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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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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刚准备改,你先回帖了。

  看了青方的帖子,在这个情况下医院一定要签字是对的。

  没看到这份手术同意单,但医院在都会写上手术的风险,估计肯定会有产妇成活的几率很低这一条,也就等于是说能救婴儿而母亲希望不大,肯定不会说只要手术就能皆大欢喜。

  就象以前的文学作品中有过的,产婆问事主:要大人还是要小孩,事主不做决定,产婆当然没法办。

  所以修改前面的看法为:此事上医院没有责任。

  如果成功率很高,比如说百分之七八十以上,不引用特殊情况就是错的,成功率很低时就不能引用。

家园 说得"不通! 每秒3000000000000万公里!"花!
家园 【文摘】金刚怒目斥荒谬,平心静气讲道理

我觉得这句话放错了地方,特地挪过来。河里又来一颗新星。

家园 这么说吧,有些费用你不实际打一下是不知道的.

那个文件里提到的费用仅仅是案件受理所需的费用,后面的鉴定费,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大头还在后面呢~,都不多,左一个3%,右一个5%,垒起来就可怕了...而且,就算交齐了这些费用,也不见得能强制执行回来东西.要是心疼钱,不作财产保全,那就更可怕了.

就算执行回来,按照救济原则的规定,以补偿损失为原则.换句话说,付出这么大代价,最好了不起是把所有的损失弥补回来...

所以大家才不乐意打官司.要是跟美国似的,精神损害赔偿(国内上限1w,据说广东有个地方法规规定是5w,不知道最后通过了没有),恶意情节有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大家估计就更乐意去打了.

还有,美国有一点比较好的,是它并不鼓励上诉,再审.而且两审终审制度也拖得不算厉害.国内这个两审加再审,拖起来实在是没完没了.

一个例外是劳动争议案件,最近了解了几起北京的劳动争议案件(朋友打的,我没问清楚是仲裁还是审判),只花了40(还有一个是100?)的案件受理费,以及交通费几百元就打完了.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

家园 得,不给版主在这儿添麻烦了

前面回帖的时候,正跟版版删串子的时间凑到一起了,不是故意的,跟版主说声对不住了。

至于这位叫肥什么大号儿的,本人还有正经工作要干,没阁下每天这样专职装B的那么多时间,就不奉陪了。阁下在各个回帖中表现出来的种种小人行径,本人也看得够了,感觉再和你这德行的多一句嘴,都是浪费本人的宝贵时间,所以,阁下只管继续当您的狗屎横在路上,本人先失陪,等什么时候空闲了会再来踩您娱乐娱乐。

家园 别拿美国什么的来蒙俺们这些国内的人。

  美国后面的鉴定费,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就不收费?而且你只提到诉讼费。其他的如赔偿多少是另一回事。

  要说打财产官司,美国律师的收费只会比中国多。据我所知,国内律师的收费往往达不到规定可收的程度。

家园 十分同意你的观点。不能把什么问题都推到制度头上。

十分同意你的观点。不能把什么问题都推到制度头上。就事论事,在这件事上制度没有问题,就是这个姓肖的太愚蠢,或者太混蛋,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就医疗制度而言,病人及家属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手术当然不能做。

打一个比方,没饭吃饿死人是制度的问题。但有饭吃的人得了心理厌食症而饿死就不是制度的问题了,只能是他本人的问题。

家园 我记得诉讼费的定义不仅指受理费,我记错了么?

美国律师费不在诉讼费里面,所以虽然我知道他很贵,但是那是另一回事.其他什么鉴定费之类的,也多数是固定收费.而且打赢了多数能拿回赔偿,在弥补了自己的亏损的前提下,还能再少赚一笔.例外是如果对方打从一开始就玩阴的,财产早就转移了,一挨官司就宣告破产,那是另一回事,而且律师也会帮你解决的.所以我一直觉得,救济原则很重要.

据你所知,收不到规定的水平?据我所知,05年上海的牛所,把扫地的老大妈都算入人头,人均年收入500多万.那么,我们要这么空对空的强者我同学举例子下去么?

你提到你了解部分律师的收入情况,那么就是说,你应该认识部分律师.你可以问问他们,这种收费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我可以给你一个例子,我自己打过的官司,从别人手里接过来的再审案,一审的时候律师为了多拿钱(顺便说,国内律师收费也是跟着标的走的,一般是1.5%.牛所的可以到10%.当然,这不合规矩,多出来的部分要用其他名义入账),把标的杂七杂八的都算了进去,总共300w.财产保全没有重新作鉴定,拿原价去保.所以这倒霉的当事人立案之初,光是受理费就交了10多w.然后保全用了70多w.后面申请强制执行用了30w.还有其他的费用,票多得我都懒得看了.咱们不算保全的费用.受理费和强制执行费,40多w,是300w的百分之多少?厚厚一摞的鉴定费单子,光产品质量鉴定做了4次.当时人跟我苦笑着说,光路跑了快1w公里.都算进去.20%真的是我吹牛么?

我说过了,有篇法学论文就是讲这个问题的,俺是真记不清出处了,如果能麻烦你受累查查看,也许你会觉得比我这么说更靠谱.

家园 逻辑不是这样的

很多情况下不是驾驶员撞人,而是人撞驾驶员。事实很清楚,但是责任并不明确

企业破产依照破产法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当然要优先清偿员工工资和各种津贴、保险和补偿金,这个毫无疑问

我指出的是劳动者失业之后,劳动部门未能安排合理的工作,这时失业者当然有权享受到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以维持基本的生存权,这个事情还真就只能国家管——“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提供不单单被视为对贫穷无依者的施予,也不单是为了保持社会控制而提供,而应被视为国家与公民权责关系的一部分。”

生搬硬套指的是一方面在我国法律体系几乎还是以过失责任为主导的环境下强推无过失责任,造成理解和执行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又忽略道路交通无过失责任所需的配套保险和补偿体系,以致执行时强烈水土不服,造成事实上当事驾驶员个人承担过高责任

英国当然有类似机构,叫做MIB,不是黑衣人,而是Motor Insurers' Bureau, 如果肇事车无保险或者Hit and Run,受害方均可向此机构申请补偿。而这个机构虽然叫做Bureau,但实际上是个私有保险公司,所有强制车险的保险费,均自动提计一定比例进入该公司的理赔基金。

世界各实行车祸无过失责任的国家,均有类似基金的存在,资金来源多少各有不同,比如南非的车险基金,即大部分来自于汽油销售收入的提计。

家园 有时候我真不知道这么扯要扯到哪里去...

逻辑是这样的..

你看啊.大前提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小前提 机动车驾驶员无责 结果 机动车不需要赔付行人

大前提 企业破产 小前提 企业管理人员无责 结果 企业清算财产须在结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结算员工工资

我不知道你知不知道债务清偿的顺序,如果知道,你就会明白,这两件事,在同样(或是说类似?)的大小前提之下,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所以我调侃你,要是你同意机动车驾驶员无偿不赔,那你就该同意企业破产之后也不支付工资(除非它在支付完有抵押物的债务后,又把近期债务也给结清,还有余钱..不过那样的话,还破啥产呢..).

至于你说国家应该管下岗工人,我同意,无需辩论.俺调侃的那个例子,你没看明白~

你说"过失责任为主导的环境下强推无过失责任",要是我理解不差的话,你应该是在说,在依照过错划分责任的前提下,又推行无过错责任吧.这很好理解吧,就是把起赔点定在10%上,会造成什么理解和执行上的困难?我看没有把,连新交法76条都执行的下去,10%有啥问题.

你说,欧美的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是先行赔付,而是赔完就完了"(顺便问,这个先行赔付是啥意思?),而就我看到的标准文本,则是说,它们会跟当事人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当然没啥分摊的问题.达不成上法院的话,欧美的保险公司还威胁说,要是你不同意达成的"reasonable"的协议或是赔款,它们就不管赔"further"的钱了.由于俺没有交钱买保险,所以也看不到具体每一家的规定,但是就这个一般规定来说,我看不到你提到的"赔完"是指全部赔偿.所以,你说"忽略道路交通无过失责任所需的配套保险和补偿体系"我看不太对,最多是说交强险赔的不够多而已.

至于你说的MIB,其实中国早讨论过.但是没有人愿意接手.不是因为别的,倒是因为你说的"赔钱",但是为啥赔钱呢,英国这边的保险,相对于平均车价来说是很可怕的.一般2w镑的新车,新手第一年大概要缴500-700镑(听朋友说,啥也没有,就是最基本的撞车,自己撞的保险公司不管,拖车还要另交钱,不知对不对?).三四年后才能降到300镑(需要无记录的,撞一次就至少上浮200-300镑,以至于一份无事故的记录可以卖到3000镑以上).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俺见过的一个拖欠水电费之类的哥们,交了足足2500镑.国内是什么概念,30w的新车(差不多英国卖2w镑),一年全险(不计免赔,10w第三者,玻璃险,盗抢险都上上~)不到5k,便宜的天安似乎才4k多一点.这是什么比例.而且撞了之后,按照责任划分严格赔付,一年撞个几次,换个大灯啥的,保险费早就回本了,第二年不过加个1-200块,你不爽的话换个保险公司又重新计算.(顺便小声说一句,英国这边保险是跟着驾驶员走的,2w镑的新车少人买,2千镑的旧车倒是满地跑,目前俺还不知道跟车关系大不大,只是为了对比方便,用了一个同等档次的车,算旧车的话,怕差距太大让你难以接受,呵呵)

当然,俺一直希望有这样的一个基金会来对无保险或是逃逸驾驶员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但是不改保险条款,我看是很难

所以呢,很多事,都是好想不好做的.

家园 同学 结算工资跟车祸赔偿是一回事吗?

公司破产结算工资和各项福利补偿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护的,这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对其员工的债务!公司经营不善,管理人员并没有向员工赔款的义务啊~~~(实际上管理人员只向股东或者说出资人负责,员工责任和权利的甲方都是公司这个法人而已)

你举的这个例子从头到尾就没有跟车祸相似之处,我耐着性子事隔多天之后再做解释,无非是想澄清一下国家对于公民的责任——对于弱势群体(在此包括司机无过失的车祸受害者和失业人群)的救济义务而已,针对的是你之前的“国家不管”一说

家园 转个连接。

http://www.wforum.com/newspool/articles/commentary/108519.html

家园 所以我估计你不明白债务的清偿顺序

在这里,我本来也没提什么管理人员责任,你说得对,把公司拟人化之后,就是一个法人(公司)与自然人(员工)之间的债务关系.

但是债务清偿顺序是从有抵押物的债务开始,到无抵押物的债务结束.

如果按照你说的无责逻辑,应该是照常先清算有抵押物的债务.而不是优先清偿工资

我这么说,不知道说明白了么?

家园 故园妹妹,早没看到你的好贴,遗憾啊遗憾

说得太痛快了,深得偶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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