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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父亲村庄的变迁 -- 小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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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架空设计的50年代新民主主义的土地制度

1.引入集体土地。4、50年代土改实际是为了政治动员争取农民,把耕地彻底全分了,这实际并不合理,因为如此,乡村的内部一些公共建设以及救济福利,就会难以展开。所以需要引入集体土地,在村或乡的全部耕地中,划出2成土地(具体数量可根据各地情况微调),做为村(或乡)集体所有的土地,村集体所有,在一般情况下,由村民租赁经营,租金归村集体支配(愿意在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体生产试验也可试试),以支持村内的公共建设及内部的救济福利。其余耕地归村民按土改法的原则分配,土地私有。

2.土地买卖,引入国家的中介垄断,也就是说,凡是农民想出卖土地的,必须卖给国家,卖给其他私人、集体、公司等,全部非法。同时,国家原则上要把此耕地卖给原耕地所有制的村集体,村集体或集体所有,或重新分配给各村民。

3.农民的土地,可以出租。以此可以调剂农村各家劳动力不均。但如果不是出于缺乏劳动力、疾病等无法抗拒的情况,而是出于其他非糊口原因(比如在城市中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长期出租而不亲自耕种的,国家有权在超过一定时限后(比如5年),强制购买。

4.村集体进行彻底的民主自治,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家在村集体不违反法律情况下,不能干预。

5.所有当时已经开发的山林、池塘等,归村集体决定是否归村集体共有还是分给各家。所有没开发的山林、池塘,以及荒山荒地,一律归国家所有。

此方案完全符合新民主主义的耕者有其田,防止恶性土地兼并,防止农村恶性贫富悬殊的原则。

此方案利用我国当时人多地少,农民希望拥有土地的愿望,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谁都拥有一块小土地,以此满足安全感,同时村集体也有一定的收入,能提供一些最基本的救济;村集体或少劳动力的人家还可以出租土地,以此满足多劳动力的人家多劳多得的愿望。凡是迁出的人家,如果他们不卖地,将会危害未迁出人家的利益,因为这将使得未迁出人家未来少得地或少公共福利,以此相互监督。

同时,这因为私人间不能直接买卖土地,抑制了农村小农们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将会产生小农们可以温饱但难以靠农业致富的情况,这正是所需要的。正因为如此,农民才会有动力进城打工,提供劳动力,以此引导打工农民逐步放弃耕地,进入城市,同时打工农民卖地,将会使留守农民的经营规模缓慢的扩大,逐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你们不是希望工业化吗,无非一是资本,二是劳动力。劳动力前面说过,有了。资本的解决,不要搞统购统销这么露骨的笨办法,有了国家的土地中介垄断权,这不很容易赚钱吗(实际上,需要防止的是国家太狠了才对)。

此方案与后来搞的农村集体化方案相比,是最大程度满足了农民拥有土地的愿望,以此来刺激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实现温饱。同时又抑制了他们通过扩大农地规模以求致富的可能性,要致富,请进城,你进城如果成功,那请交出土地,以实现农村不进城农民规模的小幅扩大。国家一是可以通过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产品增多积累资本,更大头的是可以通过土地的工农业转换的差价等,实现资本积累。农村集体化实际是要强行在农业中进行分工,实际毫无用处。同时利用统购统销造成剪刀差,直接强行剥夺农民的劳动成果,造成农村的长期绝对贫困,由为了维持剪刀差,强行把农民抑制在土地上生产,所以又不得不维持城乡户籍制度,抑制了人员的自由流动。什么都在管,什么也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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