陪审团差得远呢
家园 还有更耸人听闻的

有报道说,此案为“女版许霆”,其标本意义甚至高于许霆案。

不过从目前了解的案情看,不倾向认为是盗窃。

今天新浪看见新闻,《女工“捡”300万金饰续:警方称盗窃证据确凿》外链出处但还是没完全看明白

家园 【文摘】案件的一点情况

深圳市公安局3月12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的几点事实:

关键事实1

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手推清洁车经过此处(19号柜台附近,该处有个垃圾桶),看到行李车上的小纸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小纸皮箱搬到其清洁手推车上,并推着清洁手推车离开现场进入大厅北部值机柜台区,之后再推车至该大厅北侧距离案发现场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看到在该处搞卫生的清洁工曹万义,就对曹称其捡得一个纸皮箱,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

关键事实2

当天上午9时许,梁丽及曹万义等清洁工聚集在该候机楼三楼吃早餐。期间梁丽告诉周围的同事其捡到一个纸皮箱,比较重,另一清洁工马银山就提出去看一下,梁丽表示同意。

于是马银山与曹万义一起来到纸皮箱的放置处,马用指甲刀的铁片将纸皮箱上面的封口胶纸割开,并从箱内取出一包金黄色首饰,便告诉曹万义可能是金子。

关键事实3

当天上午,曹万义告诉梁丽其捡到的纸皮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表示不相信,并从纸皮箱里拿出一部分首饰查看,又拿出一件首饰交给其同事韩英拿到候机楼内的黄金首饰店鉴定。韩经咨询一间首饰店的店员后回复梁丽,其交给韩的首饰与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

当天中午1时30分,梁丽下班便将其捡到的纸皮箱带回其住处。下午4时许,曹万义找到梁丽,称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并且失主已报警。但二人均没有将得到的首饰交出。

直到当天晚上,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员分别在梁丽住处搜出该批黄金首饰中的13599.10克、在曹万义住处搜出其中的505.26克、在马银山住处搜出其中的314.52克,共重14418.88克,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这段最关键)

梁丽的代理律师在看守所见过梁丽后,补充的几点说法:

补充说法1

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皮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皮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看看左右也没有人,就把小纸皮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

补充说法2

梁丽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假首饰。反正是捡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补充说法3:

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

补充说法4:

傍晚6时,警察找到梁丽,问其是不是捡到纸箱,梁丽回答“没有”。

梁丽老公刘建华说,你要是拿了就还给人家。于是梁丽从床底下拖出纸箱交给警察。其后,一家三口被警察带回派出所调查。

家园 警方的解释一向很难看明白
家园 话不是这么说的

警方的解释也是通过媒体转出来的。

我很怀疑一些媒体在播发相关消息的时候,没把警方《起诉意见书》上的内容讲完整,否则按照现有的信息,很难得出“盗窃”的结论来。

感觉上讲,作为执法机关的警方对法律的把握会比检察院、法院弱一些,但也不至于非憋着出这么大的乌龙。

家园 我觉得关键点不在于是搜出还是交出,也不在尚有多少未追回

而在于梁丽在取得纸箱的时候,这个纸箱是否已经脱离了其主的控制。

不过我曾经请教过一位学法律的朋友,被告知根据这个案情,有可能是构成盗窃罪的。我刚才在网上搜索,搜到这个网址里的一篇东西,其中有一个案例和本案很像,而且是被认定为盗窃的。外链出处

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由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分析】参考答案为ABCD。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其对该手机的持有、控制本身就是非法的、秘密取得的;B项中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为其所秘密占有的财产并非什么埋藏物,持有、控制本身也属非法的;C项中丙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因该批装修材料虽然属于田某所委托其代运、暂时代管,但一直处于权利人田某的随时监控之下,即田某并没有脱离对其财物的控制,丙只不过乘其被警察拦住检查证件而不备,秘密地转移、据为己有。D项中丁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因该1万元既不属于其代为保管的财产更非遗忘物、埋藏物。

家园 或者可以换一种方式去理解

但这首先要求暂时排除自己的习惯性思维:

侵占罪的典型特征,简而言之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

而盗窃罪则是从其持有到占有都是非法的,或可表述为:非法持有+非法占有;

这样的话,关键点在于认定--梁丽“持有”纸箱之行为是否“合法”。

好象她的行为是有点问题的(虽然她自己没意识到)--

可以假设一个情形:

我在候机厅里,将自己的皮箱放在座椅边,然后起身走到落地窗前看窗外飞机起降。

在这个过程中,有人把我放在身后座椅边的皮箱拖走了

以上行为是否属于盗窃呢?

拖走我皮箱之人在被抓获后,是否可以用“我以为这个箱子是没人要的”,来作为其合法持有的理由呢?

我好象有点理解为什么说梁丽的行为可能是构成盗窃了,虽然我还是吃不准。

家园 搜出还是交出,这涉及梁丽主观上有没有据为己有故意

如果是交出,也就是说,我把东西收好,看天色已晚携带贵重物品不方便,等明天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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