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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为储户多取钱辩护一把 -- 小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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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为储户多取钱辩护一把

    看到了银行出错并出言恫吓的事情,链接出处感觉出现这事是银行一直惯性思维自己比储户地位高。

    搜了下相关的东西,感触很深。有几点事实一直没有明确的,一并明确了。

    事实上,银行与储户是对等的商业交易伙伴关系,存钱取钱都是商业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银行和储户在法律上被视为以自愿、平等的基础进行交易的。自愿的意思是,自己承诺承担交易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平等的意思是,在法律上双方义务和权力均等的。交易是个行为,有起止时间,有开始有结束。交易结束是什么意思?是表明双方对交易行为结束的共同认可。

    把上面连起来讲,储户银行都承诺自愿承担交易过程结束之后的结果。但现在情况是,银行在双方认同交易结束之后,拒绝承担交易结果,认为对方有非法侵占的违法行为。

    将钱多给了储户,是银行经营出错,让自己在交易中多给了钱,出现损失。在储户回去之后双方才发现,这时候交易显而易见已经结束了,不过用什么样的标准。在普遍意义上,银行交易结束以离柜为标准,作为交易结束的标志。

    这个与典型的非法侵占是相背的,在典型的疏忽过错型非法侵占中,双方并没有关系。比方说,地上捡了100元,或者看见别人丢了100元捡了,这是典型的疏忽过错型非法侵占。而在商业领域,双方发生金钱交易的情况下,一方自身的疏忽过失导致自己的利益损失,说非法侵占很难讲,法律定义上不仅模糊,而且倾向于对立面,即不支持。非法侵占的定义摘在下面,稍微靠拢的是第二条,遗忘说。但自身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的疏忽出错,是不能用遗忘定义来解释的。虽然有相近的地方,但不能够就是不能够,法律就是扣字眼的。出错的柜员甚至不能说自己是遗忘了一万块在给这个储户的钱里,这不符合遗忘的定义。若都是这样,交易完毕之后全说遗忘了钱在银行或者对方那里,那就扯了。

    如果不扯遗忘的事,那再争论钱的多少问题,就说明银行拒绝承认自己之前承认的交易结束的标志,即离柜,认为交易依然继续。那么银行在这个问题上双重标准也无法说得过去。因为如果法院认可银行这样行,那么在储户身上也必须行。这是来源于交易双方对等地位。那么储户可以一辈子天天闹遗忘了钱,今天说遗忘了一毛钱在银行,要求开摄像机检查,明天说虽然昨天看到了,也只是没有看到一毛,今天忽然想起遗忘了两毛……交易行为一直不结束,储户当然有权力在交易过程中反复数钱以保证不出错。

    这样一来,就违背了前面所说的自愿的基础,双方都耍赖,拒绝承担交易带来的后果。

    其实逻辑是很简单的,如果在商业谈判或者买卖经营过程中出错的受益方都视为非法侵占,这个社会就不会再有什么商业行为了。商业交易本来就应该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正因为避免出现这样扯的情况,所以才出现了交易结束标志。既然双方事先都承诺自愿承担结果,那么在双方都确认交易完毕之后,当然各负各责。否则一路扯下去谁受得了。

    当然,从道德上说,退还好。银行如果少给了,从平等的基础来看,不负责是有道理的。从经营角度看当然是补齐人家的钱拉拢顾客为好。若少给了离柜银行概不负责,这句话并无大不妥,因为离柜是社会上大都公认的交易结束的标志:数完钱了,表明双方认可交易了。概字不准确,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离柜之后自负自责。

    我一直很质疑判人家无期的事,我甚至认为不能算有罪。按照我的推测,应该是ATM机器厂商赔银行一点,然后在劝说下,取钱人退还多取的,庭外和解就此了事。发现ATM出错故意多取钱的负法律责任的情况,要我说扯上诈骗罪都比非法侵占靠谱些。不知道有没有学法学的内行能讲讲判有罪的依据。

    现在的问题是,银行常常扮演一种离柜我不负责你你要负责我的角色。就像下面一个帖子说的,店大欺客吧。不是只中国银行如此,国外银行也一样,服务态度好,但该欺负小客户的时候并不见得手软。记得当年在NZ,用NATIONAL BANK的卡,一直觉得钱下得好快,后来查帐单,20秒之内我的卡帐单上同时出现一笔KFC消费一笔两条街之外ATM机取钱的记录。我琢磨我还跑不了那么快吧,拿去找人要说法,压根儿没人理,事情一推推了两年。只好换银行,还是有不清楚的。官司不敢想,给不起律师费。干,有理没处说,天下乌鸦一般黑,走人吧,好歹被国内银行欺负,不会既认为你是傻B又认为你是劣等民族。

    非法侵占定义:

    非法侵占在刑法上分三种,其中前两种构成非法侵占罪,后一种属于职务侵占罪,各自构成及量刑如下: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资料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 家园 有一点意见

      并不是交易结束就完事大吉的,即使不触动刑法,也有民法可以进行管辖。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比如即使合同已经签定,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不能正确反映双方意愿的话也可被法院判为无效。所以说如果银行有确凿证据证明拿多了钱,去法院打官司还是有的打。不过说刑事责任我觉得就是扯了。

      许的事情河里讨论很多了,往前翻帖子吧。

      • 家园 刑事责任还是可能存在的

        如果银行、法院追讨不得,此人拒不归还,法院是可以判其侵占的。当然,这个刑事责任轮不到银行来追究

    • 家园 花你下。我原来也想写的。后来算啦。怎么说。这个不是穷人的时代
    • 家园 看了一个开头,我想可能你搞错了

      银行多给钱,对于储户来说,是“不当得利”,还谈不上“非法侵占”,但是,经催讨拒不归还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占”了

    • 家园 许判无期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是不是你认为怎么样就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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