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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张卖妻契约 -- 周口店小二
还真有这个呀,还有岳父同意,都1930年了。
果然是合法的...
那估计很多所谓的“传统”都会保留下来。之所以打引号是因为清朝以后很多所谓的传统都是垃圾或者只具备形式而已经失去了内容。
文化的发展是需要新陈代谢的,清朝以后新的好的东西没发展出来,封建社会文化传统已经走入死胡同了,然后就更加发霉发烂沤出泔水来。很多事情只剩下了空壳已经背离了本身的精髓。中国人开始自己把自己当奴才了,动不动就磕头了,封建家长专制,男女的极度不平等,对小孩子的不尊重和对老人的盲目遵从等等。。。。
团长里面烦啦好不容易在和顺见到他爹,结果他老人家上来先摆所谓的家长架子,“了儿,为什么还不请安?”您都汉奸了,还说儿子打日本“成何体统”,还拍桌子。。。唉
由此又想到现在的文化发展问题。虽然很多人诟病TG建国后的种种举措,尤其是文革,可有时候想想如果不是这么多年运动下来把中国人的包袱扔掉,我们现在恐怕没有更多的负载来承接新事物了。
个人认为,传到民国时期的所谓传统,好的东西已经不多,大部分都是需要改良的。由此,所以有新文化运动,五四,大革命。。。
立出婚书人:王永太同岳父于发情。因王于氏【年二十八岁】夫妇变【心?】,亦无资业,不能度生活。永太向王氏说:“愿【与?】妻另行婚配。”
卒遇刘俊,身旁无妻。王永太自托冰人,三【〇?】说妥,情愿【卖王氏于?】刘俊身旁为妻。〇〇卖身【得?】银柒【〇〇】整。其〇〇〇〇,分文不欠。
自卖之后,生儿养女刘门之苗。〇〇王某〇〇〇〇。愿娶愿嫁,各无留恋之心。自嫁之后至正家法,任刘俊自变【便?】,不与王某干涉。空口无据,立此婚书为证。
媒人:杜〇〇 岳〇〇
〇〇〇〇
代字人 王乡
民国十九年正月十三日
立婚书人 王永太
软进步比硬进步,要难多了。。。。。。。。。。
离婚改嫁。 不过是手续费,赡养费,律师费,嫁妆,聘礼等改个名头,一笔支付而已。效率啊效率。
把自己老婆送人,自己养活不了了。
跟现在养宠物的一样,宠物粮忒贵了,还得不含三聚氰胺的,养不了啦, 送人或者卖了。
和离婚改嫁比,虽说结果差不多, 但是过程差很多。
这上面能找到王氏的全名吗?连代字人和媒人的签名都有,却没有女方的。理论上,这些人完全可以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女方只有“愿意呢,愿意呢,还是愿意呢?”的选择。
结婚后都是xx氏,所以当然不可呢个出现她的名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