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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美国众院通过对奖金征收90%的税,违反了宪法的哪一条?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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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国众院通过对奖金征收90%的税,违反了宪法的哪一条?

只是听说违宪,到底违的是哪一条?

家园 回朔吧

河里有人这样说。

家园 宪法对于回溯有规定?

这好像不是宪法管的事情啊,应该是刑法才对。

家园 刑法?不对吧

规定法律的生效范围这类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是刑法做得事啊。

家园 嗯,也对
家园 个人看法

美国宪法虽赋予国会制定税收特别法案的权力,但当某法案专门针对某个特定群体,则有可能被认为是“剥夺公权的法案”,这是被宪法所禁止的。

应该是违了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八款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 节选

第一条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节选英文版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rticle I.

Section 8.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to pay the debts and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and general welfare of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l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shall be uniform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家园 想回避这条也不难呀

采用递进税率不就行了,比如奖金在50万以上的征90%,10-50,征60%,5-10,征40%……对人人都适用,也算是划一的。

家园 这是广义的“违宪”

对奖金征收90%的税,违反的是“程序正义”,因为国会新设立的这个税种有向前的追溯力。

美国的法律一般是生效前按旧规定、生效后按新规定,所以如果法律有漏洞,就通过修法来堵上漏洞,但修订的法律对生效之后发生的行为才有效力,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具体来说,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条款,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两大理念,其中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则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美国权威的《布菜克法律辞典》对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含义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在美国学者看来,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性正当程序更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厉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因此,程序性正当程序所表达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

所以,这次政府(行政、立法两分支)事先对接受联邦救助的金融机构发放高额奖金没有规定,事后因为强大的民意压力修法,对已经发放的奖金征收重税,违反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其实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制约。所以国会这么做,虽说是亡羊补牢,但由于其具有的追溯力,所以有违宪之议。

http://www.gongfa.com/chenrhchengxzhengy.htm

家园 这个比较牵强

这个法律不是针对AIG的,是针对所有接受政府救援机构中收入高于25万的人,所以也可以说是在合众国内划一的。

家园 这个有点道理

不过用这个“程序正义”的概念,纽伦堡审判怎么算呢?那之前并没有国内法或者国际法对反人类罪有所规定呀?纽伦堡审判当然不是依据美国宪法,但还是依据同样的法制精神呀。

家园 那没辙了,宪法就那么多内容

关于国会征税和这事儿又有关系仅此一款......晨大在国外...找个弄这个的熟人问下呗~

啊..对了~ 河里的楠MM就在米国当律师~~

家园 我猜测应该依据的是自然法

依据的是抽象的理念而非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对种族灭绝等罪行的审判。

家园 找到一点东西,嗬嗬,用程序性手段规避实质性问题

法官们知道整个审判存在严重的缺陷,宪章本身也潜藏着重大的法律难题,但国际军事法庭本身是宪章的产物,法官无权对宪章的权威性提出任何质疑,因此,作为法官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在国际法不稳固的基础上支持宪章,努力达成一个舆论能够接受的判决,并在此艰难形势下,能够保证法律的威望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对于宪章的溯及既往问题,法官寻找到的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法庭审判要牢牢地依据宪章,因而,不能审查这份文件的合法性基础。 这个方法虽不完善,却切实可行,它成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准则:遵守宪章,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缓和其适用,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凭此,既可以避免诉诸一般的国际法,同时还可以努力缩小宪章固有的负面效果。

家园 这种法案叫 "Bill of Attainder"

在美国宪法Article I里:

http://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rticlei.html

“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

http://caselaw.lp.findlaw.com/data/constitution/article01/47.html#f1701

简单的说就是防止三权分立里立法方行使司法方的权利。立法方(国会)不能通过特定的法律(来绕过庭审)针对特定的人(群)以达到惩罚的目的。依照法律,公正审判,决定惩罚,这个是司法方(法院)的职责。

家园 一战后的国联就定下了相关的条约

那时候就有了对各种战争罪行的定义,所以2战的审判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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