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雷洋案的核心是什么? -- 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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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谬论
            家园 谁知道那是警察?

            大晚上突然上来两个不知道什么人说自己是警察,凭什么相信?说是表明身份,如何表明的?根本没有说清楚。

            • 家园 从雷某的角度说,因为怀疑不是警察,所以暴力反抗

              即使是在这个前提下,警察使用暴力制服雷某,在我看来也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警察来说同样没办法知道暴力反抗的雷某是人大校友,或者说是国资委官员

              即使确定了雷某是人大校友,依然不能确定雷某有没有问题。

              • 家园 都什么思维方式?

                雷洋一案中各方的是非曲直,完全按照当时发生了什么确定,与校友毫无关系。不知道是一种什么心理,总是拿着校友说事,难道雷洋不是人大校友就不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吗?

                不论前因,暂且认为警察制伏雷洋完全合法,后来的欺骗总不合法吧?为什么总是选择性地遗忘警察欺骗、妨害司法公正这个问题呢?

                • 家园 身份对于判断是否合法并不重要,这一点你说的对

                  我把雷某的两种身份都列出来就是表明我不关心雷某身份的态度

                  但是我列出了雷洋的身份,是因为上一条回复中提到了警察身份的问题,

                  该事件第一时间以人大校友为标签在网络发酵不就是为了隐含了人大校友一定无辜的意思吗,

                  我没有回避妨害司法公正的问题,我只是没有提罢了,没提的原因有两条

                  第一,主题帖已经说了在这里谈的是该案的核心,我认为核心就是要保证警察的执法权,警察勇于执法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二,案件的定性才是我关注的核心,你说的这些我没有关注确实不了解

          • 谬论
            家园 请问警察把逃跑小偷失手打死了,是合法的吗?

            我想你的答案一定是yes吧?

            • 家园 米国警察扼死小贩,不止一个,这个你觉得合不合法?
            • 家园 如果是失手当然没有问题

              或者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我觉得可以承担小部分民事责任,丧葬费之类的

              再由警察机构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赔偿

              • 家园 你走火入魔了吧

                投了囧给你了

                灯塔国警察叔叔可以开枪这两天都被动的要死,你让中国警察直接暴力执法弄死疑犯也不用负刑责是怕警民关系恶化不加速?政府民心丢的不快不多?

                前几年那帮龟孙整出了个嫖宿幼女罪害了多少底层屁民你知道不?

                • 家园 嫖宿幼女虽然名声难听,但是判刑比强j幼女重多了。
                • 家园 他的标题清清楚楚写着“失手”,怎么到你这成了“弄死疑犯”

                  这样争论是耽误大家时间。

                  失手致人死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负过错责任。具体到警员,作为法律授权的暴力使用者,如果“失手”是不可避免的,警员个人也无需负责。

                  刑事责任惩罚的对象是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对象。

                  警察的暴力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警察必须有判断和使用暴力的权力。这是社会作出的理性选择,因为社会不能期望在危险出现的时候,你的公共安全机构仅凭说服教育就能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警员在执法中是否“适当”,这个判断的权力首先在公安体系内部,之后有检察院、法院。之所以有这些复杂费力的保障体系,就是用制度去监督权力。

                  雷某的死,首先是因为他暴力抗法。

                  打算叫嚷“不知道便衣是警察”的人,可以省省了。穿制服也不一定是真的。你从监狱里挖地道跑出来也可以,监狱也不一定是真的。拿这个当理由,这是逗傻子。

                  • 家园 过失致人死亡也是刑事罪

                    法律不承认什么“失手”,更不可能承认“失手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论调,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警察拥有杀人执照。

                    • 家园 很遗憾,法律承认“失手”。

                      具体请参见“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诸要件。

                      失手,是警员每天出警都要面对的情况,这是他们工作性质决定的。

                      我日前参与的纽约市梁警官案件,就是在申辩他的误杀是一种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用坐牢的“失手”。

                      警察的暴力执法权不是杀人的执照,相反,是社会公众赋予的、并受到公检法监督的。

                      事实上,为了充分保障警察的暴力执法权,公安机构会对执法意外产生的民事纠纷承担责任,使得警员不需要对意外对象进行个人赔偿。

                      • 家园 又在偷换概念

                        按照“高水平先生”的指引,查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可见,

                        (1)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是有罪而不是无罪。

                        (2) 犯此罪者负有刑责,而不是无责。

                        这不是“高水平先生”所说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用坐牢的“失手”。”呵!

                        • 家园 不要来现眼了

                          等你搞清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搞清楚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再来回我的帖子。

                          • 家园 不错,的确有人在丢人现眼!

                            都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民法还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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