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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昆山骑车男反杀黑社会案尘埃落定——属于正当防卫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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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不认为那是什么法律界

        他们不是“认为”龙哥终结者是防卫过当。

        他们是希望龙哥终结者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那是一群法律商人。

        是非分明的法律对他们是不利的,只有混淆不清的法律才对他们最有利。

        通宝推:青青的蓝,jdrlgd,acxp,
    • 家园 不,应该是业务水平勉强达到及格线

      虽然我自己也是半瓶水,但这么一个直截了当的正当防卫,还有那么多所谓律师在那里说是防卫过当转化为故意伤害。。。。。8月30日连德国法律人都看不下去了。

      德国刑法专家:若骑车男身上有枪 可以向宝马男开枪_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8/0831/09/DQHEO46I0001875P.html

      德媒于8月30日刊文称,因中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幅度的参考了以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德国《刑法》在第二章第四节第32-35条中明确规范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并就此采访了德国柏林布泽·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师事务所的刑法案件专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他指出,若按照德国刑法定义,杀人者于某某的行为明确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格隆斯特还表示,根据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若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正当防卫的范畴

      报道称,格隆斯特分析说,评估杀人者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刑法第32条看宝马车车主是否采取了对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进攻性行动。

      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宝马司机回车取刀后直接向于某某奔去的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攻击性行为,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可以被归为正当防卫范畴。

      格隆斯特特别分析指出,当然正当防卫也不能过度。德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一般来说,受攻击者应该用最有效的办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在昆山市砍人的视频里,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一个人需要面对三四个人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于某某夺过宝马司机手中的刀之后虽然将其刺倒在地。但当时他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已经结束了攻击性行为。最关键的是,宝马司机选择了返回停车处的方向。

      格隆斯特指出, 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断宝马司机要返回车上拿出其他的武器,而这种武器有可能是枪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继续追逐,将宝马司机砍倒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他有权力采取有效手段终结对方的进攻能力"。

      针对于某某可能涉嫌正当防卫过度杀人的指责,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他指出,如果宝马司机当时被夺刀砍倒在地后,倒地不动,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发起攻击的动作。那于某某将其追砍致死就是防卫过度。但关键问题是宝马司机没有原地不动,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凶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国的宪法的第33条还对"防卫过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出: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专家格隆斯特就此分析称,于某某当时自己也身受刀伤。所以说,就算当时宝马司机当时不是跑回停车方向,于某某继续追赶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断他是在陷入慌乱、恐惧、惊吓时防卫过当,但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中国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看法。他指出,发起肢体攻击的是宝马车主,回车拿刀的是宝马车主,拿刀后又直接向于某某发起攻势的还是宝马车主。因此格隆斯特认为:按照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如果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综上所述,我不明白中国某些律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到底来自何处,是法律的理性还是自己的想象,甚至是某种特别的固执?按照他们的思路,对正当防卫者的要求应该比对行凶者高出一百倍!

      我还没有猜测这是故意的误导。

      另外恭喜下龙哥终结者白衣大汉,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你不需要赔偿龙哥一分钱了。

      通宝推:acxp,
    • 家园 感谢法医吧

      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这是最关键的,因为第一刀肯定是正当防卫,既然第一刀是致命伤,后面砍多少刀已经没必要深究了。

      • 家园 公安已经说了,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所以后面几刀砍没看上,砍到哪里了,根本不重要。

      • 家园 其实。。。我不完全认同你的看法

        因为。。。据说,死者不是死在现场的。

        而是。。。逃走了,过后死的。

        换言之,没有人能够定罪说,死者是因为骑车男不放过他继续砍死他,或者看着他重伤不予他施加救护而死。

        恰恰相反,是因为死者自己跑走了,距离骑车男至少约30多米远。。。骑车男并未持续不舍地追砍之,而是追了几步后返回取出车内的死者手机(怕死者打手机叫人),等在原处等警察,再将手机,砍刀交予警察的。

        ----------------------

        结论:对付恶人,一定要表现得比恶人更凶更凶,砍不死也吓走他

        • 家园 原地死和一百米外死性质上是一样的

          都是被砍死,不影响定性。如果靠玩文字游戏帮骑车男脱罪,后果会相当严重:以后杀人犯都能减刑一等了。因为被砍杀的人没有傻乎乎站在原地直到被砍死的。

          我理解公众对此案的焦虑,但帮骑车男脱罪,不能靠强词夺理来硬拗,否则这一案例日后难免为众多黑恶势力的律师所借鉴,反而帮了黑社会。

          虽然此案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争,但本质上就是构不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问题,与普通刑案是有一定相似点的,理论上对今后的案件处理(不只是正当防卫案件)会造成一定影响。

          通宝推:beech,
          • 家园 有道理。

            我不是专业的。所以有点乱讲了。不过感觉上还是有点区别的。嗯,

          • 家园 没人帮骑车男脱罪,我看你是想帮黑社会脱罪。

            我们换个方式说,骑车男要是今天没遇到黑社会男,他依旧只是个赚钱养家安分守己社会稳定的老实男人。本来就毫无危害。。相反,黑社会男,今天不砍骑车男,说不定哪天还是要砍别人的。他生命的前半段就是不断砍人中度过的,不砍人他就不舒服。所以,你就别替骑车男操心了。也别替黑社会男洗地了,,送你两个字,X心。。

            • 家园 法律讲究就事论事,死者背景不应作为案件定性的主要根据

              死者即便属于黑社会团体,也不该说你以防卫过度的方式杀掉就是对的。

              再说那个死者似乎跟黑社会其实没啥关系,这个警方通报里已有说明了。

              得申明一下我完全同意现在警方对此案的定性,骑车男是正当防卫,无罪。但对你上面的说法有异议:判断防卫是否合理,不能以双方的背景为根据,主观认为死者是黑社会,是"坏人“,而骑车男是”好人“,这样定罪是不合法制精神的。

              通宝推:j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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