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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丁香花疑案考--法律视野中的龚自珍先生情事 -- 云横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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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丁香花疑案考--法律视野中的龚自珍先生情事

清道光乙亥年(1839年),仁和(今杭州)龚定庵先生一箫一剑飘然出京,留下家属子女,此后终其一生未再入京。

  当时就有传言,此事和其与满族著名女词人顾太清(即西林太清真,贝勒奕绘的侧福晋)的恋情有关;再后来,顾太清遭遇家难,被逐出太平湖府邸,定庵先生更暴毙于丹阳,此中消息似乎更坐实了这一传言。

  这一传言起初不过口耳相传,苏雪林先生说:“如罗瘿公等为此说张目;渐至评注家于评注两家作品时,说些恍惚迷离,捉摸不定的话,以为影射,如宣统元年上海国学扶轮社精刊《龚定庵全集?无著词选》后,有署名艾者,跋云:“江阴夏闰枝姐丈云:‘《无著词》一卷,皆实事也。其事深疤,有不可言。’”虽未明言,但读者可测其是影射龚、顾恋史。后来冒鹤亭刻《天游阁集》,对于龚、顾恋爱,更有较为明显的陈述。如集前自序云:“余从后斋将军(溥侗)假得太素所著《明善堂集》,尝刺取太清遗事赋为六绝句。”这六绝句冒氏于《天游阁集》中陆续提出,最重要的一首是:“太平湖畔太平街,南谷春深葬夜来。人是倾城姓倾国(明确提出姓顾,再顾倾人国)丁香花发一低徊。”按龚定庵《己亥杂诗》有一首云:“空山徙倚倦游身,梦见城西阆苑春。一骑传笺朱邸晚,临风递与缟衣人。”自注:“忆宣武门内太平湖之丁香花。”按顾太清的丈夫奕绘贝勒的邸第恰在宣武门内之太平湖,当时既有龚、顾恋爱之传说,龚氏此诗又明将太平湖之邸第点出,所以冒鹤亭有此一说。近代文学大家东亚病夫(曾朴)所著《孽海花》,其中有一章写他们恋爱尤为淋漓尽致。《孽海花》名虽小说,而包罗晚清一代掌故,巨细靡遗,可作清季稗史读,作者述这段艳史,并非用直叙法,却是借定庵儿子龚孝珙的侍妾口中曲折转述而来。龚、顾恋爱的传说,经病夫生花妙笔一番渲染,更显得有声有色,流传广远了。”。”(《清代男女两大词人恋史之谜》)

   但对于此事主张反对论调者也未尝无人,如冒鹤亭刻《天游阁诗集》后,孟森先生便写了一篇《丁香花》的长文驳他(原文载《心史丛刊三集》)洋洋数千言,采取论证的方法,既严密周详,议论也透辟痛快。苏雪林先生也反驳此说,但立论依据与心史先生不同,意为当时传言实有而实际上龚虽有心而顾本无意,“伉俪之爱外,又加上文学的同情,其家庭幸福,美满达于极点,太清又何必更有外慕?“ “太清虽是个才调卓绝的女子,而从她的作品上看来,性格却是很方正的,而且还是个礼教观念很深的女性。”(《清代男女两大词人恋史之谜》)“在定庵之为此,或者想借此引起读者的疑心,朋友的注意,增加自己行藏上神秘的气氛,以为得意。这本是他一种文学的策略。想不到朋友们误以为真,纷纷传扬,竟传入那糊涂昏乱的绘贝勒儿子耳中。于是初则寻仇,使其不得不狼狈南下,还饶他不过,使人暗杀,俾其不得寿终止寝;这又恐非那个狡狯好事的文人,初意所能料及的吧?”(同上)

   据考,定庵之出都,系受人逼迫,实非得已。且逼迫者并非被他得罪的上司(他自称如此,后来的传记和《近代文学史》都执此说),因《杂诗》有“生还重喜酹金焦”之句。既然可以称为生还,可见在都必然曾经遇大危险,幸而得脱,所以有此说。十月定庵先生北上迎眷,至任邱县,遣一仆入都,其子书来,乞稍稍往北,乃进次于雄县,又请,又进,次固安县。以后再也不敢进一步了。故《杂诗》有“渐近城南无尺五,回灯不敢梦觚棱”之句。孟心史对于此等事实,仅以“乃其清兴所至,难以常理论”二语了之。苏雪林先生认为“殊不能使人心服。”黄裳先生也认为“不能服人”。

   但苏雪林先生的观点也似过于回护太清,其实顾太清作为浙中名臣兵部主事许宗彦的义女,在应酬席间有机会与同样前来出席宴会的龚自珍沟通诗艺,回来后集宋词为七言绝句三十五章,中有“肠断魂梦两沈沈,只愿君心似我心。已被色香撩病思,便愁云雨又难禁。”“歌尽阳关不忍分,更无留影霎时云。青笺后约无凭据,日日思君不见君”云云。当年七月,在同为道光侄子的镇国将军容斋居士的府上,学习满文的共同兴趣再次为两人的频频见面提供了机会。当年九月,太清在尺五庄雨中看荷花后,又去三官庙看桂花,忽忽心有所戚,情不能已,并在诗前的长题中写下“冷暖相摧,气候无准,向来北方此二种(花)都不能同时……”这样语意扑朔迷离、寄托感慨良深的句子。

   这些都是“内证”,还有一个“内证”,那就是定庵先生写于流亡途中的那首最终引发杀身之祸的《忆宣武门内太平湖之丁香一首》。“空山徒倚倦游身,梦见城西阆苑春。一骑传笺朱邸晚,临风递与缟衣人。”具体的地点、场景、人物,具体的交往情节与特殊环境中人的服饰,除顾太清外简直不容人作第二人想。即使舌辩心聪、顾人名节、与人为善如心史先生者,也不得不承认“非惟明指为太平湖,且明指为朱邸,自是贝勒府之花”。

   太清被逐、定庵被害是因为私情似能自圆其说,但他们之间所谓私情也很可能就是文章骨肉、红颜知己,比较“柏拉图”的那种。

   另一方面对他们来说,特别是对定庵来说从一种特殊的观点看未尝不值得。有人指出:“尽管两年后仍然遇害,但正是在这弥足珍贵的两年间,他以心灵受压过久突然爆发式的激情、悲愤和汪洋恣肆,写出了一生中最重要的作品。我们很难想象十八卷的《龚自珍全集》里没有《乙亥杂诗》和《庚子春词》,那情形就象是从鲁迅的小说里抽掉《狂人日记》和《阿Q正传》。同样,我们也很难想象龚自珍的一生中没有顾太清,那情形也象鲁迅先生四十五岁那年没有遇上许广平。”(《龚自珍在一八三九年》)

   当然罗,其实根据刑事有关原则,应该是“无罪推定”,并且“仅有本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身为满人后裔(好象就是《雍正王朝》中仿佛周总理的“十三阿哥”,也有说是乾隆的五阿哥,就是《还珠格格》中的永琪?)的书法家启功先生对此颇多诘责,“无论其事曾氏无从得的知,即冒翁又何从而目遇”。好家伙,“你看到了吗?捉奸在床了吗?”这样说话别人倒真不好回应(昨日元白老刚刚仙去,默哀三分钟,此文以前就写好,不恭之处请他在天之灵原谅则个!)

   但这种说法倒给了我们另外一种启发,即使根据清朝的法律,这样的情况也不能算是奸情,大清律和则例都不支持“指奸”。

   清代万维?[的《幕学举要》指出“奸情暖昧,最不易知。务存一分宽厚之心,保全妇女名节。苟无确据,即为指奸勿论,不可轻易吹求。”所以在整个事件中,奕绘儿子兼继承人载钧的行为即使在当时也是依赖贵族身份的横暴,并没有坚实的法律甚至道德基础。

   当然赶出庶母已经作实,暗杀定庵还是疑似。九原可作,载钧也能辩护上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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