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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的经历:对行政体系极度失望 -- 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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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小区的经历:对行政体系极度失望

    [原创 2010-08-24 09: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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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的官司一审终于在法院拖延历时9个月后判决,可以说区法院是在鼎立帮助开发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得已的判决。判决有利于业主是因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陈述的,使得法院无法作出违背这一解释的判决。可以这么看司法系统虽然也很差,但是中央政府余威尚在。

    但是行政系统处理事情的体验,告诉我们,系统是极度令人失望的。

    业委会的上诉上至中央部委,中间是市政府相关局委办,下面是区政府局,所有问题三番五次向各级提出,好的还有个言不达意的回复,差的连个回复都没有。

    不管有没有回复,结果都是一个,不予解决。

    司法解决的这个问题,就是业委会在业主大会逾80%直接投票赞成,104户仅三票反对(含开发商自己两套),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物业退出小区。

    司法判决的基础是业主大会的决议合法。其合法性得不到开发商认同,就是整个退出问题的根子。

    开发商之所以不认同,则是坚持它是所谓大业主。就是说他把自己正在开发的面积算作产权,以此为由声称自己占有50%的表决权。

    这个问题早在各种法规里规定过:开发商在获得产权证之前面积不算业主产权,因而没有表决权;获得大产证时如果房子已经出售,则业主权益归买房者。所以无论从何时何种情况,开发商都没有表决权,除非它自己买下自己的房子。

    在各地的判例中,都有这样的范例,都是开发商败诉的。

    但是在这样清楚的情况面前,行政体系却始终不出面帮助业主说服开发商退出。好一些的是口头上表示同情,然后把投诉下发区里解决。区里则更是坚不表示支持业主的权益,反而出面张贴一纸所谓指导意见,指责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的流程不合法(但不敢指责终止开发商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

    这样的投诉/解决过程,12个月了,始终没有任何进度。基层的行政机构,就是这么一个样子。

    司法解决,将问题的关键终于定性,就是在小区的事务上,开发商是没有权益的。但是即便这么司法判决了,行政机构会有所动作吗?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业主的权益保护业主吗?

    我看不会。

    比如,在一审之下,我们要求警察驱离开发商,警察会吗?不会。二审了维持原判的话,警察会来吗?不会。只有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要等多久呢?可以预言,二审要三个月出结果,强制执行还要至少3个月甚至半年甚至更久。

    民之于水火,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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