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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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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重新罗织罪名”或许是我错误地理解了你的帖子,顺下来说的

大约记得你有个帖子说,华为报案泄露公司机密本来是有证据的,估计不便公开,不便拿出来,于是就换一个说法。我按这个意思顺了一句。

刚才翻了下您的帖子,没找到。或许是别人说的,我记错了。如果我记错了,向您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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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您说的演艺当常理,我只不过想佐证:

1、没有经过特工训练的普通人,犯了罪(不是杀人放火的罪),在看守所被羁押251天,消息基本断绝、警方的进展他不知道、他的动态警方清清楚楚,JCSS各种威吓诱导、软硬兼施、"坦白从宽"的胡萝卜天天在眼前晃的情况下,依然能抗住不交代自己罪行,是极小概率的事件。

2、这么简单的案件,警察把人羁押了251天,既没拿到物证、也没拿到口供,当事人无辜是大概率事件。

双桥老流氓、后海小混蛋都是真人真事,即便有演绎的成分,也没有夸张到羁押251天才招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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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那句话:事情的关键是251天。如果李某被关了3个月放人,我啥话都没有。因为:

1. 羁押2个月或3个月放人,故意整人的概率大大降低。

2. 没有经过特工训练的普通人,在犯了罪被抓到看守所的情况下,在没有拿到口供的前提下,羁押的时间越长,嫌疑人无罪的概率越高,这算是“真金不怕火炼”。251天的羁押,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李某清白的概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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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几件事想讨教:

1、按照您的说法:主管是私下拿公款平私事,这是妥妥的挪用公款罪。私下拿公款平事作为报案的证据,JCSS不该视而不见。然而主管没有被追究,两个可能:1、JCSS选择性办案;2、主管给李某的钱是经过批准的。你选哪个?或者还有什么其他的可能。

2、没找到李某的罪证,是否应该查查当初报案的几个人是不是诬告呢?总不能凭空假定李某有罪(只不过没找到证据、只好疑罪从无),同时凭空假定报案的都是无辜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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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同意您的说法:

对于违法办案, 该处罚处罚, 该赔钱赔钱, 我从来没意见

这件事的关键在251。不大的案子,羁押251天,明摆着有猫腻。各个延期申请的、签字的局长、批准的上级检察院,是否该有个说法?

还有就是是否有诬告?是否有伪证?是否也要立案调查?

但是这个事情不能靠李某起诉某个人。因为个人的力量不够。

我在茶馆写过《我在国外搞拆迁》,写的就是我代表公司跟个人打官司的事。虽然对方贪得无厌(打个比方: 他有一套旧两居,我们补偿他一套位置更好、面积更大的新两居外加所有发生的费用,他一定要一套大三居,问题是我们没权限,也无法摆平其他已经搬家的人)、纠缠不清,我依然同情他。因为对我们来说,跟他耗是一份薪水不错的工作,上班调侃他一下、下班就把他忘了;对他来说,则是全家的生活、日常情绪完全被这个官司绑架了。

对于李某来说,他除非以后不打算过日子、不管老婆孩子了,否则绝不应该选择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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