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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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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士 四

四、作为孔子学生的“士”与作为四民之首的“士”

孔老夫子及其学生们在《论语》中也多次提到“士”,例如:

子曰:“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第四》)

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第八》)

子张问:“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何哉,尔所谓达者?”子张对曰:“在邦必闻,在家必闻。”子曰:“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在邦必达,在家必达。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在邦必闻,在家必闻。”(《论语颜渊第十二》)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第十三》)

子路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谓士矣。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论语子路第十三》)

子曰:“士而怀居,不足以为士矣。”(《论语宪问第十四》)

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第十五》)

子张曰:“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祭思敬,丧思哀,其可已矣。”(《论语子张第十九》)

这些言论说的都是对孔门弟子的要求,前面提到过,孔老夫子对学生的要求有两种,一种是“君子”,另一种就是“士”了。那么这些“士”都指的是哪一种“士”呢?这就要从孔子学生的来源说起了。

本来“公学”的学生,自然是都有“君子”的资格,“公学”要培养的当然也都是“君子”。到了孔老夫子办私学,开始大概也想只收“君子”,只培养“君子”。所以在《左传》和《论语》中,有多处反映孔老夫子是以成为“君子”作为对学生的要求的。不过到了后来,可能是出于扩大生源的考虑,孔老夫子降低了录取标准,所谓“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第十五》),所谓“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第七》),都是此意。因此孔子的学生们,就大都没有“君子”的身份了。

由于孔子的学生们大都没有“君子”的身份,这样他们要想在“公家”任职并成为“君子”就很难,即使要当上低级官员“士”——最低级的“君子”——都不容易,更不用谈更高级的官员了。他们既然做不成“君子”,就只好去当“家臣”了,《左传》中所见的孔子弟子大多只是“家臣”。因此,孔老夫子上面所说的“士”不太可能是指最低级官员兼家长那种“士”。

所以我觉得《论语》中提到的这些“士”都是指一般成年男子。也就是说,一开始,孔老夫子在要求学生的时候,还以“君子”为标准,他的学生们也都追求成为“君子”。但现实是残酷的,他的学生大多数只能去当“家臣”,成不了“君子”。所以到后来,孔老夫子在谈到对学生的要求时,只好说做人(“士”,只包括男人)应该如何如何了。

孔老夫子说做人(“士”)应该如何如何,又被后来者赋予了特别的意义,“士”才产生出了新的意义,对比《论语》和《孟子》中极为相似的两条,就可以看到这个变化。

子在陈,曰:“归与!归与!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论语公冶长第五》)。

萬章問曰:“孔子在陳曰:‘盍歸乎來!吾黨之士狂簡,進取,不忘其初。’孔子在陳,何思魯之狂士?”(《孟子盡心下第十四》)。

这两条显然说的是一件事,孔老先生的话也是同一段话。

两条中上面一条孔老先生所称“小子”是指他的门人,到了下面一条孟老先生那里,直接就改成“士”了,可见孔子后学们已经有把求学的门人统称为“士”的趋势。

这也与当时的情势有关,由于礼崩乐坏,在春秋战国之交以降,“士”——最低官职的“士”——的继承者们已经不一定能继承自家的职位,不一定能在本家任职,不一定能在本国的公家任职,甚至不一定能在本国的私家任职,而且最重要的是不一定再以家族为单位,单个人的流动越来越多,就产生出了一个庞大的流动人群。

这些人大多是统治者“部族”的成员,过去往往都有成为“君子”的可能性,寻求的又是最低级的职位,同时一般都是青年男子,在那些各类大师们那里求学的也大都是这一类人,用“士”来称呼这样一个流动的人群也就顺理成章了。

余英时先生也曾就“士阶层在春秋战国时代所发生的变化”指出:“这种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起于当时的社会阶级的流动,即上层贵族的下降与下层庶民的上升。由于士阶层适处于贵族与庶民之间,是上下流动的汇合之所,士的人数遂不免随之大增。这就导使士阶层在社会性格上发生了基本的改变。”(余英时 《士与中国文化》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 《一、古代知识阶层的兴起与发展(二)“封建”秩序的解体与士阶层的兴起》 (p 013))。

在余先生所指出的这种大变动之下,于是“士”的两个义项会合了:“男子通称”缩小,不再包括“庶人、工、商”之类,至于一般男子的通称则被“匹夫”、“丈夫”、或干脆就是“男子”取代;“最低官职”扩大,不再一定是家长,也不一定还是原来统治“部族”中有资格的人。

但是这两个义项会合后只是擦身而过,互相交换了一些概念,随即很快就各自以新的面貌出现了。“家长兼最低级官员”下滑成了兵头将尾,与“兵”和“卒”连称“士兵”、“士卒”,直到今天还是这种用法,与当初“士”们身列“国人”,立于朝廷之上不可同日而语了;至于“男子通称”的“士”,被孔子后学们赋予新的意义之后,形象越来越高大,逐渐孕育出后来四民之首的“士”。

另外,在《左传》中还有另一个常见的词叫作“民”,我认为是指与统治者同一“部族”(“姓”,一“国”的统治者可能不只一“姓”)的人群,他们住在“国”内,充当战士,也是“庶人”之一种,与余先生描述的“士阶层”有些类似。

至于担任最低级官职同时身为家长的“士”,则与四民之首的“士”有两点重要区别:

第一点,前者是家长、而且是世袭的,一般只出自统治“部族”。因此这种“士”显然不会是一种“民”。但是这个区别随着家族体系的崩坏逐渐消失了,“士”虽然还包含家长,但家族变小,也不再是行政与军事基层单位。而且统治集团逐渐吸收了一些原来统治“部族”之外的人,官职也不再全部世袭。

第二点,后者主要是“文”士,前者则或被称为“武”士,但这种说法不很准确,其实春秋时的“士”是集文武于一身的,这也和当时的家族制度有关。作为家长,同时还是最基层的行政和军事长官,当然无论“文事”还是“武事”都得管,“上马治军,下马治民”,既要在战车之上大打出手,也要在朝堂之上揖让进退,更要统领族人,保家安民,不可能有分工的余地。这一点改变得比较慢,其改变也与家族体系的崩坏有关,家族体系的崩坏为社会分工提供了条件,文官和武官逐渐有了分别。

到了后来,尤其在和平时期,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最大量的统治阶级还是要从事“文治”的,所以后来四民之首的“士”——“文”士——才能大行其道。

余英时先生曾指出:““士民”的出现是中国知识阶层兴起的一个最清楚的标志。”(余英时 《士与中国文化》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 《一、古代知识阶层的兴起与发展(二)“封建”秩序的解体与士阶层的兴起》 (p 021))。我觉得,可能一直要到后来出现了科举,“士”直接与科举挂钩,“文”的意味加重,进一步限制了“世袭”,“士”这才最终与“世家子弟”区隔,最终形成了某种“知识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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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士 五

五、补:朱凤瀚先生《“朋友”考》以及“士”的家长身份

再看一下上面那几条关于身份“阶梯”的《左传》中的两条,如下: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桓二年传》(p 0094)(02020804))

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隶、牧、圉(yǔ)皆有亲暱(nì),以相辅佐也。(《襄十四年传》(p 1016)(09140601))

这两条中的“阶梯”大同小异,但值得注意的关于“士”似乎差异较大,一个说“士有隶子弟”,另一个说“士有朋友”。但是其实两条说的是几乎相同的意思,这里“朋友”并非我们今日理解的朋友,而就是“士”自家的“子弟”。杨伯峻先生在此处注云:

桓二年《传》云“士有隶子弟”,似此“朋友”即指“隶子弟”。以桓二年《传》“各有分亲”及此下文“皆有亲暱”推之,朋友一词,非今朋友之义,或其同宗,或其同出师门(见刘宝楠《论语学而》“有朋自远方来”正义)。

后来八十年代朱凤瀚先生又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中专写了一小节,叫作《“朋友”考》,详尽的论证了所谓“友”(或“朋友”)在当时实际上就是“隶子弟”。在这样的基础上,我的感觉是,正因为“士”都是一家之长,所以《左传》中才会说“士有隶子弟”,才会说“士有朋友”,这里的“隶子弟”也好“朋友”也好,都是“士”手下的“臣”。

下面就是《“朋友”考》,其中有些字本来是图形,可能河里无法显示,我在这些字后面的[ ]中加了些说明:

————————————————————

一、“朋友”考

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往往言及与器主(皆是大小贵族)有极亲密关系的一种人——“友”(或“朋友”)。欲了解西周贵族家族的规模与组成似可以由分析作为人称的“友”(朋友)的含义人手。先看辛鼎器铭(图2.24[1].1):

辛乍宝,其亡(无)疆,厥家雍德 [可能是上竹下虔],用 (珏)厥以[左臬右刂,同劓yì]多友,多友 [釐下里换贝],辛万年惟人。(《录遗》89,《集成》2660)

此鼎器形未见著录,从字体与遣辞看,年代约属西周中期。德后一字不识,诸家说异,均难为定论。此字或有异体,多作为嘏辞,上接“康”字,下接“纯右”组成一词语,作为“祈匄”之宾语见于颂鼎、壶、簋与虢姜簋等器铭。康,长也。此字在“康”下似与“深明”义近[2]。此铭“雍德 [可能是上竹下虔]”义当近同于晋姜鼎“经雍明德”、大盂鼎“敬雍德经”。珏,通作穀[3],飨食之义。[左臬右刂,同劓yì],于省吾引齐侯铸铭曰即“朋侪”[4]。“无疆”、“万年惟人”,皆祈求寿考之嘏辞。 [釐下里换贝],即釐,《说文》:“家福也。”段玉裁注:“家福者,家居获佑也。”此鼎铭大意是讲,辛作此鼎,用以祈求寿考与其家顺和明德,用来宴飨多友,祈望多友获得福佑。此显然是辛家族所用礼器,故祝嘏之辞皆与其家族祈福有关。所宴飨之多友,如是本家族以外之人,不会在家用礼器上为之祈佑,所以多友必是本家族成员,“多友釐”之釐,《说文》训为家福,亦正与多友身份相合。

约属西周晚期的遣小子[韦帀]簋铭(图2.24[2].5)曰:

遣小子[韦帀]以(与)其友作 [毚下兔换酉]男王姬[ 上将下鼎shāng]彝(《三代》7.28.3,《集成》3848)

遣,其家族名号,此器是该族小子名[韦帀]者为其已故父、母作器,“小子’’是对其父母而称。其母曰“王姬”,可见是王之女,出身于王家。此铭言“与其友”共同作此祭器,当时的观念是鬼神不歆非族,故“友”如不与所为作器者有亲族关系绝不会参与作祭器,所以,这里的“友”亦是指本家族之亲属。

又如以下器铭均言及宴飨朋友(或“友”):

卫鼎:卫肇作厥文考己仲宝[ 上将下鼎shāng]鼎,用 [贲下贝换本]寿,匄永福,乃用飨王出入使人 [暨,眔dà?]多朋友,子孙永宝。(《三代》4.15.2,《集成》2733,约昭王时)

命簋:……王在华,王易命鹿,用乍宝彝,命其永以(与)多友簋( )飤。(《劫掠》R379,A233,《集成》4112,图2.24[1].2,约穆王时)

乖伯簋[5]:……用作朕皇考武乖几王尊簋,用好宗庙享夙夕,好朋友雩(与)百诸婚媾,用祈屯录永命,鲁寿子孙。……(《大系》图260、铭137,《集成》4331,图2.24[1].4,约西周中期偏晚)

克盨:……克拜稽首,敢对天子不显鲁休扬,用作旅盨,惟用献于师尹、朋友、婚媾,克其用朝夕享于皇祖考。(《三代》10.44.2,《集成》4465,约宣王时)

室叔簋:……室叔作丰姞鼓旅簋,丰姞鼓用夙夜享考(孝)于[讠攸]公,于室叔朋友,……子孙其永宝用。(《三代》8.51.1,西周晚期)

杜伯盨:杜伯作宝盨,其用享孝皇申祖考,于好朋友,用 [贲下贝换本]寿,匄永命……(《三代》10.41.1,《集成》4452,图2.24[2].6,约宣王时)

伯康簋:伯康作宝簋,用飨朋友,用[饣 [左飠右贲下贝换本]]王父王母……(《三代》8.45.1,《集成》4160,西周晚期)

以上诸铭,卫鼎中,卫以祭其父己仲的鼎用来宴飨王之使者与多位朋友,可见朋友在贵族心目中地位是相当重要的。命簋中,命自言作器是用以经常与多友饱食;室叔簋是室叔专为其配偶丰姞所制,铭文言丰姞除用以祭祀其夫家先人外,还要用来宴飨室叔之朋友;杜伯盨中,杜伯制器之目的,一是祭其祖考,另一即是宴飨其朋友[6];伯康簋亦以宴飨朋友与祭其王父王母并称。由此几例亦可见当时的贵族与朋友的关系是较亲密的,不然不能以祭祖考之礼器来宴飨之。乖伯簋中,乖伯其父亦称王,是附属于周人的异姓部族之首领,铭文以朋友与婚媾并言,克盨在师尹(同僚)外,亦以朋友、婚媾连言,婚媾是指姻亲,则制礼器飨于亲属不可能只宴及异姓姻亲,所以朋友应当是指同姓亲属。将上举这些铭文中所反映的朋友之身份综合起来看,前面所讲友(朋友)是指本家族亲属的看法大致可以成立。亦只有将这些器铭中的“朋友”解释为本族中同姓亲属,才能理解为何制器之诸贵族均肯将其视为神圣的祭飨祖考之礼器来宴飨朋友。对于作为宗子的贵族来说,这种宴飨正是合族的重要手段。

总之,西周青铜器铭中所见“朋友”、“友”是对亲族成员的称谓,其义不同于现代汉语词汇中的朋友[7]。其实即使在东周文献中,“朋友”一词有时仍用来指称本家族的亲属,如《左传》桓公二年晋师服言:“……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襄公十四年晋师旷亦讲过类似的话:“……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两相对比,可知师旷所言士之“朋友”,即师服言士本家之“子弟”。值得注意的是,上引铭文中或言“朋友”,或单言“友”,却不单称“朋”,说明“朋友”一词中重点在“友”,“友”是一种具体身份。“朋”在典籍中,有类、群、辈、党等义,“朋友”连言,实是“友辈”、“友类”之义。

现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铭文中的“友”虽是指本族亲属,但具体地讲,它是指同族中哪一些成员呢?上引《左传》中两段文字相比照说明,士之朋友是指其子弟,包括同辈与晚辈族人。西周器铭中“友”所指称的族人范围,亦需要通过深入分析“友”在金文中的用法来了解。

约康王时的[ 上厤下甘gān]鼎铭曰:

[ 上厤下甘gān]肇对元德,考(孝)友惟井……(《三代》3.45.1)

井,即刑,法也,典范也。“孝友惟刑”,即以孝友为我处世法则。“孝友”连称,同于《诗经小雅六月》:“张仲孝友”,毛传曰:“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国语晋语四》:“(文王)孝友二虢”,韦照注:“善兄弟为友,二虢,文王弟虢仲,虢叔。”“友”亦皆专用作兄弟之间的道德准则,此种例子甚多,不烦赘举。由此可以推知,作为人称用的友,本义似即是指同族的兄弟[8]。上举遣小子簋铭,言该小子与其友为之父母作器,可见这里的“友”,范围不会太广,应即是专指其同胞兄弟。又如西周晚期的□师父壶,其铭(图2.24[2].7)曰:

□师父作□壶,永□□□,其用友, [暨,眔dà?]以(与)朋友饮。(《三代》12.14.2,《集成》9672)

其辞虽残,意仍可知,大致是说,□师父作了此壶,是以之盛酒以尽友道(友兄弟),用来同朋友共饮。可见朋友必属于对之尽友道的范畴,亦即属于兄弟。再有,与此类似者有西周中期穆共之时的毛公旅鼎,其铭(图2.24[1].3)言:

……毛公旅鼎,亦唯簋,我用[ 左上才下飠右丮zài?]厚, [暨,眔dà?]我友簋( ),其用友,亦引惟考(孝),肆毋有弗竞,是用寿考。(《三代》4.12.1,《集成》2724)

此铭前边应还有文,所见只是后半部,前半部有可能在另鼎上,这种情况亦见于1981年扶风黄堆出土的师同鼎[9]。此铭大意是说:“……制了用以祭飨毛公的旅鼎与簋,设丰盛的饭菜来使我的友饱餐,用以友(友兄弟),亦进而用来孝(孝父母),没有不尽心尽意的了,这样来祈愿寿考。”[10]这是祭其先人毛公之器,也用来宴飨友,同于前引室叔簋与杜伯盨,即是孝友并至。祭祀毛公,是孝的范畴,则“友兄弟”即指使其友饱餐。这里“ [暨,眔dà?]我友簋( ),其用友”句形式同于前引□师父壶“其用友, [暨,眔dà?]以(与)朋友饮”。所以此铭中“我友”应即是指族兄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引诸器铭中,朋友(友)虽可以明确是同族兄弟,那么他们究竟是仅指同胞兄弟,还是也可能包括从父兄弟、从祖兄弟等兄弟辈的族人呢?笔者以为,有时,朋友(友),特别是“多友”,并不一定皆指前者,也可能包括后者。当时所称兄弟不限于亲兄弟,如扶风出土伯公父簋(详下文)铭曰“用召诸考、诸兄”,诸考是诸父辈,今所谓伯父、叔父之类,那么与之并称的“诸兄”,亦即未必是亲兄,器主既称“伯公父”,行辈为伯,已是长兄,再称“诸兄”,亦可见此所言“兄”应当是指从父或从祖之诸兄辈。由此亦可推知,“友”、“多友”中亦可以有非同胞的族兄弟。又如一件春秋早期器贩叔多父盘的铭文中讲到:

贩叔多父作朕皇考季氏宝盘,……其事能多父眉寿考,使利于辟王、卿事、师尹,朋友、兄弟、诸子、婚媾无不喜曰: [厚下子换矢]又父母,多父其孝子……(《小校》9.79)

其时距西周未远,此处“朋友”之义当与西周时此语有相近处,这里即将“朋友”、“兄弟”、“诸子”并列。诸子,是贩叔多父之亲子,兄弟是同胞兄弟,则“朋友”亦只能是指称亲兄弟以外的族兄弟,亦即从父及从祖兄弟等,西周器铭未见朋友、兄弟并称者。当是亲兄弟亦包含在朋友之称中。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三节 西周贵族家族的规模与组织结构一、“朋友”考》 朱凤瀚 (p 292))

朱先生的大作网上可以找到,网址如下:

http://bbs.hl365.net/thread-449204-1-1.html

http://xianqin.5d6d.com/thread-194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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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臣 一

一、最普遍的两种身份:“君”与“臣”

《春秋经》和《左传》中有310段出现了“臣”字,共508个,其中大部分意为“臣下”,有四百多处。虽然郭沫若先生考证“臣”字原意为某种“奴隶”,但是一个词的意思常常会发生飘移,估计是经过人们在君主面前习惯性的自谦,——那些下属们经常自称为“臣”,也许就像后世满清旗人官员在皇帝面前自称“奴才”一样——结果到了春秋时代,“臣”最常见的用法就已经是与“君”对称的“臣下”之“臣”了。

例如,在《昭七年传》中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p 1282)(10070201)),这里的“臣”就是臣下的意思,不过这里的这些“臣”是作动词用的。这段话描述了一个君臣关系的“阶梯”,反映了“臣”也可以有“臣”,而且反映出按当时的体制,只有周天子(王)才不是任何人的“臣”。

从这个“阶梯”还可见,“君”与“臣”是标志当时人身份的两个最普遍的概念,所有人都可以包括在这两种身份之中。当然“君”也好,“臣”也好,其中很多人的身份都是双重的,既是“君”,也是“臣”,是一部分人的“君”,同时是另外的人的“臣”。

而且这些“臣”的境遇也大不一样:有些“臣”就是奴隶;但也有些“臣”受到他们“君”的嬖爱,锦衣玉食;还有些“臣”实际执掌大权,连他们的“君”也受其控制;而且很多“臣”自身也会有“臣”。

不过一般而言,由于当时以家族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只有担任了“士”及其以上的官职才能够有独立的经济权利,能够成为独立家族(不是“氏”族)的家长,也才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正式成为“君”。

从名义上说,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当时的“君”——那些独立家族的家长——对手下的“臣”都有生杀予夺之权。当然当时人对生命的态度与今人不太一样,杀人和被杀不是那么严重的事情,例如与“食肉寝皮”类似的话在《左传》中就两次出现,都只是为了表现对对方的轻蔑,对方还并非仇敌(《襄二十一年传》(p 1063)(09210802),《襄二十八年传》(p 1146)(09280902)),所以“君”对“臣”有生杀予夺之权并不意味着“臣”就都是奴隶。

类似的,当时人也不像如今的人那么自由,不是想去哪儿就能去哪儿,而是“君”让你去哪儿就得去哪儿,甚至有些人会在各个“君”之间转手。这里的背景是当时生存环境非常严酷,人们只能以家族为单位生活,单个的个人对抗不了自然与社会方面大事变的冲击。因此当时人身权利的情势也与今日不同,能成为强家的“臣”甚至是一种幸运,“臣”没有太多的选择。

通宝推:上古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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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臣 二

二、有两类“臣”,“君臣”关系的来源不同

所谓“臣”,均是相对“君”而言的,但成为“臣”的途径有两种:一种可以说是“先天”的,即“子”、“弟”等家族成员(只包括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家族成员)“天生”就都是他们的族长(同时也是他们的“父”或“兄”)的“臣”。

但这种“先天”的“子弟”之“臣”不包括那些因身为“人臣隶圉”的子女而一出生就仍然是“人臣隶圉”的人,这些人我归之于另一种“臣”,这另一种“臣”可以说是“后天”的“臣”,包括那些“委质为臣”的“臣”,以及“臣虏”之“臣”等等。

家庭成员同时就是家长“先天”的“臣”,这是当时“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在这样的制度下,亲缘关系是政治关系的基础,家族是基本的行政与军事单位,于是才会出现这种“先天”的“臣”。

“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无法改变,“后天”的“臣”的身份——包括“人臣隶圉”——则是可以改变的。

但是“先天”的“子弟”之“臣”中的很多人都会离开自己的家族到别处去任职,就是所谓“委质为臣”,他们首先会在本国的“公室”任职,也会去别的家族任“家臣”,这样他们就又当上了“后天”的“臣”,同时具有了两种有区别的“臣”的身份。

当这两种身份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后一类“后天”取得的“臣”的身份要优先于前一类“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左传》以及《论语》中与这两种身份的冲突有关的例子有:

1.

《隐四年传》: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陈人执之,而请涖于卫。九月,卫人使右宰丑涖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nòu)羊肩涖杀石厚于陈。((p 0037)(01040501))。

这里提到石氏家族的家长石碏对犯上作乱的儿子石厚执行了家法,而石厚却是前任卫国国君州吁的宠臣,似乎是家法高过了国君的权威。但是由于石碏刚刚发动了政变,借用外“国”的力量把宠任石厚的前任国君州吁抓了起来,所以石碏并不承认石厚具有“国君家”的“臣”的身份(《春秋经》和《左传》的作者也都不承认州吁卫君的身份,从未称之为“卫侯”或“卫君”等等),但石碏仍然等到新君杀掉州吁以后,才来动家法名正言顺地杀石厚。

2.

在《成三年传》中荀罃回答楚共王的话就说得很清楚:“以君之灵,纍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p 0813)(08030401)),这里纍臣是荀罃自称,外臣首是说荀首是楚共王的外臣,荀首是荀罃的父亲,也是荀罃的族长,当时在晋国任中军佐,在大臣中排名第二。

荀罃说的就是楚国如果将他释放回晋国,首先是由晋国国君处置,然后才轮到他的父亲——也是他所在家族的族长荀首——处置,而且如果荀首要动家法杀他的话,还要请求晋国国君许可。

3.

《僖二十三年传》:九月,晋惠公卒。怀公立,命无从亡人,期,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乃杀之。((p 0402)(05230401))。

这里的“狐突之子毛及偃”就是“后天”成为“臣”的实例,而且这“后天”得到的“臣”的身份甚至可以影响到对国君的效忠。在这个事例中,“狐突之子毛及偃”的国君晋怀公把他们的父亲狐突抓起来,让狐突把他们从后来的晋文公重耳那里召回来,可狐突宁死也不肯。狐突认为他们已经“委质”于重耳,成为重耳的“臣”(名在重耳,有年数矣),所以就只能首先效忠于重耳。对比上面提到的“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不能脱离国君的掌控,两种身份的差异可见一斑。

这里还可以讨论,本来在更古些时候一度所有人应该都是只效忠于自己的家族的,但到了此时,首先要效忠于自己“后天”效忠的“君”,再到了后世,又变为首先要效忠皇帝,演变的脉络是清楚的,每一步的演变在当时也都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4.

《昭二十年传》:初,齐豹见宗鲁于公孟,为骖乘(cān chéng)焉。将作乱,而谓之曰:“公孟之不善,子所知也,勿与乘(chéng),吾将杀之。”对曰:“吾由子事公孟,子假吾名焉,故不吾远也。虽其不善,吾亦知之;抑以利故,不能去,是吾过也。今闻难而逃,是僭子也。子行事乎,吾将死之,以周事子;而归死于公孟,其可也。”((p 1410)(10200402))。

这里也反映了“后天”得到的“臣”的身份在有些条件下是要以生命为代价来维护的。宗鲁虽然是由齐豹推荐才当了公孟的骖乘,甚至齐豹是有让他当内应的意思,连要作乱袭杀公孟也事先通知他让他好脱身。而宗鲁虽然没有泄露齐豹的阴谋,却不惜以死来殉了公孟,以此尽了“臣”的本分,具体过程前面介绍车战时已经介绍过。

即使如此,孔老夫子还不满意,批评后来要去吊唁宗鲁的人说:“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汝)何吊焉?君子不食姦,不受乱,不为利疚于回,不以回待人,不盖不义,不犯非礼。”(《昭二十年传》(p 1413)(10200408)),孔子的意思是说宗鲁就不应该图利去当孟絷的“臣”,把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也反映了按当时的伦理,“委质”于人就要誓死效忠。

5.

《昭二十五年传》:初,臧昭伯如晋,臧会窃其宝龟偻句,以卜为信与僭,僭吉。臧氏老将如晋问,会请往。昭伯问家故,尽对。及内子与母弟叔孙,则不对。再三问,不对。归,及郊,会逆。问,又如初。至,次于外而察之,皆无之。执而戮之,逸,奔郈。郈-鲂假使为贾正焉。计于季氏。臧氏使五人以戈楯伏诸桐汝之闾,会出,逐之,反奔,执诸季氏中门之外。平子怒,曰:“何故以兵入吾门?”拘臧氏老。季、臧有恶。及昭伯从公,平子立臧会。会曰:“偻句不余欺也。”((p 1467)(10251001))。

这里是臧氏家的子弟臧会犯了事,逃到叔孙家的采邑郈,“委质”于叔孙家,当了叔孙家的家臣,臧家也就不能随便杀他,甚至后来他还回到臧家当了家长。这也反映“后天”得到的、“委质为臣”的“臣”的身份要优先于“先天”的“子弟”之“臣”的身份。如果臧家不管不顾把臧会杀了,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可以参见下一个例子。

6.

《昭二十八年传》:晋-祁胜与邬臧(zāng)通室。祁盈将执之,访于司马叔游。叔游曰:“《郑书》有之:‘恶直丑正,实蕃(fán)有徒。’无道立矣,子惧不免。《诗》曰:‘民之多辟(pì),无自立辟(bì)。’姑已(yǐ止),若何?”盈曰:“祁氏私有讨,国何有焉?”遂执之。祁胜赂(lù)荀跞,荀跞为之言于晋侯。晋侯执祁盈。祁盈之臣曰:“钧将皆死,慭(yìn)使吾君闻胜与臧之死也以为快。”乃杀之。夏六月,晋杀祁盈及杨食我。食我,祁盈之党也,而助乱,故杀之。遂灭祁氏、羊舌氏。((p 1491)(10280201))。

这里说的是晋国祁氏家族的祁胜与邬臧行为不端,祁氏家族的族长祁盈听说以后,没有请示当时的晋国国君晋顷公,就把这两个人抓了起来。但这两人已经在晋国的“公室”有职位(只有这样才有“通室”的基础),而祁盈却忽视了这两个人“公家”的“臣”的身份。结果晋顷公借机发难,反过来把祁盈抓了起来,祁盈的家臣不服,将祁胜与邬臧杀了,这边晋顷公就也把祁盈杀了,而且顺手把祁家给灭了。

7.

在《左传》中还有三处提及“家臣”与“国”(或“君”,或“公室”)的关系,如下:

“我,家臣也,不敢知国。”(《昭二十五年传》(p 1464)(10250606))

“恤恤乎,湫乎攸乎!深思而浅谋,迩身而远志,家臣而君图,有人矣哉!”(《昭十二年传》(p 1336)(10121003))

“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昭十四年传》(p 1364)(10140201))

这三处中的“家臣”都是“后天”而为“臣”的,因此这三处首先反映了在当时的人看来“家臣”只能忠于自己的“君”,而不能越过自家的“君”去忠于“国君”。也就是说,虽然当时家族制度还存在,但是已经不是建立在“先天”因亲缘产生的“君”与“臣”的关系之上,而是依靠“后天”的效忠。甚至非亲缘的“家臣”要比家中“子弟”在外为臣者更应效忠于这个家族,这显然从根本上背离了当时的“封建”制度。

8.

在《论语》中也有与此有关的一段:叶(shè)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第十三》)

这里的叶公应该是平定了白公-胜之乱、一度身兼楚国的令尹与司马二任的沈诸梁(字子高),应该也就是“叶公好龙”的叶公。这位叶公曾长期主管楚国“叶”这个地方,所以称叶公。“叶”在当时楚国的“方城之外”,今河南叶县南面一带,孔子也许是在周游列国时见的叶公。

这个例子也许反映了叶公治下的社会与鲁国还是有差异的,还反映“君”对“后天”的“臣”虽然有各种权利,但也有一定限度:他的直接的“臣”只是那些独立家族的家长,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这些家长来统治的。这里的“父”是他的“臣”,“子”就只是“父”的“臣”,而“攘羊”之类的事属于家族内部或家族与家族之间的纠纷,在当时这种纠纷一般不属于国君所干预的范围。所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不会影响各家族的家长对“君”的效忠。

因此以上孔子的看法也就不妨碍孔子还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第三》):这里的臣和君,应该也包括“家臣”与他们的“君”;而这里的“礼”,应该就包括容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一类的事。

不过孔子大概也看出了“封建”制度的危机,所以在此要竭力强调先天的父子关系的优先性。

而且从以上的例子也可以看出,当时一个人还是不可能完全摆脱先天的作为“子”、“弟”而具有的“臣”的身份的。由于这种先天的“臣”的身份是来源于当时的人的祖先崇拜,所以,这种先天的“臣”的身份不仅属于自己的家长,也属于自己的族长,也应该属于同“宗”的“宗子(大族长)”。

前面提到过,在某种意义上,“宗”大于“族”,《襄十二年传》有:“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p 0996)(09120301),就反映了这一点。凡是同宗者,又没有另外的“臣”的身份,宗之首——宗子,在名义上都有权利诛杀之,限制大概在“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这里的“斩”应该是指斩断亲族关系,被“斩”了以后的人虽然不再“先天”就是那位宗子的“臣”,但也同时没有权利了(例如被“君子”“收族”——即保障其生路——的权利)。

其实诸侯国的国君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宗子”(周天子则是姬“姓”最大的“宗子”,当然其他各“姓”也有他们各自的“宗子”),而且是所谓“大宗”(直系)的“宗子”,但他同时还有周天子赐予的国君的权利。这样他不仅对同“宗”有生杀予夺之权,在一定程度上还对本诸侯国管下的那些不同“宗”甚至不同“姓”的人也有生杀予夺之权。

所以诸侯国的国君也就不必强调自己“宗子”的身份,不必强调自己诸侯国内的臣属对于自己先天的“臣”的身份。他们淡化自己“宗子”身份的一个具体措施就是不让从国君的家族分出去的小宗有祭祀大宗直系上任何国君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小宗也就不是同宗了。这样做一方面是阻隔了小宗之人对君位的觊觎。另一方面是这并不影响这些人在国君那里后天的“臣”的身份。

因此当时的统治者往往都有动力不强调自己的家长身份,而强调家族以外的人也要对自己誓死效忠,他们才不管整个政治制度的存废,即使孔老夫子大声疾呼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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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由于“后天”得到的“臣”的身份要优先于“先天”的“子弟”之“臣”,这一点又与当时以家族为基础的“封建”制度有根本的冲突,于是就在“封建”制度的大厦上留下了许许多多的缝隙,长此以往,经过“政治”斗争的风风雨雨,整个大厦的基础不可避免地不断受到侵蚀,总有一天会撑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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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臣 三

三、“臣”与“臣”有区别

但是后天得到的“臣”的身份也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上面提到的主动地取得的,即通过所谓“委质为臣”而成为某位“君”的“臣”,不过要想“委质为臣”也要有一定的资格;另一种则是被动的,被迫的,可统称为“臣虏”之“臣”。上面已经提到,严格地说,这些“臣虏”之“臣”之中也有一生下来就是“臣”的,这样的“臣”大体上就是奴隶了。

“臣虏”之“臣”的来源应该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君子”及其后裔“降”而为“臣”,另一类是抓来的俘虏。

这里说的“君子”及其后裔“降”而为“臣”,有的是正常的身份下降,有的则是在政治斗争中失败,本“氏”族被取消,从而被迫成为别的家族的“臣”,例如:

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乃出豹而闭之,督戎从之。踰隐而待之,督戎踰入,豹自后击而杀之。(《襄二十三年传》(p 1075)(09230305))

这里的斐豹虽然是“隶”,但他的身份是由“丹书”确定的,这“丹书”是什么呢,我原以为是某种档案之类,但细想起来,似乎档案未必要用“丹”来书写,只有盟誓之类要上达于天的文字,才会用“丹”来书写,《左传》中就有一些盟誓的实例。

在《襄二十三年传》中有:乙亥,臧纥斩鹿门之關以出,奔邾。……其人曰:“其盟我乎?”臧孙曰:“无辞。”将盟臧氏,季孙召外史掌恶臣而问盟首焉,对曰:“盟东门氏也,曰‘毋或如东门遂不听公命,杀適立庶’。盟叔孙氏也,曰‘毋或如叔孙侨如欲废国常,荡覆公室’。”季孙曰:“臧孙之罪皆不及此。”孟椒曰:“盍以其犯门斩關?”季孙用之。乃盟臧氏,曰:“毋或如臧孙纥干国之纪,犯门斩關!”臧孙闻之,曰:“国有人焉,谁居?其孟椒乎!”((p 1081)(09230505)、(p 1082)(09230506))

在这个例子里,臧纥(字武仲,因其为臧氏族长而称臧孙)与在鲁国执政的季孙(名宿,季武子)闹翻了,被迫流亡齐国,逃走的时候很狼狈,是砍断了鲁国国都南城东门鹿门的门栓仓猝地逃出城的。季家赶走了臧纥之后,要经过“国人”的盟誓,才能最终确认此事的合法性,但苦无合适的盟辞,结果还是季孙手下聪明的孟椒想出了理想的、强词夺理的盟辞:“毋或如臧孙纥干国之纪,犯门斩關!”意思是我们绝不允许有人再像臧孙纥那样不顾国家的法纪,强行砍断城门的门栓(逃往国外)!

记载这次盟誓盟辞的应该就是“丹书”,并且收藏在“公家”。非但如此,这一段还提到了过去鲁国驱逐东门遂和叔孙侨如时所立的盟辞,应该也有相关的“丹书”收藏着。

在《昭元年传》中有:郑为游楚乱故,六月丁巳,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公孙段氏。罕虎、公孙侨、公孙段、印段、游吉、驷带私盟于闺门之外,实薰隧。公孙黑强与于盟,使大史书其名,且曰“七子”。子产弗讨。((p 1215)(10010901))

这里是由于游楚与公孙黑发生冲突,执政者决定要放逐游楚,所以郑伯及其大夫要举行盟誓。记载这次盟誓盟辞的应该也是“丹书”,并且也收藏在“公家”。

以上例子说明,要对某一个“氏”族采取行动,是要经过各个重要“氏”族族长盟誓的。类似的,我认为与斐豹“隶”的身份有关的“丹书”记录的也是这一类盟誓的盟辞,“焚丹书”就意味着取消原来的盟誓,恢复斐豹的“君子”身份。

实际上所谓《侯马盟书》也是这一类的盟书,其上记录的盟辞也出于为处置赵家的一个分支而举行的、赵家在当地的下属各家族的盟誓,这次盟誓除了有埋于地下我们今天发掘出来的石头片以外,也还会另有相应的“丹书”,不过可能是收藏在赵家而非晋国的“公家”了。反过来说,上述那些“丹书”也会有相应的埋藏在地下的石头片“盟书”。

当时“君子”内部的斗争有时也很激烈,确实有不少人斗争失败后就当不成“君子”了,其新的身份有的是“庶人”,如《僖三十三年传》“冀缺耨(nòu),其妻馌(yè)之,敬,相待如宾”((p 0501)(05330603))中之冀缺;也有的就更低,如《昭三年传》中叔向所言“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p 1234)(10030302)),就说的是过去都曾在晋国兴盛一时的八个“氏”族的后人,他们的家族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以后,他们有的下降成了“皂”,这可能还是“庶人”,有的则下降成为“隶”,这八成就已经是奴隶了。

至于那些因被“俘”而为“臣”的人,其身份恐怕更低于原为“君子”降而为“臣”的人,在《左传》中就有不少与“俘”有关的例子:

《僖二十五年传》“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p 0434)(05250205)),

《昭十八年传》“邾人袭鄅。鄅人将闭门,邾人羊罗摄其首焉,遂入之,尽俘以归” ((p 1397)(10180401)),

《哀四年传》“司马致邑立宗焉,以诱其遗民,而尽俘以归”((p 1626)(12040201)),

《襄二十七年传》“崔氏堞其宫而守之,弗克,使国人助之,遂灭崔氏,杀成与彊,而尽俘其家”((p 1136)(09270702)),

《僖二十八年传》“献楚俘于王” ((p 0463)(05280312)),

《僖二十八年传》“献俘、授馘”((p 0470)(05280601)),

《宣二年传》“俘二百五十人,馘百”((p 0651)(07020101)),

《宣十五年传》“晋侯使赵同献狄俘于周”((p 0765)(07150701)),

《宣十六年传》“献狄俘”((p 0768)(07160102)),

《襄二十九年传》“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p 1157)(09290601)),

《昭十年传》“献俘,始用人于亳(bó)社”((p 1318)(10100301)),

《昭十七年传》“献俘于文宫”((p 1389)(10170401)),

《定六年传》“献郑俘”((p 1557)(11060301))。

应该说这些人一旦被“俘”都会有新的“臣”的身份,比原来会大大降低,他们的新主人就可能会把他们用为奴隶,尤其是其中的“狄俘”。在当时人的眼中,“戎”或“狄”们是外族,当时人的说法是“戎狄豺狼”(《闵元年传》(p 0256)(04010201)),或者“戎,禽兽也”(《襄四年传》(p 0935)(09040701)),所以几乎一定会把这些“狄俘”用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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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臣 四

四、“臣”中的奴隶

在《左传》中有15处“臣”字可能意味着奴隶。

其中有3处是“小臣”,都是国君的侍从,都述及其人被任意杀害,显然“小臣”属于我们今日所谓“奴隶”。

另有2处出现的是“刑臣”,实际都指的是阉人,按说也应该属于我们今日所谓“奴隶”。不过其中有一处提到的阉人“夙沙卫”是当时齐灵公的宠臣,齐灵公以之为新太子的少傅,托孤于他,可见他的地位甚高。不过,当时人也看不起他,认为他地位低贱。

当时受刑者甚多,会根据其受刑部位而安排特定职掌,如阉人在宫中,刖人则守门。这些人似乎都可称之为“刑臣”,其中也不乏地位崇高者,例如楚国的“鬻拳”,作为守门的刖人甚至楚文王班师回国都可以“弗纳”,以至楚文王死于“国”外。不过“鬻拳”也只好自杀以殉,还得到“君子”的称赞。(《庄十八年传》(p 0209)(03180502),《庄十九年传》:(p 0210)(03190101)、(p 0211)(03190102)、(p 0210)(03190103))。

不过我体会,这些“刑臣”由于身体残疾,其地位总是不如身体健康者,尤其是阉人——最主要的“刑臣”——尽管可能因能干且受宠而掌握一定权力,本质上还是我们今日所谓“奴隶”,也难免受到歧视,最后下场凄惨,“夙沙卫”就是一个典型。

在《僖二十四年传》以及《襄二十六年传》中各有一处“寺人”即阉人自称“臣”,他们应该都是奴隶。《昭三十年传》中有一处徐国被吴国所灭,“徐子-章禹断其发,携其夫人以逆吴子。吴子唁而送之,使其迩臣从之,遂奔楚。”((p 1508)(10300302)),其中的“迩臣”估计也多是阉人之类属于徐子-章禹的奴隶。

在《左传》中还有三处“臣”是“臣妾”连称或“臣”与“妾”对称,总之是把“臣”与“妾”联系在一起,当“臣”与“妾”联系在一起时,应该是强调二者都服役于人那一面,在我看来,这种“臣”与“妾”多数也都应是我们今日所谓“奴隶”。例如《僖二十三年传》中之“蚕妾”((p 0406)(05230603)),从事蚕桑生产,就因为听到了重耳一伙在议论要离开齐国,去别的诸侯国找出路,并报告给了她的女主人,结果她的女主人、齐桓公赐给重耳的老婆、齐国的公主齐姜竟然为了保密,无情地把她给杀掉了,这位“蚕妾”无疑是“女性奴隶”。又例如《襄十年传》中“臣妾多逃”之“臣妾”((p 0980)(09100903)),应该就是“家内奴隶”。

还有两段分别出现了作为“阍”的“逃臣”和逃走了的“舆臣使曹”,他们与上面提到出逃的“臣妾”类似,都没有人身权利,对他们甚至要“有亡,荒阅”(《昭七年传》(p 1282)(10070201)),就是一旦有逃亡者就会进行大搜捕,所以也都应是我们今日所谓“奴隶”。另外《哀二年传》提到“人臣隶圉(yǔ)免”((p 1613)(12020301)),这些“人臣隶圉”地位低于“庶人、工、商”,而且需要通过“免”来解除对他们人身权利的限制,这也是他们作为我们今日所谓“奴隶”的一个佐证吧。

在《宣十五年传》中提到“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p 0764)(07150601)),这些“狄臣”明显是战俘,而且人数甚多,似乎是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与所谓“卫贡五百家”(《定十三年传》(p 1589)(11130201))相比,这“狄臣千室”恐怕人身权利差不少,“家”与“室”的意义恐怕还是不一样的,“室”可能意味着并非正常的家族或家庭,而“卫贡五百家”的性质似乎接近质子。

然后就是《襄十一年传》和《昭五年传》中提到“三分公室”的那两段里的“臣”了((p 0987)(09110102),(p 1261)(10050101)),这里三家的办法不太一样:

十一年春,季武子将作三军,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

季家的做法是:“季氏使其乘(shèng)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季氏尽征之”,

叔孙家的做法是:“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叔孙氏臣其子弟”,

孟家的做法是:“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孟氏取其半焉”。

而到了后来“四分公室”时就变成三家“皆尽征之,而贡于公”了。

这里被“征”的对象是“其乘之人”,应该首先是指在那些战车上为首的家长,也包括他们的手下,因此这个“臣”只能是作为“家臣”,如果只是“征”而不使他们“为臣”则保留了那些人公家的“臣”的身份。不过那些转为“家臣”的人应该大体仍然担任类似的职务,只不过是“公室四分,民食于他”((p 1266)(10050301)),转变了隶属关系。所以他们应该没有变成“人臣隶圉”一类的奴隶,这里的“臣”也不意味着用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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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臣 五

五、奴隶制的必要外部条件,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当时是否是奴隶社会?据说有关的定义是:由奴隶从事主要生产活动的社会才是奴隶社会。

当时有奴隶大概无可置疑,不过后世也一直有奴隶,制度性的奴隶大概一直到辛亥革命前还存在。但由奴隶从事当时主要的生产活动——农业生产,则当时至少是不全如此。《左传》中有明文:“其庶人力于农穑。”(《襄九年传》(p 0966)(09090401)),可见从事农业的还有“庶人”,而这“庶人”显然不是奴隶。

但是也有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如上面提到的“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宣十五年传》(p 0764)(07150601)),这些“狄臣”应该就是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那么问题就是由奴隶进行的农业生产到底占多大比例。

关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有很多人批评马克思主义僵化,好像马克思主义已经认为全世界都是按照某种一律的模式: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这样发展的,但根据袁林先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其实是非常实事求是的,下面是袁先生文章中的两段:

五种社会形态说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看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将多样化的历史发展纳入其单一的模式之内,排除了其他历史发展道路的可能性,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十分重视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他们并不认为历史只有单一的发展模式。

二者差别首先表现在对奴隶制与农奴制之间关系的看法上。五种社会形态说认为,奴隶制和农奴制是历史上前后产生的两种剥削形式,其间有承继关系,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认为它们是可以同时产生、同时并存的。在《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所有制的产生后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0~491页。)所有制产生的重要前提是排他,是占有作为他部落无机体的生产自然条件,如果同时占有了土地上的人,并使之成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即形成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便必然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它们的产生并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因为它们都“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6页。)之所以同时产生两种不同的剥削形式,与被剥削者从事的具体劳动有关。马克思论及现代个体家庭的产生时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0页。)恩格斯说得更清楚:“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31页。)迫使被剥削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客观需要与条件导致了农奴制的产生,而这种需要和条件在世界大部分地区的上古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和农奴制不仅可能同时产生,也可以同样作为资本主义生产产生的直接历史前提。《手稿》中,马克思论及相对于资本的劳动的产生时,将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的解体,即“劳动者本身”作为“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被人占有”关系的解体,同看为前提之一(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9页。)。在《巴师夏与凯里》手稿中,马克思明确说:“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解体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这就是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可以同时并存于部落共同体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整个历史时期。

(《西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050)《第一章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第二节 社会形态问题》)

所以无论如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都是必不可少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想法:

关于奴隶制,首先,中国当时如果有奴隶制,其形态也必定与古罗马的奴隶制不一样。但是既然后来美国南方也有奴隶制,形态也大不相同,所以只能说是找些共性了。我感觉,其中的一个共性就是:奴隶制要能延续,其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要有外部的奴隶来源。而如果散处乡野的奴隶能正常组成家庭产生后代,固然能让这些人的补充有足够的内部来源,但恐怕这些人就已经不是奴隶而是农奴了。

如果没有外部的奴隶来源,由于奴隶的自然减少,包括死亡与赦免等,又没有正常大量的增补途径,奴隶制——主要指奴隶的农业生产,一般俘虏之类首先会用为家内奴隶——很快(在几百年之内)就会逐渐凋零。尤其在那时的中国,没有太明显的人种区隔,一旦发生大的事变时,想要保持对奴隶的控制非常困难。我估计这种奴隶的农业生产就是在战国秦汉一连串社会动荡之中彻底消亡的。

而无论美国也好,罗马也好,当时都有外部的奴隶补充来源,美国是贩奴制度,罗马是对外征伐得到的俘虏。即使我国近代凉山的奴隶制度,也有从附近地区虏劫人口用为奴隶的大量事例。也就是说,奴隶制是内部不平衡的制度,如果没有外部的奴隶来源,就无法延续下去。

考察春秋时的状况,奴隶的补充应该也是靠战争俘虏。但是这也分是哪种战争,用为奴隶的俘虏应该主要来自与“蛮夷戎狄”之间的战争,至于与“兄弟甥舅”之间的战争,即使抓到了上层的俘虏,也常常会很快就放回去,不把这种俘虏用为奴隶;而下层人士,恐怕也都是安插在“土田陪敦”之中,作为“庶人”。我想,将大量俘虏用为奴隶也是要有条件的,其中之一恐怕就是,用来当奴隶的一般要是语言风俗习惯甚至相貌都不太一样的外族。

由于周初开始的华夏农耕族的成功扩张,以及由此带来的民族与文化大融合,中原地区的“外族”越来越少,华夏农耕族能得到的“外族”俘虏也就越来越少,奴隶的“外部”来源正在枯竭。因此显然当时奴隶占总人口的比例大概不会太高。当然不能以此认为不存在奴隶制,以美国为例,当初南方实行奴隶制时,其人口中奴隶的比例也有限。

另外,由于能够大量杀殉反映了有充足的奴隶来源,所以殉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是否是奴隶制的一个指标,那么到了春秋时期,奴隶制成分至少比殷商时期少了。

所以我觉得在殷商时代,在周初,甚至在春秋之初,由于有奴隶的补充来源,所以在农业方面的奴隶生产还占一定比例,可以认为存在着奴隶制。后来随着“外族”逐渐消失或远离,奴隶没有补充来源,逐渐凋零,农业方面的奴隶生产也就逐渐凋零了,而早就与奴隶的农业生产同时存在的“庶人”的农业生产逐渐占了压倒性优势。

这里的大背景是殷商与周有极重大的区别,这一点先贤已经多次指出。只有到了周代以后,才开始打破了过去按部落在一定势力范围内分别聚居的局面,使得整个华夏地区在文化上逐渐成为一个整体,这样最终在华夏的核心地区也就没有了“外部”的奴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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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庶人 上、两种“庶人”

“庶人”是春秋时代一个重要的阶层,《左传》中共有5段6处出现“庶人”,其中4段5处是与“工”和“商”并举的,充分说明“庶人”是与“工”和“商”地位接近的。

《左传》中还有3段3处出现“庶民”,这里“庶”应该是“众”的意思,所以“庶民”应该意为广大的“民”。

但我觉得“庶人”应该也有两类:一类是“国人”的亲族,在《左传》中常见的要用为战士的“民”就是指此种人;另一类是原来连同田邑(小邑,居住点,非城)一起被赐给“君子”的自己聚族而居的“庶人”,所谓“土田陪敦”(《定四年传》(p 1535)(11040104))或者“土田附庸”(《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鲁颂閟宫》),他们对于统治“部族”(“国人”所属的“姓”,不一定只有一个)而言,是“异族”。

前一类“庶人”——“民”是战士。朱凤瀚先生指出:“西周初期受封贵族……各以其家族为军事武装,同族为伍,息息相关,生死与共,在当时实是最富战斗力的军事组织”(《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二节 西周封建对旧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与西周家族基本类型的形成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二)封土内周人贵族家族之形成》 朱凤瀚 (p 239)),这一类“庶人”——“民”就是这个“军事组织”的成员。但这种“庶人”与“士”不同,他们只是战士,不是家长兼基层军官,也不太可能继位成为家长、成为军官。

我感觉,所谓“庶人”说不定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庶子”来的,“庶子”又是与“嫡子”相对的,只有“嫡子”才能继承家长之位。而当时的官位都是世袭的,所以“庶人”的称呼就意味着他们在升官方面没有出路。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庶人”不会被赐予田地,当时财产是由家族占有的,他们没有可能成为家长,当时也不允许随便分家(后来商鞅的改革有一条就是鼓励分家),也就没有可能占有田地,也就没有最重要的财产权。

至于后一种“庶人”,大概就有优先在“公田”劳作,以“公田”的收获奉养包括“士”在内的各种“君子”及其家族的责任。这种“庶人”是附属于田与邑的,可以被转赐。朱凤瀚先生《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中专门有一段论证西周初期这种“庶人”是如何形成的,标题是《(三)封土内土著附庸之族的形成》,我会另帖帖在下面,同时还会贴出同一小节(《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内的另外三段:《(一)封建之本义》、《(二)封土内周人贵族家族之形成》、《(四)曲阜鲁故城西周墓地所见周人家族与土著家族之等级差别》。

早期统治者对这种“庶人”实行的是所谓“井田制”,即让他们拥有自己的“私田”,同时在同一邑的田地中,还有一部分是“公田”。《诗经》中有明文:“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30)《小雅甫田之什大田》),说的就是这种“公田”和“私田”。“私田”的收获归这些“庶人”自己所有,“公田” 的收获归那些统治者。这些“庶人”在“公田”中劳动,是有人监督的。

在《诗经》中收入了一首长篇民歌《七月》,其中描写了当时这种作为“农夫”的“庶人”的生活: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何以卒岁?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

七月流火,八月萑苇。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七月鸣鵙,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

四月秀葽,五月鸣蜩。八月其获,十月陨萚。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豣于公。

五月斯螽动股,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六月食鬱及薁,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剥枣,十月获稻。为此春酒,以介眉寿。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

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綯,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饗,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199)《豳风七月》)

当年张荫麟先生在《中国史纲》一书中对此有过分析:

我们在上文叙述奴隶的生活时,保留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奴隶和农业的关系是怎样?换句话说,大多数农民的地位是怎样的?关于这一方面,记载很残缺,现在可得而说的多半是间接的推论。我们可以悬想,周朝开国之初,无数战胜的族长分批地带领子弟来到新殖民地里,把城邑占据了,田土瓜分了。做他们的侯伯大夫,他们于占得的田土当中留出一小部分,直接派人去管理,收入完全归他们自己,这田便是所谓的“公田”;其余大部分的田土,仍旧给原来的农夫耕种,却责他们以粟米、布缕和力役的供奉;他们的佃耕权可以传给子孙,却不能转让或出售给别人。这种田即所谓的“私田”。大部分的公田当是由耕私田的农夫兼尽义务去耕种的。他们“公室毕然后敢治私事”,但也有一部分“公田”是由奴隶去耕种的。所以西周的《大克鼎》铭文里记周王赏田七区,其中有一区注明“以厥臣妾”。但由此亦可见奴隶附田的制度在西周已不很普遍了。耕私田的农夫皆是所谓“庶人”。他们的地位是比奴隶稍微高贵些,但他们的生活殊不见得比奴隶好。粟米和布缕的征收固有定额,但不会很轻;什一之税在东周末年还是可望难及的理想。除正税外,遇着贵人家有婚嫁等喜事,他们还有特别的供应。力役之征更是无限的。平常他们农隙的光阴大部分花在贵人的差使上。若贵人要起宫室、营台榭、修宗庙或筑城郭,随时可以把他们征调到,在鞭子底下做苦工。遇着贵人要打仗,他们得供应军需,并且贡献生命。遇着凶年饥馑,他们更不如奴隶的有依靠,多半是“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

西周传下来的《七月》一首民歌描写豳(今陕西邠县)地农民的生活很详细。根据这诗,可以作一个农民的起居注如下:正月把农器修理。二月开始耕种,他的妻子送饭到田里给他吃,督耕的田畯(jùn)也笑嘻嘻地来了。同时他的女儿携着竹筐到陌上采桑。八月他开始收获,同时他的女儿忙着缫丝,缫好了,染成黑的、黄的,还有红洒洒的,预备织作公子的衣裳。十月获稻,并酿制明春给贵人上寿的酒。农夫把禾稼聚拢好,便到贵人家里做工,白天去采茅,晚上绞绳。是月酬神聚饮,烹宰羔羊;大家到贵人堂上献酒,欢呼万岁。十一月出猎,寻觅狐狸,为着贵人的皮袍。十二月农夫们会同受军事训练。是月把养肥了的猪献给贵人,又把冰凿下,藏好,预备明年春夏天贵人需用。

(《中国史纲》 张荫麟 湖南文艺出版社 2011 《第二章 周代的封建社会》 p 034)。

根据张荫麟先生的分析,这些作为“农夫”的“庶人”只能说是“农奴”,不能说是奴隶。

在周初的时候,各诸侯国新建,带来了同族之人(或者还有些别族之人,总之与当地土著不是同族的),这些人住在城(国)内,其中的成年男子都是战士,大体上就是前一类“庶人”——“民”,但其中可能还包含一些世代从事“工”或“商”的家族,其家长就组成了“国人”。新来的这些以前一类“庶人”为主体的家族或者会派出一些人指导并监督这些城外被征服的后一类“庶人”耕种。后一类“庶人”至少在早期是不用上战场的。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估计首先在“私家”的采邑那里,后一类“庶人”逐渐进入了军队,两类“庶人”差异变小,后一类“庶人”的地位逐渐提高,也就为这后一类“庶人”从农奴变为农民准备了条件,据说“初税亩”就是废除所谓“井田制”、把后一类“庶人”从集体的农奴变成个体的农民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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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 1

(一)封建之本义

欲正确说明此种封建对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作用,有必要讨论一下封建之本质。有的学者曾提出,西周封建实属武装殖民[2]。如就其形式与一部分后果看,选用“殖民”一词来概括其实质有一定道理,但似不够严格。所谓殖民,本义是指由母国向被征服地区移民,而其主要的目的则在于经济的盘剥与掠夺。部分周人从故土迁到新封的侯国,当然也是一种移民,但周初周民族本身人口不多,原僻居西土周原至丰镐一带尚能繁衍,克商后入主中原,已获相当数量土地,当时地广人稀,作为农耕为主的民族,中原地区已足以容其族人生存,何必要远封亲戚至边远荒芜的落后地区,且受封贵族对新征服地区土著居民的剥削似主要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不是为了向宗主国输纳。故封建之本义当主要不在经济之掠夺。

东周人论及西周封建之目的,最强调者乃所谓封国的藩屏作用,如“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左传》定公四年)。《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孔颖达疏曰:“蕃屏者分地以建诸侯,使与京师作蕃篱屏捍也。”《左传》成书距西周远较今日为近,所论当近西周封建本义.即是说,封建最初的目的是出于一种政治与军事的考虑。周初形势虽限于史料不能做过细的研究,然其总体形势至今日看来仍然十分清楚。周人克商成功后,不仅占据了殷商旧地,且更扩展了势力范围,领土广袤,仅靠中央王朝难能控制,边陲之地更是鞭长未及,然当时危及王朝生存者不仅有中原地区之殷遗民,更有四方所谓戎狄蛮夷。由此可见,征服扩张虽不易,守土自固更难。故封建之制初意,一在于化大为小,分散治理,故《史记鲁周公世家》记伯禽“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齐)太公亦封于齐,五月而报政周公”。证明封国在最初与中央王朝关系密切,封国实有政区性质,近似于王朝之地方政权。其二则是设立军事屏藩,如封建齐、鲁、燕、晋实是用以扼制东方与北方夷狄之族;封建卫国实为了坐镇殷都旧地,扼制殷商故都之顽民;建汉阳诸姬之国则为屏障南淮夷,诸如此类,不一一赘举。即使所谓畿内诸侯的封土(田地采邑)亦多在边陲地区,如虢叔氏之西虢在宝鸡,散宜生之散氏封土约在宝鸡以北(详本章第五节),当为抵御西戎之安排。封土纵使近于王都,亦均在王都周围,仍有近卫之作用。但所谓设立屏藩,绝非朝夕即成之易事,其最初之举,实际上只是在新征服地区建立军事据点。封国之间尚多空白,则受封贵族的义务之一即是由此据点向外扩张,开疆拓土,以确实联筑成对周王朝中心地区的屏障。正如成王封伯禽时所言:“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诗经鲁颂閟官》)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二节 西周封建对旧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与西周家族基本类型的形成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一)封建之本义》 朱凤瀚 (p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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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土内周人贵族家族之形成

克商以后随着封建制的推行,以姬姓周族为主干的周民族本身亦大致分化成两部分:一部分随从受封的贵族离开西土,成为新建诸侯国的统治基础;一部分则附属于被任命为王朝卿士的贵族,以西土故都为中心就地扩张,开创了所谓西周王畿地区之版图。封建本身如上所述,有重要政治、军事之意义,受封之周人既要镇抚被征服地区的土著居民,安定政局,又要开拓疆土以筑王室屏障,必需要有相当强劲的武力。但从事实上看,跟随诸受封贵族去到封土的周人武装力量之规模似不会很大。

上节论述周民族形成时曾讲到,周人在克商以前,民族共同体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所建立的国家相对殷商仍是小国(《尚书多士》周公自称“我小国”)。克商时除去友邦军士外,武王所率周人武装人数,史载不一,取其多数,有戎车三百五十,虎贲三千,甲士四万五千[3],如戎车一乘有甲士三,共得兵力近五万人。即假定武王是动员了全部兵力,并且依李亚农先生的推算法,人口为战斗人员三倍[4],则周人当时的人口数约十五万人。司马迁讲周初时封国“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5]。《荀子儒效篇》言周初封国有七十一,姬姓五十三,三当为五之误,前人已指出[6]。七十一国中除去五十五姬姓国外,当然还有姜姓等周人中的异姓亲族所建之国。此外应包括少数非周人之封国,如宋、陈、杞之类,但周人之国在五十五以上是无疑的。以上述十五万左右人口,要留相当一部分在王畿,剩下分到这数十个国中,诸国人数之寡可想而知。

西周初随同各个受封的贵族去到封土上建邦立国的周人,除了受封贵族本族族人外,可能还有其下属的其他周人贵族成员与各自的家族。但其总人数如上所言,是不会多的。以此很少的人数迁至封国,担负上述艰巨的军事义务,则此少数周人中的男子自然应多是武士。李亚农曾讲到这一情况,他说:“……当周公东征,成王践奄,周族的势力深入东土,分封了五十三个子弟出去做诸侯的时候,周族的氏族成员最倒霉的也做了‘禄足以代其耕’的下士,也就是全变成了车上的战士……”[7]这一段话中“周族”、“氏族”诸词语用意不甚明确,但所言各封国中周人全是战士的说法,应该是符合当时情况的。西周昭王时器明公簋(图2.2)铭曰:“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集成》4029),“明公”又见令彝铭文(《集成》9901),即周公之子明保,时为王朝卿士。东国是指东夷之国。所遣三族显然是从征的明公本族族人,可见直至西周早期偏晚,周人贵族仍主要以家族武装出征。则西周初期受封贵族亦必各以其家族为军事武装,同族为伍,息息相关,生死与共,在当时实是最富战斗力的军事组织。不仅如此,分封所造成的特殊政治环境,使最初跟随贵族来到封土的周人政治等级地位均有所提高,正如许倬云所指出的:“分封的队伍深入因国的土著原居民之中,也必须保持自群之内的密切联系,庶几稳定以少数统治者凌驾多数被统治者之上的优势地位。”[8]即使是下层武士。亦成为专习武而不务农之低级贵族,且以此身份世代相承,所谓“凡周之士,不显亦世”(《大雅文王》)于是衍化为若干个世袭的贵族武士家族。

能够藉以说明封土内周人的等级地位与家族状况的,是1932至1933年发掘的浚县辛村卫国墓地的资料[9]。辛村墓地已发掘部分面积为500×300 m2,共发掘西周墓地64座,车马坑(包括马坑)14座(图2.3)。这些墓葬按发掘区可划分为:

A区:西部有大型墓5座,中型墓1座,皆西周早期。南部、东部有中、小型墓7座。A区诸大墓从墓葬规模看,可能属于卫侯与其近亲墓葬。

C区:有两座小墓。

D区:有大墓1座(M24),时在东周初,应属卫公族内高级贵族墓。

E区:西部有3座中、小型墓。中部开了8条探沟。共发掘42座中小型墓,时代属西周初至西周早期偏晚。东部有两座并穴大墓,属西周晚期至东周初期,可能是卫侯与其夫人墓。

以上诸区相邻近,所含墓葬在平面分布上可以看出是聚合为几个墓群的,即包括了几个家族墓地,因为各家族地位不同而在墓制上与随葬品上存有一定的差异。由于卫侯墓在此墓地内,墓地又以大中型墓为主,所以学者们多以为此属于卫国贵族墓地,亦即说其中多数应属于周初分封于此的周人贵族与其亲族成员。在这片墓地中最值得注意的是E区8条探沟中的42座墓(图2.4)。其基本情况如下:

1.墓地的位置,其西南与东南皆与卫侯大墓的墓地相邻接。

  2.墓葬多南北向,东西排列成几排,墓之间距离较近,没有相互打破的现象,所占墓地面积仅约60米见方,所以很可能属于同一个家族墓地。至于其中可否再划分为几个墓组,由于资料局限,难以确知。

3.中型墓有19座(墓室面积在15~5 m2),小型墓23座,但墓室面积亦多在3 m2以上。在诸墓间还有5座车马坑。

4.随葬品多数被盗,青铜礼器多无存,仅中型墓M29(墓室面积8.4 m2,属中型墓中较小型者),出有铜鼎1、甑1、簋2,应属于士一类低级贵族。从各墓所余随葬器物看,兵器仍较多,出有戈和甲泡的墓即有16座,占全部墓葬的38%,其中中型墓8座,占全部中型墓的50%。小型墓M68所出盾饰铭文中有“卫师”字样(图2.5)。此外,有7座中型墓出有车马器,3座小型墓中有马饰。

5.M68、M69是两座小型墓,墓室面积分别为4.35 m2、4.5 m2,二墓在一排,相邻极近,似属于并穴墓。其中只有M68出有戈,所以不排除是夫妻并穴墓的可能。二墓西部各与一马坑毗连,构成丁字形。

由以上情况可以推知,如除去此墓地内应该含有的妇女墓,则男性墓主人(尤其是中型墓的墓主人)身份多是武士。M68所出盾饰铭文,证明这些武士实乃卫国公室武装。如再考虑到上述墓地位置、墓制规模与随葬车马器、青铜礼器等因素,则可知此墓地很可能如郭宝钧先生所说,属于卫国公族[10]。严格起来说,当属于卫公族之一支。这一家族成员以武士为主,即使如M68那样的小墓亦有马坑相随,更可见此家族内即使是下级武士,亦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与财产。像这种周人家族当然可以说是贵族武士家族,这与我们在上面从文献资料所推论的各封土内周人身份与其家族状况是相符合的。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二节 西周封建对旧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与西周家族基本类型的形成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二)封土内周人贵族家族之形成》 朱凤瀚 (p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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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土内土著附庸之族的形成

当武装的周人征服了土著民族后,如何在封土上建邦立业,又是如何处理其与土著族关系的,可从《诗经大雅崧高》中略知其概况。此诗咏宣王封申伯于谢之事,时代较晚,且此一封建过程与周初不尽同,是先由召伯为申伯荡平了前途(可能包括了武装征服),但建邦之事与处理同土著族的关系仍是有关史料中较清楚者,故摘引如下:

……

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执其功。

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

申伯之功,召伯是营,有俶其城,寝庙既成……

申伯番番,既入于谢,徒御啴啴……

申为姜姓,申伯是周宣王母舅,申伯此次受封,实是改封,所封之谢邑在今河南南阳东南。命其南迁,用意在于“南国是式”,即在周王朝南疆起控制镇守作用。由此诗所述可知,当时受命到新封土地上立业的贵族所需要做的事主要有:

1.定宅。孔颖达疏曰:“定其意者,以营筑城郭。”故下文又言“召伯是营,有俶其城”,毛传日:“俶,作也。”申伯此行,先有召伯为其建城,但周初分封则未必如此,一般当是受封者征服新土,即自营城邑。

2.建筑寝庙。寝是居室,庙是宗庙。郑玄笺云:“定其人神所处。”《说文》曰:“有先君之旧宗庙曰都。”《周礼大司徒》郑玄注以都为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之称。《载师》注则曰都有大小,小都为卿之采地,大都为公之采地。可见无论大小封建主,其所居都邑都必须要有宗庙,因为宗庙是贵族家族存立于世的象征。

3.彻田。毛传:“彻,治也。”郑玄笺云:“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即是整治规划田地,制定赋税。西周之时实行藉田,即征发农民耕种公田,尚未行后世以实物税田之法,但藉田亦可曰税,《大雅韩奕》:“实亩实藉”,郑玄笺曰:“藉,税也。”

4.迁私人。毛传训“私人”为“家臣也”。朱熹《诗集传》释为“家人”。此处“私人”当不止家臣,亦应包括申伯家族成员。诗中既言建筑宗庙,则同宗族亲属亦当迁至此。下句言“申伯番番,既人于谢,徒御啴啴”,毛传日:“番番,勇武貌,诸侯有大功则赐虎贲徒御。”所以“徒”指随从申伯的徒兵,是其私属武装,身份为下层家臣;“御”是指御车的武士,身份属下级贵族,一般是贵族家族成员。此两种人皆应包括在“私人”中。

5.因当地土著居民为“庸”。即诗中所谓“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旧多释庸为墉,以为是用谢邑人民为申伯修城。但同诗中已两次讲令召伯定宅,“有俶其城”,此处之“庸”不应释作城(毛诗中凡城墉之墉皆作“墉”不作“庸”[11])。《说文》:“庸,用也”,《尔雅释诂》:“庸,劳也”,作人称用可读作“佣”[12]。在战国后秦汉时“佣”是指受雇佣者,西周时称为“佣”者,应是指为贵族服劳役的人,其中多数是附属于土地的农业生产者[13]。此处之“因”与以下三例中的“因”字义同。例一,《国语.郑语》记郑桓公问史伯谢西之九州可否居,史伯曰:“其民沓贪而忍,不可因也。”韦昭注:“因,就也。”所谓不可就也,直译是说不可接近,但其实际意思是说此地之民不可以统治。例二,《左传》定公四年记子鱼回忆周初分封,封伯禽于鲁,“因商奄之民”,奄即在鲁,故此处之“因”亦可释“就”,其义同上一例,实亦是讲命伯禽治理当地土著居民。例三,《诗经大雅韩奕》:“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朱熹《诗集传》:“王以韩侯之先因是百蛮而长之。”此“因”显然亦与以上二例义同。所以,“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即可意译为治理这些谢人,以他们作为你的附庸。

从以上诗句还可以进一步推知,申伯与其私人家族成员,包括御之类武士,此外还应有徒等家臣,皆居住于有宗庙的谢邑之中,所谓“申伯番番,既入于谢,徒御啴啴”。当地的土著居民谢人既作附庸,系农业劳役者,故应在谢邑周围的土田之中居住。贵族家族与土著居民不仅政治、经济地位不同,在居住空间上亦相分隔。

在周人贵族封土内,旧有的土著居民变成供周人役使的附庸,此种情况亦见由西周青铜器铭文。约属康王时的井侯簋,其铭(图2.6)曰:

王命荣 [暨,眔dà?]内史,曰:“ (匄)井(邢)侯服,易(锡)臣三品:州人、重人、鄘人。”拜稽首,鲁天予。……朕臣天子,用典王命,作周公彝。(《三代》6.54.2,《集成)4241)

此器作者应是井侯,文中省略而未明言,此由铭末“作周公彝”可知。邢是周公之胤。故可为之作器。 (匄),害声,读如匄,《广雅释诂三》:“匄,与也。”服,在这里即职事,职位[14]。此铭是命荣与内史册命作器者,赐予之井侯之职位,实即使之继其祖考为侯。受封贵族之职位虽是世袭,但在交替之时仍要由王重新册命,金文多有其例。“臣三品”之“品”,诸家多释其义为“族”[15],此从之。所赐者皆称“某人”,某是族名,亦是该族所在地名,与卜辞称“某人”时用法同。州,当即《左传》隐公十一年王与郑人苏忿生之田中的州,在今河南沁阳东南;重,唐兰疑在今辉县一带[16];鄘,据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列国爵姓及存灭表》所言,“在今河南新乡县西南三十二里”。西周邢国初封时尚在河南温县东,即汉之平皋县(《续汉书郡国志》)[17]。以上州、重、鄘,地既皆在温县附近,则此铭中王所命赐臣三族,实即初封时的邢国附近地区之土著居民,今王将之赐予邢侯为臣属,或许邢国初封时尚未控制鄢、州等地,至康王时,邢国坐大,附近地区土著亦被其征服,王之所命,只是对其统治权给予一种承认。由州人、重人、鄘人之称看,其旧有的亲族组织依然如旧,只是在等级身份上降为被周人役使之附庸,其身份相当于《大雅崧高》中为申伯之庸的谢人与《左传》定公四年隶于伯禽之商奄之民。言及以被征服地区土著居民作周人之臣者,还有宋代重和年间安陆孝感所出昭王时的中方鼎铭,其文(图2.7)曰:

隹十又三月庚寅,王在寒 (次),王命大史贶[ 左衤右鬲kè]土。王曰:“中!兹[ 左衤右鬲kè]人入事,易于珷王作臣。今贶畀女(汝)[ 左衤右鬲kè]土,乍乃采。”中对王休命,[ 上将下鼎shāng]父乙尊。惟臣尚中臣。……(《大系》录6,《集成》2785)

其意是说,王命大史赐中以[ 左衤右鬲kè]地,王对中说:“这些[ 左衤右鬲kè]族人归附于周王朝,武王准许他们为臣,现在赐予你[ 左衤右鬲kè]土,作为你的采邑。”末句“惟臣尚中臣”是强调“原来[ 左衤右鬲kè]土上的臣仍作中的臣”[18]。由此铭可见,在周人征服[ 左衤右鬲kè]地后,当地土著族(编人)整个皆成为周王之“臣”。此种“臣”与“臣妾”之“臣”并不一样,后者是典型的奴隶,而此种“臣”个人经济地位则未必同于典型的奴隶,但作为整体,由于已完全成为周王直辖土地上的附庸,可以连同土地一起被王任意转赐给下级贵族,其身份应与《大雅崧高》中的谢人一样,只是“庸”,即被受封贵族支配的团体臣属,其中多数成员当是受役使的农业生产者。当时在周人征服地区,土著居民或称为“庶人”。如江苏丹徒所出西周早期(约康王时)的宜侯矢簋,其铭曰(图2.8):

……王[立]于宜□□南卿(向),王命虎(?)侯夨曰:□侯于宜,……易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卅又五,厥□百又卅。易在宜王人□又七里,易奠七白(伯),厥卢[千]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录遗》167,《集成》4320)

此是王将虎侯夨改封于宜,历数所赐封土内之川、邑后,又讲赐给其民人,其中“在宜王人”,旧或释王人为殷王之人[19],不妥,商亡有时,即使是商人亦不当再称“王人”,此“王人”当是周之王人,即原直属于王的周人族属[20],其与周王类似于殷墟卜辞中王众与商王的关系。宜地本当是王之直辖地,久已被周人征服,故其内已先有作为征服者的周之王人居住,现在又被王转封给夨。王人有“□(十)又七里”,“里”是周初出现的地域组织,有“里”的划分并不能表明亲族组织已瓦解,而是地域组织与血缘组织共存状态(详本节下文)。周之王人居住于十七个里中,里既是城内地域区划单位,则可知这些周之王人都聚集在都城内。周之王人亦可言赐,可见被赐者未必皆是奴隶。《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周襄王赐晋文公以阳樊等地之田,而阳樊人乃“王之亲姻”,可知周人确有一起随土田被赐的情况[21]。王人虽是周人,但在当时等级制严格的社会,其对上级贵族实是隶属的关系,王将这些王人转给夨时言“赐”,证明此种赐予最主要是转移直接隶属关系。所赐人中,有奠七伯与其旧辖之卢千又五十夫。奠即卜辞所见奠地,可能在今郑州一带。奠七伯,是奠地地方官吏,当时地方官吏通称伯,亦见大盂鼎铭(《集成》2837)[22]。“卢”之义在这里可能近于大盂鼎中的“人鬲”,这里是指奠七伯所率属民。可见这些人是从奠地迁来宜地的移民。“宜庶人”之“庶人”,在周代文献中多用以称种田之农人,如《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由此可知,在宜地之民众有三种人:一是“王人”;二是“宜庶人”;三是从郑地后迁来的移民。“王人”是周王之人,是征服者,显然不同于“宜庶人”。王人居住在城内,其身份我们在上文已论及,他们之中多数当属于士之类武士阶层,属低级贵族。“宜庶人”是土著居民。在“王人”到来后,他们整个地沦为“庶人”,在田野中务农,包括为王人服农业劳役。奠七伯所率之“卢”只知是奠地迁来之移民,其具体状况难以详知。

宜侯矢簋赐人的情况与大致同时的康王时的大盂鼎相似。大盂鼎中制器者盂是周人贵族(详见本章第五节)。王赐予盂的民人亦有(图2.9):

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

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逆□迁自厥土。

“邦司”之“邦”在这里是指周王直辖地区,赐予盂的封土原当直属周王,故已有王所任命的邦司存在,对“邦司”亦可言“赐”,是强调等级隶属关系。“人鬲”则指盂封土内由邦司四伯辖治下的土著居民,其中有不同等级,包括自驭马(驾车)者至庶人(农耕者)。夷司王臣与其所辖治之人鬲,是指夷人,故需要从原居地迁至盂封土内。由此鼎铭亦可见在周人封土内的土著居民皆被周人役使,相当一部分是身份很低的农业劳动者。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二节 西周封建对旧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与西周家族基本类型的形成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三)封土内土著附庸之族的形成》 朱凤瀚 (p 243))

家园 资料: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 4

(四)曲阜鲁故城西周墓地所见周人家族与土著家族之等级差别

有助于进一步了解西周时期贵族封土内周人与土著居民等级差别状况的,是曲阜鲁故城的发掘资料(以下所引用曲阜鲁故城墓葬发掘资料,均见《曲阜鲁国故城》[23],不再出注)。

曲阜鲁故城内的西周墓地,1977~1978年已发掘了三处:一处是故城西南角的斗鸡台墓地;一处是故城西北角的药圃墓地;另一处是故城西部偏东、孔林神道以西的望父台墓地。斗鸡台墓地已探测出的墓葬范围,东西约165米,南北约240米,其西、南皆已到边,东面亦已近边。药圃墓地分西北、东北两片,西周墓集中在东北,东、西、北三面皆已经钻探,没有发现墓葬,东西宽仅50米,“推测墓地向南延伸不远”[24]。望父台墓地南北约80米,东西约50米,“估计这个墓区最多不过四五十座墓”[25]。

斗鸡台墓地已发掘了小墓28座,可判明期别者,多属西周时期。墓室面积(以墓口计算,下同)多数在5 m2以下,少数超过5 m2的墓亦在6.1 m2以下,一般皆有棺椁。其中有12座墓有腰坑、殉物,头多向南。除少数被盗墓外,多数无随葬品,据发掘者推测,被盗墓本身亦并无随葬品。几座有随葬品的墓只出陶器,器物多置于椁底头侧的棺椁间。无一墓出铜礼器、铜兵器。出陶器墓中,两座西周中期墓陶器组合形式是鬲、盂、罐与鬲、盂、豆(图2.10[1]),一座西周晚期墓是鬲、罐。

药圃墓地,其中据陶器能判定属西周者六墓,分属西周早、中、晚期。3座有腰坑,如再计入无陶器墓中与上述西周墓并穴之墓及有腰坑墓,共14座。基本皆有葬具,墓室面积亦在5 m2以下,头多向南。器物一般置于椁底头侧的棺、椁间,均不出铜礼器与兵器。陶器组合形式:西周早期为鬲、簋、豆、罐(各四件),豆、罐;中期为豆、罐、罍与单罍;晚期亦为单罍形式。

望父台墓地,发掘者所定38座西周墓中,除M48属中型墓外,余皆小型墓。少数属西周早、中期,多数应属西周晚期,有的已入春秋早期[26]。无腰坑,不殉物,头多向北。随葬器物多置于头或足部的二层台和椁盖上。出铜礼器墓9座,出戈墓10座。不少墓的墓底有铜鱼或蚌鱼。各墓均出陶器(图2.10[2]),组合形式主要是鬲、罐或单鬲。

由上述可知,三处墓地在墓制(如有无腰坑)、葬俗(如头向、随葬器物所放位置)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差异。按先秦墓葬的一般规律看,这种差异可能是族属差别的反映。相比起来,斗鸡台与药圃二处墓地的墓葬有较多共同处,如皆有腰坑,皆多南向,随葬器物放置位置同等。望父台墓地则无一有腰坑者,且多北向,随葬器物放置亦与以上二墓地不同。这种状况反映出斗鸡台、药圃墓地可能有较近的族属关系,而望父台墓地由于与前二者差异较大,则可能属不同的族属:结合望父台墓地中春秋早期墓M48出有“鲁司徒中齐”器,近于同时的M30出有“鲁伯悆”器的情况,可以判断望父台墓地当属于鲁司徒中齐之家族墓地,西周时其先人即葬于此,为当时鲁国内的周人墓地。望父台墓葬椁周围发现有铜鱼或蚌鱼,此种铜鱼、蚌鱼亦见于浚县辛村卫国墓地[27]、张家坡西周墓地[28]、上村岭虢国墓地[29]或是椁壁饰物,以鱼饰椁,很可能是周人的一种习俗,此亦可为望父台墓地性质之佐证。

望父台墓地既大致可定为周人墓地,则与之可能属不同族属的斗鸡台、药圃二墓地即当属于当地的土著族,应即《左传》定公四年伯禽受封于鲁所因之“商奄之民”。鲁故城发掘者曾指出,此两处墓地中随葬陶器的一些典型器形亦发现于鲁北、胶东等地,在药圃墓地中四件一组的鬲、簋、豆、罐之陶器组合形式亦见于胶东地区商周墓中,因而认为斗鸡台、药圃两个墓地的墓主人属于当时的夷族人[30],夷族是当时中原人对鲁国地区土著族的泛称,此说有一定道理。

以上三处墓地各有面积不甚大的、固定的墓地范围,其内采用同一墓制、葬俗的同族属的墓主人以数十座相聚合,表明西周时鲁国内的周人与土著居民仍实行族葬的制度。斗鸡台、药圃墓地虽同属土著族,但随葬陶器组合形式并不尽同,这很可能是因同一族属中不同家族问葬俗有差异所致。此种情况与殷墟西区商人墓地中各家族墓地亦有不同的陶器组合方式情况相近。

望父台墓地中近40座西周、春秋墓中有10座墓出铜礼器,约占1/4,其中包括两座中型墓。共有7座墓随葬戈,占全部墓葬的18%,10座出铜礼器墓中,除M48墓主人是司徒,属大夫阶层,因而随葬三鼎外,余皆仅随葬一鼎,多属于士阶层。9座墓中又有6座同时随葬戈,其余3座不排除是男性贵族配偶墓的可能?可见在鲁国周人家族中,男性成员多有充当武士者,而这些武士具有中小贵族的等级地位。斗鸡台、药圃墓地西周墓均无一座出铜礼器,亦不出铜兵器,且皆小型墓,说明当时鲁国内土著居民不充当武士且多属于平民阶级。

如果再研究一下上述三处墓地在整个鲁故城遗址分布图(见图2.11)中的位置,则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此两类墓地性质的认识。望父台墓地的东部不远有大片的居住址,此居住址东部南临鲁故城内的宫城遗址,故学者或以为此墓地所属周人家族正是住在这一临近宫城之居住址中的,正所谓“仕者近宫”[31]。药圃墓地西北有大片的居住址,斗鸡台墓地则被居住址三面环绕,这些居住址很可能即墓主人们生前居住处,如是,则他们皆集中住在鲁城西城墙之下。斗鸡台墓地以北、药圃墓地以西,是大片的制陶遗址,药圃墓地东南部还有冶铜遗址,该墓地内M138小墓中出有镞范。这些情况表明葬在这两片墓地内的土著族居民很可能是属于国中的手工业者家族。

上举曲阜鲁故城的资料不仅再次证明,在周人贵族封土内,周人家族中主要成员是贵族武士,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证明当时的土著居民的社会地位远低于诸周人家族成员,作为周人之“庸(佣)”,是封土内的二等公民。

上举三处墓地存在时间皆自西周早期延续至春秋早期,可见在周人贵族封土内,周人征服者与土著居民在大约整个西周时代,直至春秋早期皆恒守着各自的等级地位而不相逾越。此外,三处墓地在墓制、葬俗及随葬物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亦反映出周人与土著族还各自保存着自己一些独特的生活习俗,尚未完全同化,而这点是与文献记载可以相印合的。据《左传》定公四年,伯禽在鲁采取的政策是“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预注:“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由斗鸡台、药圃墓地情况可知,此种政策的具体实施,即是不打乱土著居民的家族组织,亦不强求改革其生活习俗,仍然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只是在政治、经济上置之于被统治、被役使的地位。

曲阜鲁故城西周墓地所见两种家族甚至共居于都城内,说明周人家族与土著族居民的家族已在这一范围内实行了杂居,从而打破了殷商时代那种大面积血缘聚居的状况。但西周时期此种异族杂居,仍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如曲阜鲁故城墓地所示周人与可能主要从事手工业的土著族仍在较小面积内各自聚族而居,在居住空间上有相当的间隔。这与前文论及《大雅崧高》一诗时所说的,周人家族皆住于都邑内,从事农耕的土著居民则住于都邑之外的情况一样,可以认为是族属、等级与职业的差异以空间分隔的形式表现出来,正是春秋时期所谓国、野之分与士、农、工、商分居的渊源。

在本小节结束前,有一问题尚需说明,即以上论述所引之资料,多取自诸侯国,而未言及所谓王畿地区(这里主要指宗周王畿),这一地区虽在西周封建之前周人即已经营,但达到西周时代王畿地区的范围,必是西周初所封诸畿内诸侯(即王朝卿士)扩张封土所致。畿内受封贵族虽皆多是王朝卿士,但亦有率其族人治理封土内土著居民以及开拓疆土、藩屏王室之责,此点在本节之首即已讲过,所以,西周封建制所造成的周人家族与土著族间的等级分划、贵族家族内部的凝聚力、贵族家族成员的武士身份等等,亦必然存在,这与畿外封土内的情况近同。所以,上面所论西周贵族封土内两种类型家族的形成过程对于王畿地区也是大致适合的。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二章 西周家族形态第二节 西周封建对旧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改造与西周家族基本类型的形成一、西周封建所造就之周人贵族家族与土著附庸之族(四)曲阜鲁故城西周墓地所见周人家族与土著家族之等级差别》 朱凤瀚 (p 252))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庶人 下、四种“角色”

下、四种“角色”

周人一直有农业传统,他们的先祖甚至被后人传为农神,所以他们是以先进农业生产者的身份来统治这后一类“庶人”的。例如,我推测周人发明的籍田礼最初其实是示范,做给新来的“外族”看,应该怎样耕种。也就是所谓“教民稼穑”,所谓“奄有下国,俾民稼穑”(《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鲁颂閟宫》)。所以在他们祭祀祖先的颂歌《周颂》和《鲁颂》中就常常会提到农事,例如:

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86)《周颂臣工之什臣工》)

率时农夫,播厥百谷。(《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87))

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00)《周颂闵予小子之什载芟》)

畟畟良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02)《周颂闵予小子之什良耜》)

其镈斯赵,以薅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02)《周颂闵予小子之什良耜》)

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災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稙稺菽麦。(《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鲁颂閟宫》)

后来的周人统治者仍然时时不忘农业生产,这在《左传》中也有反映,那些“君子”们的言论中还时常会提到农事,例如:

政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襄二十五年传》(p 1108)(09251402))

譬(pì)如农夫,是穮(biāo)是蓘(gǔn)。虽有饥馑(jǐn),必有丰年。(《昭元年传》(p 1201)(10010102))

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蕰崇之,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则善者信矣。(《隐六年传》(p 0050)(01060403))

余一人无日忘之,闵闵焉如农夫之望岁,惧以待时。(《昭三十二年传》(p 1517)(10320301))

但是《左传》中并没有费心提到具体的管理方式,只在《哀二年传》中有“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的描述((p 1617)(12020304)),这应该是“井田制”废除以后,公孙尨代表土地的所有者范氏向农民收取土地的“税”(类似后世所谓租子),应该与鲁国的“税亩”是一回事,已非春秋中前期的情形。因此我们只好在《诗经》中寻找一些蛛丝马迹,例如:

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199)《豳风七月》)。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30)《小雅甫田之什大田》)。

以上三段都有相同的句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也是古代诗歌中有些句子会反复使用的例证吧。但我们关注的是“田畯”这个角色,“田畯”这个角色一般都认为是监工,我觉得这类监工应该是由“国”内的统治者们派出的,同时还有指导的职责。就是说“田畯”也是“周人”,很可能也属于前一类“庶人”。

这里出现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所谓“曾孙”,这说的是周人先祖的“曾孙”,也就是那两类“庶人”的“君”。与“曾孙”有关的例子还有一些,如:

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5)《小雅谷风之什信南山》)

疆埸翼翼,黍稷彧彧。曾孙之穑,以为酒食。(《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5)《小雅谷风之什信南山》)

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曾孙寿考,受天之祜。(《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5)《小雅谷风之什信南山》)

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30)《小雅甫田之什大田》)

除了“田畯”与“曾孙”之外,《诗经》中还多次提到农业生产的主角——“农夫”(或亦称“农人”),除以上各段外,还有些例子,如:

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適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攸介攸止,烝我髦士。(《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87)《周颂臣工之什噫嘻》)

另外还有一种角色是“士女”:“以我齊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我士女。”(《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28)《小雅甫田之什甫田》),这些“士女”与“农夫”或“农夫”的“妇子”不是同一种人,是“曾孙”所要供养(“穀”)的。

综上所述,在当时的农业生产中,有四种角色:第一种是“农夫”或“农人”以及他们的“妇子”,他们负责劳动。第二种是“田畯”,他们负责监工,监督“农夫”们在“公田”里的劳动,他们是由“国”内的统治者派出的,可能同时也有指导的职责。第三种就是“曾孙”了,他们是田邑的所有者,在农业生产的关键节点也会到场,甚至会在各种仪式中象征性的干两下,例如所谓籍田礼。籍田礼是周人发明的,反映他们最初是靠掌握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而起家的。在当初,这些仪式可能是真的示范,教那些被他们征服的“异族”怎样耕种。第四种则是“曾孙”家的男男女女——“士女”,其中应该包括前一类“庶人”——“民”,他们一般不参加农业生产,是分享农业生产果实的人。

袁林先生在《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中有一节《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其中给出了与《诗经》中的描述极为相似的一直遗存到近代的土地制度,我也会另帖贴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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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0

根据上节对“田”字的分析,西周耕地依据其所用以实现的社会关系之不同,在空间上被严格区分开来,一部分耕地专门用于实现剩余劳动,一部分耕地则专门用于实现必要劳动。在这个基础上,就形成了西周特有的土地制度。所有制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某种表现,那么,这种土地制度究竟是以何种生产关系作为基础和前提呢?鉴于有关史料仍然十分缺乏,本文试图先从民族学资料中寻找一种类似而且较为系统的土地制度,将其作为研究范例或比较参照对象,对之进行较充分地把握,然后在比较中探索西周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认识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在笔者看来,近代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是最为理想的参照对象和研究范例,经过许多学者的辛勤劳动,人们关于这一对象已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本节资料主要来源为《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至“西双版纳之六”(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1984年版)、《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江应樑《傣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等著作,为避冗赘,非直接引文和个别具体事例,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097)《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家园 资料: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 1

一 耕地的划分

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的耕地根据其占有形态,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召片领、召勐之类剥削者控制土地、农民集体占有土地、个体农民占有土地,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类型。下面试分别予以叙述。

1.剥削者控制的土地。

剥削者控制土地又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纳●召”、“纳召片领”(宣慰田)和“纳召勐”(土司田),前者为召片领(西双版纳最高统治者)直接占有的土地,后者为各勐召勐(土司)直接占有的土地,均为世袭土地。第二种称为“纳波郎”(波郎田),为召片领和召勐分赐给其属官或家臣波朗在职期间的薪俸田,此种土地不可世袭,卸职须交回。第三种有“纳道昆”(头人田)和“纳陇达”(陇达田),前者为召片领或召勐划分给各农民村寨“头人”作为薪俸的土地,卸职必须交出,后者为领主选派对“宣慰田”、“土司田”及“波郎田”等等之耕作、收获进行监督的“陇达”(直译“下面的眼睛”)之薪俸田,亦不可世袭,卸职须交回。剥削者控制的这些土地少数集中于召片领、召勐等人的城堡周围,如勐海,多数分散于各农民村寨。它们最早都是由农民村寨无偿代耕的,后来有少数发生变化。据西双版纳全区统计,这一部分土地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4%(此处及下述村寨农民和个体农民占有土地比例数据均来自曹成章《傣族农奴制和宗教婚姻》第五章第一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据马曜提供的数据,这一部分土地占全部耕地的13%,农民占有的份地为86%。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调查总结报告》,《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2.村寨农民占有的土地。

村寨农民占有的土地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为村寨集体占有的土地,称为“纳曼”(寨公田),由村寨成员分配使用,这部分土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58%。第二种称为“纳哈滚”(家族田),是一个村寨中某些家族集体占有的土地,只有该家族成员才可分配使用,这部分土地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19%,个别村寨中比例较高,如勐混、勐笼部分地区达到30%~40%。以上两类土地,即村寨农民占有的“寨公田”和“家族田”,总计占西双版纳全区耕地面积的77%。

3.个体农民占有的土地。

个体农民直接占有的土地,称为“纳辛”(私田),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9%。其中一部分土地具有某种程度的私有财产性质,可以自由承袭转让,被称为“纳召庄”(召庄田),属于由贵族中分化出来的“自由农民”召庄所有。一部分由“傣勐”、“滚很召”等级的被剥削者所占有,这些土地往往是在沟渠附近、房前屋后以及荒地上开垦出来的零星土地,只能暂时占有。此外还有一些是某些村寨头人开垦出来的私田,他们可以利用其特权,较长时期的占有。后两种“私田”未被纳入“负担”系统,如果离开村寨则不能继续占有,也不允许典当买卖(近代已偶有买卖现象发生,但只能“活卖”,相当于抵押典当,不能卖死),而且依据习惯,往往在数年后被并入“寨公田”,因此,这部分土地严格来说不属私有财产,而是寨公田的一种变化形态而已。

(《两周土地制度新论》 袁林 (p 098)《第二章 西周土地制度研究第二节 一个比照范例——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土地制度剖析一 耕地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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