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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8孙子与左传的背景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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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08孙子与左传的背景 军事制度的差异

春秋时期,军事制度就已经在逐渐发生变化,这在《左传》中也有反映,例如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僖十五年传》(p 0360)(05150408)),“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以为公族。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其庶子为公行。”(《宣二年传》(p 0663)(07020401));例如鲁国的“作丘甲”(《成元年传》(p 0783)(08010201)),“三分公室”(《襄十一年传》(p 0987)(09110102)),“四分公室”(《昭五年传》(p 1261)(10050101)),“以田赋”(《哀十一年传》(p 1667)(12110701));都是政权下移过程的节点之一,也都涉及军事制度的变化。

在我看来,上述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鲁国的“作丘甲”、“以田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统治阶级在逐步探索怎样能更有效的动员人民、投入战争。为了这个“以田赋”,鲁国当时执政的季康子(季孙肥)派冉有(孔子弟子,季氏家臣)来向孔老夫子请益,被孔老夫子训了一通,说是:“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哀十一年传》(p 1667)(12110701)),孔子说的足与不足固然有其道理,他是害怕出现“民不堪命”(《桓二年传》(p 0085)(02020104))的危机,但他完全没有考虑到即将面临的战国时代各国大打出手的需求,可以说,孔老先生已经有点落后于时代了。

不过无论如何变化,《左传》中所反映的春秋时期的军队,还仍然是“私家”军队,而不是“公家”军队。当时各大家族(“氏”族)都有自己的军队,以家族成员为骨干的军队,例如:“子产闻盗,为门者,庀群司,闭府库,慎闭藏,完守备,成列而后出,兵车十七乘,尸而攻盗于北宫,子蟜帅国人助之,杀尉止、子师仆,盗众尽死。”(《襄十年传》(p 0980)(09100903)),又例如:“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宣十七年传》(p 0772)(07170102)),可见这些家族都有相当规模的军队。杨伯峻先生在《昭十六年传》“有赋于军”《注》中就指出:“有采邑之卿大夫皆出军赋,在国家战争时,率属邑军队作战。如襄二十五年《传》叙楚、吴之战,楚-子彊“请以其私卒诱之”,宣十二年《传》楚、晋-邲之战,晋-知庄子以其族反战,十七年《传》叙郤克以其私属伐齐。“私卒”、“其族”、“私属”皆卿大夫之采邑之军赋。说详宣十二年《传》并《注》。”((p 1376)(10160301))。到了战时,这些族长(家长)们就带领这些“私家”军队(私属)编入“公家”军队中投入战斗。例如,在《宣十二年传》“楚-熊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下军之士多从之”《注》中,杨伯峻先生指出:“《楚语上》韦《注》云:“族,部属也。”杜则解“族”为“家兵”,实则当时各级贵族均有其宗族成员及私属人员组成之军队。对外作战往往编入国家军队中以为骨干。知庄子之“族”,既为“家兵”,亦为“部属”。说详杨宽《古史新探》。”((p 0742)(07120214));在《成十六年传》“栾、范以其族夹公行”《注》中,杨伯峻先生亦指出:“族与宣十二年《传》“知庄子以其族反之”之“族”字相同。详宣十二年《传注》。”((p 0885)(08160507))。因此,总而言之,各国军队都是由“公家”军队加上各家的“私家”军队组合在一起构成的,各家(“氏”族)的军队占整个军队的重要甚至主要部分,而且其实这里所谓的“公家”军队也只不过是诸侯国国君自己家的“私家”军队。

由于当时的军队是由各家(“氏”族)的军队组合而成,所以,当时任命将领不取决于能力,而取决于家族地位。例如,在公元前五六〇年(晋悼公十四年),晋国国君是聪明有为的晋悼公,当时晋国共有中、上、下、新四军,共有八位将、佐,这八位同时都是卿,这八位卿在年内一下死了两位,但因为几大家族的族长年幼,晋悼公就让新军将佐的职位空缺,留着等这些年幼的族长长大,以后又因此干脆解散了新军(《襄十三年传》(p 0999)(09130301)、《襄十四年传》(p 1016)(09140502))。

《孙子兵法》中曾提到所谓“上将”:“故战道必胜,主曰无战,必战可也;战道不胜,主曰必战,无战可也。故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民是保,而利于主,国之宝也。”(《孙子译注》(p 071)李零(100300)《地形第十》),可是如上所述,在春秋时期的军队中,几乎没有专业将领的地位,更没有这种专业的“上将”的位置,也就谈不上“故知兵之将,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孙子译注》(p 016)李零(020500)《作战第二》)。另一方面,若非族长,或少数在“公家”有职位的官员,很多下层贵族只能离开自己的家族(“氏”族)甚至离开本“国”投靠另外的主子,成为别的家族的“家臣”,所谓“委质为臣”。就《僖二十三年传》“策名、委质,贰乃辟也”杨伯峻先生《注》曰:“策名,名字书于策上也。古者始仕,必先书其名于策。杨宽《古史新探》解为“策命”、“锡命”,似乏的证。委质,质同贽,音至,庄二十四年所谓“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是也。委质之委与昏礼纳采委雁之委同义,置也。《吕氏春秋执一篇》云“今日置质为臣”,置质即委质。凡贽必相授受,唯臣之于君,则不亲授,置之于庭,不敢送于君前也。杨宽谓“委贽就是质附给主人,不再收还”,亦有见地。说详其《贽见礼新探》。杜解委质为“屈膝”,误。说参沈钦韩《补注》。《孟子滕文公下》孟轲谓孔丘“出疆必载质”,因无质(贽)即不能为人臣。战国犹行此礼,《吕氏春秋执一篇》“置质为臣”,《秦(魏)策四》“梁王抱质执璧(珪),请为陈侯臣”皆可证。但战国虽委质而不必死于其君,且随时可以离开,《执一篇》所谓“今日释玺辞官”可证。”“委质为臣,如有二心,则为罪戾。辟,罪也。《晋语九》云:“臣闻之,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p 0410)(05230609))。由此可见,在春秋时期,实际上这些从别的“氏”族来投靠的人对其主上是有某种人身依附性的,不太可能像《孙子兵法》中那样轻松的宣言:“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孙子译注》(p 002)李零(010200)《(始)计第一》)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春秋时的孙子,也只能藉藉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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