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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关于许案的一孔之见。 -- 阳光不锈
只是我的想法,欢迎拍砖.
先说提款,没有提款机前,怎么提款?在柜台提款。填单子,出示存折,验明正身,银行验明账上有钱,支付现金。可个过程和提款机的运行过程是一样的。银行提供提款机既方便了客户,又扩展了市场。对于银行与客户来说,提款机与柜台服务员没有本质的区别。银行提供提款机的前提是银行相信提款机可以完成柜台服务员的基本功能:验明存折(卡),验明正身(密码),验明账上有钱(?)。从这个过程来说,银行处错了。
对于客户来说,我们去提款机取钱,而不是去垃圾箱。因为我们知道,提款机和柜台服务员没有什么区别,而垃圾箱则不同。提款机代表银行履行柜台服务员的职责。
现在我们去柜台取钱,重复许的动作。结果是什么哪?有人会说,人会发现错误,许不会取出那么多钱。假如说,今天碰到的柜台服务员狠傻,或者脑袋进水了,配合我们完成了许的动作。那么,责任在谁?在许吗?许完全按照银行的要求取钱,程序完全正确,完全通过了银行的验证,错在哪里?
有人会说,你难道不知道自己有多少钱吗?只有一万却要取17万,难道不错吗?那么,我反问一句,银行难道没有责任确切知道每个储户有多少存款吗?这是银行起码的责任。个人可能不确切知道自己存折上有多少钱,可是银行却必须知道。
那么,在柜台出现这个问题银行应该怎么处理,银行应该通知储户银行的错误,要求储户退回多余的款项,而不是报警。
好了,现在这个倒霉的柜台服务员是提款机。银行完全没有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却把责任完全推给了储户。
这就是我的理解。
从法律上,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机器当然有很大的不同,即使从银行服务角度,还有很多年纪大的人不信任atm机,非要在柜台。发退休工资或交水电费时,银行柜台人就很多。
1. 徐其后的169次提款。
2. 发现漏洞,撺掇其他人参与提款。
3. 事发后的逃匿。
没有这后面的3条,这事能上法庭?即使真是碰上柜台服务人员很傻,这也属于不当得利,是要退还的,拒不退还,银行当然有有权提起诉讼,法律的一个原则就是公平。此案徐要无罪辩护,就是出示证据显示徐精神不正常,没有行为能力。
比如说有人(肯定是傻人)和你打赌说你捅我10刀,我绝对没事,出事你完全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赌金1分。如果你捅了他10刀,如果没造成伤害,你自然没有责任。如果10刀后他受伤甚至死亡,你还是要付责任的,虽然你有赌约证明你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过程合法不一定就是合法,还要看合法的过程是否导致不合法的结果。
如果徐案无罪,那如果银行ATM被撬,现金被风吹出17w,我在路上一张一张拾起,中间我肯定没做错任何事,难道我就可以把这17w占为己有么?
在没有可靠的证明表明存在银行方面的主观意愿的前提下,
不论通过什么手段,只要造成了 从银行取17万而只从帐面扣170元 的事实,这就是犯罪,如果是和柜员人员完成的,叫诈骗,如果从取款机完成的,叫抢劫或偷窃.
注意,ATM的交易记录,也就是最后打出的条子,是许和银行交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如果它显示许的确取走17万,这个许可以拿来作为银行方面的认可这笔交易的证据而或许可以无罪.但,非常不幸,那个记录是许取走170元!这个记录是银行的免死金牌---因为它明确表明银行只同意许取走170而不是17万!不论机器出来多少钱,多出来的钱,凭什么说是许的?法律依据何在???
整个过程,简单说,许取170,ATM吐了170,与此同时,因为故障,另外17万被机器吐出.不要以为天上真的能掉馅饼.老实说别人的17万掉在地上,拣进自己荷包,就已经是犯罪了.
许的案子的简单推演, 俺的实历: 到水果批发行, 对前台:老板,来三箱苹果. 交完钱,老板:都堆在那边,自己挑去.走到那边,一车推出来,30箱都不止---但是显然,只要拿超过3箱,我肯定被当小偷.
如果你在前台付了三箱的钱,回头老板一声不吭运了三十箱放你家门口然后走了,你要不把这27箱妥善保管好送回去,过几天老板就报警说你盗窃。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请看清楚,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许可”或者“协议”,标的物是“三箱”。基于某种信任,或者老板临时“锈逗”,老板让你自己去取“三箱”。
这,其实就是许霆案中一些人所谓的“银行同意了”。
但是,根据协议,在正常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标的物是“三箱”,而你在老板未觉察的情况下,却拿了三十箱据为己有。“搬三十箱到车上”难道是一个非法的行为吗?把前因后果都割裂掉,孤立来看这个行为,当然不是。这就是一些人认为的所谓“合法的行为”。
但是,把整个事件联系起来,你“在老板不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三十箱”这是你将这些水果据为己有的完整行为,这一完整的行为构成了盗窃。
在以上的行为中,或许老板失之轻信,或者老板一时疏忽,给你了盗窃的可乘之机,老板自己确有责任,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你盗窃的事实和本质。
如果有人说“由于老板自己的疏忽,引诱了你人性的恶面,所以老板该向你道歉”,那先应该给这个人一嘴巴;
如果有人说“你是老板的顾客,你们之间是民事关系,老板报警是滥用公权力”,我认为这位老板应该飞起一脚,把说这句话的人踹趴下再说。
你的这句话
许在atm机上操作的时候,是输入“取钱100”的操作还是输入“取钱1”的操作?
如果是前者,那么就是双方交易的标的是“100”,atm吐钱“100”那就是合理的交易过程。只可惜atm机老板自己记帐错误,记成了标的“1”。
就像水果店老板标价水果100个的价钱是100元,许跟老板说买水果100个。老板算帐的时候自己算错,说给1块钱。许就给了1块钱拿了100个水果。结果老板无罪无过错,许却成了盗窃犯。
1、许与银行约定的标的物是17万还是170元?
2、ATM机到底是机器还是人?
许取17万,许就是向atm机器发出“取款17万”的要约,atm违反借记卡使用章程,允许取款。这个过程是谁违法?
呵呵,你的逻辑真不是一般强大。
“atm违反借记卡使用章程,允许取款”?呵呵,请论证ATM机是人。
实际上这个过程根本没有犯什么盗窃罪的事情,许和银行同样有违反借记卡使用章程的规定而已。而同时银行自己atm的记帐失误,到最后却成了盗窃金融机构的罪证,呵呵。这个逻辑更强悍。
ATM 不是一般的机器,它代表银行履行柜台服务员的职能。这也是为什么客户可以到ATM取钱的根本原因。所以,它具有银行其他员工一样的人格属性。银行提供这种服务,就是银行相信ATM可以履行柜台服务员一样的职责,否则,银行不会这么做。
在许案中,许取大,ATM记小,说明银行(ATM)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现在,银行把责任完全推给许,自己一身清是不对的。相反,如果许取小,ATM 记大,同样是银行的错误,许向谁去喊冤?银行是抢劫,还是偷窃?
许输入“取100”的命令,拿到人民币100。不是许取小拿大,而是取和拿都是一样的数额。错只错在“记帐”过程,没错在“取”和“拿”的过程。其他基本同意你的看法。
我记得大学上课说,捡钱后,捡钱的人和丢钱的人形成债务关系,所以有义务归还。但这显然只是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