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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腐败的定义要明确一下,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说法 -- 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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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腐败的定义要明确一下,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说法

我们通常看到的腐败现象,是指官员利用职权,用各种方法主动或被动地接受,把非正当工资收入的钱/财富拿到自己腰包里去。

腐败通常还可以包括非现金的手段,接受下属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私人公司提供免费的吃喝、汽车、房子、女人、出国考察,等等。

这些常见的腐败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中基本上被法律给限制住了。很明显,不是个人没有贪欲,而是人家的法律经过长时间的修订,确实比较完善了,可以钻的漏洞不多了,即使还有个别漏洞获利的余地也很小了。

可以证明的是,这些发达国家公司派出到中国的员工,在本国很难有贪腐现象,到了中国之后很容易就接受不该得到的,对于腐败现象就很容易同流合污,可见人贪欲本性是原有的,在哪个国家都一样,区别的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执行力度。最近不是还爆出一个丑闻,说是美国大公司也接受了中国公司的贿赂,这些美国公司也有出发美国法律的嫌疑了,他们自然会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暂不说了。

他们有人翻出老账本,说中国任人唯亲是最大的腐败,还举了例子说谁凭什么当任文革小组成员,说到任命文革小组组长成员是最大的腐败。

说这种话的人,还是掉进了西方的陷阱里面没有拔出来。

因为,西方已经把一部分对于自己有利或愿意接受的腐败现象,用法律的形式保护起来了,是腐败合法化了。

例如,英国和其他欧洲王室,凭什么享受国家的财富呢?这是不是最大的腐败呢?

例如,克林顿政府在戈尔竞选失利之后,交棒给小布班子之前的这一段事件,利用最后的机会,大肆使用公权力,作了许多相当于中国关于公款旅游的事情。这种事情在中国很多,可定属于腐败,但是在美国它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腐败),很少有人会看到的。

美国一共有9个最高大法官,在重大的事件中很可能左右到美国总统政策和去留问题,这些大法官都是终身制的。而且,这些法官的任命是由总统一人说了算的,没有经过普选。这是不是最大的腐败呢?

由于大法官终身制,每个总统都希望在自己的任内任命自己青睐的人选当任大法官,其目的很明显了,就是希望将来的大法官做出的判断有力于自己或自己的阵营,这里面已经可以看到有“腐败”的欲望了。

我们的一些同学,没有看到这些腐败合法化的现象,只是简单地照着西方人简单的思维一起去简单思维。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不需要为去否认确实存在很严重的腐败现象,我们要做的不是人云亦云,而是自己扎好自己篱笆墙,通过完善法制把腐败压低到最低的限度。

家园 说到这个,我想起了施罗德和克林顿

这两人在任上都是号称穷得叮当响,一屁股的债。

克林顿欠下的天价律师费就不提了,施罗德周末开着破烂大众车在保镖们的奔驰防弹车的护卫下外出的段子也是当做清廉的实例广而告之的。

但是你看看这两人下台以后呢?克林顿四处演讲、出书,不仅迅速还清了债还赚了不少钱;施罗德刚刚卸任、就被一堆德国企业聘为高级顾问,没两天就带着一个庞大的德国工商界高级代表团来华访问……这些看起来和他们的职务阶段毫无关系的个人行为,其实背后大有玄机,换句话说就是在兑现当政期间给人方便换来的红利!

家园 独立思考不容易啊

花赞

家园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总统提名国会通过...

The Justices are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and confirme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外链出处

家园 玄机有但不全是

近来中国很多地方也特别爱请下岗的各国领导人来上课,出价很高!克林顿,布莱尔 都没少挣。

难道也有很大玄机?

想完全杜绝腐败玄机那是不可能的。在cc河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 的人不多。

不过在很多问题上,人家还是要比我们好很多的,需要我们借鉴太多的东西了。

家园 补充一下大法官的情况

1、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在批准之前要进行听证,被提名人只有通过参议院的“面试”才能成为大法官。所以总统在提名时如果单纯地从私人出发,很难得到参议院的认同。

2、大法官不但终身任职,而且不得减薪——这恰恰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而设计的:终身任职,是为了避免总统用人事权对大法官进行干扰(换言之,总统做不到“我能把你抬上去,也能把你弄下来”);不得减薪,是为了避免议会用财政权对大法官进行干扰。正因为有了这些保障,所以历史上大法官让提名他们的总统很不爽的事情并不少见。艾森豪威尔曾提名沃伦做大法官,结果沃伦在任上根本不鸟总统,总统拿他也没辙,据艾森豪威尔自己所说,这是“我一生犯的最大的错误;水门事件,最高法院以8:0(一人未投票)的结果判决尼克松要交出录音带,此时的最高法院有4个大法官(包括没投票那位)是尼克松任命的(有的材料说其中3人是尼克松任命的,这应该是没有把未投票那位计算在内的缘故)。当然,总统都希望提名大法官的机会越多越好,这确实不能说没有“腐败的欲望”;但是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往往让这种欲望难以得逞。

3、大法官的确不是民选的。但这是不是“腐败”呢?这涉及到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可以参考我以前的说明链接出处链接出处。另外,如果大法官真的做了违法的事情,民选的议会有弹劾大法官的权力。

4、当然,总统和大法官之间也未必一定就没有腐败。二十世纪初的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总统,他本来的志向是做大法官的,结果不知怎么的就进了白宫。他在提名大法官(正好是首席大法官)时有意提名了一个身体不好的人,而这位仁兄也十分“配合”,在与塔夫脱同属共和党的哈丁总统上台的第一年就去世,于是塔夫脱如愿进入了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迄今为止唯一既当过总统又当过首席大法官的人。

总之,我认同楼主的以下观点;并且我认为这也是我国今后应该走的路(我国的制度,以前是不承认公权力使用者有什么贪欲,希望他们都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人”;近来则倾向于通过道德说教和简单的“杀鸡儆猴”抑制这种贪欲,就是没有完善日常制度、堵住腐败可利用的漏洞,有的政策甚至有为腐败张目之嫌):

不是个人没有贪欲,而是人家的法律经过长时间的修订,确实比较完善了,可以钻的漏洞不多了,即使还有个别漏洞获利的余地也很小了。

但是对于楼主为论证以下观点而作为论据所提出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某些情况,有不同的看法。

西方已经把一部分对于自己有利或愿意接受的腐败现象,用法律的形式保护起来了,是腐败合法化了

这恰恰是楼主所说的,“不去简单思维”——西方人的思维未必都是简单思维;而正如照着西方思维会有简单思维一样,不照着西方思维同样也可能有简单思维,无论哪一种都是应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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