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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又一个因为拆迁自焚的,看了有点心酸 -- 潘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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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曾经从事过城市规划管理一类的工作,有点看法不得不说

成都那件事情,并不复杂

1、那建筑肯定违章,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任何建筑,在没有取得两证一书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都是违章,这个毫无疑义。拆这违章建筑本不应该赔偿的,因为赔偿就是鼓励违章建设,是用其他合法纳税人的钱给违法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为什么要开工?

2、如果不在规划区内,也必须取得相关手续才能够开工建设。

3、建筑都是需要按照规划来建设的,原来有路不意味着以后还有路,原来没有路不意味以后就没有路,原来是直路不意味着以后还是直路。没有办合法手续就修建房屋,本身就是不尊重规划,不尊重法律。我们是否因为有贪官不尊重法律而认为自己也可以不尊重法律?

4、规划的调整不是乡镇领导就可以决定的,尤其是成都这样的地方,规划权是在成都市规划委员会,要通过专家委员会的。乡镇干部可以影响这些专家?全成都那么大,得有多少乡镇干部去影响专家们啊?

5、修建道路属于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是可以有强制权力的。这个和为了房地产开发而拆迁有本质不同。为了公共利益,国外一样有强制拆迁,不过由于发达国家已经过了大规模修建的阶段,这种现象很少而已。在他们高速发展过程中,这个现象是不少的,有心人可以查查英国伦敦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时是怎么做的,有没有强制拆迁。

6、最后要说一点,那天参加拆迁的人,在看到有可能自焚的时候,是不应该继续下去了,最终悲剧发生,和这些拆迁人还是有关系的

7、最最后说一点,政府有关规划建设土地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必须应该有人来负责:那就是,这违章建筑开工后,没有人来及时处理,使违章建筑停工,违章建筑得以修建,最后酿成惨剧。规划建设土地都是有权制止违章建筑开工的,但为什么没有一家去处理呢?这才是我们需要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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