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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渤海漏油到底谁应该负责 -- 馒头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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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渤海漏油到底谁应该负责

    由于没见到过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签的具体合同。以下分析是建立在网络上能搜到有关信息和石油行业的一般惯例基础上的。

    首先一个大家得明确的概念是中海油是什么公司。中海油是家国家石油公司。在石油行业,我们把这种公司都简称为NOC (National Oil Company)。石油作为一种地下资源在大多数国家(在北美地下资源属于了土地权益的一部分,都归土地所有人拥有)是属于国家的。既然属于国家那么必然得有相关机构来代理国家实行这个权利。 国家石油公司NOC就是由国家设立还代表国家使用开发石油资源的公司。中海油就是一家典型的NOC。

    具体到石油项目的开发,有非常多不同的模式。比如最早的特许权模式(Concession)。William Knox D’Arcy1901年在波斯拿到的特许权(后来这个特许权转到Anglo Persian也就是BP的前身)。该特许权只花了20000镑(签约定金)和价值20000镑的股权。换来的是60年,一百二十万平方公里60年的特许权(当时波斯面积的75%)。除了签约定金和股权,当地政府只能对纯利收取16%的税金。由此可见特许权模式对资源的所有国是非常不利的。而这个模式在中东一直实行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在现代时候开发中,比较流行的有生产执照(production license),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产品分成合同,以及服务合同。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中海油在渤海和和康菲中国是按照产品分成合同来进行合作的。

    下面这张图可以帮助你很好的理解所谓产品分成合同(PSA,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石油公司拿到合同之后进行开发。NOC不介入具体开发。只是对开发计划进行审批,然后根据合同和石油公司分享产出的石油。石油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和运行成本都算作cost oil从从产出中扣除。剩下的产出就被称为Profit oil,由石油公司和NOC来分享。在新闻报道中所说的49%和51%的权益即从此而来。作为NOC的中海油代表国家从该区块获取51%的profit oil。而康菲中国拿走49%。这个和中海油拥有该项目的51%的股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作为产品分成合同的乙方,康菲中国是这个项目的作业者(Operator)。在石油行业,作业者的义务可见下面这张图。在这次的漏油事故中,康菲中国是毫无争议的事故责任方。而在后续的赔偿上面也毫无疑问应来自康菲中国。唯一不确定的是在分成合同上对cost oil的约定。最糟糕的局面就是赔偿被打入成本,算作cost oil。那么最后还是中国人用自己的资源为康菲的作业失误来买单。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 家园 康菲的事是自作孽。

      没有高贵的朋友,康菲能diao成那样,能活到现在还滋润的不行?

    • 家园 我什么都不知道,只有靠猜。

      猜一、中国对于涉外海洋污染已有先例。2002年“塔斯曼海”号油轮发生漏油污染渤海海域。所以我认为中海油在签合同时不会不考虑到出现重大事故时的成本摊派问题。

      猜二、国家海洋局在向康菲公司提起巨额索赔时不会不先和中海油通过气:索赔到底会让康菲出血还是让会中海油和康菲一起出血。

      • 家园 康菲中国赔光了都不够

        看康菲会不会出手相助了。不能指望中海油,中石油大连赔了吗?

      • 家园 油轮一般都买有泄漏的保险

        专门针对泄漏可能造成的对海滩,海洋生物和环境损害。

        对海洋石油开发,国外很多国家也有强制性的保险。比如说美国墨西哥湾的所有作业者都得买泄漏险(Oil-Spill Insurance)。有数据显示,从早前的Exxon Valdez事故之后,10年内美国石油工业在这方面保险的支出高达170亿美元。去年BP的事故,保险业也赔了近10亿美元。

        而中国这方面规定我不太清楚。貌似没有强制性的保险。

    • 家园 一些补充

      从康菲上窜下跳而中海油坚定的打酱油的表现来看,估计对康菲不是特别有利。

      不过总体来说对中海油还是比较失望的。一般来讲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区块开发最好采用招投标的生产执照模式。报价高者得。比如说英国的北海。而且这样的话政府只需监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可以下重手处罚。但是这样的开发模式适合国内有强大的石油工业。政府心安理得的做裁判。税收直接揣兜里。

      不过国内的石油行业,尤其是海洋石油这块实力太弱。如果这样来做,自己的石油公司很难打赢外国石油巨头。为了发展自己的海洋石油勘探能力,于是搞一个NOC,难的区块搞产品分成合同。自己可以做的区块就可以慢慢锻炼队伍。可惜中海油却把这个产品分成合同当宝。反正风险和责任都在作业方,他自己拿着国家的资源坐地分赃。在网上搜到的区块大多是这个模式。搞得报表漂亮无比,员工收入爆高,在国外上市分红。其实与国家的初衷相背离

      • 家园 不大明白

        NOC的话连监管、协助都不做么,让人家在自己屋子里生火,房子都着了也不救救火?这不成慷全国人民之慨了么。中海油的胆子也太大了,不怕康菲惹出来的祸事把自己也卷进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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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中海油的工作是没有做到家

          但是因为这种合作形式作业者的自由度是比较大的。NOC的监管到什么地步,这个还得看合同的约定和当地的法律规定。没有在国内干过,还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实践的。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中海油所作的只是每年对项目审查,对康菲的开发生产计划审批。至于康菲在实际操作中有没有违规,有没有完全按照审批的计划来,估计中海油没监管。

          • 家园 一点小质疑

            "在北美地下资源属于了土地权益的一部分,都归土地所有人拥有"

            我的同事老爸是大家拿农场主。同事曾经提到,农场主只有土地表面几十厘米的权益。再深的部分就是国家的了。

            • 家园 对这句话不是很严密

              准确的说是美国大多数州和加拿大的一部分土地。

              在美国大多数州,除非当初的购地合同把土地表面权益和地下矿藏权益分开卖的。不然的话一般情况,土地所有权都是包含了地下矿藏的所有权。当然也有少部分州土地所有权只有表面土地。州政府一般拥有潮间地以及其地下的所有权(各州对潮间地的定义也不一样。大多数是海岸线到其外3英里。德州就因为这事儿跟美国政府上过法庭。然后成功的把潮间地从3英里推到了9英里)。而offshore的所有权则完全归美国政府。

              加拿大的情况就复杂一点。在早期的 Dominion Lands Act ,规定了地下矿藏的所有权是和土地所有权绑定的。而后1930年的 Natural Resources Transfer Acts则把公用土地的所有权和矿产权全部划给了省,或国家。所以如果在加拿大得看那块地最初的所有权是什么时候的。土地转让的时候合同是怎样约定的。现在的统计数据表明像alberta,大概有81%的土地地下矿藏是provincial crown, 19%左右是是私有或国有。

            • 家园 在美国也跟州有关

              怀俄明州最近有个案子,这个州的法律就是那种买地只拥有表土的,政府把地下的石油开采权卖了不说,石油公司在地下钻探引起小地震啊,污染地下水啊,地面上的土地所有者不堪其扰,结果一查法律,发现他们根本无权干涉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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