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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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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赔偿责任几乎没有精确到51%这种的

责任划分就是几类: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所以赔偿责任也是如此,一般就是全责100%;主要责任90%-60%之间,具体的比例就是针对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比如车辆撞行人的主要责任,可以多照顾下行人,因为车辆有保险,可以最多按90%算,如果感觉行人的责任因素多一些,车辆责任就60%,这样双方心理都平衡些;同等责任就是各50%。

“未尽到观察义务”,这个其实没有准确量化的标准的,更多则是对车辆责任进行加重的一种认定。比如你开车过路口右转弯,直接被后面直行车追尾了,你可能不服气,说是被对方追尾, 你无责任,但按照转弯让直行的的原则,你是负主要责任的,这时加一句,“未尽到观察义务”,你则无法去反驳了,因为你转弯是属于占用直行车的路权,前按照交通规则就应该观察左侧来车,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入道路,而你刚转过弯就被人追尾,说明你占用直行车的路权前没有确保安全距离,原因就是“未尽到观察义务”,所以导致了人家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在你转弯进入后追尾。你即使想反驳进行了观察了,那追尾的事实你怎么否认?

这也是交警执法办案比其他部门办案更简单的原因所在。你看到有法官判案不服闹事的,城管执法有闹事的,交警处理交通肇事责任,现场基本没有那么复杂的状况,因为疏导交通才是最主要目标,能够当场确认的,双方签字开具交通肇事认定书就各自走人理赔,不能当场确认的去交通队处理,在现场拒不走的,直接扣证叫拖车,或者呼叫指挥中心安排治安警处理。所以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第一件事就是收走双方的驾驶证,从那一刻起你的车都开不了了,开车就是无证驾驶😜,妥妥的拿捏

家园 这就叫讹诈?让你见识下讹诈流程

不就是送医验伤嘛?

1.咬烂腮梆子,这叫撞得内脏出血;

2.验小便是时滴点血进去,这叫撞得肾出血;

3.拍片之前砸断自己的手骨或是腿骨,这叫粉碎性骨折;

................................

到医院躺倒后,那样不讹个几十万?

党某某是个老实人,还想着用自己的辛苦劳动来养自己的余生,但凡心狠一点,不光不会丢掉性命,连下半生的养老都有着落了。

不要想着用筛子一样的法律体系来约束所有人,法制只能约束老实人。如果法律真有用,那我们还生活在大秦朝呢。

家园 巧言令色鲜矣仁。大犯罪才是犯罪小犯罪就不是犯罪了?
匿名 损害赔偿责任

有两个点

1. 损害赔偿责任的的比例,是由交警部门或者最终到法官裁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够精确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标准是什么?如果不能,那么是否会考虑向弱势方倾斜?比如双方实际财务状况,有无保险等。

2. 损害赔偿责任折算成货币的总额,这个有没有弹性空间?或者是不是可以有弹性空间?这是这个案件争论的焦点。

唐河友举过一个例子,他母亲被撞断3个肋骨,1肋骨骨裂,按标准是撞断4根肋骨算10级伤残,但专家给了10级伤残证明,这个算不算弹性空间?如果保险公司较真说不算怎么办?

家园 有法律的看法律规定,没有的靠双方协商,这是通行规则 -- 有补充

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的比例,这个是有明确规定比例的,没有你说的精确到个位数的。比如河南省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点看全图

法律在多个层面体现出对弱者的倾斜保护,这是通行原则。但交通事故法律中的弱者并非你理解的弱势群体或者收入低的,因为这个本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根本没有标准去界定,而且这是社会概念,并非法律概念。交通法律上的弱者是相对机动车而言的行人,因为一方是钢铁机械、一方是血肉之躯,所以有机动车撞行人了,哪怕无责任,也要负担最多10%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更多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身份或地位。法律是天平是标尺,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掺杂事实之外的因素越少,也越公平,外在因素越多,被人为操控的可能越多,最终会越不公平。这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道理。 如果一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掺杂了法律之外的身份、地位、经济收入等因素,那就没有任何标准尺度可言了,完全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比如一个月入2000的打工人,开着车撞了一个走路的中产,你说谁是弱势方?要是按经济收入算,打工人肯定相比中产弱势,但这个事故中是他开车撞了行人,行人才是弱势,按法律只能是认定后者是弱势,而不可能用经济收入来确认谁是弱势一方。如果把所有事实之外的社会因素都加进来,那这个案子就没法判了。当然如果中产受伤不重,免除对方的赔偿,那是他们个人之间的事。但法律层面是不可能认定打工人挣钱少就不用赔偿的。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事实才是普通人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保障 -- 补充帖

因为只有事实是不会被人为因素所改变的。经济收入、身份、地位、职业都是能被改变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以事实为唯一标准,加入那些因素,普通人更不会有公平可言了,某些人可以办个低保证明就开车横冲直撞了。所以那些叫嚣要在法律审判中考虑这个因素那个因素,包括用什么弱势群体来做幌子的,不过就是坏而已,骨子里想的就是把单纯依据事实去判案的法律变成多种因素的综合,其实质不过就是让法律条款的判别让渡给人的主观因素,完全失去法律的客观公正。跟着起哄的就是蠢了

  • 上帖之待认可回复,花囧定1 / 0
    感谢解释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和全主次责等原来是个简单的映射关系,河南这个责任比例认定更是简化版本,弱者是事故中物理意义上的弱者,是我法盲了。

    但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计算呢?唐河友的那个例子能否具体分析?

见前补充 503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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