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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

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

作者:王琳

  (一) 自我加冕的护法神

  与他们高高在上的年薪相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高高在上的尊荣也许更令

国人景仰。想想大法官们身着黑色法袍甫一落座即威震轩宇的情形吧:人们私下的纷争提

请他们裁决,政府追诉犯罪也提请他们裁决,甚至总统由谁来做发生了争议,还是交由他

们处断。二百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观察刚刚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时,即在《美国的民主

》一书中指出:美国司法制度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任何政治问题都最终会变成法律问题

。环视世界,似乎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这样的权力――那么,是什么造就了握

持在这九个老人手中的傲人权柄?

  非常简单,因为他们能够解释宪法。他们是宪法最权威的解释者,又是宪法的终极解

释者,他们的权威来自他们的基本公正以及他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

  20世纪美国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在1907年的一次演说中曾感慨到:

“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说这番话时,他

是纽约州州长,后来,他两度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

首席大法官),更是亲身体会到了这句话的份量。

  不过,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解释宪法上的“话语霸权”并非与生俱来。美国建国之初,

最高法院还算不上是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宪法对最高法院权限的规定非常笼统,只有第三

条中的区区三款,远不及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规定那样详尽。宪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最

高法院高于各州的法院,也没有明确指出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拥有司法审查权。19世纪初

,美国建都于哥伦比亚特区时,国会甚至压根都没考虑是否需要给最高法院单独盖个办公

楼,只是在国会大厦的一楼给它留了一间“只需家具”的房间。当时有人这样描绘了最高

法院的窘境:“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

个管理着美利坚共和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

  最高法院办公地点的窘境,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美国建国之初司法部门的软弱。立法

部门拥有政府的财政荷包,行政部门拥有人民的尚方宝剑,行使三权之一的司法部门却好

似两手空空,无以抗衡。这让不甘“名不符实”的大法官们倍感难堪,他们绞尽脑汁试图

要令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体制能真正实现。

  在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最高法院的命运发生

了巨大转折。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

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这位能干的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很显然,解释

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在诉讼中运用法律的人必然地要解释法律。……违反宪法

的法律是无效的;……法院及其他部门均受宪法的约束。”

  “马歇尔妙断马伯里案”早已成为法律人津津乐道的经典,苏力教授就曾在《制度是

如何形成的?》一书中以流畅和通俗的文笔给我们详尽讲述了这个故事。尽管苏力教授在

文中批评“许多美国学者或多或少夸大了马伯里一案对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意义”,但同

时,苏力教授亦承认,在马伯里一案中“发生了司法审查的事件,为这种审查提出了某些

理由,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此后司法机关审查国会立法的合法性铺了路”。

  信息的引入与公开令今天的我们可以轻松透过历史的迷雾去窥视制度的形成――大法

官解释宪法,并非源于美国开国元勋的政治智慧,而只是美国宪政发展史上的偶然(尽管从

辩证法看法,这种偶然亦蕴含着必然)。正所谓“有心栽花花不成,无意插柳柳成荫”,苏

力教授引用这句中国民谣用来形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倒真是恰如其当。

  原来制度竟是这样形成的!马歇尔大法官为最高法院争得司法审查权,不过是场自我加

冕的表演。当马歇尔写下“最高法院是合宪性解释的最高权威机关”,在逻辑上这只是个

假设性的推论。宪法对司法审查只字未提,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至今仍是宪法的盲点。

  令人不解的是,宪法系由各州人民选出的代表依据民意而制定,如有疑义,自应由代

表民意的立法机构来解释。区区九位由总统任命且职务终身的大法官,既非民选又无群众

基础,何以就能越俎代疱,而仅仅依据五比四的绝对多数就能解释宪法,并可对国会100位

参议员及435位众议员的决议迳行否决?

  解释这一质问至今仍为美国宪政学者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理论热点。然而在象牙塔之外

,多数美国人认同,民主的价值在于“服从多数,尊重少数”。民选的国会议员时刻受到

民众监督和考验,因此,议员的准则总是着眼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并无民意压力的大

法官们方可独立而从容地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为使命。

  尽管这一立论基础仍有争议,最高法院大法官早已在过去的两百余年间通过一系列影

响深远的判决,使司法审查制度卓然挺立。美国宪法两百余年一路走来始终如一,很大程

度上不能不归功于一代又一代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忘情相随。如果没有大法官们依据社会

经济政治条件的变化而适时予以解释宪法的内涵,活络宪法的生命,美国宪法恐怕也早被

两年变动一次的立法机关修补得支离破碎了。

  (二) 瓶中的9只蝎子

  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建立之初大法官只有5人,1863年至1866年

,大法官人数达到顶盛时也只有10人。

  1870年代,最高法院法官固定为9人。至今最高法院也不过区区108位大法官,其中有

15位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的权力平等,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首席大法官只起召集作

用,因此宪政学者又称之为“平起平坐诸位中的第一人”。

  大法官的正式称谓叫作“justice”,意为“正义”。而一般法官则被称为“judge”

,意即仲裁人。这一称谓的区别意涵明显:普通法官根据法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

则根据宪法主持正义。

  法学家将这9名法官称为“瓶中九蝎”,他们从不轻易改变各自的作风,或推翻各自的

主张。这种对他们的审判活动尤显重要的固执已经深深嵌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

  斯图尔特大法官在任期间,曾在色情文学案的审判判决书中写道:“其核心是什么,

这东西我一看就知道。”他的这一名言后来广为人知。

  在公开辞呈的记者招待会上,斯图尔特笑着开玩笑说:“我的墓碑上或许要刻上它”。

  大家都笑了。这一句话暗示出大法官们的处世之道:他们都是些独断专行的人,不会

轻易地为世间的常识及他人的想法所左右。

  据说最高法院的地下建筑中有个放映室。自上个世纪50年代后半期猥亵问题白热化以

来,这里便成了为法官和书记员们放映作为犯罪证据的色情影片的地方。除道格拉斯大法

官外,其他大法官都去过放映会。按大法官们的说法,这是因为“各种表演,不管是猥亵

与否都受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表演自由’条款的保护,因此,即使看了也不会影响自己的

判断。”

  大法官哈伦几乎失明了还正儿八经地坐在座位上,银幕上出现了什么画面,通常得邻

座的斯图尔特加以旁白说明。每隔二、三分钟哈伦还会自言自语地嘀咕上一句:“噢!……

真是的!”

  而另一位大法官,萨古德?马歇尔,也是当时唯一的一位黑人法官,在观看中经常大

笑不止。一次放映会上,影片中出现了一个名叫劳拉的女色情狂,她表演着各种各样的性

交动作。一位精神分析医生走过来说:“劳拉的病还没治好”。

  影片放到这里时,马歇尔已离开座位走到了出口,他手握着球形旋钮,回头望着银幕

说:

  “你也有病,不过是我给你治好了。”

  这句话后来也为人所共知,并成了人们好一阵子热衷于议论的话题。

  1981年,斯图尔特大法官辞职后,最高法院传统的九个老男人格局被打破。桑德拉?

戴?奥康纳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的第102位法官,她也是最高法院的首位女法官。任命女法

官从尼克松总统任期内的意向到里根总统任期内终于变成了现实。

  当时的最高法院有个习惯,当法官们携妻子参加社交聚会时,法官之间互相握手,对

同事的妻子要亲吻。51岁的奥康纳作为第一位女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后,这一长期形成的

传统习惯不得不改变。作为特例,对奥康纳夫妇,无论和谁都只是握手问好。

  曾任亚利桑那州议会议员的奥康纳归纳自己的司法哲学后,说:“我非常清楚议员与

法官之间的差别。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制造法律。我不赞成这样的立场,即法

官以社会规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为由去进一步修改法律。”这位当时唯一的女性法官

多数情况下仍站在保守派一边。

  也许是托她的福,周三和周五的最高法院例会显得更平静了,但平静掩盖下的激烈争

议却从未停歇。

  美国的司法制度有51部,50个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州法院制度,联邦政府有联邦法院制

度,它们均拥有同等地位。因此,全美90个联邦地方法院和11个联邦上诉法院既不是州法

院的上级机构,也不是其下级机构,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亦无孰尊孰卑之分。不过

,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受理来自下级联邦法院的诉讼,也可以受理经由各州最高法院呈送的

诉讼。因此,作为“唯一由宪法规定的”法院,无论什么样的审判,最后都归结到这里。

无疑,最终也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裁决起决定性的作用。

  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每年约5000件,但其中实际受理的却不到200件。至于审

理哪些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心中有数。每周星期三下午和星期五全天,他们都围坐在

红木桌子旁边商议研究。大法官们从银制的大咖啡壶里将咖啡倒到各自的杯子里,然后在

礼貌地握手之后展开“战斗”,这种会前“仪式”自1888年以来从未改变过。

  联邦最高法院能够受理的案件,只限于涉及到宪法、联邦法、与国外的条约、或者合

众国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纷争等。“蝎子”们围绕着是否受理的问题进行讨论,9人中有

4人赞成方可受理。有时候,只有一位法官主张受理,其他8人均表示反对,但如果此人的

主张有充分说服力的话,其他法官因此改变想法转而表示赞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联邦最高法院并不避讳它与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之间的看法不一。信念与信念撞击后

作出的重大决定是最富有刺激性的。这与中国最高法院总是极力避免同人大和政府发生冲

突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三) 4:1:4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时代,最高法院抛出一个接一个的改革性判

决,如废除种族岐视,禁止在公立学校朗读圣经,扩大对嫌疑人的保护等等。不少判决现

已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经典,影响深远。

  其时的最高法院带头大哥是阿尔?沃伦大法官。沃伦系由艾森豪威尔总统推举,但其

所作所为却使这位总统很不满意。艾森豪威尔曾不无感触地说:“在我任职期间提拔的人

当中,他的表现是最差劲的。”

  最高法院每周都会举行例会。据说每次开会时,法官们互相争吵,声音很大,有时争

吵声甚至从会议室传到了走廊上。在这些嘈杂的声音里常常夹杂着沃伦的口头禅:“知道

啦,知道啦!但是,那对吗?”

  20世纪70年代后,沃伦?巴加尔接任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从此开始寂静起来,例会

上那种激烈的争吵声似乎一去不复返了。据说,法官们离开会议室后很少互相谈话,他们

只看看会议记录,像商业谈判似的交换一下意见。

  沃伦?巴加尔作为“启蒙保守主义者”受到尼克松总统的赏识,但人们对他随风倒的

做法给予更多的是批评。

  在审理案件中,当大法官们意见发生分岐时,沃伦?巴加尔一旦发现自己处于少数意

见的一方,通常会不顾信念、不顾原则地轻易倒向多数意见一方。9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

当然应依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判决。

  通常的判决撰写程序是,庭审辩论结束后,大法官们私下讨论,并初步投票,根据投

票确定由谁来起草判决书。

  判决书完成草稿后要交由其他大法官传阅并提出意见,直至大家满意。在这过程中,

可能有个别大法官,因为判决书强有力的论证和逻辑而改变立场。这个判决书无论是全体

法官一致同意、还是多数法官同意,都被称为法庭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

  有些法官尽管同意判决结果,但可能不同意断案的根据和逻辑,便会另外提出补充意

见(concurring opinions)。那些根本不同意判决决定的法官也发表自己的意见,通称为少

数派意见( minority opinions),一般是各自撰写自己的异议(dissenting opinion),

所有这些意见都一一记录在案。

  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虽然并不产生实际效力,但并不表示它就丝毫也不重要,因为真

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少数派意见也可能是一种超越时代的远见卓识,它不仅迫使多数派

需要考虑和应对少数派对判决理由和后果的有力质疑,更重要的是,它可能为法院以后推

翻不公正的判决奠定基础。

  1896年的普莱西案中,唯一投反对票的哈伦大法官就写下了一段著名的少数派意见:

“我们的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别的,它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在涉及

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时,法律不分环境和肤色,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半个多世纪

后,这一看法才最终被接受。

  但首席大法官只有在自己也赞成多数人意见时,才可以指名由谁执笔起草判决书。

  按照规定,如果首席大法官处于少数派时,则由多数派内的任职时间最长的“资深法

官”指定起草判决书的执笔人。因此,人们议论纷纷,说巴加尔总是倒向多数派一边,是

为了掌握主导权,在多数派中选择一个思想尤为稳健的法官来起草判决书。如果这是事实

的话,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就正在成为一个和其它任何组织没有区别的集团。但是

,1978年7月的“巴克判决”中,司法权力改变面貌的状况却隐约可见。

  该案原告名叫阿兰?巴克,当年38岁,是一位优秀的工程师,有两个孩子。他突然想

当医生,向加里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院提出了入学申请,但未被录取。虽然阿兰?巴克的

入学考试成绩肯定是超过了录取分数线,但该校的录取原则是,医学部录取名额的16%分

给少数民族,这当中包括黑人、西班牙血统的人、印第安人及亚洲血统的人等。这16%的

比例是学校在最高法院作出废除学校种族歧视的裁决后才规定的。

  巴克因种族原因未被录取,他认为这已构成“歧视”,因而提起了诉讼。在州最高法

院败诉后,巴克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告。

  对于此案,9位法官的表决结果为5比4,结果,巴克转败为胜,终于进入学校。关于判

决内容,似乎是怎么解释都行。加里福尼亚大学以人种为录取原则未免太过分,所以巴克

最终胜诉,但将人种作为入学条件来考虑的做法至今仍然存在。

  最高法院的表决中,9名法官的表决并非是真正的5比4。同意巴克“歧视”申诉的法官

是4人,而不同意的也是4人,另外一人是路易斯?保罗大法官。

  保罗既不表示赞成,亦不表示反对,处于中间立场。此次判决被称为“4:1:4”判决

  在艰难的表决后,乐于追随多数派的巴加尔审判长让最不易受攻击的保罗来写撰写这

份判决。

  巴克案只不过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增加的“和稀泥”判决中的一件。最高法院本

身也在竭力避免因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而掀起动摇美国社会的波澜。正如哈里?布赖克曼

大法官和威廉?雷克利斯特大法官所承认的那样,“最高法院为避免论争而躲在避风港里

。”

  (四) 活到老,干到老

  从寄往白宫的一大堆信函中抽出一封来宣讲,并以此表明自己和老百姓是多么亲近,

这是美国历届总统惯用的手法。总统们总是乐于用这种方式来树立他们的亲民形象。

  1981年5月,罗纳德?里根总统遇刺的伤口已经愈合。在上下两院的联合会议上发表演

说时,他从口袋里掏出一封信大声地宣读起来。

  这是一个名叫皮特?斯威尼的8岁少年写来的,他住在纽约州罗克维尔中心。信中写道

:“请您快点好吧,不然的话,也许您就得穿着睡衣去演说了。”议员们哄堂大笑。

  笑声停下来后,里根接着念道:“不过,如果真要穿着睡衣演说的话,那么,就按我

说的办吧!”会场再度爆发出哄笑声。

  一个多月后,最高法院的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也宣读了一封少年的来信,不过他并

无意借此来表白自己确有“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信念,而是为其辞职找寻理由。

  这是来自明尼苏达州圣克劳德的一位女中学生写给斯图尔特的信。信中写道:“您工

作得非常出色,可您为什么要呆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位置上那么长时间呢?”

  也许童言的无忌最终于触动了大法官。斯图尔特终于下定决心离开他工作了23年的岗

位。其实,他66岁的年龄在最高法院并不显老――他的同事中有5位已经七老八十了。

  斯图尔特大法官1958年由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在职时间之长,当时仅次于

威廉?布伦南,位居第二。不过,在他们之前还有一位道格拉斯大法官,从富兰克林?罗

斯福总统时代进入最高法院起,历经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约翰逊、尼克松、福

特共7位总统的执政年代,足足干了36年零7个月。此公目前仍保持着美国历史上大法官任

期时间之最的记录。

  道格拉斯接受罗斯福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年仅41岁。他出身贫寒,与罗斯福总

统一样也是小儿麻痹症患者,因而更加同情弱势群体,在一些民权案子中常常倒向弱者一

方,颇受人民的拥护和爱戴。

  不过,道格拉斯的人品也常为人所诟病。66岁时,他第4次结婚,新娘只有22岁。国会

内的卫道士因此叫嚣要弹劾他。1966年,《洛杉矶时报》揭露道格拉斯违法在一家基金会

兼职,年薪12000美元,累计所得近10万美元。而这家基金会又在赌城拉斯维加斯投资赌场

。这还了得,国会内的保守派议员如获至宝,马上提出弹劾他的议案。但当时已将国会两

院牢牢掌控在手的民主党放了道格拉斯一马,在他辞掉兼职后,国会便不再追究。

  1974年底,道格拉斯由于脑溢血而瘫痪,坐在轮椅上的他仍无辞职之意。后来,他开

始弄错助理的名字,有时他把长官室错当成自己的办公室,在法庭上他常常不停地打瞌睡

。尽管如此,在他自己提出辞呈之前,也没有人让他离职。

  工作到1971年的约翰?哈伦大法官有些更离谱了,他几乎双目失明了仍在坚持工作,

放在国内得个“劳模”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之类恐怕没什么问题。哈伦住院后还在

病榻上继续办公,最后病重得甚至把文件签名都签在了床单上。直到被确诊为癌症后,此

公才下定决心辞职。

  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之所以选择“活到老、干到老”,一则因为大法官是人所景仰的职

业,是一生的荣耀所在,多数大法官都愿意努力将这种荣耀维系得更长远一些;而另一重

要原因则是因为大法官拥有职业和身份的充分保障。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无需人缘,由总统提名、上院认可后就走马上任,且一经任命终身

不得撤换。即使在大法官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也必须由国会经过与罢免总统同样烦琐的弹

劾程序,才能罢免大法官。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之所以对大法官采取任命制且终身任职的理

由,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使司法权不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也独立于民意的压力之外。

  因此,从理论上说大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可以不受任何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仅根据宪法

、道德、以及个人良心来行事。1974年,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在“美国政府诉尼克松”一案

中一致通过判决,重申总统虽拥有豁免权,但录音带如与国家及军事安全无关,则不得以

行政特权为由,拒绝政府的请求。这一判决最终导致了尼克松总统的辞职。而这9位法官中

有4人是由尼克松在任期内选“送”到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既不为五斗米折腰,对有知遇之

恩的总统也全然不给面子。尼克松的败诉立即受到美国国民的欢迎,人们为之雀跃。

  (五)寂寞是如此美丽

  相比起总统和国会议员,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要低调得多。总统和国会议员都是政治

明星,是传媒追逐的目标和镜头曝光的焦点。总统和国会议员自身也需要借助传媒来千方

百计讨好选民。而个个保持低调的大法官们简直就与媒体格格不入。如果不亲临最高法院

,老百姓目睹大法官尊荣的途径就只能通过专业画家的现场素描以及极少的几张老照片。

  即使是重大案子的审理,最高法院也不允许媒体拍照、录音,更不用说如今在中国大

多数城市已经不难看到的法庭电视直播了。

  大法官们害怕媒体的干扰会影响他们的中立立场和独立判断。他们最引人注目的时候

,只是在国会举行任命他们的听政会时。被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往往要面对议员们尖酸

刁刻的提问,应付新闻界鸡蛋挑骨头般的追根刨底。有时会被搞的灰头土脸,十分难堪。

  有位叫托马斯的黑人大法官,1991年被老布什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原来的一

位女助手指控托马斯对她进行过性骚扰,这一桃色新闻闹得满城风雨,托马斯差点没能通

过参议院批准这个坎。

  不过,托马斯的运气算是好的,还有一些候选人,大法官没当上,还惹了一身腥。

  尽管就任大法官面临着家底和个人私生活被翻个底朝天的危险,但出任大法官仍是无

数法律专业人士梦寐以求的理想。大法官所享有的崇高荣耀是其他任何公职所不及的。在

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法官的可信度和受尊敬程度总是高踞榜首。

  “布朗诉教育”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戈登?平林诉美国”案等等,最

高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判决不但为大多数美国人所熟知,也成为美国之外的法律学者籍以研

究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素材。毫无疑问,这些案件是过去的百年中最高法院裁判的最重要

的案件。这些学识渊博的老人们在孤独的审判活动中创造着一个又一个宪法神话,

  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也是这群寂寞老人中的一员,他也许还是最高法院神话

的首席制造者。法兰克福特曾经把一桩谋杀案的被告贬为“一文不值的可怜虫”。尽管如

此,他又骄傲地写道:“一文不值的可怜虫也可以赢得宪法的保护,不失为我国一项光荣

之处。”

  他更将他的法官同事们比作发誓保持沉默和隔世独居的修道者。他写道,“最高法院

应如修道院一般,否则没有存在的理由”。

  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廉?塔夫托(William H. Taft,1909-1913年任职)对于喧嚣和寂

寞可能会有更深的体会。塔夫托一生的梦想就是当上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阴差阳错,

他却先当上了总统。在总统的光环与荣耀之下,塔夫托仍然心系最高法院那肃穆的庭院和

威严的大法官靠椅。

  在总统任内,塔夫托打破常规,利用职务之便提名年老体衰的大法官爱德华?怀特出

任首席大法官(Edward White,1894-1910年任大法官,1910-1921年任首席大法官),

为自己退休后能坐上首席大法官的座椅铺平道路。怀特其时已65岁,并于11后年去世。塔

夫托则如愿以偿,执掌最高法院(1921-1930年任职),成为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既当过

国家行政首脑,又作过最高司法总管的美国政治家。塔夫托后来回忆说,出任大法官是他

一生最愉快的时期,可见,比之喧嚣和外露的总统职位,塔夫托更加钟爱寂寞和内敛的大

法官职位。

  而塔夫托的同事们,何尝不是心怀这种喜爱坚持在护法之路上。

  他们是寂寞的,却寂寞得如此美丽;他们是美丽的,美丽得如此让人心怡。

家园 我感觉

美国法律是个拼凑起来的东西,走的是实用主义的路子,怎么好用怎么来,但是以正义、邪恶等基督教新教的教义加以包装,上帝选民的味道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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